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勾結政治人物,最惡劣的是想吃公帑的豆腐,其次是希望能夠幫忙在政策給予方便,最起碼也是希望能夠幫助推動有助於商人的法規。
蔡英文及其家人投資台懋,以及後來透過台懋轉投資的宇昌,看起來或許不一定會構成第一點;但想要請政府通過有利法案,想要撈租稅好處,想要取得成本便宜的政府資金,這些大概都是成立的。
其實官商勾結,自從李登輝掌權後,為了鬥國民黨內那群老外省高官,就一路開始了;雖然過程確實促成了臺灣的民主政治,但養出了龐大的地方派系與官商利益共同體,這功過大概最多也只能對半開,甚至四六、三七開。
但無論如何,官商勾結的問題,一直都不是臺灣政界的新聞。王海瑞那種自以為聖人的人當官,或許是新聞;官商利益喬不攏而被爆料,也或許是新聞;但政治人物透過權力與資訊,取得各種利益,這可一點也不稀罕了。
小英不過作了被她罵臭頭的國民黨過去一直幹,而陳水扁上台也學著幹的事情罷了。她不是最早這樣幹的人,也不是唯一這樣幹的人,這根本沒什麼了不得的。
但政客不要臉的地方,就是敢作不敢當。稱清白就算了,還要把自己說得跟聖人沒什麼兩樣。
小英若真有那麼佛心想推動臺灣生技產業,就不應該老想著怎麼利用法規來讓自家人的台懋可以撈到租稅好處;畢竟,台懋的租稅好處,就是政府的租稅損失。
政府出錢幫忙搞宇昌案,如果根據商業標準的會計準則計算,投資至今可是嚴重虧損。
雖然何美玥與蔡英文當初跟政府說「研發階段不一定獲利,但生產階段一定可以獲利」,但為了發展這個生技產業,政府可是連續虧了五年的錢,而且後來還不得不繼續加碼下去。
臺灣政府的財務狀況並沒有那麼好。為了臺灣人民著想,讓台懋這間蔡家自己人成立的公司,犧牲一點租稅利益,讓政府財政可以稍微改善一點,這樣的要求很過份嗎?
當然,要求「私人企業放棄避稅、節稅空間,多繳稅給政府」,這真的有點太與虎謀皮了。畢竟,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像老巴一樣,會出來鼓吹政府應對企業家增稅的。
問題是:如果小英終究只是凡人,也會在投資過程中想著怎樣讓政府吃虧、讓自家人佔便宜,那又何必到了今天要選總統了,才又擺出一副道貌岸然的聖人姿態?為什麼不能大方承認自己家人就是想靠生技創投撈一票?
如果自己經商的時候,滿腦子想的都是「怎樣得到政府出資?」「怎樣可以少繳稅給政府?」之類的念頭,然後自己當選總統後,卻主導政策對那些自己家人沒有投資或參與經營的企業增稅,好籌錢支應各種競選時開的福利支票,這樣會不會太……那個了點?
商人逐利,天經地義。只要過程合法,實在沒有什麼可以苛責的。
畢竟,法律與政策是政治人物的領域;幫國家省錢,為國民謀福利,這是政治人物的使命;這些都不是商人所必須要在乎的。
說句難聽點的:如果選民選出的政治人物,不能制定出好的法律與政策,而導致商人貪婪逐利,最後造成政府虧損,人民利益受損,這也是政治人物的錯,更是選出那種政治人物的人民自己的錯。與商人毫無關係。
不過,小英似乎先是官員,後來才變成商人;然後現在又變成政治人物了。這確實有點尷尬。
但那沒關係,因為臺灣選民都是最明事理的。
只要小英把過程講明白,清楚交代自己「立法者」、「執政者」、「企業家」與「總統候選人」幾種角色的分野,相信選民一定會了解小英絕對沒有利用職權圖利私人的惡意。
就算中間自己家人真的被抓包發現撈了一些錢,但那也都是臺灣生技產業發展不得不然的成本:既然不是小英賺,也是得給財團賺,那不如把人民的血汗錢送給清白廉潔的小英賺比較划算啊!
就像同樣是貪污,一定要讓最愛臺灣的扁哥來貪,這樣才能確保貪污的錢都會作為日後建國革命的必要資金,而不是被噁心政客拿公帑讓子女在海外花天酒地揮霍掉。
再說,儘管小英當年的行政多少有違法專斷之地方,但那畢竟是小英第一次擔任行政院副院長這麼高等級的職務嘛;經過這些年的歷練後,她已經成長不少了。當上總統後,她一定會把公文這類破綻給處理得乾乾淨淨,再也不會讓人民有機會質疑她的清白啦!
2011年12月17日
2011年12月16日
關於「宇昌案會毀掉臺灣生技產業」雜談(20111216)
蔡英文說了不只一次:國民黨若繼續追打宇昌案,會毀掉臺灣的生技產業。
這句話說得很清楚,但不太合邏輯。因為宇昌案打的是蔡英文,不是宇昌生技,更不是中裕新藥。
宇昌四年前就與Genentech簽約完畢,政府資金與民間資金(包含小英家族)也都陸續到位,雖然還沒研發出產品,但公司已經成立了,研發部門也已經運作好幾年了。
所以我不懂:這個時候宇昌案爆開,到底對於公司營運有什麼實質上的影響?
無論當年蔡英文有沒有球員兼裁判,有無迴避利益,宇昌都已經是合法成立的公司,也已經合法運作這些年了;最重要的是:蔡英文自己早就不是董事長了,家人也老早就把手中持股賣出了。
所以對於宇昌而言,蔡英文只是一個對於成立公司有很大貢獻的女性,是一個曾經是大股東的董事長。如此而已。
既然如此,即便國民黨在宇昌案中,真挖出什麼不法證據,使得蔡英文落選,甚至還被刑事起訴定罪,這些跟現在的宇昌公司都沒有關係,不是?
更何況,臺灣的生技產業與藥品研發不是只有宇昌一間公司。
試想:假設宇昌案發生在台積電身上。台積電過去的一個大股東,或是前任的一個董事長,若是今天突然被人爆料說他涉及醜聞案,難道這樣的一件醜聞案,就會毀掉台積電現在的公司運作嗎?台積電的客戶會因此就不信任台積電的產品與服務而抽單嗎?台積電的股價會因為一個根本不在現有經營團隊中的人物的醜聞案,而受到很大的影響嗎?
最重要的是:台積電會因為這樣的一個醜聞案,而倒閉嗎?
倘若台積電不會因為這樣的一個醜聞案而被毀掉,則臺灣的晶圓代工業就更不會因為這個醜聞案而被毀掉。
同理,就算宇昌生技因為小英被政治追殺而垮掉了,臺灣的生技產業也未必就會因此而死掉;更何況宇昌生技的公司營運,與現在的小英,以及四年前的小英,都沒有任何關聯。
若「小英被政治追殺」會直接造成「宇昌生技垮掉」,進而會導致「摧毀臺灣生技產業」,則顯然現在的蔡英文,與現在的中裕新藥之間,可能存在著某種共生互利關係。
但這讓人很難理解:因為蔡英文一來不是經營團隊的成員,二來不是股東,三來不是現在生技產業的領導者。
既非裁判,又非球員,甚至還不是場邊的觀眾,則就算小英被政治追殺,也與臺灣生技產業毫無關聯。
除非,翁啟惠、陳良博、何大一所苦心經營的宇昌生技,其實內部問題多多,非靠未來小英當選,繼續給予各種加碼與補助,否則不足以存活下去。若是這樣,那一切就說得通了:
小英沒當選,就不會繼續給宇昌更多的資金,宇昌垮了,翁啟惠、陳良博、何大一等學界大老在國際學界上的老臉就沒地方擱了,所以未來臺灣生技產業就不能靠他們這幾塊老招牌來唬人了,於是臺灣就不會有生技產業了。
原來如此!難怪宇昌生技的公司派,會在第一時間就跳出來高喊「幫國庫賺了七億」這種刻意誤導視聽的鬼話,原來宇昌跟小英從來都是命運共同體:小英萬一落選,他們就會代表臺灣的生技產業垮掉。難怪他們輔選地這麼賣力。
不過話說回來,如果宇昌幫國庫賺錢、幫臺灣培植生技產業的唯一辦法,就是靠「把股價炒高,騙一堆笨蛋散戶進場」,那臺灣有很多詐騙界的高手,他們在沒有政府資金支持,以及整天擔心警方追捕的情形下,靠幾支電話與幾個銀行人頭帳戶就可以撈到好幾億的資金,則政府是不是也應該跟這些詐騙高手合作一下,幫助把臺灣除了生技以外的其它產業也一起好好〝培植〞一下?
這句話說得很清楚,但不太合邏輯。因為宇昌案打的是蔡英文,不是宇昌生技,更不是中裕新藥。
宇昌四年前就與Genentech簽約完畢,政府資金與民間資金(包含小英家族)也都陸續到位,雖然還沒研發出產品,但公司已經成立了,研發部門也已經運作好幾年了。
所以我不懂:這個時候宇昌案爆開,到底對於公司營運有什麼實質上的影響?
無論當年蔡英文有沒有球員兼裁判,有無迴避利益,宇昌都已經是合法成立的公司,也已經合法運作這些年了;最重要的是:蔡英文自己早就不是董事長了,家人也老早就把手中持股賣出了。
所以對於宇昌而言,蔡英文只是一個對於成立公司有很大貢獻的女性,是一個曾經是大股東的董事長。如此而已。
既然如此,即便國民黨在宇昌案中,真挖出什麼不法證據,使得蔡英文落選,甚至還被刑事起訴定罪,這些跟現在的宇昌公司都沒有關係,不是?
更何況,臺灣的生技產業與藥品研發不是只有宇昌一間公司。
試想:假設宇昌案發生在台積電身上。台積電過去的一個大股東,或是前任的一個董事長,若是今天突然被人爆料說他涉及醜聞案,難道這樣的一件醜聞案,就會毀掉台積電現在的公司運作嗎?台積電的客戶會因此就不信任台積電的產品與服務而抽單嗎?台積電的股價會因為一個根本不在現有經營團隊中的人物的醜聞案,而受到很大的影響嗎?
最重要的是:台積電會因為這樣的一個醜聞案,而倒閉嗎?
倘若台積電不會因為這樣的一個醜聞案而被毀掉,則臺灣的晶圓代工業就更不會因為這個醜聞案而被毀掉。
同理,就算宇昌生技因為小英被政治追殺而垮掉了,臺灣的生技產業也未必就會因此而死掉;更何況宇昌生技的公司營運,與現在的小英,以及四年前的小英,都沒有任何關聯。
若「小英被政治追殺」會直接造成「宇昌生技垮掉」,進而會導致「摧毀臺灣生技產業」,則顯然現在的蔡英文,與現在的中裕新藥之間,可能存在著某種共生互利關係。
但這讓人很難理解:因為蔡英文一來不是經營團隊的成員,二來不是股東,三來不是現在生技產業的領導者。
既非裁判,又非球員,甚至還不是場邊的觀眾,則就算小英被政治追殺,也與臺灣生技產業毫無關聯。
除非,翁啟惠、陳良博、何大一所苦心經營的宇昌生技,其實內部問題多多,非靠未來小英當選,繼續給予各種加碼與補助,否則不足以存活下去。若是這樣,那一切就說得通了:
小英沒當選,就不會繼續給宇昌更多的資金,宇昌垮了,翁啟惠、陳良博、何大一等學界大老在國際學界上的老臉就沒地方擱了,所以未來臺灣生技產業就不能靠他們這幾塊老招牌來唬人了,於是臺灣就不會有生技產業了。
原來如此!難怪宇昌生技的公司派,會在第一時間就跳出來高喊「幫國庫賺了七億」這種刻意誤導視聽的鬼話,原來宇昌跟小英從來都是命運共同體:小英萬一落選,他們就會代表臺灣的生技產業垮掉。難怪他們輔選地這麼賣力。
不過話說回來,如果宇昌幫國庫賺錢、幫臺灣培植生技產業的唯一辦法,就是靠「把股價炒高,騙一堆笨蛋散戶進場」,那臺灣有很多詐騙界的高手,他們在沒有政府資金支持,以及整天擔心警方追捕的情形下,靠幾支電話與幾個銀行人頭帳戶就可以撈到好幾億的資金,則政府是不是也應該跟這些詐騙高手合作一下,幫助把臺灣除了生技以外的其它產業也一起好好〝培植〞一下?
何大一昨非今是雜談(20111216)
我不懂創投,也不懂生技。不過我最近聽到一些生技人談到現在國際生技學界的現狀:
頂級期刊所刊載的學術論文,實驗數據會有許多蹊蹺,使得讀者無法複製該實驗。
可複製性,原本是科學學界非常重視,甚至認為是最重要的學術倫理;但是現在在生技領域的學界卻完全走樣了。
為什麼會這樣?因為生技學界大家的基礎知識都差不多,大家都知道該怎麼作,差別在於誰先真正作出來,誰先申請到專利。
所以整個生技學界最近十年的發展,根本就是一個實驗室與實驗室之間的間諜遊戲:大家都需要發表論文來賺點數好搶經費補助,但大家都不敢把真正的數據與資料公開讓別人知道,所以大家都發表留一手的研究結果。
假設前述現象為真,則我想生技創投的關鍵,不在於什麼經營團隊,而在於手上握有什麼專利。
我並不認為高育仁可以把產業搞好,畢竟他只是個不入流的政客兼跟地方派系關係不錯的商人。
但當時他的合作對象唐南珊,手上確實握有TXN-355的專利。
就算認為高育仁提出的模式沒搞頭,但何大一當時既然是審查委員,而且一直都很重視TXN-355這個藥品,為什麼何大一當時不提議:由政府與高育仁修改經營模式,先把TXN-355的專利拿到手上,再由何大一組成研究團隊?
畢竟,宇昌後來花大錢還送乾股給Genentech,就是為了人家手上有TXN-355的專利,不是?
專利就在那邊,怎麼運作都還可以談。
倘若2006年就先跟高育仁合作,照樣還是可以由何大一主持全局啊,而且價碼便宜多了──只不過是多少得分給高育仁一些甜頭。
高育仁搞創投,不過是想撈錢而已,未來新公司讓他參股不就得了?更何況,當時高育仁能找到的資金並不多,非常希望國發基金能出大錢,所以政府一定交給何大一來主導新公司的經營模式。
說穿了,何大一的昨非今是,很難說沒有為了追求個人名利的考量。
頂級期刊所刊載的學術論文,實驗數據會有許多蹊蹺,使得讀者無法複製該實驗。
可複製性,原本是科學學界非常重視,甚至認為是最重要的學術倫理;但是現在在生技領域的學界卻完全走樣了。
為什麼會這樣?因為生技學界大家的基礎知識都差不多,大家都知道該怎麼作,差別在於誰先真正作出來,誰先申請到專利。
所以整個生技學界最近十年的發展,根本就是一個實驗室與實驗室之間的間諜遊戲:大家都需要發表論文來賺點數好搶經費補助,但大家都不敢把真正的數據與資料公開讓別人知道,所以大家都發表留一手的研究結果。
假設前述現象為真,則我想生技創投的關鍵,不在於什麼經營團隊,而在於手上握有什麼專利。
我並不認為高育仁可以把產業搞好,畢竟他只是個不入流的政客兼跟地方派系關係不錯的商人。
但當時他的合作對象唐南珊,手上確實握有TXN-355的專利。
就算認為高育仁提出的模式沒搞頭,但何大一當時既然是審查委員,而且一直都很重視TXN-355這個藥品,為什麼何大一當時不提議:由政府與高育仁修改經營模式,先把TXN-355的專利拿到手上,再由何大一組成研究團隊?
畢竟,宇昌後來花大錢還送乾股給Genentech,就是為了人家手上有TXN-355的專利,不是?
專利就在那邊,怎麼運作都還可以談。
倘若2006年就先跟高育仁合作,照樣還是可以由何大一主持全局啊,而且價碼便宜多了──只不過是多少得分給高育仁一些甜頭。
高育仁搞創投,不過是想撈錢而已,未來新公司讓他參股不就得了?更何況,當時高育仁能找到的資金並不多,非常希望國發基金能出大錢,所以政府一定交給何大一來主導新公司的經營模式。
說穿了,何大一的昨非今是,很難說沒有為了追求個人名利的考量。
2011年12月15日
關於宇昌案解密公文雜談-5(20111215)
要動用國家的錢,就必須要有法定程序,所以一定要有正式的同意與授權。
截至目前為止,我們沒有看到這個授權或同意的公文存在。沒有。完全沒有。
綠營人士有的,只有蔡英文自己的說詞、何美玥自己的說詞、翁啟惠陳良博等宇昌公司派的說詞,以及兩份解密公文。除此之外,什麼都沒有。
那兩份解密公文,並沒有同意Genentech所提出的最終條款,也沒有授權翁啟惠、何美玥或蔡英文可以片面同意該條款。
也許之後特偵組檢查過相關卷宗後,可以找出這份來自行政院長的授權公文;但截至目前為止,並沒有任何的證據可以證明它真的存在。
所以,公文就是觀察蔡英文是否有違法擅權主導宇昌案的關鍵。
倘若沒有公文證明她曾經得到行政院長授權或同意,那何美玥及蔡英文就是違法行政。
而事實上,何美玥從頭到尾都不曾說明過:她到底根據哪一個行政院長的哪一份公文授權,允許她動用國發基金的錢去投資宇昌生技。
倘若何美玥與蔡英文確實在沒有長官授權的情形下,就合謀決定了拿國家的錢去投資一個後來蔡英文家族也有投資的公司,那這裡的道德、行政、與法律瑕疵,應該再清楚不過了。
請原諒我沒辦法信任一個會偷我錢來幫我買菜煮飯的僕人;我想任何一個正常人都不會接受的。
因為就算「目的良善」,也無法合理化「手段的不正當」。這正是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與原則。
另外,不要以為政府靠公文運作,國家行政就不會出亂子。政府也是會犯錯的,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就是一例。
政府規模龐大,少不了總有一些公務員會有疏失的時候,更何況總有人想居中上下其手。這就是何以民主政治必須要有代議士來監督政府行政的原因。這點,也是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與原則。
截至目前為止,我們沒有看到這個授權或同意的公文存在。沒有。完全沒有。
綠營人士有的,只有蔡英文自己的說詞、何美玥自己的說詞、翁啟惠陳良博等宇昌公司派的說詞,以及兩份解密公文。除此之外,什麼都沒有。
那兩份解密公文,並沒有同意Genentech所提出的最終條款,也沒有授權翁啟惠、何美玥或蔡英文可以片面同意該條款。
也許之後特偵組檢查過相關卷宗後,可以找出這份來自行政院長的授權公文;但截至目前為止,並沒有任何的證據可以證明它真的存在。
所以,公文就是觀察蔡英文是否有違法擅權主導宇昌案的關鍵。
倘若沒有公文證明她曾經得到行政院長授權或同意,那何美玥及蔡英文就是違法行政。
而事實上,何美玥從頭到尾都不曾說明過:她到底根據哪一個行政院長的哪一份公文授權,允許她動用國發基金的錢去投資宇昌生技。
倘若何美玥與蔡英文確實在沒有長官授權的情形下,就合謀決定了拿國家的錢去投資一個後來蔡英文家族也有投資的公司,那這裡的道德、行政、與法律瑕疵,應該再清楚不過了。
請原諒我沒辦法信任一個會偷我錢來幫我買菜煮飯的僕人;我想任何一個正常人都不會接受的。
因為就算「目的良善」,也無法合理化「手段的不正當」。這正是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與原則。
另外,不要以為政府靠公文運作,國家行政就不會出亂子。政府也是會犯錯的,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就是一例。
政府規模龐大,少不了總有一些公務員會有疏失的時候,更何況總有人想居中上下其手。這就是何以民主政治必須要有代議士來監督政府行政的原因。這點,也是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與原則。
蔡英文「中間偏左」雜談(20111215)
張鐵志將蔡英文稱之為「中間偏左」,這四個字是我不能同意的。
「左派」可能會散盡家產搞革命,「中間偏左」則只會在自己身家性命安全的範圍內為之。
「中間偏左」難免有些小資富農成分,但不太可能會默許自己與大資地主把酒言歡;更不會在自己已經吃穿無虞的情形下,還想著要怎樣繼續弄錢、弄權、弄到權了之後再弄更多錢。
一個「中間偏左」的人,會在已經有幾億元身家的情形下,還想著怎樣開設生技創投公司來牟利嗎?還會想著怎樣更改公司名稱,好符合自己手創的《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中關於租稅優惠的規定嗎?
關注臺灣的生技產業,不必非要自己也開創投公司吧?就算宇昌缺資金,也可以低利,甚至無息借貸給他們,不是?
蔡英文家族有錢,這不是她的錯。她左手主導促產法案與政府投資,右手協助家族進入這個業界著根,這是人的逐利本能,這是人性,也不能算錯。
但她開公司逐利就算了,還參與制定遊戲規則當裁判,這就不太像左派了;之後還跟股東一起想辦法拉政府資金進場,最後還跑去政府出資成立的公司當董事長,這更是完全不像左派。
人會拿自己的錢去入股某個公司,若不是為了公司的盈餘紅利,就是為了控制公司的經營權。蔡英文既是法規的制定者,政府政策主導者,創投公司的股東,以及政府投資企業董事者,顯然是愛錢、愛權、愛以權弄錢的右派。
右派追逐私利,這是人性,只要不犯法都沒有什麼大問題。但若把自己愛錢、愛權的行徑,包裝並宣傳成聖人,這就未免太過虛偽做作了;若要把徹頭徹尾右派的蔡英文,說成是中間偏左,那就太過了。
蔡英文不過〝拿來〞式地拼裝了一些勞工政策、農民政策的口號而已。若這樣也能被當成是「中間偏左」,那福特減少工人工時、提出病假與工傷醫療制度、並給予當時業界最高的最低工資,這大概更是「中間偏左」了。
呂秀蓮雖然平常比較少談經濟議題,但她從留學生時代就一直很關心婦女權益,回國後也一直辦雜誌、弄刊物、搞運動;二十年來,從來沒聽說過她怎麼利用她參政的資訊及權力,來替自己或自己的家人搞錢。
她平日關心公益,據說待人也誠懇和善;雖然不是什麼貧下中農好成分出身,但家中不過是雜貨店東,家境小康而已。蔡英文父親在台北炒地皮出身,加上母親又是側室,而個人身家超過一億元,這怎麼看都是黑到底的成分。
呂秀蓮尚且沒人以「左」稱之,而蔡英文卻被認為是中間偏左?
看來,臺灣人犯的不只是「只看藍綠、不論是非」病,現在更犯了左右不分病。
在美帝及其藩屬殖民地,「左右不分」是很正常的,因為巍巍美利堅的天空下,從來只有「右」與「沒那麼右」的區別而已。「左」是什麼?可以吃嗎?
但是在階級解放的革命前線上,「不夠左」尚且會有問題,更何況是封建餘毒未清,階級意識、革命意識不清楚的騎牆派、投機主義分子,明左暗右的毒蛇?
身為搖滾反叛中年,不出聲把這些「假左」肅清鬥倒就不錯了,居然還幫著戴上了「中間偏左」的改革假面具,這真是讓人情何以堪啊?
「左派」可能會散盡家產搞革命,「中間偏左」則只會在自己身家性命安全的範圍內為之。
「中間偏左」難免有些小資富農成分,但不太可能會默許自己與大資地主把酒言歡;更不會在自己已經吃穿無虞的情形下,還想著要怎樣繼續弄錢、弄權、弄到權了之後再弄更多錢。
一個「中間偏左」的人,會在已經有幾億元身家的情形下,還想著怎樣開設生技創投公司來牟利嗎?還會想著怎樣更改公司名稱,好符合自己手創的《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中關於租稅優惠的規定嗎?
關注臺灣的生技產業,不必非要自己也開創投公司吧?就算宇昌缺資金,也可以低利,甚至無息借貸給他們,不是?
蔡英文家族有錢,這不是她的錯。她左手主導促產法案與政府投資,右手協助家族進入這個業界著根,這是人的逐利本能,這是人性,也不能算錯。
但她開公司逐利就算了,還參與制定遊戲規則當裁判,這就不太像左派了;之後還跟股東一起想辦法拉政府資金進場,最後還跑去政府出資成立的公司當董事長,這更是完全不像左派。
人會拿自己的錢去入股某個公司,若不是為了公司的盈餘紅利,就是為了控制公司的經營權。蔡英文既是法規的制定者,政府政策主導者,創投公司的股東,以及政府投資企業董事者,顯然是愛錢、愛權、愛以權弄錢的右派。
右派追逐私利,這是人性,只要不犯法都沒有什麼大問題。但若把自己愛錢、愛權的行徑,包裝並宣傳成聖人,這就未免太過虛偽做作了;若要把徹頭徹尾右派的蔡英文,說成是中間偏左,那就太過了。
蔡英文不過〝拿來〞式地拼裝了一些勞工政策、農民政策的口號而已。若這樣也能被當成是「中間偏左」,那福特減少工人工時、提出病假與工傷醫療制度、並給予當時業界最高的最低工資,這大概更是「中間偏左」了。
呂秀蓮雖然平常比較少談經濟議題,但她從留學生時代就一直很關心婦女權益,回國後也一直辦雜誌、弄刊物、搞運動;二十年來,從來沒聽說過她怎麼利用她參政的資訊及權力,來替自己或自己的家人搞錢。
她平日關心公益,據說待人也誠懇和善;雖然不是什麼貧下中農好成分出身,但家中不過是雜貨店東,家境小康而已。蔡英文父親在台北炒地皮出身,加上母親又是側室,而個人身家超過一億元,這怎麼看都是黑到底的成分。
呂秀蓮尚且沒人以「左」稱之,而蔡英文卻被認為是中間偏左?
看來,臺灣人犯的不只是「只看藍綠、不論是非」病,現在更犯了左右不分病。
在美帝及其藩屬殖民地,「左右不分」是很正常的,因為巍巍美利堅的天空下,從來只有「右」與「沒那麼右」的區別而已。「左」是什麼?可以吃嗎?
但是在階級解放的革命前線上,「不夠左」尚且會有問題,更何況是封建餘毒未清,階級意識、革命意識不清楚的騎牆派、投機主義分子,明左暗右的毒蛇?
身為搖滾反叛中年,不出聲把這些「假左」肅清鬥倒就不錯了,居然還幫著戴上了「中間偏左」的改革假面具,這真是讓人情何以堪啊?
我也憤怒宇昌案(20111215)
我對宇昌案很憤怒。不過我憤怒的方向,可能跟一般人不太一樣。
一般人面對宇昌案,不是憤怒藍軍扒糞追殺,就是憤怒綠軍硬凹狡辯。我對這兩點也感覺憤怒,但沒那麼憤怒。
如果宇昌案有任何不法,我贊成由檢察官進場調查。因此現在特偵組開始調查,這是好的;因為檢調機關的介入,絕對會比藍綠雙方各說各話來得更容易釐清真相。
蔡英文當年一手主導國家發展基金投入生技產業,其判斷明不明智?行為有沒有瑕疵?有沒有違背常情邏輯?有沒有違反行政倫理?有沒有違法?這些問題,只有當真相逐漸釐清,細節一一揭露,我們才有辦法精準判斷。
然而,當年直接相關的卷宗就兩大箱,間接相關或可以交叉檢驗的資料只會更多。如果不是透過檢調去查閱資料、詰問證人,真相是不會清楚的。
所以我反對邱毅與國民黨那種見獵心喜的「抓弊」態度──因為這種態度對於釐清宇昌案真相沒有幫助。但我也反對民進黨與蔡英文那種言必稱政治謀殺的嘴臉──因為這種態度只會加深臺灣「只有藍綠、沒有是非」的惡質風氣。
幾乎所有參與爆料、辯護的政客,都只在乎如何利用宇昌案來幫自己的政治目的加分,怎樣讓自己的知名度上升。但無論是爆料也好,辯護也好,基本上藍綠政客們心底都不希望宇昌案的真相完全曝光:因為政商勾結、謀私圖利、掏空國產,這些無論是哪個政黨當總統,背後的共犯結構都是同一批人。所謂的政黨輪替,只是讓不同批政客輪流進場分贓罷了。
若把這個真相揭穿了,政客哪還用混?
宇昌案爆開之後,無論是指控的藍軍,或是辯論的綠軍,基本上都不希望把全部的真相說清楚,而都傾向只說有利於自家立場的話。於是到最後還是各說各話,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
即便整個案子真進入司法調查,選民也只在乎「有無起訴?」、「有無定罪?」這些結果,而不會真正關心調查過程中挖出的各種詳細資料。
坦白說,蔡英文不是笨蛋,也不是白痴。她若真想搞什麼骯髒事,也一定會盡她智力與能力去規避一切的法律責任。
所以關鍵並不是看蔡英文有沒有做出違法的事情,而是要看她到底做了什麼,以及她做這些事情的用意為何。
從這些資料中,我們可以去拼湊出蔡英文其人的思想,以及她一致的人格特質;進而,我們可以去判斷:倘若她作為我們國政的領導人,她未來會怎麼作。
同樣的思路,也適用於馬英九身上。只不過馬英九執政四年,選民對於馬英九的人格特質以及其能力範圍,已經有了大致上的認識。
整個宇昌案的重點,根本不在於什麼旋轉門規定,也不是在於蔡英文有沒有賺取暴利。會從這些角度看宇昌案的人,大概都是被藍綠政客洗腦,或至少是被這些政治口水煙霧彈給混淆焦點了。
事實是:蔡英文左手力推生技相關的草案,右手力推家族對此進行投資。
事實是:蔡英文副院長任內促成國家對此投資,而卸任後又毫不避嫌地擔任這個被投資者的負責人,同時自己以及家人也正投資於這個國家投資的企業之中。
事實是:蔡家資金〝合法〞投資宇昌,其後卻又因為蔡英文本人擔任民進黨主席,因此便以「避免藍綠惡鬥而凍結政府資金到位」為藉口地把手中持股賣掉,以免之後被人挖出來作政治批鬥。
這些事實,很可能都合法,或至少很難被證明違法。然而,法律永遠都是道德與倫理的最後一道防線。選民應該關注的問題是:假設蔡英文的所作所為雖然不違法,但違反了道德或倫理,她是否還適合擔任國家領導人。這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選民雖然不一定要用「聖人」的標準來檢驗政治人物,但至少也要根據「超越合理懷疑」的標準。然而今天臺灣的政治生態已經完全倒錯了:只要不違法,或至少沒有被定罪,政客可以為所欲為,甚至可以把自己包裝成聖人或救世主;而選民原本就已經不多的理性思考能力,只要一放進統獨、藍綠的二元框架中,全部都蒸發殆盡。
這才是我對宇昌案的憤怒。
一般人面對宇昌案,不是憤怒藍軍扒糞追殺,就是憤怒綠軍硬凹狡辯。我對這兩點也感覺憤怒,但沒那麼憤怒。
如果宇昌案有任何不法,我贊成由檢察官進場調查。因此現在特偵組開始調查,這是好的;因為檢調機關的介入,絕對會比藍綠雙方各說各話來得更容易釐清真相。
蔡英文當年一手主導國家發展基金投入生技產業,其判斷明不明智?行為有沒有瑕疵?有沒有違背常情邏輯?有沒有違反行政倫理?有沒有違法?這些問題,只有當真相逐漸釐清,細節一一揭露,我們才有辦法精準判斷。
然而,當年直接相關的卷宗就兩大箱,間接相關或可以交叉檢驗的資料只會更多。如果不是透過檢調去查閱資料、詰問證人,真相是不會清楚的。
所以我反對邱毅與國民黨那種見獵心喜的「抓弊」態度──因為這種態度對於釐清宇昌案真相沒有幫助。但我也反對民進黨與蔡英文那種言必稱政治謀殺的嘴臉──因為這種態度只會加深臺灣「只有藍綠、沒有是非」的惡質風氣。
幾乎所有參與爆料、辯護的政客,都只在乎如何利用宇昌案來幫自己的政治目的加分,怎樣讓自己的知名度上升。但無論是爆料也好,辯護也好,基本上藍綠政客們心底都不希望宇昌案的真相完全曝光:因為政商勾結、謀私圖利、掏空國產,這些無論是哪個政黨當總統,背後的共犯結構都是同一批人。所謂的政黨輪替,只是讓不同批政客輪流進場分贓罷了。
若把這個真相揭穿了,政客哪還用混?
宇昌案爆開之後,無論是指控的藍軍,或是辯論的綠軍,基本上都不希望把全部的真相說清楚,而都傾向只說有利於自家立場的話。於是到最後還是各說各話,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
即便整個案子真進入司法調查,選民也只在乎「有無起訴?」、「有無定罪?」這些結果,而不會真正關心調查過程中挖出的各種詳細資料。
坦白說,蔡英文不是笨蛋,也不是白痴。她若真想搞什麼骯髒事,也一定會盡她智力與能力去規避一切的法律責任。
所以關鍵並不是看蔡英文有沒有做出違法的事情,而是要看她到底做了什麼,以及她做這些事情的用意為何。
從這些資料中,我們可以去拼湊出蔡英文其人的思想,以及她一致的人格特質;進而,我們可以去判斷:倘若她作為我們國政的領導人,她未來會怎麼作。
同樣的思路,也適用於馬英九身上。只不過馬英九執政四年,選民對於馬英九的人格特質以及其能力範圍,已經有了大致上的認識。
整個宇昌案的重點,根本不在於什麼旋轉門規定,也不是在於蔡英文有沒有賺取暴利。會從這些角度看宇昌案的人,大概都是被藍綠政客洗腦,或至少是被這些政治口水煙霧彈給混淆焦點了。
事實是:蔡英文左手力推生技相關的草案,右手力推家族對此進行投資。
事實是:蔡英文副院長任內促成國家對此投資,而卸任後又毫不避嫌地擔任這個被投資者的負責人,同時自己以及家人也正投資於這個國家投資的企業之中。
事實是:蔡家資金〝合法〞投資宇昌,其後卻又因為蔡英文本人擔任民進黨主席,因此便以「避免藍綠惡鬥而凍結政府資金到位」為藉口地把手中持股賣掉,以免之後被人挖出來作政治批鬥。
這些事實,很可能都合法,或至少很難被證明違法。然而,法律永遠都是道德與倫理的最後一道防線。選民應該關注的問題是:假設蔡英文的所作所為雖然不違法,但違反了道德或倫理,她是否還適合擔任國家領導人。這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選民雖然不一定要用「聖人」的標準來檢驗政治人物,但至少也要根據「超越合理懷疑」的標準。然而今天臺灣的政治生態已經完全倒錯了:只要不違法,或至少沒有被定罪,政客可以為所欲為,甚至可以把自己包裝成聖人或救世主;而選民原本就已經不多的理性思考能力,只要一放進統獨、藍綠的二元框架中,全部都蒸發殆盡。
這才是我對宇昌案的憤怒。
2011年12月14日
關於宇昌案解密公文雜談-4(20111214)
若根據已知事實,我們可以畫出下列甲乙丙丁的時間線:
甲:2007年2月9-15日,蘇貞昌於「第一份公文」中,同意「五條件」範圍內,授權翁啟惠與美商Genentech談判(a.新公司資本額約五千萬美元、b.新公司設在臺灣、c.新公司可給予美商10%以內的技術股份、d.臨床實驗在臺灣及美國同步進行、e.臨床實驗成功後的大量〔2萬公升或以上〕生產工廠必須設在臺灣);
乙:2007年3月14日,美商在初次談判中,提出了超出「五條件」範圍甚多的提出談判條款(我方在簽約時,新公司必須先支付美商至少四百五十萬美元〔其中一百五十萬美元作為前期費用,三百萬美元為支付多項階段性付款費用〕,美商可獲得新公司15%的技術股份;其後產品銷售權利金為營收之8-10%,另有其它相關授權產品階段性付款費用〔每項產品四千二百萬美元〕。除此之外,我方更需負擔美商之前購買TNX-355所耗費的成本。若根據美商條款,新公司資本額將超過原訂五千萬美元規模);
丙:2007年3月19-21日,因為美商條款超出授權範圍,翁啟惠不能作主,因此與何美玥主委以電話進行商議,討論因應的「對案」原則(研發階段可以不獲利),何美玥主委將此原則透過「第二份公文」單獨向蔡英文副院長提建議,而蔡英文副院長亦對此建議單獨表示同意(若從已解密的二份公文來看:何美玥與蔡英文都未曾將此資訊報告給蘇貞昌知道;而所謂對案原則亦未經蘇貞昌同意);
庚:2007年8月底至9月3日,美商提出合作的最終條款,約定我方需於9月5日前完成公司設立、資金到位,並以新公司名義與其簽訂正式合約;我方接受該條款,並找了蔡英文家族的台懋生技創投的資金來彌補資金缺口(我方與美商合意的最終條款為何,目前尚未可知)。
既然四者都是事實,而從「甲」發展到「庚」,一定要有行政院的第一層長官(院長)批准,接受了美商的最後談判條款,其後國家發展基金的資金才有可能撥款到位。
那麼,到底是誰授權接受了美商最終版本的談判條款呢?(該條款內容目前不詳)
就道理來說,在「乙」發生的時候,整個案子就應該送請蘇貞昌研判此案是否有繼續談判下去的必要。
因為,儘管談判過程中,雙方難免都會喊價還價,但企業的商業談判畢竟不是買地攤貨,能夠殺價的空間不會太多;所以,根據對方一開始的談判條款,去研判對方的底線大致為何,並以此衡量我方是否有繼續與對方談判的必要,這是談判學的基本常識。
若要達成這個基本常識,當「乙」發生之時,何美玥或蔡英文就應該將最新資訊報告給蘇貞昌,好研究到底我方應該如何作後續規劃。然而,就目前已解密的公文來看,何美玥與蔡英文並沒有將最新資訊報告給蘇貞昌,反而選擇專斷地讓「丙」發生。
「丙」發生於2007年3月21日。在那半個月前,一直到蘇貞昌下台的5月20日之後,剛好正是蘇貞昌登記參選民進黨總統提名初選,與謝長廷開始正式刀刀見骨相互廝殺的時候。
如果單就目前解密的兩份公文來看,從「乙」發展到「庚」的過程中,行政院除了蔡英文與何美玥之外,似乎沒有更高層級的人參與過決策:因為蘇貞昌後來就下台了,而接任的張俊雄則似乎沒有批示過相關的公文。
照常理來說,既然翁啟惠當初與美商的第一次談判並未獲得合意,則何美玥之後總應該將後續的談判進度以及美商提出的最終條款,上呈「第三份公文」(它可以是一份公文,也可以是多份不同時間的公文)向直屬長官行政院報告。
然而,由於我們現在無從得知何美玥上這個「第三份公文」的時間點及其內容為何,甚至我們根本無法肯定何美玥確實上過這個「第三份公文」,因此我們暫時只能就邏輯與常理來分析。
先談一下何以這個「第三份公文」非常重要。
我們知道:2007年3月21日何美玥上呈「第二份公文」。我們也知道:同年5月20日蘇貞昌內閣總辭。
倘若何美玥在當年3月21日到5月20日之間,沒上過「第三份公文」,表示蘇貞昌便無從得知美商開出的最終條款為何;倘若該最終條款的內容與「第一份公文」的「五條件」有所衝突,則蘇貞昌最初的「有條件同意」便不再適用。
因此,除非蘇貞昌在內閣總辭前,曾正式開給宇昌案「無論美商條款為何,我方一律接受」的空白支票,否則何美玥主委一定要再次向蘇貞昌院長報告,並得到正式同意或授權,不然整個宇昌案就不能算是蘇內閣的合法政府投資案。
即便美商的最終條款完全符合「五條件」,照常理而言,何美玥主委仍然應該向蘇貞昌院長報告此事;因為也許我方的想法已經改變了(比方產業政策路線改變,或是我方財政能力無法支應等),又也許我方已經另外找到能滿足我方需求的其它合作企業(例如日商、德商、瑞商等)了。總而言之,這個決定權終究在行政院長手上,而非在何美玥手上。
根據《聯合報》報導:
「至於為何公司沒成立就急著撥款?
何美玥說,翁啟惠與Genentech的談判原不順利,
沒想到八月中突然有重大斬獲,
蔡英文只好出錢出人成立公司,並來函要求撥款。」
而根據中裕新藥(原宇昌生技)自己列出的大事記:
「2007年8月 重啟談判。
2007年8月底 Genentech提出合作條件」
由此可知:我方與美商於2007年8月中旬重啟談判,並於8月底得知美商的最終條款。
然而,早在2007年4月17日,蘇貞昌內閣總辭前,何美玥已經將整個宇昌案,向國家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獲得該委員會同意備查;當時,我方與美商的談判處於中斷的狀態,美商也並未提出最終條款。
換句話說:何美玥在不知道談判進度為何,也不確定美商最終條款是否違背「五條件」的時候,便先跟國家發展基金報備:未來國家將會動用政府資金去投資宇昌案;而國家發展基金的管理委員會也在沒有行政院長確切授權的前提下,同意了何美玥的這個報備。
其中值得玩味之處有兩點:
其一:何美玥當時是經濟建設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正好就是國家發展基金的負責主管。因此,她與國家發展基金之間的溝通理應順暢無阻,實在沒有必要在尚未取得行政院長正式同意之前,就先去跟國家發展基金報備。這樣作雖然可能沒有違法之處,但卻明顯違背人情與常理。
其二:當時蘇貞昌正在與謝長廷殊死角逐民進黨總統提名人的大位,距離關鍵的黨員投票(5月6日)只剩下半個月。誠如眾所周知:蘇貞昌從3月多開始,在民調與聲勢上,都一路輸給謝長廷;後來謝長廷更是贏得了黨員投票,獲得了最終提名,而蘇貞昌則於5月20日宣布內閣總辭。
當時蘇貞昌聲勢一路落後,何美玥主委選在這樣的時間點,不顧尚未取得蘇貞昌院長的正式同意,就先去跟國家發展基金報備;這或許純然是個巧合,但更可能是因為何美玥擔心夜長夢多,害怕蘇貞昌失勢後中央政府權力重組,屆時再推宇昌案便難以為繼。
無論如何,倘若何美玥無法在前述3月21日到5月20日這段期間上呈「第三份公文」,則整個案子就得由張俊雄內閣負責處理。
誠如前述:美商於2007年8月底告知我方其最終條款。
照說,何美玥主委若未能在當年5月20日之前,上呈「第三份公文」請蘇貞昌院長作出「無條件同意」承諾,則她應該在第一時間把談判的最新進度,上呈「第三份公文」給當時的行政院長張俊雄,報告談判最新進度,並請求俊雄院長同意美商的最終條款。
倘若美商最終條款符合「五條件」,何美玥主委就應該附上蘇貞昌前院長的「第一份公文」,請張俊雄院長鑒核最終定案;
倘若美商最終條款不符合「五條件」,則何美玥主委應該附上翁啟惠等人的說帖,說明此案確實有非過不可的必要,並強調此案美商已不再讓步,好懇請張俊雄院長同意美商的最終條款。
我們知道:時任宇昌生技董事長的蔡英文,於2007年8月31日發函兩封給國家發展基金,請求撥款入帳;而主管國家發展基金的何美玥主委,在收到蔡英文的來函後的當天,馬上同意撥款。
所以,假設這個「第三份公文」確實存在,則其送呈行政院長的時間,必然不晚於8月31日(宇昌去函要求撥款),也不太可能早於3月21日(「第二份公文」)。
倘若行政院長在這段時間內,都未曾收到何美玥上呈的「第三份公文」,而又沒有其它證據足以證明行政院長曾a.事前承諾無條件同意,或b.知悉並同意美商最終條款,則何美玥主委就沒有動用國家發展資金撥款給宇昌生技的權力。
倘若何美玥主委確實沒有得到其直屬長官行政院長的同意,就擅自撥款給宇昌生技,則何美玥就是違反行政,不僅應該被彈劾,還更應該負擔刑事責任。
所以「第三份公文」必須存在,而且其內容必須要有行政院長的授權或同意;否則,何美玥就倒大楣了(蔡英文不一定會因此倒楣,因為黑鍋有何美玥揹)。
為了方便分析,我們可以將已經確認的事實,簡單畫出下列時間線:
甲:2007年2月9-15日,「第一份公文」;
乙:2007年3月14日,翁啟惠等人與Genentech第一次談判;
丙:2007年3月19-21日,「第二份公文」;
丁:2007年4月17日,何美玥向國發基金報告,獲同意備查;
戊:2007年5月20日,蘇貞昌、蔡英文離開行政院;
己:2007年8月中,我方與Genentech重啟談判;
庚:2007年8月底,美商提出合作的最終條款;
辛:2007年8月31日,蔡英文發函二封,要求國發基金匯款;何美玥立刻同意其要求。
壬:2007年9月3-5日,宇昌資金到位(含蔡家資金),並完成公司登記。
癸:2007年9月14日,宇昌與Genentech簽署正式合約。
何美玥最有可能上呈「第三份公文」的時間點有三個:
一、2007年3月22日至4月17日,即「丙」到「丁」。
這時何美玥剛上呈完「第二份公文」,正在等翁啟惠與美商作進一步談判。倘若這段期間談判結果有所進展,她不僅可以把最新進度即時向行政院長報告,並取得行政院長的同意(同意該次談判的美商條款,或甚至預先承諾同意未來一切美商條款);如此一來,她才有將宇昌案送國家發展基金報備的正當性。
二、2007年4月17日至5月20日,即「丁」到「戊」。
這時何美玥主委雖然在未獲行政院長同意前,便已將宇昌案送國家發展基金報備,但她仍然可以趁著內閣總辭前,就「向國發基金報備宇昌案」一事,向蘇貞昌院長報告,並取得其同意(同意該次談判的美商條款,或甚至預先承諾同意未來一切美商條款)。
三、2007年8月底至8月31日,即「辛」到「壬」。
這時我方與美商終於又重啟談判,並已得知美商的最終條款。何美玥主委應該將此美商最終條款,向張俊雄院長報告,並取得其同意;如此一來,她才正式被授權同意宇昌生技蔡英文董事長的撥款請求。
不過八月「底」,再怎麼早也應該從20日開始算起;所以何美玥最多只有十一天,可以搞定跑文所有的公文流程,包含把這整個案子解釋給完全沒有參與到的張俊雄聽。
自從最近宇昌案爆發以來,幾乎所有提及何美玥的新聞,都一直圍繞在「第一份公文」與「第二份公文」上頭。
但誠如前述:倘若根本不存在「第三份公文」,又或者「第三份公文」並未上呈行政院長批核決行,則何美玥便自始無權同意動用國家發展基金的資金,撥款給宇昌生技。
倘若「第三份公文」自始就不存在,則何美玥與蔡英文但憑蘇貞昌「第一份公文」中「帶有五條件的同意」,便「片面授權談判」、「越權同意美商最終條款」、「擅自左手撥款給右手」的種種欺下瞞上、專斷行徑,不僅有道德瑕疵、行政瑕疵,更有法律瑕疵。
要想證明何美玥與蔡英文的清白,這份「第三份公文」是不可或缺的。
然而這個問題,至今誰都沒有交代清楚;藍綠各說各話,然後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
至於真相,誰也不關心。
甲:2007年2月9-15日,蘇貞昌於「第一份公文」中,同意「五條件」範圍內,授權翁啟惠與美商Genentech談判(a.新公司資本額約五千萬美元、b.新公司設在臺灣、c.新公司可給予美商10%以內的技術股份、d.臨床實驗在臺灣及美國同步進行、e.臨床實驗成功後的大量〔2萬公升或以上〕生產工廠必須設在臺灣);
乙:2007年3月14日,美商在初次談判中,提出了超出「五條件」範圍甚多的提出談判條款(我方在簽約時,新公司必須先支付美商至少四百五十萬美元〔其中一百五十萬美元作為前期費用,三百萬美元為支付多項階段性付款費用〕,美商可獲得新公司15%的技術股份;其後產品銷售權利金為營收之8-10%,另有其它相關授權產品階段性付款費用〔每項產品四千二百萬美元〕。除此之外,我方更需負擔美商之前購買TNX-355所耗費的成本。若根據美商條款,新公司資本額將超過原訂五千萬美元規模);
丙:2007年3月19-21日,因為美商條款超出授權範圍,翁啟惠不能作主,因此與何美玥主委以電話進行商議,討論因應的「對案」原則(研發階段可以不獲利),何美玥主委將此原則透過「第二份公文」單獨向蔡英文副院長提建議,而蔡英文副院長亦對此建議單獨表示同意(若從已解密的二份公文來看:何美玥與蔡英文都未曾將此資訊報告給蘇貞昌知道;而所謂對案原則亦未經蘇貞昌同意);
庚:2007年8月底至9月3日,美商提出合作的最終條款,約定我方需於9月5日前完成公司設立、資金到位,並以新公司名義與其簽訂正式合約;我方接受該條款,並找了蔡英文家族的台懋生技創投的資金來彌補資金缺口(我方與美商合意的最終條款為何,目前尚未可知)。
既然四者都是事實,而從「甲」發展到「庚」,一定要有行政院的第一層長官(院長)批准,接受了美商的最後談判條款,其後國家發展基金的資金才有可能撥款到位。
那麼,到底是誰授權接受了美商最終版本的談判條款呢?(該條款內容目前不詳)
就道理來說,在「乙」發生的時候,整個案子就應該送請蘇貞昌研判此案是否有繼續談判下去的必要。
因為,儘管談判過程中,雙方難免都會喊價還價,但企業的商業談判畢竟不是買地攤貨,能夠殺價的空間不會太多;所以,根據對方一開始的談判條款,去研判對方的底線大致為何,並以此衡量我方是否有繼續與對方談判的必要,這是談判學的基本常識。
若要達成這個基本常識,當「乙」發生之時,何美玥或蔡英文就應該將最新資訊報告給蘇貞昌,好研究到底我方應該如何作後續規劃。然而,就目前已解密的公文來看,何美玥與蔡英文並沒有將最新資訊報告給蘇貞昌,反而選擇專斷地讓「丙」發生。
「丙」發生於2007年3月21日。在那半個月前,一直到蘇貞昌下台的5月20日之後,剛好正是蘇貞昌登記參選民進黨總統提名初選,與謝長廷開始正式刀刀見骨相互廝殺的時候。
如果單就目前解密的兩份公文來看,從「乙」發展到「庚」的過程中,行政院除了蔡英文與何美玥之外,似乎沒有更高層級的人參與過決策:因為蘇貞昌後來就下台了,而接任的張俊雄則似乎沒有批示過相關的公文。
照常理來說,既然翁啟惠當初與美商的第一次談判並未獲得合意,則何美玥之後總應該將後續的談判進度以及美商提出的最終條款,上呈「第三份公文」(它可以是一份公文,也可以是多份不同時間的公文)向直屬長官行政院報告。
然而,由於我們現在無從得知何美玥上這個「第三份公文」的時間點及其內容為何,甚至我們根本無法肯定何美玥確實上過這個「第三份公文」,因此我們暫時只能就邏輯與常理來分析。
先談一下何以這個「第三份公文」非常重要。
我們知道:2007年3月21日何美玥上呈「第二份公文」。我們也知道:同年5月20日蘇貞昌內閣總辭。
倘若何美玥在當年3月21日到5月20日之間,沒上過「第三份公文」,表示蘇貞昌便無從得知美商開出的最終條款為何;倘若該最終條款的內容與「第一份公文」的「五條件」有所衝突,則蘇貞昌最初的「有條件同意」便不再適用。
因此,除非蘇貞昌在內閣總辭前,曾正式開給宇昌案「無論美商條款為何,我方一律接受」的空白支票,否則何美玥主委一定要再次向蘇貞昌院長報告,並得到正式同意或授權,不然整個宇昌案就不能算是蘇內閣的合法政府投資案。
即便美商的最終條款完全符合「五條件」,照常理而言,何美玥主委仍然應該向蘇貞昌院長報告此事;因為也許我方的想法已經改變了(比方產業政策路線改變,或是我方財政能力無法支應等),又也許我方已經另外找到能滿足我方需求的其它合作企業(例如日商、德商、瑞商等)了。總而言之,這個決定權終究在行政院長手上,而非在何美玥手上。
根據《聯合報》報導:
「至於為何公司沒成立就急著撥款?
何美玥說,翁啟惠與Genentech的談判原不順利,
沒想到八月中突然有重大斬獲,
蔡英文只好出錢出人成立公司,並來函要求撥款。」
而根據中裕新藥(原宇昌生技)自己列出的大事記:
「2007年8月 重啟談判。
2007年8月底 Genentech提出合作條件」
由此可知:我方與美商於2007年8月中旬重啟談判,並於8月底得知美商的最終條款。
然而,早在2007年4月17日,蘇貞昌內閣總辭前,何美玥已經將整個宇昌案,向國家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獲得該委員會同意備查;當時,我方與美商的談判處於中斷的狀態,美商也並未提出最終條款。
換句話說:何美玥在不知道談判進度為何,也不確定美商最終條款是否違背「五條件」的時候,便先跟國家發展基金報備:未來國家將會動用政府資金去投資宇昌案;而國家發展基金的管理委員會也在沒有行政院長確切授權的前提下,同意了何美玥的這個報備。
其中值得玩味之處有兩點:
其一:何美玥當時是經濟建設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正好就是國家發展基金的負責主管。因此,她與國家發展基金之間的溝通理應順暢無阻,實在沒有必要在尚未取得行政院長正式同意之前,就先去跟國家發展基金報備。這樣作雖然可能沒有違法之處,但卻明顯違背人情與常理。
其二:當時蘇貞昌正在與謝長廷殊死角逐民進黨總統提名人的大位,距離關鍵的黨員投票(5月6日)只剩下半個月。誠如眾所周知:蘇貞昌從3月多開始,在民調與聲勢上,都一路輸給謝長廷;後來謝長廷更是贏得了黨員投票,獲得了最終提名,而蘇貞昌則於5月20日宣布內閣總辭。
當時蘇貞昌聲勢一路落後,何美玥主委選在這樣的時間點,不顧尚未取得蘇貞昌院長的正式同意,就先去跟國家發展基金報備;這或許純然是個巧合,但更可能是因為何美玥擔心夜長夢多,害怕蘇貞昌失勢後中央政府權力重組,屆時再推宇昌案便難以為繼。
無論如何,倘若何美玥無法在前述3月21日到5月20日這段期間上呈「第三份公文」,則整個案子就得由張俊雄內閣負責處理。
誠如前述:美商於2007年8月底告知我方其最終條款。
照說,何美玥主委若未能在當年5月20日之前,上呈「第三份公文」請蘇貞昌院長作出「無條件同意」承諾,則她應該在第一時間把談判的最新進度,上呈「第三份公文」給當時的行政院長張俊雄,報告談判最新進度,並請求俊雄院長同意美商的最終條款。
倘若美商最終條款符合「五條件」,何美玥主委就應該附上蘇貞昌前院長的「第一份公文」,請張俊雄院長鑒核最終定案;
倘若美商最終條款不符合「五條件」,則何美玥主委應該附上翁啟惠等人的說帖,說明此案確實有非過不可的必要,並強調此案美商已不再讓步,好懇請張俊雄院長同意美商的最終條款。
我們知道:時任宇昌生技董事長的蔡英文,於2007年8月31日發函兩封給國家發展基金,請求撥款入帳;而主管國家發展基金的何美玥主委,在收到蔡英文的來函後的當天,馬上同意撥款。
所以,假設這個「第三份公文」確實存在,則其送呈行政院長的時間,必然不晚於8月31日(宇昌去函要求撥款),也不太可能早於3月21日(「第二份公文」)。
倘若行政院長在這段時間內,都未曾收到何美玥上呈的「第三份公文」,而又沒有其它證據足以證明行政院長曾a.事前承諾無條件同意,或b.知悉並同意美商最終條款,則何美玥主委就沒有動用國家發展資金撥款給宇昌生技的權力。
倘若何美玥主委確實沒有得到其直屬長官行政院長的同意,就擅自撥款給宇昌生技,則何美玥就是違反行政,不僅應該被彈劾,還更應該負擔刑事責任。
所以「第三份公文」必須存在,而且其內容必須要有行政院長的授權或同意;否則,何美玥就倒大楣了(蔡英文不一定會因此倒楣,因為黑鍋有何美玥揹)。
為了方便分析,我們可以將已經確認的事實,簡單畫出下列時間線:
甲:2007年2月9-15日,「第一份公文」;
乙:2007年3月14日,翁啟惠等人與Genentech第一次談判;
丙:2007年3月19-21日,「第二份公文」;
丁:2007年4月17日,何美玥向國發基金報告,獲同意備查;
戊:2007年5月20日,蘇貞昌、蔡英文離開行政院;
己:2007年8月中,我方與Genentech重啟談判;
庚:2007年8月底,美商提出合作的最終條款;
辛:2007年8月31日,蔡英文發函二封,要求國發基金匯款;何美玥立刻同意其要求。
壬:2007年9月3-5日,宇昌資金到位(含蔡家資金),並完成公司登記。
癸:2007年9月14日,宇昌與Genentech簽署正式合約。
何美玥最有可能上呈「第三份公文」的時間點有三個:
一、2007年3月22日至4月17日,即「丙」到「丁」。
這時何美玥剛上呈完「第二份公文」,正在等翁啟惠與美商作進一步談判。倘若這段期間談判結果有所進展,她不僅可以把最新進度即時向行政院長報告,並取得行政院長的同意(同意該次談判的美商條款,或甚至預先承諾同意未來一切美商條款);如此一來,她才有將宇昌案送國家發展基金報備的正當性。
二、2007年4月17日至5月20日,即「丁」到「戊」。
這時何美玥主委雖然在未獲行政院長同意前,便已將宇昌案送國家發展基金報備,但她仍然可以趁著內閣總辭前,就「向國發基金報備宇昌案」一事,向蘇貞昌院長報告,並取得其同意(同意該次談判的美商條款,或甚至預先承諾同意未來一切美商條款)。
三、2007年8月底至8月31日,即「辛」到「壬」。
這時我方與美商終於又重啟談判,並已得知美商的最終條款。何美玥主委應該將此美商最終條款,向張俊雄院長報告,並取得其同意;如此一來,她才正式被授權同意宇昌生技蔡英文董事長的撥款請求。
不過八月「底」,再怎麼早也應該從20日開始算起;所以何美玥最多只有十一天,可以搞定跑文所有的公文流程,包含把這整個案子解釋給完全沒有參與到的張俊雄聽。
自從最近宇昌案爆發以來,幾乎所有提及何美玥的新聞,都一直圍繞在「第一份公文」與「第二份公文」上頭。
但誠如前述:倘若根本不存在「第三份公文」,又或者「第三份公文」並未上呈行政院長批核決行,則何美玥便自始無權同意動用國家發展基金的資金,撥款給宇昌生技。
倘若「第三份公文」自始就不存在,則何美玥與蔡英文但憑蘇貞昌「第一份公文」中「帶有五條件的同意」,便「片面授權談判」、「越權同意美商最終條款」、「擅自左手撥款給右手」的種種欺下瞞上、專斷行徑,不僅有道德瑕疵、行政瑕疵,更有法律瑕疵。
要想證明何美玥與蔡英文的清白,這份「第三份公文」是不可或缺的。
然而這個問題,至今誰都沒有交代清楚;藍綠各說各話,然後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
至於真相,誰也不關心。
2011年12月13日
關於宇昌案解密公文雜談-3(20111213)
何美玥說:
「那第二個簽呈呢,是在談判的這個過程,
我們必須要讓行政院知道現在的情況,
它不是一個決定的事情,因為那個談判還繼續在進行,
所以通常這個只要報到副院長就可以了。」
誠如前述:倘若蘇貞昌院長曾經在「第一份公文」(2007年2月9日發,2月15日批核)中批核授權蔡英文副院長逕自處理後續事宜,則何美玥主委這樣作就是合法的。但單就這兩件公文而言,蘇貞昌院長並沒有作過這樣的授權。(也許蘇貞昌院長有在其它公文中授權,又或者曾在行政院會議中口頭裁示過。這就不知道了。)
倘若蘇貞昌院長並未作此授權,則蔡英文副院長就沒有對此案作決定的權力。那麼,在道理上,何美玥主委對這個案子的內情,應該還是要報告給蘇貞昌院長知道。畢竟「首長決行」是行政機關公文運作的標準作法。
在蘇貞昌院長批核決行「第一份公文」後,翁啟惠獲得了授權開始與美商Genentech公司進行談判。談判結果不如預期順利,於是翁啟惠便與何美玥商談針對變局的因應「對案」原則。
根據「第二份公文」:
「本案合作條件超出預期太多,
非原翁院長估算第一階段50M美元足以支應,
翁院長正與何院士、陳院士及Pat Yang
研商如何提出我方之對案(counter offer),
本案將俟翁院長提出對案,確定對方之底線後,
再簽報最後之結果。
……
職業已於3/19與翁院長以電話連絡,
職認為所提出之「對案」,在第一階段(研發階段)可以不獲利,
但包含第二階段(生產階段)在內,
整體計劃一定要有獲利的可能性,
否則無法邀請民間業者參與。
翁院長同意此看法,正依此原則規劃中。」
這個「對案」,何美玥認為「研發階段可以不獲利」,而翁啟惠也同意這樣的看法。因此何美玥主委單獨上了「第二份公文」(2007年3月21日)給蔡英文副院長。
何美玥上的這個「第二份公文」,就是爭論的重點所在。
首先,A它在主旨上,用了「鑒察」的字樣,標明它只是一種對上級長官的案情說明簽呈;其次,B它是由何美玥主委單獨呈給蔡英文副院長的公文;接著,C何美玥主委針對談判因應的「對案」原則,提出了若干建議;最後,D蔡英文對此「二份公文」簽了名,但未作任何批示。
在這三點當中,AC兩點問題較小,BD的問題比較大。
便箋、簽呈因為是機關內部公文,所以內容的彈性很大。何美玥若認為這個「第二份公文」只是一個進度報告,確實可以在主旨使用「鑒察」的字眼。這沒什麼問題。
何美玥主委在這份報告談判進度的簽呈中,提出了個人對於處理此事的建議。她這樣作並不違反公文的慣例。這也沒什麼問題。
這份公文雖然寫明呈給蔡英文副院長,但倘若蔡英文副院長對此案並無批核決行的權力,一般來說,她會採取下列兩種回應方式之一:
一、、不簽名也不批示,將這「第二份公文」退回何美玥主委,同時附上便條紙說明自己沒有批核決行的權力,並建議何美玥主委重發一份「敬呈院長」的簽呈。
二、簽名並批示意見,尤其要批示「此案轉呈院長鑒察」字樣,然後將這「第二份公文」直接送給蘇貞昌院長。
然而,根據我們現在看到的這「第二份公文」,蔡英文副院長既未將公文退回何美玥主委,也沒將公文轉呈給蘇貞昌院長,而選擇了第三種回應方式:「簽名,但未作批示」。
「簽名」,表示蔡英文同意何美玥「研發階段可以不獲利」的建議。
「未將公文退回」與「未作批示」,表示她不僅認為這「第二份公文」確實是呈給自己看的,而且還〝只需要〞呈給自己看就好。
換句話說:儘管我們不知道蘇貞昌院長是否真有授權蔡英文副院長逕自處理宇昌案後續事宜,但蔡英文本人顯然認定:自己在此案上,確實擁有批核決行的權力。
然而,蔡英文究竟憑什麼這樣認定呢?
當然,蘇貞昌院長可能真的曾經有在別的公文中,授權蔡英文副院長逕自處理後續事宜。然而,根據常理研判:既然對宇昌案的批准首見於「第一份公文」中,則蘇貞昌院長若真對蔡英文副院長作此授權,其授權必然〝晚〞於「第一份公文」之後;而且,其授權絕對不會超出「第一份公文」的範。
因為「第一份公文」是蘇貞昌院長最正式的書面指示,除非蘇貞昌院長事後另外作了別的指示,不然都應該以「第一份公文」的內容為準。
然而,翁啟惠經過初步談判後,發現美商提出的新條款比事前預料的苛,我方後續必須負擔的費用,也比事前預料的要多。這些變化,顯然已經超出蘇貞昌院長在「第一份公文」裡給予翁啟惠的授權範圍;也因此,翁啟惠才會馬上將美商的新條款向何美玥回報。
既然美商的新條款已經超出蘇貞昌院長「第一份公文」對翁啟惠的授權,何以何美玥主委居然沒有想到要把最新的變局回報給直屬長官知道?(若她有意讓蘇貞昌院長知道此事,她「第二份公文」就會寫明「敬呈院長」而非「敬呈副院長」了。)
再者,何以蔡英文副院長居然不認為此事有必要向蘇貞昌院長報告,而可以單獨由她個人便可決斷?(若她有意讓蘇貞昌院長知道此事,她就會要求何美玥主委的「第二份公文」寫明「敬呈院長」,或是自己在文上批示「轉呈院長」了。)
或許有人認為:根據何美玥「第二份公文」判讀,顯然之後還會有另一個「第三份公文」(它可以是一份公文,也可以是多份不同時間的公文),用以報告翁啟惠再對美商提出「對案」後,雙方第二次談判的內容與進度。既然如此,何美玥主委自可透過「第三份公文」將我方與美商的談判結果,一併呈報蘇貞昌院長即可。
這種看法不是沒有道理,但仍然有爭議。
首先,我們目前尚未看到這個所謂「第三份公文」的內容為何,因此要若要憑藉一個未必存在的東西來解讀何美玥的想法,未免太過不靠譜。也許未來「第三份公文」內容曝光後,可以就此議題提供許多研究的材料;但目前我們只能根據已經解密曝光的這兩份公文來判斷。
其次,誠如前述:目前單就這已經解密曝光的這兩份公文而言,完全沒有證據顯示「蘇貞昌對蔡英文另有授權」,因此何美玥的「第二份公文」自始就不應該「敬呈副院長」。無論何美玥「敬呈副院長」的居心或考量為何,既然她在「第二份公文」這個「談判的進度報告」上認為應該「敬呈副院長」,則其後作為「談判進度暨結果報告」的「第三份公文」,又有什麼理由不是「敬呈副院長」而是「敬呈院長」呢?
再者,何美玥在「第二份公文」中,曾提出她個人針對我方「對案」的建議。
一般而言,下屬在簽呈中提出關於業務的建議,自然是請示長官參考建議並作出決定;長官的決定可能會接受下屬的建議,但也可能不會接受其建議。無論如何,決定的權力在長官,下屬只是就業務承辦經管人員的立場,提出建議供長官在作決定時的參考罷了。
我們知道:蔡英文最後在「第二份公文」上簽名但未作批示。就一般公文的運作流程而言,有決行權限的長官,一旦在公文上簽了名,卻未作反對之批示,就代表長官同意承辦人員的擬辦建議;換句話說:何美玥就「對案」原則提出了建議,而蔡英文對此作出「同意」的批示。
但問題是:假設蔡英文自始就沒有決行該公文的權限,而翁啟惠卻又依照蔡英文所同意的何美玥的建議原則去擬「對案」;萬一這個「對案」導致我方與美商的談判破裂,則這到底是誰的責任?
顯然不該是翁啟惠的責任。畢竟,翁啟惠事前請示過何美玥,之後也依照何美玥建議、蔡英文同意的原則去擬「對案」;若是因此談判破裂,責任似乎也不是在翁啟惠的身上。
那麼,到底該是誰的責任?是何美玥的責任?蔡英文的責任?還是兩個人都有責任?亦或,最後會變成是並未看過這「第二份公文」的蘇貞昌的責任?
這個責任問題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直接涉及到「談判條款事後是否會被承認」的問題。
「正式獲得政府授權」的談判代表所簽訂國際條約,都可能在事後因為內容不為國家所接受而被國家拒絕承認(例如《璦琿條約》與《里瓦幾亞條約》),更何況談判代表是「未經授權」者,或是「在某某條件的範圍內獲得授權」者?
何美玥的這個「第二份公文」並不只是單純的「談判進度報告」而已,它不僅報告了美商的要求超出翁啟惠等人最初的預期,也提出了何美玥關於「對案」的原則。
然而,倘若今天美商的要求,或是翁啟惠等提出「對案」的內容,直接違反了蘇貞昌於「第一份公文」所設下的「五條件」(a.新公司資本額約五千萬美元、b.新公司設在臺灣、c.新公司可給予美商10%以內的技術股份、d.臨床實驗在臺灣及美國同步進行、e.臨床實驗成功後的大量〔2萬公升或以上〕生產工廠必須設在臺灣),則根據「第一份公文」,國家發展基金就不會出資參與投資。
但是若單從何美玥的「第二份公文」內容來看,實在無從判斷翁啟惠與美商的談判是否有違反「五條件」,更無從判斷翁啟惠當時尚未提出的「對案」,會不會違反前述「五條件」。
既然「第一份公文」所批核的是「若合乎該五條件,則我方才出資」,則何美玥與蔡英文難道不覺得,他們有義務確認清楚「若為了滿足美商的要求,則宇昌生技確實可以擔保滿足「五條件」;因為,若是選擇與美商合作的宇昌生技,若無法滿足「五條件」,則根據蘇貞昌院長的批核指示,國家發展基金就不會投資宇昌生技。
正因為如此,即便蔡英文副院長真的有權逕自決定後續事宜(假設蘇貞昌院長確實曾經如此授權),常理上她也應該會向蘇貞昌院長作最新情形的報告(例如將何美玥主委的「第二份公文」轉呈給蘇貞昌院長),並進一部確認這些新的變動,是否仍然適用蘇貞昌院長「第一份公文」的批示;因為美商新提出的條款,有可能直接推翻「第一份公文」所謂的「三個前提」。
然而,當時蘇貞昌院長還在任上,而且何美玥主委上呈「第二份公文」的時候(2007年3月21日),翁啟惠他們還要再進一步向美商提出「對案」,展開第二階段的談判;所以此時恰恰正是更應該向蘇貞昌院長報告,請蘇貞昌院長再次思考「若合作的代價如此昂貴,我方是否非要跟美商合作不可?」這個問題;如果非得跟美商合作不可,則「第一份公文」所設定的「三個前提」是不是應該放寬一下?
畢竟,國家發展基金花錢投資宇昌生技,目的是為了提昇我國的生技上、中、下游產業鏈。倘若有別的方式也能達成相同目的,但代價更少、更划算,行政院絕無理由非要堅持順著翁啟惠、何大一的想法,非買TNX-355的專利授權不可。
孫子兵法云:「多算勝,少算不勝,而況於無算乎?」這個道理不只適用於戰場上,也適用於治國上。
「TNX-355的專利授權是不是非買不可?」這個問題的答案,直接關係到「我方是否有必要接受美商的勒索不可」的問題。這個問題很複雜,因此需要有經驗的政治領袖,廣泛聽取各界專家的意見,才有可能作出最好的判斷。
然而,倘若政治領袖的下屬,居然但憑己意地就片面壟斷了有價值的資訊與情報,則政治領袖再怎樣有經驗、有智慧,所能作出的也只會是過時的判斷。
所以,哪怕蘇貞昌院長確實曾經授權蔡英文副院長逕自處理宇昌案後續事宜,但倘若蔡英文副院長真心忠於國家、忠於職守,她必然還是會將這類最新資訊報告給蘇貞昌院長知道──因為蘇貞昌才是那個真正對全體國民負最後政治責任的行政院長,而她蔡英文只不過是蘇內閣中的副手閣員而已。
但顯然,何美玥與蔡英文都認為:這些更新的資訊完全不需要讓身為上級長官而且負擔一切政治責任的蘇貞昌知道,而只要由蔡英文這個副首長作決定即可。
這到底是何美玥膽大妄為?還是蔡英文太過自我中心?
「那第二個簽呈呢,是在談判的這個過程,
我們必須要讓行政院知道現在的情況,
它不是一個決定的事情,因為那個談判還繼續在進行,
所以通常這個只要報到副院長就可以了。」
誠如前述:倘若蘇貞昌院長曾經在「第一份公文」(2007年2月9日發,2月15日批核)中批核授權蔡英文副院長逕自處理後續事宜,則何美玥主委這樣作就是合法的。但單就這兩件公文而言,蘇貞昌院長並沒有作過這樣的授權。(也許蘇貞昌院長有在其它公文中授權,又或者曾在行政院會議中口頭裁示過。這就不知道了。)
倘若蘇貞昌院長並未作此授權,則蔡英文副院長就沒有對此案作決定的權力。那麼,在道理上,何美玥主委對這個案子的內情,應該還是要報告給蘇貞昌院長知道。畢竟「首長決行」是行政機關公文運作的標準作法。
在蘇貞昌院長批核決行「第一份公文」後,翁啟惠獲得了授權開始與美商Genentech公司進行談判。談判結果不如預期順利,於是翁啟惠便與何美玥商談針對變局的因應「對案」原則。
根據「第二份公文」:
「本案合作條件超出預期太多,
非原翁院長估算第一階段50M美元足以支應,
翁院長正與何院士、陳院士及Pat Yang
研商如何提出我方之對案(counter offer),
本案將俟翁院長提出對案,確定對方之底線後,
再簽報最後之結果。
……
職業已於3/19與翁院長以電話連絡,
職認為所提出之「對案」,在第一階段(研發階段)可以不獲利,
但包含第二階段(生產階段)在內,
整體計劃一定要有獲利的可能性,
否則無法邀請民間業者參與。
翁院長同意此看法,正依此原則規劃中。」
這個「對案」,何美玥認為「研發階段可以不獲利」,而翁啟惠也同意這樣的看法。因此何美玥主委單獨上了「第二份公文」(2007年3月21日)給蔡英文副院長。
何美玥上的這個「第二份公文」,就是爭論的重點所在。
首先,A它在主旨上,用了「鑒察」的字樣,標明它只是一種對上級長官的案情說明簽呈;其次,B它是由何美玥主委單獨呈給蔡英文副院長的公文;接著,C何美玥主委針對談判因應的「對案」原則,提出了若干建議;最後,D蔡英文對此「二份公文」簽了名,但未作任何批示。
在這三點當中,AC兩點問題較小,BD的問題比較大。
便箋、簽呈因為是機關內部公文,所以內容的彈性很大。何美玥若認為這個「第二份公文」只是一個進度報告,確實可以在主旨使用「鑒察」的字眼。這沒什麼問題。
何美玥主委在這份報告談判進度的簽呈中,提出了個人對於處理此事的建議。她這樣作並不違反公文的慣例。這也沒什麼問題。
這份公文雖然寫明呈給蔡英文副院長,但倘若蔡英文副院長對此案並無批核決行的權力,一般來說,她會採取下列兩種回應方式之一:
一、、不簽名也不批示,將這「第二份公文」退回何美玥主委,同時附上便條紙說明自己沒有批核決行的權力,並建議何美玥主委重發一份「敬呈院長」的簽呈。
二、簽名並批示意見,尤其要批示「此案轉呈院長鑒察」字樣,然後將這「第二份公文」直接送給蘇貞昌院長。
然而,根據我們現在看到的這「第二份公文」,蔡英文副院長既未將公文退回何美玥主委,也沒將公文轉呈給蘇貞昌院長,而選擇了第三種回應方式:「簽名,但未作批示」。
「簽名」,表示蔡英文同意何美玥「研發階段可以不獲利」的建議。
「未將公文退回」與「未作批示」,表示她不僅認為這「第二份公文」確實是呈給自己看的,而且還〝只需要〞呈給自己看就好。
換句話說:儘管我們不知道蘇貞昌院長是否真有授權蔡英文副院長逕自處理宇昌案後續事宜,但蔡英文本人顯然認定:自己在此案上,確實擁有批核決行的權力。
然而,蔡英文究竟憑什麼這樣認定呢?
當然,蘇貞昌院長可能真的曾經有在別的公文中,授權蔡英文副院長逕自處理後續事宜。然而,根據常理研判:既然對宇昌案的批准首見於「第一份公文」中,則蘇貞昌院長若真對蔡英文副院長作此授權,其授權必然〝晚〞於「第一份公文」之後;而且,其授權絕對不會超出「第一份公文」的範。
因為「第一份公文」是蘇貞昌院長最正式的書面指示,除非蘇貞昌院長事後另外作了別的指示,不然都應該以「第一份公文」的內容為準。
然而,翁啟惠經過初步談判後,發現美商提出的新條款比事前預料的苛,我方後續必須負擔的費用,也比事前預料的要多。這些變化,顯然已經超出蘇貞昌院長在「第一份公文」裡給予翁啟惠的授權範圍;也因此,翁啟惠才會馬上將美商的新條款向何美玥回報。
既然美商的新條款已經超出蘇貞昌院長「第一份公文」對翁啟惠的授權,何以何美玥主委居然沒有想到要把最新的變局回報給直屬長官知道?(若她有意讓蘇貞昌院長知道此事,她「第二份公文」就會寫明「敬呈院長」而非「敬呈副院長」了。)
再者,何以蔡英文副院長居然不認為此事有必要向蘇貞昌院長報告,而可以單獨由她個人便可決斷?(若她有意讓蘇貞昌院長知道此事,她就會要求何美玥主委的「第二份公文」寫明「敬呈院長」,或是自己在文上批示「轉呈院長」了。)
或許有人認為:根據何美玥「第二份公文」判讀,顯然之後還會有另一個「第三份公文」(它可以是一份公文,也可以是多份不同時間的公文),用以報告翁啟惠再對美商提出「對案」後,雙方第二次談判的內容與進度。既然如此,何美玥主委自可透過「第三份公文」將我方與美商的談判結果,一併呈報蘇貞昌院長即可。
這種看法不是沒有道理,但仍然有爭議。
首先,我們目前尚未看到這個所謂「第三份公文」的內容為何,因此要若要憑藉一個未必存在的東西來解讀何美玥的想法,未免太過不靠譜。也許未來「第三份公文」內容曝光後,可以就此議題提供許多研究的材料;但目前我們只能根據已經解密曝光的這兩份公文來判斷。
其次,誠如前述:目前單就這已經解密曝光的這兩份公文而言,完全沒有證據顯示「蘇貞昌對蔡英文另有授權」,因此何美玥的「第二份公文」自始就不應該「敬呈副院長」。無論何美玥「敬呈副院長」的居心或考量為何,既然她在「第二份公文」這個「談判的進度報告」上認為應該「敬呈副院長」,則其後作為「談判進度暨結果報告」的「第三份公文」,又有什麼理由不是「敬呈副院長」而是「敬呈院長」呢?
再者,何美玥在「第二份公文」中,曾提出她個人針對我方「對案」的建議。
一般而言,下屬在簽呈中提出關於業務的建議,自然是請示長官參考建議並作出決定;長官的決定可能會接受下屬的建議,但也可能不會接受其建議。無論如何,決定的權力在長官,下屬只是就業務承辦經管人員的立場,提出建議供長官在作決定時的參考罷了。
我們知道:蔡英文最後在「第二份公文」上簽名但未作批示。就一般公文的運作流程而言,有決行權限的長官,一旦在公文上簽了名,卻未作反對之批示,就代表長官同意承辦人員的擬辦建議;換句話說:何美玥就「對案」原則提出了建議,而蔡英文對此作出「同意」的批示。
但問題是:假設蔡英文自始就沒有決行該公文的權限,而翁啟惠卻又依照蔡英文所同意的何美玥的建議原則去擬「對案」;萬一這個「對案」導致我方與美商的談判破裂,則這到底是誰的責任?
顯然不該是翁啟惠的責任。畢竟,翁啟惠事前請示過何美玥,之後也依照何美玥建議、蔡英文同意的原則去擬「對案」;若是因此談判破裂,責任似乎也不是在翁啟惠的身上。
那麼,到底該是誰的責任?是何美玥的責任?蔡英文的責任?還是兩個人都有責任?亦或,最後會變成是並未看過這「第二份公文」的蘇貞昌的責任?
這個責任問題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直接涉及到「談判條款事後是否會被承認」的問題。
「正式獲得政府授權」的談判代表所簽訂國際條約,都可能在事後因為內容不為國家所接受而被國家拒絕承認(例如《璦琿條約》與《里瓦幾亞條約》),更何況談判代表是「未經授權」者,或是「在某某條件的範圍內獲得授權」者?
何美玥的這個「第二份公文」並不只是單純的「談判進度報告」而已,它不僅報告了美商的要求超出翁啟惠等人最初的預期,也提出了何美玥關於「對案」的原則。
然而,倘若今天美商的要求,或是翁啟惠等提出「對案」的內容,直接違反了蘇貞昌於「第一份公文」所設下的「五條件」(a.新公司資本額約五千萬美元、b.新公司設在臺灣、c.新公司可給予美商10%以內的技術股份、d.臨床實驗在臺灣及美國同步進行、e.臨床實驗成功後的大量〔2萬公升或以上〕生產工廠必須設在臺灣),則根據「第一份公文」,國家發展基金就不會出資參與投資。
但是若單從何美玥的「第二份公文」內容來看,實在無從判斷翁啟惠與美商的談判是否有違反「五條件」,更無從判斷翁啟惠當時尚未提出的「對案」,會不會違反前述「五條件」。
既然「第一份公文」所批核的是「若合乎該五條件,則我方才出資」,則何美玥與蔡英文難道不覺得,他們有義務確認清楚「若為了滿足美商的要求,則宇昌生技確實可以擔保滿足「五條件」;因為,若是選擇與美商合作的宇昌生技,若無法滿足「五條件」,則根據蘇貞昌院長的批核指示,國家發展基金就不會投資宇昌生技。
正因為如此,即便蔡英文副院長真的有權逕自決定後續事宜(假設蘇貞昌院長確實曾經如此授權),常理上她也應該會向蘇貞昌院長作最新情形的報告(例如將何美玥主委的「第二份公文」轉呈給蘇貞昌院長),並進一部確認這些新的變動,是否仍然適用蘇貞昌院長「第一份公文」的批示;因為美商新提出的條款,有可能直接推翻「第一份公文」所謂的「三個前提」。
然而,當時蘇貞昌院長還在任上,而且何美玥主委上呈「第二份公文」的時候(2007年3月21日),翁啟惠他們還要再進一步向美商提出「對案」,展開第二階段的談判;所以此時恰恰正是更應該向蘇貞昌院長報告,請蘇貞昌院長再次思考「若合作的代價如此昂貴,我方是否非要跟美商合作不可?」這個問題;如果非得跟美商合作不可,則「第一份公文」所設定的「三個前提」是不是應該放寬一下?
畢竟,國家發展基金花錢投資宇昌生技,目的是為了提昇我國的生技上、中、下游產業鏈。倘若有別的方式也能達成相同目的,但代價更少、更划算,行政院絕無理由非要堅持順著翁啟惠、何大一的想法,非買TNX-355的專利授權不可。
孫子兵法云:「多算勝,少算不勝,而況於無算乎?」這個道理不只適用於戰場上,也適用於治國上。
「TNX-355的專利授權是不是非買不可?」這個問題的答案,直接關係到「我方是否有必要接受美商的勒索不可」的問題。這個問題很複雜,因此需要有經驗的政治領袖,廣泛聽取各界專家的意見,才有可能作出最好的判斷。
然而,倘若政治領袖的下屬,居然但憑己意地就片面壟斷了有價值的資訊與情報,則政治領袖再怎樣有經驗、有智慧,所能作出的也只會是過時的判斷。
所以,哪怕蘇貞昌院長確實曾經授權蔡英文副院長逕自處理宇昌案後續事宜,但倘若蔡英文副院長真心忠於國家、忠於職守,她必然還是會將這類最新資訊報告給蘇貞昌院長知道──因為蘇貞昌才是那個真正對全體國民負最後政治責任的行政院長,而她蔡英文只不過是蘇內閣中的副手閣員而已。
但顯然,何美玥與蔡英文都認為:這些更新的資訊完全不需要讓身為上級長官而且負擔一切政治責任的蘇貞昌知道,而只要由蔡英文這個副首長作決定即可。
這到底是何美玥膽大妄為?還是蔡英文太過自我中心?
關於宇昌案解密公文雜談-2(20111213)
一個宇昌公文案最關鍵的問題點是:蔡英文副院長為何會單獨簽名?(媒體沒談到,國民兩黨也都沒有交火到。不知是因為輕忽其重要性?還是有所默契?)
我國的行政機關,通常分成「首長制」與「合議制」,後者通常以「委員會」為名,但並不是所有的委員會都是合議制;其實我國大部分行政機關都是首長制。
首長制的一個很重要的特色,就是公文的批核決行必須由首長為之,除非,首長授權低一層決行。
高層長官如果對於案子內容大致了解,並認為案子不重要時,可以批核低一層決行,授權給低一層的中層主管決行。
但整個機關每天有那麼多公文,不可能每個案子都送給首長決行,也不可能都等首長授權低一層決行。所以,幾乎所有行政機關都設定有分層負責內規:有些案子,慣例上直接由課科長、主任秘書、局處司長決行;有些案子,慣例上一定要由機關首長決行;其餘案子,個案處理。
同理,有些案子,慣例上上下級、中級機關就可以決行;有些案子,慣例上卻一定要送上級機關才能決行。此外,有的案子,儘管慣例上只由中層主管決行,但若內容茲事體大,中層主管還是可以往上送給首長核准決行。
該送哪一層決行,就送哪一層決行。這是錯不得的。
在首長制機關中,副首長的任務通常是幫首長先過濾(襄助處理)公文。如果有多個副首長,通常會依照業務屬性作區分,並透過機關分層負責內規,授權副首長決行公文。
就定義而言,這類依「分層負責規定」處理的狀況,副首長只是代核或代判。不過,實務上副首長在批核決行時,通常不會特別加註「代」字。這是慣例。但通常會加註「依分層負責規定處理」之類的字樣。
倘若分層負責內規並未設置副首長的決行制度,一般來說,副首長通常只幫首長襄助處理公文,看看中層主管的公文有無明顯的錯誤(格式錯誤、適用法規錯誤),以及是否有首長應該注意的事項(公文交待不清楚、附件有闕漏);若存在錯誤或瑕疵,就會先退回給中層主管作修補。等到副首長看過,覺得沒有大問題了,才會送給首長作最後批核決行。
除非機關分層負責內規設置了副首長的決行制度,不然副首長不會單獨決行公文,因為副首長跟首長屬於同一層決行,到了副首長那一層,就等於到了首長那一層。
另一種由副首長決行的情形是: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副首長代理(如首長出缺)、代行(如首長出國)其職務;但這時候副首長通常會在自己的簽名下面註記「代」字;如果嚴謹一點副首長,還會在自己簽名的前方,列明首長的職銜、姓名與不能視事的理由。
根據當時經濟建設委員會(即國家發展基金的負責主管)何美玥主委的說法:宇昌案兩份解密公文中,「第一份公文」(2007年2月9日發,2月15日批核)是「鑒核」,要送院長核准,「第二份公文」(2007年3月21日)是「鑒察」,是報告談判進度,所以只需要蔡英文副院長看過即可。
確實,「鑒核」用於報核案件,「鑒察」用於供上級瞭解。這是沒錯的。但何美玥的說法還是有貓膩存在:
首先,所謂「決行」,就是「同意」,但它並不以「同意」為限。
有些公文(通常是便箋或簽呈)只是報告情資、輿情或業務進度,字面上好像不涉及「同意」,但這種公文照樣要送給長官看。這類公文,長官通常只會簽名、蓋職章,不會寫太多意見,最多就是寫個「知道了」或「悉」;如果長官認為這個公文除了承辦人員之外,另有別的下屬單位也應該知道這個消息,有時候會另外批示「會某某處室」。
一個有名的例子是1991年的「蔚山艦案」:
當時海軍總司令葉昌桐以大簽(專門送給總統的簽呈)向總統李登輝報告有關蔚山艦改為拉法葉艦過程,李登輝最後便批了一個「悉」字,並簽名。儘管李登輝事後宣稱,海軍變更採購,其過程都未向他報告,因此他最後只是基於尊重海軍專業,而批了一個「悉」字,不代表他「同意」或「許可」了海軍的決定,只代表他「知道」了海軍的說法。
當然,我舉這個例子,不是要討論李登輝當年的蔚山艦案。只是想藉此說明:哪怕只是要報告業務進度,簽呈公文照樣得送長官看。
其次,確實正如何美玥主委上呈「第二份公文」用了「鑒察」字樣所表示的,這是一份下級送給上級的簽呈。然而問題是:何美玥主委的上級並不是蔡英文副院長,而是蘇貞昌院長。
副首長與首長,是同一層。副首長負責協助首長處理政務,副首長本身並不構成一個「層」。除非機關分層負責內規將某些業務內容設置給副首長決行的權限,否則,副首長所能作的,只是在首長正式看公文之前,先代為閱讀、了解案情的襄助佐理任務,不然就是在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的時候代理或代行。
除非分層負責內規授權,或是首長因故不能視事,不然副首長沒有任何批核決行的權力──無論那個公文的主旨上頭寫的是「鑒核」還是「鑒察」。
有時候,一個案子要經過很多趟的處理程序,所以首長會在一開始的大項目上批核決行,核定細節的處理原則與辦法,並授權給副首長處理。在這種情況下,副首長確實也可以擁有批核決行的權力,但那不能逾越首長最初批核決行的處理原則或辦法。
例如舊版的《行政機關分層負責實施要項》即規定:
「已由首長核定處理辦法之公文,
發文稿可責由副首長或第二層主管判發。
判發人應負責審核發文稿內容與核定辦法是否相符,
如有差異,應由判發、核稿及承辦人共同負其責任。」
儘管《行政機關分層負責實施要項》已於2007年為行政院發函廢止,改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授權各行政機關自行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但基本道理還是相通:除非機關內規、首長不能視事或是首長另外授權,不然副首長沒有單獨批核決行公文的權力。
我目前沒有辦法找到涉及行政院第一層級(院長、副院長)的「分層負責明細表」,因此無法確認到底哪些業務的案子可以直接由副院長決行。(如果有朋友知道的話,歡迎指教。)
然而,由於行政院長是我國行政機關的最高首長,而且百分之百是由政務官擔任,因此,行政院院本部,或許在「院本部行政業務」上多少還是有分層負責的需求,但是在「政策業務」上,應該沒有分層負責的問題:
因為行政院長負行政院一切政策的政治責任,而第二層的各部會首長,可透過公文或行政院會議直接向院長報告業務;既然如此,行政院實在沒有設計分層負責的必要──因為在院長與各部會首長之間,並不存在別的「層」。
倘若行政院第一層與第二層之間確實不存在分層負責的問題,則除非行政院長就個案授權,或是因故不能視事,否則副院長完全沒有任何批核決行的權力。我想這也是行政院只設一個副院長的理由。
(其實《行政院組織法》並未有「副院長一人」之限制,但行政院自成立至今,確實都只有一個副院長;而在其自己公告的組織介紹中,也說「副院長一人」。)
行政院官方網站的「組織與職掌」介紹網頁:
「置院長、副院長各一人,
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若單就宇昌案目前解密的這兩件公文來看,實在看不出來蘇貞昌院長確實曾「就國家發展基金投資宇昌一事,授權蔡英文副院長逕自處理後續事宜」的情形。(也許蘇貞昌院長有在其它公文中授權,又或者曾在行政院會議中口頭裁示過。但單就這兩件公文而言,是看不出來的)
蘇貞昌院長有沒有在別的公文作此授權?我因為沒有看到所有相關的公文,我不敢說沒有。
但就常理來說:首長若要作此授權,通常都會在一開始正式確立此案的公文就會作批示。而就目前解密的「第一份公文」(2007年2月9日發,2月15日批核)而言,蘇貞昌院長當年並未作此授權。
倘若蘇貞昌院長並未授權蔡英文副院長,則何美玥主委就應該把簽呈送給蘇貞昌院長看;若是蘇貞昌院長當時因故不能視事,蔡英文副院長在簽名的後面,應該會註記「代」字。
但事實是:「第一份公文」,蘇貞昌院長雖然批核決行,但並未批示細節的處理原則,更未授權下層決行;「第二份公文」(2007年3月21日),何美玥主委發文的時候就寫「敬呈副院長」,然後就由蔡英文副院長單獨簽名決行,並未送蘇貞昌院長。
除非蔡英文副院長事前已經獲得了蘇貞昌院長的授權,不然這怎麼看,都覺得何美玥與蔡英文一定有行政瑕疵。
公務部門,裡頭不是只有政客來來去去而已。辦公室裡頭一定有很多熟知公文流程的秘書或幕僚,協助這些政客處理政務。公文若有不合法或有瑕疵,他們通常都會善盡告知提醒的義務;倘若只是一些公文格式的問題,政客通常也不會堅持己見,而會從善如流。
要說是「何美玥與蔡英文另有默契,決意在蘇貞昌底下自行其是」,實在有點難以想像。倘若不是還有另一份蘇貞昌院長對此授權的公文存在(若有這種公文存在,行政院一定查得到),或是蘇貞昌院長曾經在例如行政院會議的場合中作過口頭指示(這可以查行政院會議的會議紀錄),不然就是當時三人在私下有過口頭授權。
但話說回來蘇貞昌也不是沒有行政經驗的剛出道的雛兒。若他真願意作此授權,於情、於理、於法,他都可以名正言順地將此授權行諸公文表示,實在沒必要搞什麼私下口頭授權的花樣──除非蘇貞昌就是不希望背上這個責任(畢竟口說無憑、死無對證)。
就看未來找不找得出這份授權公文或會議紀錄吧。倘若沒有蘇貞昌院長的正式授權,何美玥與蔡英文兩人在行政上是絕對有瑕疵的。
我國的行政機關,通常分成「首長制」與「合議制」,後者通常以「委員會」為名,但並不是所有的委員會都是合議制;其實我國大部分行政機關都是首長制。
首長制的一個很重要的特色,就是公文的批核決行必須由首長為之,除非,首長授權低一層決行。
高層長官如果對於案子內容大致了解,並認為案子不重要時,可以批核低一層決行,授權給低一層的中層主管決行。
但整個機關每天有那麼多公文,不可能每個案子都送給首長決行,也不可能都等首長授權低一層決行。所以,幾乎所有行政機關都設定有分層負責內規:有些案子,慣例上直接由課科長、主任秘書、局處司長決行;有些案子,慣例上一定要由機關首長決行;其餘案子,個案處理。
同理,有些案子,慣例上上下級、中級機關就可以決行;有些案子,慣例上卻一定要送上級機關才能決行。此外,有的案子,儘管慣例上只由中層主管決行,但若內容茲事體大,中層主管還是可以往上送給首長核准決行。
該送哪一層決行,就送哪一層決行。這是錯不得的。
在首長制機關中,副首長的任務通常是幫首長先過濾(襄助處理)公文。如果有多個副首長,通常會依照業務屬性作區分,並透過機關分層負責內規,授權副首長決行公文。
就定義而言,這類依「分層負責規定」處理的狀況,副首長只是代核或代判。不過,實務上副首長在批核決行時,通常不會特別加註「代」字。這是慣例。但通常會加註「依分層負責規定處理」之類的字樣。
倘若分層負責內規並未設置副首長的決行制度,一般來說,副首長通常只幫首長襄助處理公文,看看中層主管的公文有無明顯的錯誤(格式錯誤、適用法規錯誤),以及是否有首長應該注意的事項(公文交待不清楚、附件有闕漏);若存在錯誤或瑕疵,就會先退回給中層主管作修補。等到副首長看過,覺得沒有大問題了,才會送給首長作最後批核決行。
除非機關分層負責內規設置了副首長的決行制度,不然副首長不會單獨決行公文,因為副首長跟首長屬於同一層決行,到了副首長那一層,就等於到了首長那一層。
另一種由副首長決行的情形是: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副首長代理(如首長出缺)、代行(如首長出國)其職務;但這時候副首長通常會在自己的簽名下面註記「代」字;如果嚴謹一點副首長,還會在自己簽名的前方,列明首長的職銜、姓名與不能視事的理由。
根據當時經濟建設委員會(即國家發展基金的負責主管)何美玥主委的說法:宇昌案兩份解密公文中,「第一份公文」(2007年2月9日發,2月15日批核)是「鑒核」,要送院長核准,「第二份公文」(2007年3月21日)是「鑒察」,是報告談判進度,所以只需要蔡英文副院長看過即可。
確實,「鑒核」用於報核案件,「鑒察」用於供上級瞭解。這是沒錯的。但何美玥的說法還是有貓膩存在:
首先,所謂「決行」,就是「同意」,但它並不以「同意」為限。
有些公文(通常是便箋或簽呈)只是報告情資、輿情或業務進度,字面上好像不涉及「同意」,但這種公文照樣要送給長官看。這類公文,長官通常只會簽名、蓋職章,不會寫太多意見,最多就是寫個「知道了」或「悉」;如果長官認為這個公文除了承辦人員之外,另有別的下屬單位也應該知道這個消息,有時候會另外批示「會某某處室」。
一個有名的例子是1991年的「蔚山艦案」:
當時海軍總司令葉昌桐以大簽(專門送給總統的簽呈)向總統李登輝報告有關蔚山艦改為拉法葉艦過程,李登輝最後便批了一個「悉」字,並簽名。儘管李登輝事後宣稱,海軍變更採購,其過程都未向他報告,因此他最後只是基於尊重海軍專業,而批了一個「悉」字,不代表他「同意」或「許可」了海軍的決定,只代表他「知道」了海軍的說法。
當然,我舉這個例子,不是要討論李登輝當年的蔚山艦案。只是想藉此說明:哪怕只是要報告業務進度,簽呈公文照樣得送長官看。
其次,確實正如何美玥主委上呈「第二份公文」用了「鑒察」字樣所表示的,這是一份下級送給上級的簽呈。然而問題是:何美玥主委的上級並不是蔡英文副院長,而是蘇貞昌院長。
副首長與首長,是同一層。副首長負責協助首長處理政務,副首長本身並不構成一個「層」。除非機關分層負責內規將某些業務內容設置給副首長決行的權限,否則,副首長所能作的,只是在首長正式看公文之前,先代為閱讀、了解案情的襄助佐理任務,不然就是在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的時候代理或代行。
除非分層負責內規授權,或是首長因故不能視事,不然副首長沒有任何批核決行的權力──無論那個公文的主旨上頭寫的是「鑒核」還是「鑒察」。
有時候,一個案子要經過很多趟的處理程序,所以首長會在一開始的大項目上批核決行,核定細節的處理原則與辦法,並授權給副首長處理。在這種情況下,副首長確實也可以擁有批核決行的權力,但那不能逾越首長最初批核決行的處理原則或辦法。
例如舊版的《行政機關分層負責實施要項》即規定:
「已由首長核定處理辦法之公文,
發文稿可責由副首長或第二層主管判發。
判發人應負責審核發文稿內容與核定辦法是否相符,
如有差異,應由判發、核稿及承辦人共同負其責任。」
儘管《行政機關分層負責實施要項》已於2007年為行政院發函廢止,改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授權各行政機關自行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但基本道理還是相通:除非機關內規、首長不能視事或是首長另外授權,不然副首長沒有單獨批核決行公文的權力。
我目前沒有辦法找到涉及行政院第一層級(院長、副院長)的「分層負責明細表」,因此無法確認到底哪些業務的案子可以直接由副院長決行。(如果有朋友知道的話,歡迎指教。)
然而,由於行政院長是我國行政機關的最高首長,而且百分之百是由政務官擔任,因此,行政院院本部,或許在「院本部行政業務」上多少還是有分層負責的需求,但是在「政策業務」上,應該沒有分層負責的問題:
因為行政院長負行政院一切政策的政治責任,而第二層的各部會首長,可透過公文或行政院會議直接向院長報告業務;既然如此,行政院實在沒有設計分層負責的必要──因為在院長與各部會首長之間,並不存在別的「層」。
倘若行政院第一層與第二層之間確實不存在分層負責的問題,則除非行政院長就個案授權,或是因故不能視事,否則副院長完全沒有任何批核決行的權力。我想這也是行政院只設一個副院長的理由。
(其實《行政院組織法》並未有「副院長一人」之限制,但行政院自成立至今,確實都只有一個副院長;而在其自己公告的組織介紹中,也說「副院長一人」。)
行政院官方網站的「組織與職掌」介紹網頁:
「置院長、副院長各一人,
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若單就宇昌案目前解密的這兩件公文來看,實在看不出來蘇貞昌院長確實曾「就國家發展基金投資宇昌一事,授權蔡英文副院長逕自處理後續事宜」的情形。(也許蘇貞昌院長有在其它公文中授權,又或者曾在行政院會議中口頭裁示過。但單就這兩件公文而言,是看不出來的)
蘇貞昌院長有沒有在別的公文作此授權?我因為沒有看到所有相關的公文,我不敢說沒有。
但就常理來說:首長若要作此授權,通常都會在一開始正式確立此案的公文就會作批示。而就目前解密的「第一份公文」(2007年2月9日發,2月15日批核)而言,蘇貞昌院長當年並未作此授權。
倘若蘇貞昌院長並未授權蔡英文副院長,則何美玥主委就應該把簽呈送給蘇貞昌院長看;若是蘇貞昌院長當時因故不能視事,蔡英文副院長在簽名的後面,應該會註記「代」字。
但事實是:「第一份公文」,蘇貞昌院長雖然批核決行,但並未批示細節的處理原則,更未授權下層決行;「第二份公文」(2007年3月21日),何美玥主委發文的時候就寫「敬呈副院長」,然後就由蔡英文副院長單獨簽名決行,並未送蘇貞昌院長。
除非蔡英文副院長事前已經獲得了蘇貞昌院長的授權,不然這怎麼看,都覺得何美玥與蔡英文一定有行政瑕疵。
公務部門,裡頭不是只有政客來來去去而已。辦公室裡頭一定有很多熟知公文流程的秘書或幕僚,協助這些政客處理政務。公文若有不合法或有瑕疵,他們通常都會善盡告知提醒的義務;倘若只是一些公文格式的問題,政客通常也不會堅持己見,而會從善如流。
要說是「何美玥與蔡英文另有默契,決意在蘇貞昌底下自行其是」,實在有點難以想像。倘若不是還有另一份蘇貞昌院長對此授權的公文存在(若有這種公文存在,行政院一定查得到),或是蘇貞昌院長曾經在例如行政院會議的場合中作過口頭指示(這可以查行政院會議的會議紀錄),不然就是當時三人在私下有過口頭授權。
但話說回來蘇貞昌也不是沒有行政經驗的剛出道的雛兒。若他真願意作此授權,於情、於理、於法,他都可以名正言順地將此授權行諸公文表示,實在沒必要搞什麼私下口頭授權的花樣──除非蘇貞昌就是不希望背上這個責任(畢竟口說無憑、死無對證)。
就看未來找不找得出這份授權公文或會議紀錄吧。倘若沒有蘇貞昌院長的正式授權,何美玥與蔡英文兩人在行政上是絕對有瑕疵的。
關於宇昌案解密公文雜談-1(20111213)
其實若單就目前已經見報的那兩份公文而言,公文內容本身看起來沒有違法,正如劉億如所言。這是事實。
但請蔡英文的支持者且慢歡欣鼓舞,因為這樣的事實並沒有任何洗刷的效果。
真正懂官場內訣的都知道:公文不是用來幹事用的,是用來保命用的。
例如:興票案事發之後,一開始宋楚瑜也是回應得漏洞擺出,但最後在法律上仍然無罪;原因就是因為公文流程上有李大統領的「甲案」批可。這就讓他保命了。
一份公文,從最底層的承辦人員擬文開始,到最後結案,上頭一定要有某層長官批核決行,誰批的,誰就要負責。長官如果覺得承辦人員的作法不妥,不願意背書,就不會批,會退回去。
但長官退回去,就表示這個案子否決了嗎?不一定!因為長官會叫下屬重新擬另一份可行的公文再跑一次流程。
重擬公文沒有什麼,重打一份文件,蓋個職章往上送就好了;文號跟原來的一模一樣,還不用跟收發室重新登錄。
也就是說:倘若整個公文結案歸檔了,事後外人看到的,就只有一份公文(或一堆不同層決行的相關公文)。
有時候,底層承辦人員會把最初擬的版本,以附件的方式存檔。但這沒有強制規定;而且懂得當官的底層承辦人員,通常不會這樣作:
原始擬稿既然沒有得到中層主管或高層長官的認可,則它就只是底層承辦人員的一種不被長官採納的構想而已。把這個原始構想列為附件存檔,固然可以保存整個案子的思考軌跡,但最多也只有史料的價值,對於處理公務沒有幫助,突然增加公文保存的負荷量而已。
另外,把這種原始擬稿留存紀錄,就等於留下了一個未來有心人拿來搞鬥爭的材料:這種材料可以用來看出哪些人對長官有二心,應該打壓,或可以用來策反。如果底層承辦人員對自家長官確有二心,通常不會希望在找到外援前就讓自家長官發現;若無二心,那又何必把這種東西附進去,增加讓長官猜忌的可能呢?
所以,關於公文,外人事後所能看到的,都只有長官願意負責的。單從字面上,不太容易看出什麼明顯違法的證據。
但這並不是說:只要是公文就一定合法。不是。
有沒有違法,單從一兩份公文上看,是看不出來的。而且通常越是老官場就越懂得如何把公事辦得〝周全〞,也才比較有能力看出別人的蹊蹺。
但請蔡英文的支持者且慢歡欣鼓舞,因為這樣的事實並沒有任何洗刷的效果。
真正懂官場內訣的都知道:公文不是用來幹事用的,是用來保命用的。
例如:興票案事發之後,一開始宋楚瑜也是回應得漏洞擺出,但最後在法律上仍然無罪;原因就是因為公文流程上有李大統領的「甲案」批可。這就讓他保命了。
一份公文,從最底層的承辦人員擬文開始,到最後結案,上頭一定要有某層長官批核決行,誰批的,誰就要負責。長官如果覺得承辦人員的作法不妥,不願意背書,就不會批,會退回去。
但長官退回去,就表示這個案子否決了嗎?不一定!因為長官會叫下屬重新擬另一份可行的公文再跑一次流程。
重擬公文沒有什麼,重打一份文件,蓋個職章往上送就好了;文號跟原來的一模一樣,還不用跟收發室重新登錄。
也就是說:倘若整個公文結案歸檔了,事後外人看到的,就只有一份公文(或一堆不同層決行的相關公文)。
有時候,底層承辦人員會把最初擬的版本,以附件的方式存檔。但這沒有強制規定;而且懂得當官的底層承辦人員,通常不會這樣作:
原始擬稿既然沒有得到中層主管或高層長官的認可,則它就只是底層承辦人員的一種不被長官採納的構想而已。把這個原始構想列為附件存檔,固然可以保存整個案子的思考軌跡,但最多也只有史料的價值,對於處理公務沒有幫助,突然增加公文保存的負荷量而已。
另外,把這種原始擬稿留存紀錄,就等於留下了一個未來有心人拿來搞鬥爭的材料:這種材料可以用來看出哪些人對長官有二心,應該打壓,或可以用來策反。如果底層承辦人員對自家長官確有二心,通常不會希望在找到外援前就讓自家長官發現;若無二心,那又何必把這種東西附進去,增加讓長官猜忌的可能呢?
所以,關於公文,外人事後所能看到的,都只有長官願意負責的。單從字面上,不太容易看出什麼明顯違法的證據。
但這並不是說:只要是公文就一定合法。不是。
有沒有違法,單從一兩份公文上看,是看不出來的。而且通常越是老官場就越懂得如何把公事辦得〝周全〞,也才比較有能力看出別人的蹊蹺。
生技錢坑與南海鬱金香泡沫雜談(20111213)
其實我很好奇,到底有多少為宇昌案辯護的人,真正了解這是一個多大的錢坑?
儘管我們目前無法確知宇昌當年與Genentech最終簽訂的契約內容,但從何美玥「第二份公文」所提及Genentech的要求來看,那是一個超級大的錢坑。
Genentech在2007年3月提出的要求大致如下:
1.我方在簽約時,新公司必須先支付對方至少四百五十萬美元;
〔其中一百五十萬美元作為前期費用,三百萬美元為支付多項階段性付款費用〕
(翁啟惠最初提案認為,新公司總規模大約五千萬美元。所以這筆簽約頭期款就佔了新公司股本的9%)
2.給予對方新公司15%技術股份(蘇貞昌當初只同意給10%)
3.產品銷售權利金為營收之8-10%;
4.其它相關授權產品階段性付款費用,每項產品四千二百萬美元;
5.新公司必須支付「TNX-355前任專利持有者Tanox,為了購買TNX-355,而付給原始專利持有者Biogene之費用」(金額不詳);
前兩個條款,等於把新公司的19%讓給對方。第三個條款等於要付營收的10%給人家。最後兩個條款到底會花到多少錢,我不敢想像。
即便我方代表非常會談判,厲害到能把對方提出的條款對半殺價好了,它還是一個非常大的錢坑。
儘管何美玥與蔡英文對此條款,提出了「研發階段可以不獲利,但生產階段一定要能獲利」的談判原則,但以此錢坑的規模來看,就算生產階段真能獲利,扣掉我方要每份產品都要支付的權利金,以及攤提先期的研發成本,整個宇昌案到「原始股東轉虧為盈」為止,可能至少需要十年到十五年以上。
這還是假設它能夠完成研發,且研發的新藥能夠順利上市。萬一研發失敗,或是最終不能順利上市,則這些錢就蒸發不見了。
提到「錢坑」的問題,是想說明一點:
生技這種大錢坑,跟詐騙集團設下的局,有時候很難分辨清楚;因為前者的成功機率,只比後者高出那麼一點點而已(後者成功機率當然是零)。只要過程似模像樣,「把錢燒掉」跟「掏空資產」根本不容易分辨清楚。
宇昌這種生技創投案,倘若是完全由民間企業提出的案子,它很有可能會因為「商業模式未建立」、「前置成本過高」、「轉虧為盈機率不高」與「回收時間太長」等理由而直接被封殺掉。
然而,當宇昌結合了中研院長與諾貝爾獎得主,並披上了「提振本土生技產業」的大義名分後,它不僅很可能得到政府資金,還可能在法規上排除競爭對手,或是在租稅上得到優惠;甚至還可以把自己研發的成本轉嫁在學術研究單位的補助款上。
在這個世界上,有許多企業,本身虧損連連,但靠著政府的租稅優惠與專案補助,居然最後可以在會計上出現盈餘。
倘若宇昌在成立之初,原始股東便知道它是一個很大的錢坑,並沒有太大機會可以獲利;則或許他們投資宇昌的目的,就是為了得到政府便宜資金、賺取租稅優惠等好處。
至於什麼「提振本土生技產業」的屁話就更別提了。
除了吸血政府奶水外,這個世界上還有很多不良的企業,整天畫著各種空中樓閣的大餅,利用話題炒高股價後,把原始股東的持股倒貨給一般散戶,等到公司泡沫破掉,就拍拍屁股走人。
坦白說,自從宇昌自己發新聞稿宣傳「幫國庫賺七億」後,我就很難相信他們不是在吹一個生技版的南海鬱金香泡沫。
正因為這是一個大錢坑,大部分的創投業者都畏於投入,所以這個生技版的泡沫很難吹:因為設局的本錢若不夠粗,一般鴨子不會輕易上當。
然而,一旦拉到「大牌生技學者」加上「政府資金」,這個泡沫就變得很好吹了;更何況,若能得到政府在法規上給予方便,那作手腳的空間就大了,要用來唬人的招牌就更亮了。
偏偏蔡英文主導了翁啟惠這個案子;偏偏蔡英文家族就在那段巧妙的時間,開始了他們的台懋生技創投事業;偏偏台懋後來間接變成了宇昌,而宇昌又恰好拿到了政府資金;偏偏蔡英文離開公職後,就立刻轉進這間公司當董事長;偏偏之後在2008總統大選變天後,爆出了一個鐽震案,引發輿論對陳水扁政權任內各種不法情事的檢查;偏偏在蔡英文在自己確立政治野心去當民進黨主席後,蔡家把宇昌持股全數出脫給蔡英文的鄰居企業家。
我一向認為:選民檢查政治人物,不必拘泥「無罪推定」原則;而這一連串的「偏偏」,偏偏讓我於公、於私、於情、於理、於法,都想好好研究一下這次的宇昌案。
儘管我們目前無法確知宇昌當年與Genentech最終簽訂的契約內容,但從何美玥「第二份公文」所提及Genentech的要求來看,那是一個超級大的錢坑。
Genentech在2007年3月提出的要求大致如下:
1.我方在簽約時,新公司必須先支付對方至少四百五十萬美元;
〔其中一百五十萬美元作為前期費用,三百萬美元為支付多項階段性付款費用〕
(翁啟惠最初提案認為,新公司總規模大約五千萬美元。所以這筆簽約頭期款就佔了新公司股本的9%)
2.給予對方新公司15%技術股份(蘇貞昌當初只同意給10%)
3.產品銷售權利金為營收之8-10%;
4.其它相關授權產品階段性付款費用,每項產品四千二百萬美元;
5.新公司必須支付「TNX-355前任專利持有者Tanox,為了購買TNX-355,而付給原始專利持有者Biogene之費用」(金額不詳);
前兩個條款,等於把新公司的19%讓給對方。第三個條款等於要付營收的10%給人家。最後兩個條款到底會花到多少錢,我不敢想像。
即便我方代表非常會談判,厲害到能把對方提出的條款對半殺價好了,它還是一個非常大的錢坑。
儘管何美玥與蔡英文對此條款,提出了「研發階段可以不獲利,但生產階段一定要能獲利」的談判原則,但以此錢坑的規模來看,就算生產階段真能獲利,扣掉我方要每份產品都要支付的權利金,以及攤提先期的研發成本,整個宇昌案到「原始股東轉虧為盈」為止,可能至少需要十年到十五年以上。
這還是假設它能夠完成研發,且研發的新藥能夠順利上市。萬一研發失敗,或是最終不能順利上市,則這些錢就蒸發不見了。
提到「錢坑」的問題,是想說明一點:
生技這種大錢坑,跟詐騙集團設下的局,有時候很難分辨清楚;因為前者的成功機率,只比後者高出那麼一點點而已(後者成功機率當然是零)。只要過程似模像樣,「把錢燒掉」跟「掏空資產」根本不容易分辨清楚。
宇昌這種生技創投案,倘若是完全由民間企業提出的案子,它很有可能會因為「商業模式未建立」、「前置成本過高」、「轉虧為盈機率不高」與「回收時間太長」等理由而直接被封殺掉。
然而,當宇昌結合了中研院長與諾貝爾獎得主,並披上了「提振本土生技產業」的大義名分後,它不僅很可能得到政府資金,還可能在法規上排除競爭對手,或是在租稅上得到優惠;甚至還可以把自己研發的成本轉嫁在學術研究單位的補助款上。
在這個世界上,有許多企業,本身虧損連連,但靠著政府的租稅優惠與專案補助,居然最後可以在會計上出現盈餘。
倘若宇昌在成立之初,原始股東便知道它是一個很大的錢坑,並沒有太大機會可以獲利;則或許他們投資宇昌的目的,就是為了得到政府便宜資金、賺取租稅優惠等好處。
至於什麼「提振本土生技產業」的屁話就更別提了。
除了吸血政府奶水外,這個世界上還有很多不良的企業,整天畫著各種空中樓閣的大餅,利用話題炒高股價後,把原始股東的持股倒貨給一般散戶,等到公司泡沫破掉,就拍拍屁股走人。
坦白說,自從宇昌自己發新聞稿宣傳「幫國庫賺七億」後,我就很難相信他們不是在吹一個生技版的南海鬱金香泡沫。
正因為這是一個大錢坑,大部分的創投業者都畏於投入,所以這個生技版的泡沫很難吹:因為設局的本錢若不夠粗,一般鴨子不會輕易上當。
然而,一旦拉到「大牌生技學者」加上「政府資金」,這個泡沫就變得很好吹了;更何況,若能得到政府在法規上給予方便,那作手腳的空間就大了,要用來唬人的招牌就更亮了。
偏偏蔡英文主導了翁啟惠這個案子;偏偏蔡英文家族就在那段巧妙的時間,開始了他們的台懋生技創投事業;偏偏台懋後來間接變成了宇昌,而宇昌又恰好拿到了政府資金;偏偏蔡英文離開公職後,就立刻轉進這間公司當董事長;偏偏之後在2008總統大選變天後,爆出了一個鐽震案,引發輿論對陳水扁政權任內各種不法情事的檢查;偏偏在蔡英文在自己確立政治野心去當民進黨主席後,蔡家把宇昌持股全數出脫給蔡英文的鄰居企業家。
我一向認為:選民檢查政治人物,不必拘泥「無罪推定」原則;而這一連串的「偏偏」,偏偏讓我於公、於私、於情、於理、於法,都想好好研究一下這次的宇昌案。
2011年12月12日
關於「宇昌為國家賺七億」雜談(20111212)
根據中裕新藥(宇昌生技為其前身)的財務報表來看,宇昌生技成立至今四年多將近五年,年年虧損,沒有一年是賺錢的:(2008年虧3.9億,2009年虧2.2億,2010年虧2.3億,2011年前半年虧1.09億),累計虧損至少9.5億;宇昌生技至今尚未開發出商業產品,也沒有常態的營業收入。
一個年年虧損,從來沒有獲利過的公司,在民進黨人與翁啟惠院長的眼中,居然「在短短三年內為政府創造七億元以上的利潤」!這怎麼可能?
確實可能!因為宇昌生技除了不斷找財團增資、找基金會補助外,後來更跑到「興櫃市場」公開發行股票集資;希望透過販售未來美好的前景,來吸引無數個民間投資人貢獻資金。
畢竟,一間公司如果沒辦法用正常的盈餘來回報股東,就只能靠拉抬股價來讓股東獲利了。
根據中裕新藥最近股票的參考價來計算,宇昌生技的市值大約有六十億。用這種角度來算,國家發展基金這個原始股東,自然獲利頗豐。
然而,這種「用股價與公司市值計算報酬率」的方法,並不是會計的標準作法。
根據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的看法:會計在評估創投事業、共同基金、信託基金等長期股權持有者的投資損益時,除非在投資之初另有約定,不然應該採用「權益法」(equity method)評價,較能允當表達投資實況。
若根據權益法,國家發展基金對宇昌生技的投資報酬率,應該根據宇昌生技每一年度稅後純利來計算,而不是根據股價的漲跌來計算。誠如前述:宇昌生技成立至今年年虧損,因此實際上國家發展基金的投資是嚴重虧損,而非獲利。
即便我們不採會計準則上的權益法計算,而採取一般散戶用股價市值計算的方法,所謂「獲利達七億以上」的說法也是有爭議的。
因為「興櫃市場」採取的是「議價交易」(而非「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的「撮合交易」),其股票的買賣必須透過券商居中穿梭協調,以求讓買方與賣方的報價達成合意。因此,興櫃市場的股價只是一個「參考價」,實際成交的價格往往與參考價相差甚多,而且經常會出現成交價的「跳空」現象(因為幾個成交價之間相差甚多,使得價位統計線型圖上出現缺口)。
換句話說:國家發展基金若真要把手中持股出脫,是不是真能用今天看到的參考價來算,是非常存疑的。最有可能的情況是:只要國家發展基金決定出脫持股,其成交價就會開始狂跌。
簡言之:國家發展基金看似獲利甚豐,但那只是紙上富貴;因為實際的市場上並不一定有願意以此高價承接國家發展基金手中持股的新的投資人。
再說,用「獲利頗豐」這個角度來談國家發展基金,犯了一個很嚴重的錯誤;因為國家發展基金成立的目的,並不是為了幫政府賺錢,而是要提昇國家的產業實力。因此,評估國家發展基金投資宇昌案的成效,就應該看它是否成功地培植出了我國生技上中下游的產業鏈,而非看國家發展基金在宇昌案的投資項目上,到底賺了多少帳面利潤。畢竟,國家並不是為了想要〝撈一票〞才動用公帑來投資私人公司的。
既然如此,國發基金就絕對沒有在宇昌產品尚未研發完成、尚未開始營收的情形下,就把持股賣掉的道理。畢竟,倘若宇昌生技產品尚未研發完成,公司也尚未開始有營業收入,它又怎麼可能通過「原料-產品」來連結上、中、下游產業鏈,並達成促進生技產業的目標呢?
倘若國家發展基金現在為求獲利了結,而把手中持股趁此高價盡數出脫,那國家發展基金的所作所為,就不是在培植什麼生技產業,而是像炒作股價、坑殺散戶的股市作手一樣:利用資訊或資金優勢,提早進場;進場後把股價炒高,吸引一般散戶人進場;最後趁著股價泡沫還沒破掉,把手上持股倒貨出清獲利了結。
倘若國家發展基金成立的目的,不是要坑殺一般散戶,則國家發展基金就不可能在宇昌生技尚未站穩的此刻把手中持股賣掉。
倘若國家發展基金根本就不可能選擇「趁現在股價高的時候獲利了解」,那現在用股價來計算國家發展基金的投資報酬率,就根本沒有任何意義。
翁啟惠院長與宇昌生技的公司派,發布「替國庫賺超過七億」這種新聞稿,只是不想被社會大眾看穿:宇昌生技目前還是一個超過三十億的大錢坑,未來有機會但不是絕對就能轉虧為盈。
其實翁啟惠院長多慮了。
生技產業一向都是燒錢的大錢坑,很多公司都得先經歷十幾二十年的虧損,最後才能回收(當然,最後沒能回收只好破產的公司也不少)。翁啟惠院長既然是科學家,自當實事求是地把宇昌生技至今還在虧損的現狀向股東及社會大眾說明清楚,相信社會大眾一定都能體諒翁啟惠院長為了提昇臺灣生技產業所作的努力才是。
民進黨人也多慮了。
因為評價國家發展基金是否有成效的標準,不在於國家發展基金到底獲利多少,更不在於國家發展基金有沒有找到下一個願意用天價接手股票的笨蛋,而在於國家發展基金的投資,除了讓蔡英文家族的台懋生技創投賺到錢之外,能否真正提昇臺灣的生技產業實力。
故意避重就輕、扭曲事實,只會讓人更加懷疑「背後是否還有更多、更骯髒的貓膩」而已。
一個年年虧損,從來沒有獲利過的公司,在民進黨人與翁啟惠院長的眼中,居然「在短短三年內為政府創造七億元以上的利潤」!這怎麼可能?
確實可能!因為宇昌生技除了不斷找財團增資、找基金會補助外,後來更跑到「興櫃市場」公開發行股票集資;希望透過販售未來美好的前景,來吸引無數個民間投資人貢獻資金。
畢竟,一間公司如果沒辦法用正常的盈餘來回報股東,就只能靠拉抬股價來讓股東獲利了。
根據中裕新藥最近股票的參考價來計算,宇昌生技的市值大約有六十億。用這種角度來算,國家發展基金這個原始股東,自然獲利頗豐。
然而,這種「用股價與公司市值計算報酬率」的方法,並不是會計的標準作法。
根據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的看法:會計在評估創投事業、共同基金、信託基金等長期股權持有者的投資損益時,除非在投資之初另有約定,不然應該採用「權益法」(equity method)評價,較能允當表達投資實況。
若根據權益法,國家發展基金對宇昌生技的投資報酬率,應該根據宇昌生技每一年度稅後純利來計算,而不是根據股價的漲跌來計算。誠如前述:宇昌生技成立至今年年虧損,因此實際上國家發展基金的投資是嚴重虧損,而非獲利。
即便我們不採會計準則上的權益法計算,而採取一般散戶用股價市值計算的方法,所謂「獲利達七億以上」的說法也是有爭議的。
因為「興櫃市場」採取的是「議價交易」(而非「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的「撮合交易」),其股票的買賣必須透過券商居中穿梭協調,以求讓買方與賣方的報價達成合意。因此,興櫃市場的股價只是一個「參考價」,實際成交的價格往往與參考價相差甚多,而且經常會出現成交價的「跳空」現象(因為幾個成交價之間相差甚多,使得價位統計線型圖上出現缺口)。
換句話說:國家發展基金若真要把手中持股出脫,是不是真能用今天看到的參考價來算,是非常存疑的。最有可能的情況是:只要國家發展基金決定出脫持股,其成交價就會開始狂跌。
簡言之:國家發展基金看似獲利甚豐,但那只是紙上富貴;因為實際的市場上並不一定有願意以此高價承接國家發展基金手中持股的新的投資人。
再說,用「獲利頗豐」這個角度來談國家發展基金,犯了一個很嚴重的錯誤;因為國家發展基金成立的目的,並不是為了幫政府賺錢,而是要提昇國家的產業實力。因此,評估國家發展基金投資宇昌案的成效,就應該看它是否成功地培植出了我國生技上中下游的產業鏈,而非看國家發展基金在宇昌案的投資項目上,到底賺了多少帳面利潤。畢竟,國家並不是為了想要〝撈一票〞才動用公帑來投資私人公司的。
既然如此,國發基金就絕對沒有在宇昌產品尚未研發完成、尚未開始營收的情形下,就把持股賣掉的道理。畢竟,倘若宇昌生技產品尚未研發完成,公司也尚未開始有營業收入,它又怎麼可能通過「原料-產品」來連結上、中、下游產業鏈,並達成促進生技產業的目標呢?
倘若國家發展基金現在為求獲利了結,而把手中持股趁此高價盡數出脫,那國家發展基金的所作所為,就不是在培植什麼生技產業,而是像炒作股價、坑殺散戶的股市作手一樣:利用資訊或資金優勢,提早進場;進場後把股價炒高,吸引一般散戶人進場;最後趁著股價泡沫還沒破掉,把手上持股倒貨出清獲利了結。
倘若國家發展基金成立的目的,不是要坑殺一般散戶,則國家發展基金就不可能在宇昌生技尚未站穩的此刻把手中持股賣掉。
倘若國家發展基金根本就不可能選擇「趁現在股價高的時候獲利了解」,那現在用股價來計算國家發展基金的投資報酬率,就根本沒有任何意義。
翁啟惠院長與宇昌生技的公司派,發布「替國庫賺超過七億」這種新聞稿,只是不想被社會大眾看穿:宇昌生技目前還是一個超過三十億的大錢坑,未來有機會但不是絕對就能轉虧為盈。
其實翁啟惠院長多慮了。
生技產業一向都是燒錢的大錢坑,很多公司都得先經歷十幾二十年的虧損,最後才能回收(當然,最後沒能回收只好破產的公司也不少)。翁啟惠院長既然是科學家,自當實事求是地把宇昌生技至今還在虧損的現狀向股東及社會大眾說明清楚,相信社會大眾一定都能體諒翁啟惠院長為了提昇臺灣生技產業所作的努力才是。
民進黨人也多慮了。
因為評價國家發展基金是否有成效的標準,不在於國家發展基金到底獲利多少,更不在於國家發展基金有沒有找到下一個願意用天價接手股票的笨蛋,而在於國家發展基金的投資,除了讓蔡英文家族的台懋生技創投賺到錢之外,能否真正提昇臺灣的生技產業實力。
故意避重就輕、扭曲事實,只會讓人更加懷疑「背後是否還有更多、更骯髒的貓膩」而已。
宇昌錢坑雜談(20111212)
其實整個宇昌案,讓我很困惑的一點是:
為何政府最初不趁高育仁與Tanox結盟的時候,就趁這個機會由國家發展基金出資,把TNX-355的專利留在臺灣手上呢?
整個宇昌案,資金要求超高,又被要求嚴格保密,而且相關的權利金成本不低,這些不都是因為「Genentech把Tanox併購了,掌握住TNX-355的專利權」嗎?
倘若一開始Genentech還沒有掌握專利,我方就先掌握住了,根本就不會有後面這麼多問題了,不是?
當然,也許當時民進黨政府絕對不願意把這個案子交給國民黨人分一杯羹;又也許,當時高育仁提出的「設置蛋白質工廠」的規劃,不被翁啟惠認為符合臺灣發展生技的產業需求。
但這些應該都有談的空間,不是?
整個宇昌案,得利最多的根本就是Genentech。它既然搶先一步買下了何大一想要的專利,之後臺灣政府與宇昌團隊就只好被迫接受對方各種合理、不合理的要求了。
人家大公司,錢多,提早買走了關鍵的專利。我們就算真的靠此搞起了一片產業,最後,一切努力可能只不過是為人作嫁而已。
沒辦法,之前欠缺對人才、實驗室的大規模投資,五年五百億都花在搞大學排名,當然不可能在這種真刀真槍的專利戰中得到優勢。
翁啟惠原先以為,政府出六億,民間再找一點錢,就可以把這個公司搞起來;結果最後總共砸入了三十億(不算宇昌興櫃公開發行後募集到的資金)。
這三十億中,國發基金只出了兩三億左右,其它都是民間財團、創投業者的錢。蓋茲基金會有補助一億作臨床試驗用,但這個補助款應該是要核銷的,不會列入公司的股本計算中。
(雖然我不知道內情,但倘若宇昌除了蓋茲基金會外,還找了其它基金會拉補助,則宇昌這個錢坑就更大了)
宇昌目前已經燒掉了九億多,公司還有十九億可以燒。料想應該是可以撐到完成臨床第三期,以及之後的申請新藥上市。
但愛滋病的藥品市場競爭激烈,萬一未來上市後沒能大賣,則賺到的利潤首先要支付專利的權利金,以及發給各路股東紅利;等到宇昌財務終於穩定了,大概才有可能繼續履行「在臺灣建下游工廠」的承諾了。
天曉得那還要多久。也許到時候兩岸都統一了也不定。
但更值得思考的問題是:就算生技、藥品的全球市場真的有一年幾百億美金那麼大吧,但我們真的有那種資源、人才與優勢,可以跟歐美大藥廠搶這塊地盤嗎?
倘若到最後,我們終究還是靠搞代工撿人家歐美吃剩的肉渣,那或許兩兆雙星的教訓,也可以適用於生技產業上。
為何政府最初不趁高育仁與Tanox結盟的時候,就趁這個機會由國家發展基金出資,把TNX-355的專利留在臺灣手上呢?
整個宇昌案,資金要求超高,又被要求嚴格保密,而且相關的權利金成本不低,這些不都是因為「Genentech把Tanox併購了,掌握住TNX-355的專利權」嗎?
倘若一開始Genentech還沒有掌握專利,我方就先掌握住了,根本就不會有後面這麼多問題了,不是?
當然,也許當時民進黨政府絕對不願意把這個案子交給國民黨人分一杯羹;又也許,當時高育仁提出的「設置蛋白質工廠」的規劃,不被翁啟惠認為符合臺灣發展生技的產業需求。
但這些應該都有談的空間,不是?
整個宇昌案,得利最多的根本就是Genentech。它既然搶先一步買下了何大一想要的專利,之後臺灣政府與宇昌團隊就只好被迫接受對方各種合理、不合理的要求了。
人家大公司,錢多,提早買走了關鍵的專利。我們就算真的靠此搞起了一片產業,最後,一切努力可能只不過是為人作嫁而已。
沒辦法,之前欠缺對人才、實驗室的大規模投資,五年五百億都花在搞大學排名,當然不可能在這種真刀真槍的專利戰中得到優勢。
翁啟惠原先以為,政府出六億,民間再找一點錢,就可以把這個公司搞起來;結果最後總共砸入了三十億(不算宇昌興櫃公開發行後募集到的資金)。
這三十億中,國發基金只出了兩三億左右,其它都是民間財團、創投業者的錢。蓋茲基金會有補助一億作臨床試驗用,但這個補助款應該是要核銷的,不會列入公司的股本計算中。
(雖然我不知道內情,但倘若宇昌除了蓋茲基金會外,還找了其它基金會拉補助,則宇昌這個錢坑就更大了)
宇昌目前已經燒掉了九億多,公司還有十九億可以燒。料想應該是可以撐到完成臨床第三期,以及之後的申請新藥上市。
但愛滋病的藥品市場競爭激烈,萬一未來上市後沒能大賣,則賺到的利潤首先要支付專利的權利金,以及發給各路股東紅利;等到宇昌財務終於穩定了,大概才有可能繼續履行「在臺灣建下游工廠」的承諾了。
天曉得那還要多久。也許到時候兩岸都統一了也不定。
但更值得思考的問題是:就算生技、藥品的全球市場真的有一年幾百億美金那麼大吧,但我們真的有那種資源、人才與優勢,可以跟歐美大藥廠搶這塊地盤嗎?
倘若到最後,我們終究還是靠搞代工撿人家歐美吃剩的肉渣,那或許兩兆雙星的教訓,也可以適用於生技產業上。
2011年12月11日
蔡英文宇昌案雜談-2(20111212)
自從蔡英文宇昌案爆開之後,有媒體繪聲繪影地描述了蔡家當年如何大力相救宇昌生技這個臺灣生技產業的明日之星。
《財訊》第387期:
「由於Genentech要求授權對口單位必須是資本額大於三千萬美元的公司,
大老們於是積極籌設宇昌生技,
但因台灣缺乏生技新藥成功案例,民間資金不願投入,
最後在中研院前院長李遠哲的奔走下,
甫卸下行政院副院長職務的蔡英文,
同意出任董座並由家族出資補足資金缺口。
……
○七年九月宇昌正式成立,十二月底已有二千萬美元資金到位。
然而,隔年三月總統大選藍營勝出,
原訂國家發展基金要撥出的一千二百萬美元立即遭凍結,
其他民間資金包括統一集團等資金都因壓力不敢投入。
眼看著無法達成Genentech要求的最低資本額,計畫即將破局,
最後才由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出手相救,
掏出一千萬美元達到Genentech要求,
之後並以原票面價加計利息的方式購回蔡英文家族股份,
蔡英文隨即辭去宇昌董事長,徹底去除綠營色彩,
以確保公司後續資金投入。」
根據這個報導,蔡英文家族總共出資三億,取得了將近20%的股權;其後將持股賣給潤泰尹衍樑,只賺取了大約3%的利息。
由此看來,蔡英文為了幫助宇昌生技能夠取得Genentech手上握有的Tanox的專利,因此不僅在行政院副院長任內主導國家發展基金的投資案,更直接把家族資金投入,充當宇昌生技的大股東。
我必須聲明:我並不清楚A「蔡英文家族當上宇昌生技大股東」與B「蔡英文以行政院副院長身份主導『國家發展基金投資宇昌生技案』」兩者究竟孰先孰後。
(這個順序之所以難搞清楚,是因為中間有一間蔡家自己的台懋生技創投,又有一間由台懋投資的宇昌生技,所以蔡英文當時的角色非常〝多元〞,還真的很難搞清楚先後順序)。
然而,無論是先A後B,或是先B後A,蔡英文都必定面臨「球員兼裁判」的問題:若是A發生在先,則蔡英文就是利用副院長職權,主導一個自己家人參與投資的企劃案;這就涉及了「濫用職權」的問題;若是B發生在先,則蔡英文就是在明知「國家發展基金即將投資宇昌生技」內情的情形下,動用家族資金去入股宇昌生技;這就涉及了「內線交易」的問題。
總不可能蔡英文在主導國家發展基金投資案的時候,忘記了她家族是相關公司的大股東;或是她在決定入股宇昌生技的時候,忘記了她曾經主導了一個與該公司有關的政府投資案吧?
如果她記性這麼不好,那她會不會也忘記自己當上了總統,還以為自己只是個總統候選人呢?
蔡英文家族出資三億給宇昌生技,也許確實是為了成全臺灣生技產業的好心;蔡英文主導國家發展基金投資宇昌生技案,這也可能真是為了幫助臺灣培植生技產業。
但誠如前述,蔡英文的所作所為,若非「濫用職權、球員兼裁判」,就是犯了「內線交易」的過失。臺灣政府要發展生技產業,真的只有靠蔡英文自己「濫用職權」或「內線交易」這樣的作法嗎?
其實不然。
首先,臺灣民間有相當財力的企業集團,絕對不少。其中應該總有一些跟蔡英文一樣熱衷於支持臺灣本土生技產業的愛國企業家。所以蔡英文可以協助宇昌生技的原始股東們,去找企業入股。比方說,後來確實出資的潤泰尹衍樑就是一個好人選。
根據《中國時報》報導,當時蔡英文與尹衍樑都住在潤泰金融大樓裡頭,彼此是鄰居,所以蔡英文要居中協商大概不難;更何況,根據事後之明得知,尹衍樑最後買下了蔡英文家族手上的宇昌生技股權,還多貼了一千多萬的票面利息,可見尹衍樑絕對有財力可以負擔這三億多的缺口。
找企業家入股,而非由蔡英文家族入股,同樣可以達成幫助宇昌生技的目的,而且還可以不讓蔡英文面臨「濫用職權」或「內線交易」的兩難局面,這不是很好嗎?
當然,根據民進黨人現在的說法:當時民間企業根本沒有人看好生技產業,因此不願出資;因此,蔡家出資三億入股宇昌生技,實在是為了臺灣生技產業挺身而出的義舉啊。
但這種說法也很奇怪。因為,就算蔡家是為了幫助解決宇昌生技的資金缺口,而且當時也確實找不到其它民間資金願意幫助,蔡家也可以用「借貸」或「融資」的方式來,而非用「入股投資」的方式,來彌補這個資金缺口。
成為股東,就是投資,其獲利可能很大,但風險也可能很大。如果只是為了宇昌資金有缺口,又很看重何大一與翁院長,那拿出幾億元資金來借貸,只收取薄利就好,這已經非常夠意思了。
想幫人,想幫臺灣生技產業,也犯不著把自己家族老本丟進一個自己很陌生的領域,冒著可能血本無歸的風險吧?
陳水扁時代曾經高喊「兩兆雙星」的口號,企圖將臺灣已有基礎的「記憶體」與「面板」設為重點產業加以培植。何以蔡家在兩兆雙星這種a臺灣有基礎、b政府有意願培植、c自己投入資金很有機會回收且獲利的重要產業上並未慷慨協助,卻在臺灣沒基礎,連民間創投業者都不願意冒險的生技產業上,就敢大膽投資呢?
要知道:創投業者本身就是靠「花小錢賭創投成功」這種模式獲利的專家。他們經常會花錢僱用很多學者專家當顧問,評估一個新技術或新公司有無成長發展的機率。
倘若宇昌生技的投資案,就連民間的創投業者都不看好,則對於生技產業陌生的蔡英文家族,何以不選擇用「借貸資金」這種風險較低的方式,來協助解決宇昌生技的資金缺口?
另外,據說國民黨立委高育仁,在翁啟惠提出宇昌生技的構想之前的2005年,就已經與Tanox合作要合組公司,並申請國家發展基金出資了。
倘若高育仁當年真的成功得到國家發展基金的挹注,則臺灣老早就已經得到Tanox關於TNX-355藥物的專利了,不用等到Tanox被Genentech併購後,還要就一模一樣的藥,再多付一筆權利金給Genentech。
當然,可能高育仁提案的時候,翁啟惠院長尚未拉攏到何大一,因此行政院對於Tanox的重要性一無所知。這種情況確實可能。
但更可能的情形是:對於民進黨人而言,這種負有培植臺灣生技產業的重責大任,絕對不能交給國民黨立委所主持的創投公司來經手;而只能留給臺灣本土的蔡家創投業者來處理。
《財訊》第387期:
「由於Genentech要求授權對口單位必須是資本額大於三千萬美元的公司,
大老們於是積極籌設宇昌生技,
但因台灣缺乏生技新藥成功案例,民間資金不願投入,
最後在中研院前院長李遠哲的奔走下,
甫卸下行政院副院長職務的蔡英文,
同意出任董座並由家族出資補足資金缺口。
……
○七年九月宇昌正式成立,十二月底已有二千萬美元資金到位。
然而,隔年三月總統大選藍營勝出,
原訂國家發展基金要撥出的一千二百萬美元立即遭凍結,
其他民間資金包括統一集團等資金都因壓力不敢投入。
眼看著無法達成Genentech要求的最低資本額,計畫即將破局,
最後才由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出手相救,
掏出一千萬美元達到Genentech要求,
之後並以原票面價加計利息的方式購回蔡英文家族股份,
蔡英文隨即辭去宇昌董事長,徹底去除綠營色彩,
以確保公司後續資金投入。」
根據這個報導,蔡英文家族總共出資三億,取得了將近20%的股權;其後將持股賣給潤泰尹衍樑,只賺取了大約3%的利息。
由此看來,蔡英文為了幫助宇昌生技能夠取得Genentech手上握有的Tanox的專利,因此不僅在行政院副院長任內主導國家發展基金的投資案,更直接把家族資金投入,充當宇昌生技的大股東。
我必須聲明:我並不清楚A「蔡英文家族當上宇昌生技大股東」與B「蔡英文以行政院副院長身份主導『國家發展基金投資宇昌生技案』」兩者究竟孰先孰後。
(這個順序之所以難搞清楚,是因為中間有一間蔡家自己的台懋生技創投,又有一間由台懋投資的宇昌生技,所以蔡英文當時的角色非常〝多元〞,還真的很難搞清楚先後順序)。
然而,無論是先A後B,或是先B後A,蔡英文都必定面臨「球員兼裁判」的問題:若是A發生在先,則蔡英文就是利用副院長職權,主導一個自己家人參與投資的企劃案;這就涉及了「濫用職權」的問題;若是B發生在先,則蔡英文就是在明知「國家發展基金即將投資宇昌生技」內情的情形下,動用家族資金去入股宇昌生技;這就涉及了「內線交易」的問題。
總不可能蔡英文在主導國家發展基金投資案的時候,忘記了她家族是相關公司的大股東;或是她在決定入股宇昌生技的時候,忘記了她曾經主導了一個與該公司有關的政府投資案吧?
如果她記性這麼不好,那她會不會也忘記自己當上了總統,還以為自己只是個總統候選人呢?
蔡英文家族出資三億給宇昌生技,也許確實是為了成全臺灣生技產業的好心;蔡英文主導國家發展基金投資宇昌生技案,這也可能真是為了幫助臺灣培植生技產業。
但誠如前述,蔡英文的所作所為,若非「濫用職權、球員兼裁判」,就是犯了「內線交易」的過失。臺灣政府要發展生技產業,真的只有靠蔡英文自己「濫用職權」或「內線交易」這樣的作法嗎?
其實不然。
首先,臺灣民間有相當財力的企業集團,絕對不少。其中應該總有一些跟蔡英文一樣熱衷於支持臺灣本土生技產業的愛國企業家。所以蔡英文可以協助宇昌生技的原始股東們,去找企業入股。比方說,後來確實出資的潤泰尹衍樑就是一個好人選。
根據《中國時報》報導,當時蔡英文與尹衍樑都住在潤泰金融大樓裡頭,彼此是鄰居,所以蔡英文要居中協商大概不難;更何況,根據事後之明得知,尹衍樑最後買下了蔡英文家族手上的宇昌生技股權,還多貼了一千多萬的票面利息,可見尹衍樑絕對有財力可以負擔這三億多的缺口。
找企業家入股,而非由蔡英文家族入股,同樣可以達成幫助宇昌生技的目的,而且還可以不讓蔡英文面臨「濫用職權」或「內線交易」的兩難局面,這不是很好嗎?
當然,根據民進黨人現在的說法:當時民間企業根本沒有人看好生技產業,因此不願出資;因此,蔡家出資三億入股宇昌生技,實在是為了臺灣生技產業挺身而出的義舉啊。
但這種說法也很奇怪。因為,就算蔡家是為了幫助解決宇昌生技的資金缺口,而且當時也確實找不到其它民間資金願意幫助,蔡家也可以用「借貸」或「融資」的方式來,而非用「入股投資」的方式,來彌補這個資金缺口。
成為股東,就是投資,其獲利可能很大,但風險也可能很大。如果只是為了宇昌資金有缺口,又很看重何大一與翁院長,那拿出幾億元資金來借貸,只收取薄利就好,這已經非常夠意思了。
想幫人,想幫臺灣生技產業,也犯不著把自己家族老本丟進一個自己很陌生的領域,冒著可能血本無歸的風險吧?
陳水扁時代曾經高喊「兩兆雙星」的口號,企圖將臺灣已有基礎的「記憶體」與「面板」設為重點產業加以培植。何以蔡家在兩兆雙星這種a臺灣有基礎、b政府有意願培植、c自己投入資金很有機會回收且獲利的重要產業上並未慷慨協助,卻在臺灣沒基礎,連民間創投業者都不願意冒險的生技產業上,就敢大膽投資呢?
要知道:創投業者本身就是靠「花小錢賭創投成功」這種模式獲利的專家。他們經常會花錢僱用很多學者專家當顧問,評估一個新技術或新公司有無成長發展的機率。
倘若宇昌生技的投資案,就連民間的創投業者都不看好,則對於生技產業陌生的蔡英文家族,何以不選擇用「借貸資金」這種風險較低的方式,來協助解決宇昌生技的資金缺口?
另外,據說國民黨立委高育仁,在翁啟惠提出宇昌生技的構想之前的2005年,就已經與Tanox合作要合組公司,並申請國家發展基金出資了。
倘若高育仁當年真的成功得到國家發展基金的挹注,則臺灣老早就已經得到Tanox關於TNX-355藥物的專利了,不用等到Tanox被Genentech併購後,還要就一模一樣的藥,再多付一筆權利金給Genentech。
當然,可能高育仁提案的時候,翁啟惠院長尚未拉攏到何大一,因此行政院對於Tanox的重要性一無所知。這種情況確實可能。
但更可能的情形是:對於民進黨人而言,這種負有培植臺灣生技產業的重責大任,絕對不能交給國民黨立委所主持的創投公司來經手;而只能留給臺灣本土的蔡家創投業者來處理。
蔡英文宇昌案雜談-1(20111211)
宇昌生技,就是現在的中裕新藥。是陳水扁時代為了提振我國生技產業而搞出來的公司。
高調唱得很好聽,但其實說穿了,是國內生技學者為了搶政府資源而拉旅美大咖學者(其實就是何大一)掛名而設計出來的另一個大騙局。這種學術騙局很多,只不過這次是用產學合作的型態,搞公司燒錢作研究。
類似的生技公司,歐美已經多如牛毛。何大一的雞尾酒療法雖然聽起來很厲害,但在開發成商業藥物上並沒有特別的優勢,因此他在歐美創投業找不到足夠的資金,只好回頭賣賣「臺灣人」這塊招牌的老臉,挖看看政府還有沒有奶水可用。
生技業,是一個比誰燒錢燒得久的產業。一個藥品從研發到動物試驗、人體試驗以及最後的核准上市,有時候會花十幾二十年的時間。在這中間過程中,誰的錢不夠、燒光了,誰就輸了。
生技投資創投,是一個非常高風險的行業。因為只要藥品最後未能順利上市、被對手搶先上市,或是上市後發現有重大瑕疵,很可能前期所有的投資全部都會虧光光。當然,若是運氣不錯,最後成功領先對手上市了,也沒有出現大瑕疵,則最初創投的成本就很有可能數倍甚至數十倍地回收。
臺灣喊著要搞生技產業的口號,已經十幾年了。除了增設了一堆科系,以及養了許多博士後之外,基本上臺灣的生技產業頗比裕隆的本土汽車產業還不如。因為論人才、論資金,我們所能投入的總資源遠遠不如歐美大廠。這個行業裡頭,大家都想發明新東西,但大家的知識水平其實都相差不多;所以到最後,誰運氣好,誰人才多,誰錢燒得久,誰氣長,誰就能獲得最後的成功。
臺灣搞生技產業,基本上是很無腦的一種戰略選擇。不過翁啟惠院長本身相關領域出身,沒理由不把自己出身的相關學科說得重要一點;加上「建立本土生技產業」的大義名分聽起來很響亮,何大一又是世界知名學者,於是陳水扁政權也就無腦地把資源投入這個戰場中。
無腦無所謂,浪費錢也無所謂,反正只要看起來好像為臺灣作了很多事,選民都會上當的。宋省長卸任前用的一堆閒置停車場,陳水扁任內一堆蚊子國際機場,都是這種邏輯的產物。
這次蔡英文被踢爆「在當年行政院副院長任內主導動用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宇昌生技,卸任院長後又轉入宇昌生技當董事長」案,其實已經把她的清廉假象給戳破了。
新聞見報之後,蔡英文本人,及民進黨全體,都針對宇昌生技案進入最高規模的戰備狀態。
首先,蔡英文強調一切「絕無不法」;
其次,民進黨代替宇昌生技業內人士發言「公司獲利正常」,以及「國發基金獲利七億」;
再來,蔡英文強調自己「並未獲取暴利」:
接著,蔡英文強調「如有不法,政府怎會繼續投資?」;
最後,蔡英文定調這是「政治追殺」,更是「人格謀殺」。
從新聞見報後民進黨人的各種應對看來,蔡英文跟民進黨人都很清楚:這場戰役如果蔡英文守不住,蔡英文總統大選一定會輸。所以蔡英文的生死存亡,全部繫於這一場戰役之上。這毋庸置疑。
然而,這個案子最核心的爭議點,其實終究在於蔡英文當年有無「不當得利」,有無「球員兼裁判」。若有,則蔡英文就難逃「損公謀私」的責難。
只不過,無論是蔡英文也好,民進黨人也好,始終都不敢針對這個點上作出澄清。因為事實上,蔡英文當年以副院長身份主導一切,並將整個案子簽為極機密件,而且也確實以此得利。
蔡英文以行政院副院長身負主導一切,這是事實。違背常理地把案子簽為「極機密」,這也是事實。蔡英文家族因此得利,這更是事實。
但整個案子最重要的關鍵,終究只在於「有無不當得利」一點上。
民進黨人認為「蔡英文作為行政院副院長,並非衛生署長或國科會主委」,所以認為旋轉門條款並不適用蔡英文及其家族;然而,這種論點,比「陳水扁作為總統,不直接負責金改業務,所以收錢不算受賄」還要難以成立。
畢竟,陳水扁終究只能通過「左右行政院人事」的方式,來逼迫財政部長以及相關官股代表賤賣國有銀行的股權,相關公文上終究沒有陳水扁的簽章;但宇昌生技案確實蔡英文具名主導。倘若這樣都不適用旋轉門條款,那以後行政院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大概就是最吃香的閣員了,因為他沒有主管任何部會,也就是任何相關業務他都可以去插乾股、喬人事啦!
蔡英文強調,宇昌生技案一切合法。但這是屁話。因為當時的「法」就是她主導搞出來的。國民黨當年派特務抓人、刑求,也言之鑿鑿地說是「合法」,但「惡法亦法」絕非民主國家所謂的「法治」;同理,「球員兼裁判」所搞出來的「合法」,也絕不是真正的「法治」。
若蔡英文所謂的「一切絕無不法」,其標準只跟當年搞白色恐怖的國民黨相當,那選民何必選她來取代國民黨?
其次,民進黨人強調「宇昌生技獲利正常」及「國發基金獲利七億」云云,這是有爭議的說法。
誠如前述:生技產業的創投,是一個非常高風險的事業。只要最後藥品沒有順利上市、對手領先上市,或是上市後發現有重大瑕疵,則投資就很可能血本無歸。宇昌生技成立至今,經過幾次增資,並且完成興櫃公開發行,但在財務報表上卻始終沒有獲利。
宇昌生技2007年成立,至今大約將近五年。然而,在過去的三年總共三十多個月份中,宇昌生技只有在其中六個月份有營業收入,而且總額不超過五十萬元。宇昌生技目前的股本大約是十九億多;一間規模達到十九億的公司,卻只有總共不到五十萬的營業收入,而且成立至今每年的財務報表都是虧損的,那它到底怎麼可能幫國庫獲利呢?
既然宇昌生技至今尚未開始賺錢,未來也沒辦法保證一定能賺錢,民進黨人究竟如何得出「國發基金獲利七億」的結論呢?原來,民進黨人是根據宇昌生技在「興櫃市場」的股票成交價來計算。
用股價來計算公開發行公司的價值,這得到的是「市值」。宇昌生技目前股票的參考價大約是32元,換算成市值大約是六十億。儘管宇昌生技因為幾次增資後,使得國家發展基金的持股比例逐漸減少,但若用國家發展基金最初投入三億來算,說是獲利七億,倒也不算說謊。
然而,這是一個假的帳面數字。除非國發基金能夠順利地用該股價賣掉手中持股,否則「市值」絕對不等於「國發基金的獲利」。宇昌生技現在是用「中裕新藥」的名字在「興櫃市場」公開發行。「興櫃市場」與一般大家熟知的股市「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的「競價交易」模式不同:它是由推薦證券商先行報價,投資人參考其報價後,再透過證券經紀商與推薦證券商「議價交易」。
換句話說:民進黨人現在拿出來說嘴的,只不過是參考用的「報價」。國發基金若真的要出脫變現手中宇昌生技的持股,還得看有沒有人願意買,以及願意用多少錢買,為此來議價。
倘若宇昌生技的藥品最近就有很大可能性成功上市,而且市面上沒有能與之競爭的對手,那麼它的股價就有可能暴漲;反之,倘若已經有對手發行類似藥品,則宇昌生技的股價就會一路狂跌。
更何況,假設國發基金現在真要把宇昌生技的持股出脫,則「國發基金要出脫大量持股」這件事情本身,就會使得股價狂跌(因為供給量增加)。
因此簡單地說:國發基金投資宇昌生技,現在到底是賺是賠,根本無從判斷。
既然國發基金投資宇昌生技的報酬率是正是負還未可知,民進黨人說「國發基金因此大賺」就是一種不正確也不負責任的言論,或至少是有爭議的言論。
坦白說,像宇昌生技這種到現在都還沒作出產品,也都還沒開始有任何營業收入的公司,要想靠它的股票賺錢,只有一種方法:就是把股票賣給下一個願意出高價購買的人。在這種「Who is the sucker?」的遊戲中,只有那些能夠「提早進場,引誘一堆笨蛋跟進,然後趁著泡沫還沒破掉之前,就要想辦法把手中持股出脫,倒貨給別的笨蛋」的人,才是真正的贏家。
宇昌生技這個泡沫現在還沒破掉,所以暫時不知道誰才是最後的輸家(國發基金到目前手上還有持股,所以很可能未來行政院就是那個最後的笨蛋輸家);但蔡英文在整個案子都還沒成形的時候就進場,然後幾個月內海賺一票後就獲利了結出場,可見她已然是這場遊戲中的大贏家之一。
為什麼蔡英文可以贏這一波?因為她非常清楚地知道,有一個大笨蛋,絕對會用更高價買進她當初進的宇昌生技。這個大笨蛋是誰?就是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什麼蔡英文知道這個笨蛋一定會買,而且會用更高價買?因為蔡英文是當時的行政院副院長,同時還是行政院主導宇昌生技投資案的主要負責人。
無論旋轉門條例是否適用蔡英文身上,蔡英文都利用自己的「裁判」身份,知悉並主導了整個遊戲規則:自己左手先買進,然後右手高價賣給自己主導的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這種穩賺不賠的生意,就叫做內線交易。只不過,一般證券規範法規,只會規範已經成立的公司股票;恰好,蔡英文自己大搞內線交易的時候,宇昌生技還沒正式成立,所以還不一定就定得了她內線交易罪。
從這裡頭綿密的手法來看,蔡英文不僅非常熟悉法律,而且還很懂得如何主導法律來創造出足以讓她及家人悠遊獲利的空間。
不過蔡英文並不貪婪,她投入七八千萬(亦有人說她投入約三億)零風險地大賺一千多萬後,就獲利出場了(年化報酬率大約有10%,算是很不錯的成績;但更重要的是這筆投資幾乎完全沒有風險,這更是漂亮!);把整個宇昌生技案丟給國家發展基金,以及那些後來進場的金主去玩:
國家發展基金對宇昌生技的投資案,除了繼續支持下去外,已經沒有回頭空間了:若是現在行政院認賠撤資,則敗戰責任不會是在陳水扁、蘇貞昌或蔡英文身上,而是在馬英九與吳敦義身上;繼續投資下去,則或許還能賭看看宇昌生技的新藥是否能夠順利上市。
如果宇昌生技的新藥未來能順利上市,則投資者會賺到錢,國家發展基金也可以有所獲利,相關的學者賺到大筆經費與學術credit,蔡英文本人可以收割「先見之明」與「建設有功」的美名,而臺灣的生技產業如果運氣好的話,也許可以稍微因此而有所提昇一點點。
到底是誰說蔡英文是天真的學者?這話可笑至極啊!人家小英明明就是一個披著小豬外皮的大野狼呢!
當然,這個假面具是絕對不能被選民看破的。所以在被看破之前,一定要先徹底抹黑對手,把對手所提出的一切指控都說成是「政治謀殺」。這個道理,「中平無敵」花鐵幹不是老早就在《連城訣》中說過了嗎?
高調唱得很好聽,但其實說穿了,是國內生技學者為了搶政府資源而拉旅美大咖學者(其實就是何大一)掛名而設計出來的另一個大騙局。這種學術騙局很多,只不過這次是用產學合作的型態,搞公司燒錢作研究。
類似的生技公司,歐美已經多如牛毛。何大一的雞尾酒療法雖然聽起來很厲害,但在開發成商業藥物上並沒有特別的優勢,因此他在歐美創投業找不到足夠的資金,只好回頭賣賣「臺灣人」這塊招牌的老臉,挖看看政府還有沒有奶水可用。
生技業,是一個比誰燒錢燒得久的產業。一個藥品從研發到動物試驗、人體試驗以及最後的核准上市,有時候會花十幾二十年的時間。在這中間過程中,誰的錢不夠、燒光了,誰就輸了。
生技投資創投,是一個非常高風險的行業。因為只要藥品最後未能順利上市、被對手搶先上市,或是上市後發現有重大瑕疵,很可能前期所有的投資全部都會虧光光。當然,若是運氣不錯,最後成功領先對手上市了,也沒有出現大瑕疵,則最初創投的成本就很有可能數倍甚至數十倍地回收。
臺灣喊著要搞生技產業的口號,已經十幾年了。除了增設了一堆科系,以及養了許多博士後之外,基本上臺灣的生技產業頗比裕隆的本土汽車產業還不如。因為論人才、論資金,我們所能投入的總資源遠遠不如歐美大廠。這個行業裡頭,大家都想發明新東西,但大家的知識水平其實都相差不多;所以到最後,誰運氣好,誰人才多,誰錢燒得久,誰氣長,誰就能獲得最後的成功。
臺灣搞生技產業,基本上是很無腦的一種戰略選擇。不過翁啟惠院長本身相關領域出身,沒理由不把自己出身的相關學科說得重要一點;加上「建立本土生技產業」的大義名分聽起來很響亮,何大一又是世界知名學者,於是陳水扁政權也就無腦地把資源投入這個戰場中。
無腦無所謂,浪費錢也無所謂,反正只要看起來好像為臺灣作了很多事,選民都會上當的。宋省長卸任前用的一堆閒置停車場,陳水扁任內一堆蚊子國際機場,都是這種邏輯的產物。
這次蔡英文被踢爆「在當年行政院副院長任內主導動用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宇昌生技,卸任院長後又轉入宇昌生技當董事長」案,其實已經把她的清廉假象給戳破了。
新聞見報之後,蔡英文本人,及民進黨全體,都針對宇昌生技案進入最高規模的戰備狀態。
首先,蔡英文強調一切「絕無不法」;
其次,民進黨代替宇昌生技業內人士發言「公司獲利正常」,以及「國發基金獲利七億」;
再來,蔡英文強調自己「並未獲取暴利」:
接著,蔡英文強調「如有不法,政府怎會繼續投資?」;
最後,蔡英文定調這是「政治追殺」,更是「人格謀殺」。
從新聞見報後民進黨人的各種應對看來,蔡英文跟民進黨人都很清楚:這場戰役如果蔡英文守不住,蔡英文總統大選一定會輸。所以蔡英文的生死存亡,全部繫於這一場戰役之上。這毋庸置疑。
然而,這個案子最核心的爭議點,其實終究在於蔡英文當年有無「不當得利」,有無「球員兼裁判」。若有,則蔡英文就難逃「損公謀私」的責難。
只不過,無論是蔡英文也好,民進黨人也好,始終都不敢針對這個點上作出澄清。因為事實上,蔡英文當年以副院長身份主導一切,並將整個案子簽為極機密件,而且也確實以此得利。
蔡英文以行政院副院長身負主導一切,這是事實。違背常理地把案子簽為「極機密」,這也是事實。蔡英文家族因此得利,這更是事實。
但整個案子最重要的關鍵,終究只在於「有無不當得利」一點上。
民進黨人認為「蔡英文作為行政院副院長,並非衛生署長或國科會主委」,所以認為旋轉門條款並不適用蔡英文及其家族;然而,這種論點,比「陳水扁作為總統,不直接負責金改業務,所以收錢不算受賄」還要難以成立。
畢竟,陳水扁終究只能通過「左右行政院人事」的方式,來逼迫財政部長以及相關官股代表賤賣國有銀行的股權,相關公文上終究沒有陳水扁的簽章;但宇昌生技案確實蔡英文具名主導。倘若這樣都不適用旋轉門條款,那以後行政院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大概就是最吃香的閣員了,因為他沒有主管任何部會,也就是任何相關業務他都可以去插乾股、喬人事啦!
蔡英文強調,宇昌生技案一切合法。但這是屁話。因為當時的「法」就是她主導搞出來的。國民黨當年派特務抓人、刑求,也言之鑿鑿地說是「合法」,但「惡法亦法」絕非民主國家所謂的「法治」;同理,「球員兼裁判」所搞出來的「合法」,也絕不是真正的「法治」。
若蔡英文所謂的「一切絕無不法」,其標準只跟當年搞白色恐怖的國民黨相當,那選民何必選她來取代國民黨?
其次,民進黨人強調「宇昌生技獲利正常」及「國發基金獲利七億」云云,這是有爭議的說法。
誠如前述:生技產業的創投,是一個非常高風險的事業。只要最後藥品沒有順利上市、對手領先上市,或是上市後發現有重大瑕疵,則投資就很可能血本無歸。宇昌生技成立至今,經過幾次增資,並且完成興櫃公開發行,但在財務報表上卻始終沒有獲利。
宇昌生技2007年成立,至今大約將近五年。然而,在過去的三年總共三十多個月份中,宇昌生技只有在其中六個月份有營業收入,而且總額不超過五十萬元。宇昌生技目前的股本大約是十九億多;一間規模達到十九億的公司,卻只有總共不到五十萬的營業收入,而且成立至今每年的財務報表都是虧損的,那它到底怎麼可能幫國庫獲利呢?
既然宇昌生技至今尚未開始賺錢,未來也沒辦法保證一定能賺錢,民進黨人究竟如何得出「國發基金獲利七億」的結論呢?原來,民進黨人是根據宇昌生技在「興櫃市場」的股票成交價來計算。
用股價來計算公開發行公司的價值,這得到的是「市值」。宇昌生技目前股票的參考價大約是32元,換算成市值大約是六十億。儘管宇昌生技因為幾次增資後,使得國家發展基金的持股比例逐漸減少,但若用國家發展基金最初投入三億來算,說是獲利七億,倒也不算說謊。
然而,這是一個假的帳面數字。除非國發基金能夠順利地用該股價賣掉手中持股,否則「市值」絕對不等於「國發基金的獲利」。宇昌生技現在是用「中裕新藥」的名字在「興櫃市場」公開發行。「興櫃市場」與一般大家熟知的股市「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的「競價交易」模式不同:它是由推薦證券商先行報價,投資人參考其報價後,再透過證券經紀商與推薦證券商「議價交易」。
換句話說:民進黨人現在拿出來說嘴的,只不過是參考用的「報價」。國發基金若真的要出脫變現手中宇昌生技的持股,還得看有沒有人願意買,以及願意用多少錢買,為此來議價。
倘若宇昌生技的藥品最近就有很大可能性成功上市,而且市面上沒有能與之競爭的對手,那麼它的股價就有可能暴漲;反之,倘若已經有對手發行類似藥品,則宇昌生技的股價就會一路狂跌。
更何況,假設國發基金現在真要把宇昌生技的持股出脫,則「國發基金要出脫大量持股」這件事情本身,就會使得股價狂跌(因為供給量增加)。
因此簡單地說:國發基金投資宇昌生技,現在到底是賺是賠,根本無從判斷。
既然國發基金投資宇昌生技的報酬率是正是負還未可知,民進黨人說「國發基金因此大賺」就是一種不正確也不負責任的言論,或至少是有爭議的言論。
坦白說,像宇昌生技這種到現在都還沒作出產品,也都還沒開始有任何營業收入的公司,要想靠它的股票賺錢,只有一種方法:就是把股票賣給下一個願意出高價購買的人。在這種「Who is the sucker?」的遊戲中,只有那些能夠「提早進場,引誘一堆笨蛋跟進,然後趁著泡沫還沒破掉之前,就要想辦法把手中持股出脫,倒貨給別的笨蛋」的人,才是真正的贏家。
宇昌生技這個泡沫現在還沒破掉,所以暫時不知道誰才是最後的輸家(國發基金到目前手上還有持股,所以很可能未來行政院就是那個最後的笨蛋輸家);但蔡英文在整個案子都還沒成形的時候就進場,然後幾個月內海賺一票後就獲利了結出場,可見她已然是這場遊戲中的大贏家之一。
為什麼蔡英文可以贏這一波?因為她非常清楚地知道,有一個大笨蛋,絕對會用更高價買進她當初進的宇昌生技。這個大笨蛋是誰?就是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什麼蔡英文知道這個笨蛋一定會買,而且會用更高價買?因為蔡英文是當時的行政院副院長,同時還是行政院主導宇昌生技投資案的主要負責人。
無論旋轉門條例是否適用蔡英文身上,蔡英文都利用自己的「裁判」身份,知悉並主導了整個遊戲規則:自己左手先買進,然後右手高價賣給自己主導的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這種穩賺不賠的生意,就叫做內線交易。只不過,一般證券規範法規,只會規範已經成立的公司股票;恰好,蔡英文自己大搞內線交易的時候,宇昌生技還沒正式成立,所以還不一定就定得了她內線交易罪。
從這裡頭綿密的手法來看,蔡英文不僅非常熟悉法律,而且還很懂得如何主導法律來創造出足以讓她及家人悠遊獲利的空間。
不過蔡英文並不貪婪,她投入七八千萬(亦有人說她投入約三億)零風險地大賺一千多萬後,就獲利出場了(年化報酬率大約有10%,算是很不錯的成績;但更重要的是這筆投資幾乎完全沒有風險,這更是漂亮!);把整個宇昌生技案丟給國家發展基金,以及那些後來進場的金主去玩:
國家發展基金對宇昌生技的投資案,除了繼續支持下去外,已經沒有回頭空間了:若是現在行政院認賠撤資,則敗戰責任不會是在陳水扁、蘇貞昌或蔡英文身上,而是在馬英九與吳敦義身上;繼續投資下去,則或許還能賭看看宇昌生技的新藥是否能夠順利上市。
如果宇昌生技的新藥未來能順利上市,則投資者會賺到錢,國家發展基金也可以有所獲利,相關的學者賺到大筆經費與學術credit,蔡英文本人可以收割「先見之明」與「建設有功」的美名,而臺灣的生技產業如果運氣好的話,也許可以稍微因此而有所提昇一點點。
到底是誰說蔡英文是天真的學者?這話可笑至極啊!人家小英明明就是一個披著小豬外皮的大野狼呢!
當然,這個假面具是絕對不能被選民看破的。所以在被看破之前,一定要先徹底抹黑對手,把對手所提出的一切指控都說成是「政治謀殺」。這個道理,「中平無敵」花鐵幹不是老早就在《連城訣》中說過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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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這麼多人因為國民黨強攻服貿協議而號召集結包圍立法院,不禁失笑。這次是國民黨自己踢到鐵板,怪不得別人。只不過,我對於國民黨這次到底踢到什麼「鐵板」的認知,或許與絕大多數人有點不同。 一般人可能以為,國民黨這次自己粗暴違法通過兩岸服貿協議,引發民怨,所以才會招來公民團體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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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版: 上期 與 下期 。) 誠如眾知:美國推「美元穩定幣」(USD-based StableCoin)的目標,是利用監管的行政力量,去逼發行商把持有美債或美元現金(或直接以這兩者為標的的基金)綁定為穩定幣的發行準備,從而在發行商對市場圈現金熱錢的過程中,同時擴大美元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