佛教認為:
一切心念與行為,都會形成「業因」;
其中,「有意/無意」、「善意/惡意」、「既遂/未遂」,
其組合而形成的「業因」,又各有深淺強弱不同。
「業因」一旦攀附上「緣」,就會形成「業果」。
大至天災兵禍,
小至人的各種悲喜際遇,
都是基於「緣」與「業果」和合而成。
一切眾生,在被動地面對、接受「業果」的同時,
也會對這些業果起了心念、作出行為,
進而又造作出新的「業因」。
「業因」與「業果」彼此糾集不斷,
形成了「眾生不斷輪迴」的一個虛像。
佛教所謂的修行,
就是要看穿這個虛像,
化解眾生的「無明」煩惱,終而解脫輪迴。
為了達成這個目標,
佛在說法傳教的同時,也會制定各種戒律,
來幫助在家眾與出家眾弟子的修行。
但我們必須要釐清一點:
佛門雖然制定有各種戒律,
作為佛弟子行為舉止的依據與準則,
但「持戒守律」與「造作業因」之間並無必然的單向關聯性。
戒律的存在,是為了保護佛弟子們的修行,
因此「行為違背戒律」,幾乎必然「造作惡業因」,
但「持戒守律」卻不等於一定會「造作善業因」。
心念與行為所造作的「業因」,
與行為舉止的「違背戒律」及相應的「罰則」,
這是兩條各自計算、互不干涉的軌道。
佛弟子若行為違反戒律,
輕罪可悔,弟子必須依照佛制發露懺悔;
如法悔過後,則還得清淨身。
但已經造作的業因,卻不保證因為「發露懺悔」而消滅。
要想「惡業因」不至於形成「惡業果」,
只有兩個辦法:
一是花上很多很多世的時間修行,
每一世都只造「善業因」,不造「惡業因」;
當過去所有造作的「惡業因」都全部形成「惡業果」,
而又沒有新造作的「惡業因」存在,
至此一切「惡業因」便完全消滅。
這就是以「成佛」為目標的菩薩道修行。
另一個辦法比較簡單,
就是讓「業因」無「緣」可攀附。
雖然「緣」的運作機制非常複雜奧妙,
但大體上,惡念會招致惡緣,善念會招致善緣。
(「緣」其實是中性的存在,並無善惡之分;
但若以善惡的假稱來形容它,以幫助吾人理解,則亦無不可)
由於每個眾生都有幾乎無窮多的前世,
因此曾經造作過的「善業因」與「惡業因」,
兩者的數量都非常非常多。
眾生這一世與來世是否會有「惡業果」的報應,
其實關鍵不在於過去「惡業因」是否比「善業因」多,
而在於吾人所招致的「惡緣」是否比較多。
「犯戒行惡」容易招致「惡緣」,
「持戒行善」容易招致「善緣」。
當「惡緣」招致的越多,
其觸發「惡業果」的機率越高。反之亦然。
「持戒」雖然不保證可以「增加善業因」或「減少惡業因」,
但「犯戒」卻往往意味著「增加惡業因」。
也因此<七佛通戒偈>才會說:
「諸惡莫作,眾善奉行,
自淨其意,是諸佛教。」
這四句雖然看似淺白平常,
但卻總括了佛門對於日常生活行為舉止的規範精神。
佛教不把戒律視為是一種對人的意志的外部抑制,
而是一種協助促成人內在修行的安全閥。
佛教期待的不是人因為畏懼懲罰或壓力而不踰矩,
而是期待人能在「持戒」的過程中,逐漸提昇自己的修為。
所以佛教把「遵守戒律」稱之為「持戒」,
視為是佛門三個基本功之一:
「持戒」、「禪定」與「增長智慧」。
這戒、定、慧三門,是所有正信佛子缺一不可的修行功課。
面對戒律,佛教有一點與其它宗教或世間法不同之處:
佛教認為:
佛弟子除了「心念與行為遵守戒律」外,
還必須要去作「受戒」的動作。
一旦佛弟子受了戒,
遵守戒律就不只是責任,更是一種義務;
(儘管不一定每個人都會視之為一種本務)
受戒的佛子,若是心念或行為違反戒律,
則除了造作A「心念行為違反戒律」的業因之外,
還會額外造作B「違反受戒承諾」的業因。
倘若佛子不受戒,
則「心念行為犯錯」只會得到A一個懲罰;
但正因為她選擇受戒,
因此「心念行為犯錯」卻會得到AB兩個懲罰。
對於佛弟子而言,「持戒」是一個學習的過程,
它是自願的,是必須要有覺醒與覺悟的,
而非是單單源自於外部壓力或懲罰而作的妥協。
戒律,分為「戒」與「律」。
「戒」是個人行為與心念的依歸,
而「律」是團體運作的準則。
佛教所謂的「律條」,
主要指的是出家僧團的管理與運作規則。
若用世間法的概念來比擬,
則「律條」較接近所謂的「程序法」,
而非「實體法」。
基本上,佛教對於「在家眾」,
並不另外制定「律條」;
因為在家眾的修行,
可以從個人,也可以從社群,其中並無定制;
所以佛門不另立在家律條,
而是尊重各個社群的道德、習俗與法律。
「戒條」適用於在家、出家二部。
出家戒條,依照出家者的身份而有所不同;
在家戒條,則大抵為「三皈」、「五戒」、「十善」,
或者是更進階的「菩提心戒」與「菩薩戒」。
其中,「三皈」、「五戒」、「十善」三者,
是所有在家眾與出家眾都必須共同遵守的。
所謂的「三皈」是;
1.「皈依佛陀」、2.「皈依佛法」與
3.「皈依僧伽」(正信如法的僧團)。
以佛為師,以法為藥,以僧為友,
憑此生生世世不離正法,永離惡道。
所謂的「五戒」是:
1.不殺生、
2.不偷盜、
3.不邪淫、
4.不妄語、
5.不飲酒。
其中,「酒戒」是為了保護修行人不犯另外四種戒而設置。
由於「飲酒」本身並沒有犯任何道德或倫理上所謂的「罪」,
因此「酒戒」被稱為「遮戒」,與所謂的「性戒」相對。
有些人認為:
在現代社會,「酒戒」的規範內容,
應該擴及一切「成癮性麻醉品」(毒品或菸草);
這種想法,原則上符合佛制戒的本意;
不過,由於「制戒」乃是佛專屬的權限,
佛滅之後,吾人不能妄自新制,
因此最好還是不要把「酒戒」作這麼擴張性的解釋為宜。
所謂的「十善」是:
1.不殺生、2.不偷盜、3.不邪淫、4.不妄語、
5.不兩舌、
6.不惡口、
7.不綺語、
8.不貪(貪慾)、
9.不嗔(嗔恚)、
10不癡(邪見)。
其中,「十善」的前四項,
與「五戒」的前四項,完全相同。
佛教關於在家眾的戒條,
大抵以前述的「三皈」「五戒」、「十善」為主。
大乘修行者另可再額外受「菩提心戒」或「菩薩戒」,
作為砥礪自身修行的圭臬。
這「三皈」「五戒」、「十善」的定義與範圍,
基本上與佛教創立之初差異不大。
然而佛門的出家戒,內容就相當雜多了。
佛門的出家人,總共有五種身份:
1.沙彌(男)、2.沙彌尼(女)、
3.式叉摩那尼(女)、
4.比丘(男)、5.比丘尼(女)。
沙彌、沙彌尼與式叉摩那尼三者,
都是出家眾的預科階段,
屬於廣義的出家人,但並不屬於完備的出家人。
沙彌與沙彌尼持的是「十戒」:
1.不殺生、2.不偷盜、3.不淫、4.不妄語、5.不飲酒、
6.不香華鬘嚴身、
7.不歌舞倡伎及故往觀聽、
8.不坐臥高廣大床、
9.不非時食(持齋,即過午不食)、
10.不捉生像金銀寶物。
若有成熟女性(青春期以後)意欲出家者,
根據佛制,她必須先成為式叉摩那尼(意為學法女),
與沙彌尼、比丘尼等出家女眾共同生活約兩年;
兩年後,該女若未有懷孕的情事發生,
則她方可正式出家。
在這兩年的期間中,
式叉摩那尼並非以出家相打扮,而是以在家相打扮;
此外,
式叉摩那尼所持的並非是沙彌或沙彌尼的「十戒」,
而是接近一般在家眾的「六法」:
1.不殺生、2.不偷盜、3.不淫、4.不妄語、5.不飲酒、
6.不非時食(持齋,即過午不食);
(基本五戒加上持齋)
因此亦有人將之視為是在家眾,而非出家眾。
不過,由於式叉摩那尼的身份,
是為了往正式的出家尼眾身份而過渡,
而且其作息與正式出家的尼眾一致,
所以若稱之為廣義的出家人,似乎亦無不可。
對於比丘與比丘尼這兩種正式的出家身份,
佛教各有不同的戒條規範他們。
佛教對於出家眾的戒條,
在數目與內容上都有不少爭議之處。
一般常用「比丘二百五十戒」與「比丘尼五百戒」來概括稱之,
實際上,戒條的數目自然不會剛好是整數,
而在內容細節上也會有部派見解的歧異。
之所以會有這種現象,
是因為佛教的經典並非由單一的官方權威所編纂而成。
佛教的經典,是由不同文化區、不同社經階層的不同部派,
經過數百年、數千年的傳承、集結而得出。
所以在經典內容上難免有所出入,這並不足為奇。
但無論如何,單就「比丘二百五十戒」觀之,
就知道絕大多數的出家戒條,
都是關於出家眾行為舉止的細節性規範。
這些出家戒條,全部都是由釋迦摩尼佛所制定。
然而,其中有不少戒條,
曾經在制定後,又被佛宣告開遮(豁免);
甚至也有不少,在開遮後,又被重新要求適用。
之所以會有這種現象,
主要是由於釋迦摩尼佛制定戒律的時候,
並非依循什麼至高無上的自然法而為。
與之相反,
除了「三皈」、「五戒」、「十善」之外,
佛教所有的戒律,
都是源於僧團生活中真實發生過的事件或行為而制定。
比方說:
出家眾最基本「十戒」中的「非時食戒」(過午不食),
就是因為「迦留陀夷比丘夜間乞食,導致城中孕婦驚嚇而流產」才制定。
但釋迦摩尼佛制定此戒,
除了前述事件的因緣外,
更有希望弟子
a「減少對食欲的貪著」
(吃東西只為了維持色身運作,不求精美不求多)與
b「增長慈悲心」(不因為了求食而傷害眾生)的目的。
正因為如此,
所以佛教的出家戒才會經常因時制宜地
有「制了又遮、遮了又禁」的現象;
這實在是為了因應實際的僧團生活而不得不彈性處理。
誠如前述:
佛教戒律的制定權限,
僅由佛一人所專有。
無論是戒或是律,
其制定、開遮、復制,
都是由佛一人說了算。
無論是那一尊佛,
其制戒的理由與目的,都是為了:
1.保護弟子的修行、
2.維護僧團整體的威儀、與
3.便利僧團的管理與運作。
儘管不同的佛可能會制定出不同的戒律,
但佛門戒律,首先不會違背佛法的邏輯;
因此單就道理而論,
每一尊佛所制定的戒律,
只會在事項與細節上有所出入,
在立法精神、立法目的、保障法益上,都是一致的。
此外,
正如《摩訶僧祇律‧卷1》所言:
「如來不以無過患因緣而為弟子制戒」
除了最根本的「三皈」、「五戒」、「十善」外,
佛不會毫無因由地隨便亂制戒。
首先,
必須要先有實際的事件發生;
其次,
佛會向弟子教誨何以該行為不適當或不應該;
最後,
佛會向弟子宣告,今後不聽弟子從事該行為,
並制定違犯者所必須承受的罰則為何。
倘若一行為有許多種變形,
佛也會趁制戒的時候與弟子一一說明;
甚至說明「未遂是否當罪?罰則為何?」等問題。
儘管不同佛的戒條不一定完全相同,
但由於在同一個時間裡,一個世界只會有一尊佛,
後佛出世時,前佛所傳的佛法都已滅,
(這時已是無佛時代)
因此不會有後佛戒律與前佛戒律相牴觸的問題。
從形式上來看,佛門戒律類似海洋法系,
並未如歐陸般有成文化的法條法典,
而是以個別事件的處理原則作為判例。
但與現代英美法不同的是,
佛在仲裁事件完畢後,即會宣告該行為為罪,
並依罰則的輕重,而歸在不同罪名的類屬之下。
現存各種佛教律典,
就是佛教各部派所傳承下來的判例集結;
其中便經常記載有制戒因緣的事件,
並註明該行為的罪類與罰則。
(但有些版本則僅有罪名與罰則而已)
所以佛教戒律多少也有成文化的色彩在裡頭。
只不過,由於古印度是一個很不重視「時間」的文明,
他們記錄歷史,往往只記載人事地物,而沒有時。
於此同時,儘管古印度在西元前就已經有文字與貝葉記事法,
但古印度人卻一直習慣將經典編成頌文,進而口耳相傳。
古印度的學人,能夠很輕易地就背誦出幾萬幾萬句的頌。
這種風氣一直到近代都還有留有餘緒,
胡適便曾親耳聽到印度學者背誦長篇經文,而嘖嘖稱奇。
由此可知,儘管佛教戒律有成文化的色彩,
也有通過口耳相傳的法典,
但其內容又不同於歐陸法那種條文的形式;
因此,或許還是以海洋法理解之為宜。
誠如前述:
佛教戒律的立法者為佛,
其制定、開遮、復制,都以佛說為準。
正如《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30》所言:
「佛是法主。於法自在。
制已還聽。聽已還制。」
但佛入滅之後,該怎麼辦呢?
釋迦摩尼佛在臨入涅槃前,
曾經開示當時記憶力最好、
專門負責記錄佛典的阿難比丘(當時尚未證阿羅漢果)說:
《四分律‧卷54》:
「自今已去。為諸比丘捨雜碎戒。」
於是乎,儘管佛滅後,佛門戒律不再有新的立法者,
但後世弟子卻可以在〝窒礙難行〞的時候,
捨去枝微末節的雜碎戒。
然而,究竟雜碎戒的內容為何,
由於阿難比丘當時傷心欲絕,沒有多問,
所以佛也就沒有詳細說明。
在佛滅後不久的佛典王舍城集結會議上,
迦葉尊者對此提出了質疑,並認為:
由於不知道雜碎戒的內容為何,
因此佛弟子不應該隨便亂規範。
《四分律‧卷54》:
「時諸比丘皆言。
來我當語汝雜碎戒。
……
中或有言。
除四波羅夷。
餘者是雜碎戒。
……
或有言。
除四波羅夷。十三事。
餘者皆是雜碎戒。
……
或有言。
除四波羅夷。十三事。二不定法。
餘者皆是雜碎戒。
……
或有言。
除四波羅夷。十三事。二不定法。三十事。
餘者皆是雜碎戒。
……
或有言。
除四波羅夷。乃至九十事。
餘者皆是雜碎戒。
……
時大迦葉告諸比丘言。
諸長老。今者眾人言各不定。
不知何者是雜碎戒。」
正由於無法確認雜碎戒的內容為何,
因此迦葉尊者採取了「寧殺錯、不放過」的嚴格立場:
「一切戒律,都不是雜碎戒」:
「自今已去。應共立制。
若佛先所不制。今不應制。
佛先所制。今不應卻。
應隨佛所制而學。
時即共立如此制限。」
迦葉尊者是修持頭陀苦行出身,
因此一向把持戒守律這類事情看得很重;
加上他在會議期間親眼看見有年輕比丘持戒散漫,
擔心佛滅後佛門戒律自此徒具虛文,
所以在雜碎戒的認定上,採用了最嚴格的標準。
坦白說,迦葉尊者的苦心是可以理解的,
但手段卻難免過於激進嚴苛。
首先,倘若「一切戒律均非雜碎戒」,
則佛便無須宣告「雜碎戒可捨」;
所以顯然雜碎戒絕非空言。
然而,「雜碎戒之內容並無統一定義」一事,
確實很容易就造成佛門戒律廢弛的情形發生。
這點確實不可不留心!
那麼,這個問題該怎麼解決才好呢?
一個可能的處理方向是:
將判斷「雜碎戒內容」的權力,
交給僧團集體組成的僧伽羯磨會議處斷:
在佛陀時代,僧團大約每十五天會舉行一次定期聚會,
這個學習性的聚會,稱之為「布薩」。
在每月兩次的布薩聚會中,
資歷深,或是修為好的長老僧人,
會在所有與會者面前,重新背誦出佛門戒律的內容;
一方面,這可讓資淺的新人認識戒律、學習戒律,
另一方面,這也可重新確認長老們的權威地位:
僧團大眾不僅可以公開檢查部派所傳律典內容是否有錯誤,
亦可公開檢視長老們的學養是否足以作為表率:
倘若長老們自己對於戒律的認識只是一知半解,
對於戒律內容了解得模稜不清,甚至有錯誤,
則他勢必無法背誦出完整的律典;
又或者其背誦出的律典內容,
勢必無法得到其它長老的認同。
長老們是憑藉著自身的持戒精嚴,與學養豐富,
以得到青年僧人們的尊敬;
而非是倚仗權位或倚老賣老。
布薩的制度在佛陀時代就已經很完備了。
許多偏遠地區的僧團,即便佛陀未曾親臨主持,
其佛理教法與戒律的內容,仍然可以以此傳承。
這種布薩聚會,不僅是學習性的,
更具有司法檢查的性質:
在布薩聚會正式開始前,
所有參與聚會的僧人,
都必須先參與一個檢查犯戒過失的羯磨會議,
共同檢查彼此的持戒狀況;
與會僧人若知道別的僧人有犯戒的行為,
他有義務要在會中公開當眾舉發其過失。
一旦有僧人被舉發過失,便應該當眾說明事件經過。
倘若自認有過失,便應當眾如法懺悔;
若有過僧人在此之前便已完成懺悔程序,
則亦可趁此當眾說明清楚。
只有當所有與會僧人的犯戒問題都處理完畢,
全體僧人都已是清淨眾了,
這時才能舉行布薩聚會。
倘若負責解說戒律的長老們,
本身已經行為不檢了,
自然就無法以自身作為表率,
更沒有立場再來教導後進。
由此可見,佛門的戒律,
無論在理論上或實務上,
都採取了「懲教合一」的態度。
由於「羯磨」與「布薩」制度
在佛滅之前,早已順利運作許多年了,
若A由僧團會議作為定義「雜碎戒內容」的權責機關;
亦或,僅B由羯磨會議在審理個別僧人犯戒問題時,
單次宣告個別案例事涉雜碎戒,不適用某戒條,
權充佛門戒律的準違憲審查機關;
則此二種方式,都是較能兼顧理論與實務需求的處理方式。
而事實上,
迦葉尊者所主導的「一切戒律均非雜碎戒」結論,
正是比照前述A的模式而進行;
只不過迦葉尊者嫉惡如仇,
所主導的會議結論過於嚴格罷了。
綜觀佛教的出家戒條的立法理由,不外乎:
1.減少僧人造惡業因的機會、
2.維持僧人或僧團威儀、
3.避免外道(非佛教徒)或白衣(在家眾)譏諷、
4.方便僧團管理與運作、與
5.增加僧人學習向上的機會。
基本上,佛教的出家戒條,
除了不可悔的「波羅夷」重罪外,
基本上都可利用「發露懺悔」的方式來彌補過失。
但出家人若犯波羅夷罪,
就會被剝奪掉出家的資格,並趕出僧團。
然而,佛教只會剝奪重犯出家的機會,
當事人不當僧人,還是可以在家學佛。
至於當事人的過錯,到底會招致多嚴重的惡業果,
這就看個人修行的造化了。
倘若犯後真心懺悔,並持戒精嚴,
縱然死後墮入地獄,也可能須臾即出,又生人天。
理論上,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
只是現實上,
人因為耽於習氣,怠於改過,
所以最可能的結果,往往是一錯再錯。
誠如《菩薩瓔珞本業經˙卷2》所言:
「有而犯者勝無不犯。
有犯名菩薩。無犯名外道。」
要想「受戒而不犯戒」,幾乎不太可能;
然而,佛教的重點不在於「不犯戒」,
而在於「願意持戒」。
犯了戒,只要誠心懺悔改過,
修行上仍有可為之處;
因此佛教談「持戒」,更談「學戒」,
目的都是希望增進佛弟子的修行工夫。
倘若不懂「為何持戒」,也不懂「所戒為何」,
縱然行為舉止長期沒犯錯,
也許只不過是「誘因不足」,而非「定力過人」。
201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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