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3日
穩健幣雜談(2025-07-23)
誠如眾知:美國推「美元穩定幣」(USD-based StableCoin)的目標,是利用監管的行政力量,去逼發行商把持有美債或美元現金(或直接以這兩者為標的的基金)綁定為穩定幣的發行準備,從而在發行商對市場圈現金熱錢的過程中,同時擴大美元在全球的供給量。
這當然是一種惡意通膨的陽謀。而對抗這個陽謀的方法,就是發一個「類似的東西」也來圈現金熱錢,爭奪市場上的熱錢,但偏偏這個「類似的東西」的發行準備,卻不直接綁定美元或美債。
這樣一來,美國想濫發美元的陽謀就沒辦法順利實施,或至少會大打折扣。
我姑且將這個所謂的「類似的東西」,稱為「穩健幣」(RobustCoin)。
下面,我且談一下我對於這個穩健幣的設計構想。
合先敘明:本文先姑且不討論類似穩定幣的東西的使用用途或人們持有它的理由。
與此同時,本文假設人們就是有需求、要拿自己在地的金錢或資產,去購買或兌換一個類似穩定幣的東西。
此外,本文也姑且假設:持有類似穩定幣的東西的人們,基本上並不生活在美元區經濟體之中,又或者其主要的資產並非以美元形式存在;因為倘若如此,則人們就算有強烈的動機去持有類似穩定幣的東西,也傾向去持有以美元計價的、甚至是受美國政府監管的美元穩定幣,而非其競爭對手。
穩健幣錨定的對象,是以全球主要經濟體的「一籃子法定貨幣」。
目前我的構想是以國際貨幣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的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 SDR。貨幣代碼為XDR)為錨定對象。
也就是說,穩健幣的幣值,應盡可能維持與XDR為一比一的匯率。
由於XDR並非市場上真實流通的外匯法定貨幣,所以無法通過市場交易取得XDR。所以,要想錨定XDR,就只能根據XDR的組成成分,去持有一籃子法定貨幣。
目前XDR由美元、歐元、日圓、英鎊與人民幣五種法定貨幣,根據權重比例組成。
由於美元穩定幣基本上希望發行商以美國國債為主要的發行準備(雖然也允許持有美元現金),因此穩健幣也可以以持有各國國債的方式來做為發行準備。
事實上,目前全球主要經濟體的法定貨幣,幾乎都是信用貨幣,所以幾乎都用國債與其它低風險資產作為各自的發行準備。
所以穩健幣也可以用「持有前述XDR五大成分的國債」的方式,來做為發行準備。
換句話說,穩健幣是以「持有五大國債」與「持有五大法定貨幣」的方式,來達成錨定XDR的結果。至於國債與現金的比重,則由發行商自行調整。當然,所持國債部分,長期、中期與短期國債的組合,也聽任發行商自行調整。
類似美元穩定幣,穩健幣也是不發利息的。因此發行商的利潤,就來自於「持有國債的利息收入」,以及「所持國債在次級市場流通時的折現溢價」。
由於穩健幣錨定的是XDR(或構成XDR的五大法定貨幣),因此即便是在「百分百發行準備」的嚴格監管要求下,穩健幣的發行商,仍然可以從「五大法定貨幣之間的比重」與「五大國債之間的比重」,去套利或調節賺取利潤。
所以穩健幣的發行獲利空間,理論上會比穩定幣要高一些。因為穩定幣的套利空間,被侷限在美國國債與美元之間,而穩健幣則有五種「國債/法定貨幣」的不同組合;所以哪怕是被監管當局強制要求「百分百發行準備」,穩健幣的發行商仍然有很多玩法來套利或獲利。
這個利潤空間,不僅給予發行商誘因、去承擔發行穩健幣並接受監管的責任,也給予發行商充當造市者(market maker)角色的空間。有足夠的造市能量,就能確保流通性;而理論上,流通性越高,商品就可能通過市場交易而回歸商品的真實價值。
也就是說:只要這個穩健幣的流通性夠大,則它就更可能在小波動(哪怕是高頻率的多個波動)的來回震盪中,反映出它長期穩定的價值,也就是XDR的幣值。
問題在於:XDR本身並不在外匯市場上流通,所以它的幣值完全由五大法定貨幣的幣值去組成。而這五大法定貨幣中,除了人民幣之外,都是外匯市場上大量流通的交易標的,而且本身都還有各種離岸市場、次級市場、期權衍生商品。這就形成了一個可能的不穩定風險。
與此同時,誠如前述,倘若我們允許這個穩健幣的發行商,利用五大國債與五大法定貨幣的各自的比重去套利或賺取利潤,則萬一它的操盤手操作失當或失利,而且假設這個虧損部位超過「該穩健幣所持國債的利息收入」,則這就會導致該穩健幣本身幣值的信用危機。畢竟,這個穩健幣並不真的等同於五大法定貨幣本身;其信用來自於監管當局要求發行商保證支付的承諾。
倘若穩健幣發行商的財力不夠、周轉流水不足或資金鏈斷掉,則該穩健幣就會崩解。
也就是說:前述所給予穩健幣發行商的套利獲利空間,恰恰也會成為該穩健幣系統性崩解的風險來源。而且在這個利潤與風險兩者之間,並不存在內生的平衡機制,而完全取決於發行商操盤手的人為判斷。
當然,這種風險,對於美元穩定幣的發行商而言,也是同樣存在的。
只不過,假設美元穩定幣的發行商,不是設在甚麼開曼群島或甚麼離岸紙上公司,而是真實美國境內登記成立的企業,而且其作為發行準備的美元資產,始終都在美國監管當局視線範圍內,則理論上來說,美元穩定幣的發行商,會比“從加密幣發行商轉型而成”的「『擬制穩定幣』發行商」(大多登記在離岸免稅天堂),要比較不容易破產。
一個最簡單的理由是:在美國境內、受美國直接監管的金融機構,其所持有的美元存款,有大概率會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可被納入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FDIC)的保障範圍之內。(尤其是假設「我們現在所討論的所謂美元穩定幣的發行商,本身就是在美國正式登記的銀行」的情形。)
要知道,所謂的穩定幣,不管它宣稱的發行準備的資產組合為何,它終究都只是一個錨定某個(或某幾個)法定貨幣的「代幣」而已;因此,它的信用,完全取決於它服從金融監管的誠意多寡。
美國為了順利自己把美債甩給美元穩定幣的持有者(通過美元穩定幣的發行準備),必然不希望美元穩定幣在市場上失去信用;所以必然會利用各種監管工具(包括現在既有的監管工具),來確保美元穩定幣發行商服從金融監管的意願。
在這種有單一中心化監管的情形下,固然美元穩定幣在操盤套利的空間上被限縮了,但出現前述操盤失利的風險也降低了。
畢竟,假設忽略不計「長此以往,美元的消費力會快速貶值」這種風險,則美元穩定幣的發行商,大可以持有八成或九成的美國國債,留一成或兩成的美元現金周轉就好,然後用國債的利息去支付各種運營上的開支,達成零風險就有穩定被動收入的目標。
反過來說,穩健幣既然在本質上就給予發行商玩五套「國債/法定貨幣」各自比重的空間,其內生的操盤失利風險,就會比單純的美元穩定幣高一些。
但方法總比問題多。
為了降低前述穩健幣發行商所可能的操盤失利風險,我設想了一個解決方式。
我的方法很簡單,就是將穩健幣的所有資產與交易,一律以人民幣作為計價單位;與此同時,穩健幣的發行準備,則完全排除人民幣這個法定貨幣的貨幣發行方的國債。
換句話說,這就是要求穩健幣的發行商,其關於人民幣的發行準備部位,一律只能以現金方式持有;或至少,該發行商無論持有多少規模的中國大陸國債,這些國債都不能充當該穩健幣的貨幣發行準備,而只能被視為是發行商利用資金去投資賺取利息的行為而已。
如果覺得這樣還不夠保險的話,則還可以更增加一個要求:穩健幣的發行準備部位,始終都必須持有超過「當前XDR中人民幣占比」之比例(通常五年調整一次占比。目前是12.28%。)的人民幣現金。
這樣一來,穩健幣的發行商,就必須始終維持一定比例的人民幣現金部位,來因應自己業務上各種出金與匯兌的需求;與此同時,發行商在權衡其餘四套「國債/法定貨幣」的比重時,永遠都必須考慮這四大法定貨幣各自與人民幣的匯兌關係。
因為,當發行商想在某幾個法定貨幣(比方說美元與歐元)的兩套「國債/法定貨幣」比重上玩套利時,它就必須考慮這幾個法定貨幣各自與人民幣之間的預期匯率關係;不然,它就算在前者的套利上賺了錢,卻可能在最終兌人民幣的匯率上虧錢。
由於人民幣在國際外匯市場的流通性不比其餘四大法定貨幣,所以發行商就有動機要儲備較高部位的人民幣在手邊,來沖銷其餘四大法定貨幣各自兌人民幣的波動性。
【按:補了下面六段】
這樣設計的好處在於:由於XDR就是由五大法定貨幣組成的,因此,如果將XDR本身的幣值作為一種計算單位的話,則我們就可以任兩個前述五大法定貨幣之間,計算出一個“各自相對於XDR本身幣值”的絕對的匯率。
比方說,假設一塊XDR的幣值為1.44塊美元,而一塊XDR的幣值為1.23塊歐元,則對於IMF系統而言,一塊美元就可兌換0.85塊歐元。
由於XDR本身的幣值,被定義為是「五大法定貨幣各自幣值按權重比例組成」,因此五大法定貨幣各自都擁有一個“相對於XDR本身幣值”的絕對的“幣值”;也因此,五大法定貨幣之間,也就存在著“各自相對於XDR本身幣值”的絕對的匯率。
當然,這個匯率並非一般外匯市場上的牌價。但它是在IMF內,為了會計沖帳目的、而被認定的絕對匯率。所以,這個匯率的波動,必然是同時連動在五大法定貨幣的幣值上,而且五大法定貨幣彼此之間的匯率,也必然會維持等距。因為XDR就是被這樣定義出來的工具。
也正因為如此,所以,當我們把穩健幣以人民幣計價時,我們就能計算出其餘四大法定貨幣所對應的國債部位的合理折現區間。
換句話說,不管是監管單位,或是穩健幣發行商的管理高層,只要針對每一個這類的「區間」、稍微向外拉出一個上界與下界的示警點位,就能夠輕易監控操盤手是否有過度冒進的問題。
這樣一來,另一個問題又來了:倘若穩健幣的發行準備必須排除中國大陸的國債,而且要求發行商始終持有一定比例的人民幣現金,則發行商持有這麼高比例的人民幣,除了沖銷其餘四大法定貨幣各自兌人民幣的波動性之外,顯然連利息收入與套利空間都沒有。這難道不會打擊發行商的發行意願嗎?
我以為這個問題應該不是很嚴重。畢竟,目前人民幣雖說在國際外匯市場的流通性不算非常好,但也是全球第4~6的支付貨幣,也是全球第5~6大的儲備貨幣。考慮到穩健幣的發行目標,在於穩定地錨定於五大經濟體的貨幣力量,要求持有一定占比的人民幣現金,應該不算不合理。
另外,針對這個問題,我想到的一個解決方式是:穩健幣所持有的人民幣,可以以岸上人民幣、離岸人民幣與數字人民幣三種形式合併計算;因為岸上人民幣與數字人民幣都是由中國大陸政府擔保一比一兌換的法定貨幣,而離岸人民幣因為每天都有一些市場交易上的波動,所以還是可以讓發行商玩點不無小補的匯差套利。
這邊的關鍵在於數字人民幣。
雖然數字人民幣是完全一比一保證兌換的法定貨幣,但它因為是純數字形式,所以本質上跟金融記帳工具沒啥兩樣。
關鍵在於:數字人民幣為了跟SWIFT系統競爭,也為了未來擴大人民幣的國際流通鋪路,目前正在積極搞多軌整合。第一條是中國大陸在推動的跨境銀行間交易系統(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s System, CIPS);第二條是中國大陸正在與幾個國家的央行正在實驗的多邊數字法幣橋(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ies bridges, CBDC Bridges);第三條則是多個中國大陸與貿易夥伴(尤其是金磚成員、RCEP成員與一帶一路成員)各自達成的雙邊貿易本幣結算的記帳系統。
在這三條軌道中,前兩者可以大幅加速跨境支付的到帳速度,也可以大幅降低跨境支付的匯兌成本。第三者則給予使用者使用本地法定貨幣入金或出金穩健幣的便利性與低成本。
這兩點對於穩健幣的發行商來說,其實是很有好處的。
要知道:對於穩健幣的發行商而言,它為了鼓勵顧客購買它的穩健幣,必然會願意接受顧客以本地的法定貨幣來入金。只要這邊入金的法定貨幣(假設是Z國央行發行的Z幣)不是前述五大法定貨幣,就必然會出現Z幣與五大法定貨幣的匯兌行為,從而會產生跨境支付成本與異幣匯兌的交易成本。
非穩定的加密幣也好,穩定幣(無論是否受美國政府監管)也好,這些東西大多都以美元計價;也因此,對於生活在美元區經濟體中、或手頭資產大多以美元計價的顧客而言,持有這類美元代幣的匯兌成本不高。
但對於那些並非生活在美元區經濟體中,或手頭資產並非以美元計價的顧客而言,她們若想要持有這類美元計價的加密幣或穩定幣,每一次入金與出金,都必須負擔一次匯兌成本與跨境支付成本。
有很多時候,顧客以為自己不用負擔這類成本,是因為她們以為發行商為了促銷而自行吸收了這類成本。但很多時候,並不是發行商自己吸收了這類成本,而是她們因為手頭有很多不同貨幣的現金儲備,所以用自己手頭的現金,去回應異幣的入出金需求。
換句話說,這類加密幣或穩定幣的發行商,其實是在扮演「地下匯兌商」的角色。
顧客以為走這類地下匯兌的管道,可以免手續費或免交易成本地達成跨境支付或異幣匯兌的結果。但天上並不會白白掉餡餅。這種地下匯兌的最大風險,就是它可能吸金集資到一定程度後,發行商就無預警捲款破產跑路了。
加密幣這樣搞就算了,反正顧客要嘛想貪不受政府監管的自由,要嘛想薅下一個接盤蠢蛋的羊毛。願打願挨。但一個打著「穩定」為名的東西若這樣搞,那就問題大了。
實際上,穩定幣因為目標是綁定某種或某些法定貨幣,因此本質上也不是與顧客對賭,所以沒有任何動機搞地下匯兌,或為了造市而與顧客對賭。
與此同時,當美國政府介入監管由美國境內發行商發行的美元穩定幣時,發行商自然也不可能搞與顧客對賭或地下匯兌之類的勾當。
所以正規的以美元為計價的穩定幣(無論是否受美國政府監管),發行商都必然會要求顧客自行負擔入金與出金時的匯兌成本與跨境支付成本。
美元目前的跨境支付,基本上還是走SWIFT系統。而SWIFT系統一般大約1-5個工作天才會到帳,而且手續費大約佔支付總額的1-3%。
相比之下,如果走中國大陸在推動的CIPS系統來作跨境支付,則一般可以在幾分鐘內到帳,最遲通常當日內可以到帳,而手續費大約佔支付總額的0.001-0.002%。
由此可知,以人民幣計價,搭配CIPS系統作跨境支付,其實交易成本與手續費可以節省九成以上。
至於異幣匯兌的部分,對於目前生活於金磚成員、RCEP成員或一帶一路成員等經濟體中的顧客而言,未來有可能可以直接以本地的Z幣記帳的方式來入金或出金(目前還未必可以);這樣一來,穩健幣就會比一般的穩定幣(無論是否以美元計價,也無論是否受美國政府監管)更可能發揮、人們所吹捧的「下一代支付工具」的功能。
(雖然我完全不相信有任何穩定幣能發揮這些人所吹捧的這類支付工具的功能)
誠如前述,我這個穩健幣的構想,一開始的目標就是希望弱化或破壞美國靠美元穩定幣來濫發美元的陽謀。換句話說,穩健幣的設計,最好也能幫助中國大陸降低對美元的依賴。
也誠如前述,穩健幣是通過持有XDR成分的五大法定貨幣(或五大國債)來達成發行準備。其中,自然有美元與美國國債的部位。
在我的構想中,穩健幣發行準備的美元(或美債)部位,因為穩健幣以人民幣計價,所以剛好可以從次級市場上、購買中國大陸的美元外匯儲備,或購買中國人民銀行所持有的美國國債,而不必購買美國財政部新發的美國國債。
也就是說,中國大陸在對美貿易所獲得的美元現金,以後不必非得買美國國債不可,而可以直接賣給穩健幣發行商、來補充其發行準備的美元部位。
換句話說,中國大陸可以利用這個穩健幣,來調節自己對美元與美國國債的依賴程度。
當然,從中國大陸目前的美元外匯儲備與中國人民銀行持有的美國國債的規模來看,我構想的這個穩健幣,即便真能順利發行,其總規模也不足以吸納。
在我最樂觀的想像中,我構想的這個穩健幣,其發行總規模,大概率還是比不上USDT泰達幣的規模(600-1200億美元),更比不上未來由美國政府直接監管的美元穩定幣的總額(預估2千億。但也有人上看2萬億的;只不過,那些人是想像整個美國絕大多數的金融機構與銀行、通通都會把存款或可用資金拿去發穩定幣了)。
(話說,我個人完全不認為未來的美元穩定幣,有任何可能會成長到這種規模。就算美元穩定幣真成為變成加密幣炒家用來獲利了結或停泊資金的港口,但那些資金隨時都會被抽回去炒加密幣;所以加密幣圈與穩定幣圈其實會共同競合同一個大資金池,而非兩者都能大規模增長。但本文姑且不討論這些問題)
退萬步言,即便穩健幣真能成功地從未來的美元穩定幣的圈子中,橫刀搶了一半的現金肉來分食,那充其量大概也只可能達到1000億美元的規模。
由於美元部位只佔穩健幣的發行準備的一部分(美元目前佔XDR成分大約40%左右),所以就算穩健幣真想幫中國大陸調節其對美元與美國國債的依賴,也很有可能只是杯水車薪。這點,是必須要先有概念的。
只不過,饒是如此,未來的事情誰也不敢說死。也許「未來美元穩定幣的總發行規模根本沒辦法像今天這些人吹得那麼高」,而「以人民幣計價的穩健幣又發行得比我最樂觀的想像還要順利」,則在這種情形下,穩健幣就可能可以幫中國大陸調節400-1000億美元規模的美元或美國國債;這相當於中國人民銀行目前所持有的美國國債總規模的5-13%左右。
而由於中國人民銀行目前的趨勢應該還是要長期下來穩健減持美國國債,所以穩健幣可以調節的美元或美國國債的比重可能還會上調。
無論如何,對於中國大陸而言,能夠多一個可以將美元外匯儲備直接轉換為人民幣的管道,沒甚麼壞處。
更何況,發行這樣一個穩健幣,對於已經有發行數字人民幣經驗的中國大陸而言,技術層次上的要求沒那麼高。所以在發行難度不高的情形下,多搞一個不無小補的管道,真的沒有甚麼壞處。
(話說,在我想來,發行穩定幣這類東西的最大難度,在於取得發行許可的執照,以及滿足金融監管當局的規定。加密鍊演算法、架設伺服器、養網路專線等開支,說實話,都不算甚麼。發行商大概得先自籌一定規模的資金用於發行準備,但這部分的資金壓力會越來越小,因為隨著顧客真的入金之後,發行商就可以逐步抽回之前自籌墊補的先期資金了。)
小結一下:
我所設想的這種穩健幣,雖然以人民幣計價,但它錨定的是一籃子的IMF特別提款權成分的五大法定貨幣;而且人民幣計價這點,也恰好可以沖銷其餘四大法定貨幣各自兌人民幣的匯率波動。
此外,由於人民幣與CIPS系統的整合度高,這使得入金與出金的耗時與手續費都大幅縮小。未來還可能利用本地法定貨幣的清算機制,直接以本地法定貨幣入金或出金,從而減少異幣匯兌的成本。
說實話,我個人並不認為全球對穩定幣的需求真有那麼大。最多,就是炒加密幣的一些熱錢,需要有一個可以快速入金出金的資金停泊池子備著。
但萬一我看走眼了,也就是「穩定幣真的莫名其妙大規模地、從全球現行各種銀行與金融機構、吸走了大量存款」,則在這種情形下,美元必然會實質性的大規模通膨,美元的消費力也會大規模銳減;如此一來,所有靠對美國作出口貿易而得到美元外匯儲備的經濟體,都會承受極為嚴重的損失。
所以,為了這種「萬一」,發行一個能與美元穩定幣競合熱錢的「類似穩定幣的東西」,是必要的。而我所設想的穩健幣,就能夠承擔這樣的任務。
我所設想的這個以人民幣計價的穩健幣,對於推廣數字人民幣,以及對於擴大人民幣的國際流通,其實都有正面的助益。
當然,有一說一:這個穩健幣具體能起多大的助益,要看穩健幣最終的發行規模而論。倘若穩健幣最終的發行規模實在太小,則就算真有絕對的助益,其效益也可能可以忽略不計就是了。
但,無論如何,在我想來,發行穩健幣的成本其實真的不高,而萬一前述那個「萬一」真發生了、則穩健幣也可能可以有效發揮對抗的功能。
我知道目前中資企業有四個聯盟打算在香港申請執照發行穩定幣。但我猜想,這幾個聯盟應該都還是以圈現金熱錢為目的,或者是為了「萬一穩定幣這東西未來真火了,自己不能獨漏或落後」之類的考量。
我不認為他們有任何企圖對抗或中和美國靠美元穩定幣濫發美元的戰略目的。
但我希望我對他們這幾個聯盟是看走眼了;希望他們除了「跟風炒話題好圈現金熱錢」以及「提早布局以免萬一穩定幣未來真莫名其妙火了」等考量之外,也能多考慮一下能約束美國不負責任濫發美元的戰略責任。
可惜我對他們應該不會看走眼。
2023年6月17日
隨意刪除個人社交版面別人的留言反而不利追求自己的言論自由雜談(20230617)
有人以為:每個人的版面都是自己的空間,所以有權利決定自己到底要留下哪些留言在版面上。但這種想法是錯的。
理由是:別人的留言,無論內容精彩或幼稚,也無論其是短短數字或長篇大論,只要它具有某種原創性(原創性未必指涉內容為高價值),該言論就被認為享有著作權(雖然未必是著作財產權,但至少是著作人格權)。既然這些著作權不屬於我們,我們為什麼可以任意刪除呢?
假設我們在社交媒體上的版面是公開的,而且談論的不完全是個人性或涉及隱私的事情、而是屬於所謂的公共議題,則當我們允許別人在我們的版面上留言的時候、該版面的社交媒體其實已經具備了「公共討論」的性質了。它在屬性上,其實成為了一種類似報紙社論或專欄作家評論的東西。
在這種情形下,其實我們只不過是一個公共討論版面的管理者,而非該討論的擁有者;因為該版面討論的內容,並不完全屬於我們自己。我們自己的發文或自己寫的後續留言回應,這些當然著作權仍然屬於我們;但別人的留言則不然。
我們實際上是同時擔任「作者」與「公共討論版面的管理者」兩重的身分。而這兩個身分,並不會因為「同時由一人兼任」就出現界線難以區分的問題。
不能區分這兩個角色之間界線的,是我們自己,不是角色的本質。
也因此,當我們任意刪除別人的留言時,其實我們只是假借著「作者」的頭銜、在執行「公共討論版面管理者」的業務;但這是一種對權力的濫用。
任何一種「我的社交版面、我最大」之類的說詞,其實都只是對「我發動的權力濫用」的狡辯與託辭而已。
事實就是:會拿這種說詞作辯護的人,當她(不涉性別)在真實世界中掌握權力(不管是微觀的權力,或是巨觀的政治權力)時,她必然會因為個人價值的好惡或主觀判斷、就濫用手中的權力。
我可以理解:很多人的留言基本上可以說毫無價值可言。我也知道:這個世界上就是存在著許多“你怎麼理性回應都能被謾罵找碴”的槓精存在。
但這些人的行為,終究可以被個案處理;它未必能正當化我們自己「唯我獨尊」與「濫用權力」的行為。
說到底,任意刪除別人留言的行為,終究反映了「我的見解比你的高明、所以你只能閉嘴聽我說」的自大心態。
它本質上不尊重別人,也不將別人視為“與自己平等”的同儕。所以它本質上就是反民主、反自由主義的。
這種「拿自己意志去踐踏別人意志」的行為,其實常常與「在執行業務上使用裁量權力」混唯一談。但這兩者同樣也是涇渭分明的:
後者是為了滿足執行業務(哪怕是「管理個人在社交媒體上的公共討論版面的討論秩序」)的內在目的,所以即便很多決策看起來好像是主觀的,但它終究有目的論式的評估工具可以判斷是否正確或公正。
前者則不存在任何這類的評估工具。它只是單純的由「有權力者」(有管理權限可以刪文)對「無權力者」的霸凌行為而已。
會以為這種行為可以被「個人版面我最大」這種說詞給正當化的人,其實打從骨子裡就是一個惡霸。差別只在於:這樣的人,是否曾經在真實的世界中、對弱勢者逞兇行惡而已。
說得難聽一點:這些人都是潛在的暴君。只要她們可以找到說詞來安慰自己,則,當她們手中確實握有權力時,她們就會對「她們所討厭的人」動用私刑;或甚至不是「私刑」,而是“偽裝成正義”的「公權力」。
「在公共討論版面任意刪除別人留言」如此,「把別人拉進黑名單」也是如此。這兩種行為的目的,終究都在於「阻止任何自己不喜歡的聲音、出現在自己碰巧擁有管理權限的園地之中」。
所以,無論這些人自己如何安慰自己,她們終究只能接受“由自己掌管一切”的一言堂。
可惜的是:在今天這個時代,會幹這類行為的人實在太多了;以至於幾乎絕大多數的人、都已經把這種「不正常」與「惡」、重新定義為「正常」與「正義」了。
但這不是「言論自由市場」假說可以發揮作用的場合;恰恰相反:這樣的心態,其實徹底否定了「言論自由市場」的存在。
於是乎:人們為了滿足個人主觀上的自由、其實把自己往專制獨裁的一言堂上推去、從而永遠地失去了得以享受的言論自由。
何以故?因為暴君與暴君之間,是不存在平等尊重與和平的;它只存在壓制宰制與支配的權力關係。
所以,任何一個其實不尊重真正言論自由的人,她終究不可能被別人尊重其言論自由。當她遇到另一個權力比她更大、手腕更兇狠猛烈的「自己」時,她就會從惡霸淪為受欺凌者。
但她能抗議這不公平嗎?當然不能。因為她自己就是一開始摧毀文明、讓自己退回自然狀態的元凶。
當我們欠缺這種「文明精神」與「平等尊重別人的道德能力」的時候,別人很容易就會知道「別人與我們彼此之間其實不存在文明與秩序,只有赤裸裸的弱肉強食」這點。
於是,除非別人碰巧是個真的道德能力多麼高尚的完人,不然別人只會以「我們如何對待別人」來正當化「別人如何對待我們」的行為。
當我們以為自己用「隨意刪除別人留言或拉黑別人」來追求我們的自由時,其實我們正在摧毀我們的自由、並把我們自己推向徹底不自由的深淵之中。
但大多數人不能理解這點,反而歌頌著這類自我毀滅的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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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篇的內容,其實很多年前就已經提過了。
只能說:世界上絕大多數的人,都不太可能靠自己的覺悟或反思而真正有所改變。
我很不喜歡這樣想;因為這種想法,否定了民主政治的可能性,甚至否定了言論自由的可貴性。
(因為這否定了言論市場假說的存在;而光靠「言論乃人格表現」說,是不足以證成社會何以需要保障言論自由的。)
但顯然世間就是如此。
2023年6月15日
克里米亞1994年公投與1992年兩度制憲雜談(20230615)
1.決議是否恢復到1992年憲法,即克里米亞是一個自治的加盟共和國,而與烏克蘭的關係為兩國間條約的關係?贊成者佔78.4%。
2.決議是否回復到1992年憲法結構下、從而使克里米亞公民同時擁有克里米亞與烏克蘭的雙重國籍?贊成者佔82.8%。
3.決議是否授權克里米亞總統、在屬於克利米亞內部事務的範圍中、當克里米亞法律所暫時無法規範時、得以總統命令逕行立法?贊成者佔77.9%。
正是因為有這三項公投提問的壓倒性結果,所以烏克蘭才會在1995年直接用烏克蘭總統命令、宣布全面接管克里米亞。
在我看來,克里米亞人之所以會在1994年搞這三項公投,是為了對抗所謂1992憲法中關於「克里米亞屬於烏克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類的字眼。
克里米亞在1992當年其實有過兩個憲法草案:
一個打算與烏克蘭維持著條約的關係,所以只是屈服於烏克蘭,而非屬於烏克蘭。這個原本預計以公投方式通過,但烏克蘭施壓取消了該公投,因此這個草案就死掉了。
另一個在大部分內容上與前者無異,只是加上了承認「克里米亞屬於烏克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類的字眼。鑑於烏克蘭當時的強力施壓,克里米亞眼見勢不可擋,所以當時選擇屈服;但這個憲法並沒有通過公投,而是由克里米亞議會以簡單多數片面宣布通過。
所謂合法有效的1992憲法,指的是第二個草案。然而,倘若去除它裡頭「克里米亞屬於烏克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類的字眼,則它基本上與第一個草案沒有太大差異。這也是何以克里米亞人可以接受這個1992憲法的有效性的緣故—如果克里米亞人民可以用公投洗掉前述字眼的話。
沒有人否認「在1992~2014年之間,克里米亞確實被烏克蘭實質統治」這點。但我接連幾篇談的,都是「克里米亞人到底想不想被烏克蘭統治?」的問題。
克里米亞1992年才剛經歷公投、獨立、制憲、被迫接受烏克蘭統轄而修改憲法草案內文四件事情,一年多後馬上就搞公投回嗆烏克蘭。
在我看來,克里米亞人抗拒烏克蘭統治的意願是很強烈的。
如果她們可以,她們寧願獨立於烏克蘭之外。如果實在被逼著不得不接受烏克蘭統轄,則她們寧願認為自己是基於條約而被迫接受的。(類似戰敗國與戰勝國之間的關係)
正因為克里米亞人的態度始終都是如此,所以烏克蘭才會在1995年直接用行政力量強制接管克里米亞,並施壓克里米亞議會修改出“烏克蘭可隨時凍結“的克里米亞1998年憲法。
在這之後,克里米亞人民失去了非暴力的對抗工具。直到2014年「俄國特種部隊空降克里米亞」及「駐克里米亞的烏克蘭軍隊集體變節」(是變節,不是放棄抵抗的投降),才讓克里米亞人民終於又看到擺脫烏克蘭統轄的曙光。
對了,順帶一提:其實俄國自從脫離蘇聯之後,就開始後悔蘇聯當年把克里米亞送給烏克蘭的決定。所以俄國從行政到立法,都作過幾次「否認當年蘇聯行為有效性」的努力。碰巧其中一次就在1992年初;不到一個月,克里米亞就議決了獨立公投;再過幾個月,就宣布了國名與正式獨立。
這應該就是何以烏克蘭馬上在1992年下半、出手施壓克里米亞、並強迫克里米亞取消“原本預計舉行”的憲法草案公投,改成「由烏克蘭施壓下的克里米亞議會單方面通過烏克蘭認可的克里米亞新憲法」的模式。
這就是很多人愛談的所謂克里米亞1992憲法的全貌。
由於1992憲法(第二個草案,不是那個“因為沒能舉行公投議決而死掉“的第一個草案)實在太過欠缺正當性。所以1994年克里米亞人才會搞三項公投來洗掉所謂1992憲法中關於「克里米亞隸屬烏克蘭」的字眼(條約關係、雙重國籍、允許克總統繞開議會而立法)。
然後呢?克里米亞議會在烏克蘭施壓下,於1995年片面宣布廢除總統職位。
作為直接民意的公投,為了對抗被烏克蘭予取予求的議會,所以授權總統可以繞開議會立法;隔年作為間接民意的議會就直接把總統職位廢除了,其後更直接修憲禁止修訂任何會讓烏克蘭不喜歡的憲法與法律。
這聽起來實在很像今天臺灣綠營主政會搞的事情:如果我不喜歡你提的案子,於是我就一直表決下去,直到我喜歡的案子被通過為止。
難怪臺灣有這麼多人認可烏克蘭對克里米亞幾十年來的宰制了。
2023年6月14日
烏克蘭在2014年前讓克里米亞的所謂自治共和國高度“自治”雜談(20230614)
先說明前情:
克里米亞於1992年1月用公投決議回復了自己為「高度自治的加盟共和國」地位,而非僅僅是烏克蘭統轄下的一個行政州。
1992年2月更改國名。5月宣布獨立於烏克蘭外;但隔天就被烏克蘭施壓,要求承認克里米亞為烏克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992年9月,克里米亞屈服於烏克蘭的壓力,正式在憲法承認自己接受烏克蘭的統轄,但強調自己仍是「高度自治的加盟共和國」地位。
1994年3月,克里米亞舉行了三項公投提問;三項提問都試圖挑戰烏克蘭對克里米亞自治地位的壓制,而且三項提問都獲得絕對多數通過。
於是,烏克蘭擴大施壓的力度,並促成了1998年克里米亞的再次修憲。
1995年3月,烏克蘭施壓克里米亞議會,使得克里米亞議會單方面宣布廢除克里米亞1992年3月公投的結果,以及1992年9月由克里米亞議會通過修改的憲法。同時克里米亞議會也宣布廢除總統職位。
1995年6月到9月間,烏克蘭以一系列的總統命令,宣布烏克蘭直接統治克里米亞。
1995年10月,克里米亞議會宣布採行新憲法;但這個憲法並沒有被烏克蘭批准。
1996年4月,烏克蘭終於批准克里米亞可以進行修憲,因為克里米亞議會承諾會修改憲法中的幾個關鍵條款。
1998年10月,克里米亞議會通過了“烏克蘭總統看過並可接受”的憲法修正案(以1995年10月的版本為主,並修正了1996年4月對烏克蘭承諾說會修改的部分)。
1998年12月,烏克蘭議會正式批准克里米亞的新憲法。
2014年3月,克里米亞宣布廢除1998年的憲法,並舉行公投決定究竟要回歸1992年的憲法(作為有真正自治地位的加盟共和國,而為烏克蘭所統轄)?或是直接從烏克蘭徹底獨立,並以聯邦主體地位加入俄國?後者選項得到絕對多數並獲得通過。
那麼,克里米亞的1998年憲法,到底如何定位自己在烏克蘭統轄下的自治地位呢?
首先,克里米亞1998年憲法明定:克里米亞憲法若與烏克蘭憲法或烏克蘭法律牴觸,一律無效;而這類爭端的司法管轄權只屬於烏克蘭憲法法院。
克里米亞的法律、議會決議與內閣決議,其法源完全來自烏克蘭憲法與烏克蘭法律,其次才是來自克里米亞憲法。因此,倘若克里米亞的法律、議會決議或內閣決議與烏克蘭憲法或烏克蘭法律有所牴觸,則一律無效。
烏克蘭總統可以單獨判斷克里米亞議會與內閣的一切法律行為之合法性與有效性。如果烏克蘭總統覺得這些法律行為有問題,烏克蘭總統可以暫停克里米亞議會或內閣的一切法律行為;如果有人質疑烏克蘭總統的這類判斷,應由烏克蘭總統決定是否向烏克蘭憲法法庭、申請複審該判斷。
與此同時,烏克蘭總統可以單獨廢除克里米亞內閣的一切法律行為。
此外,克里米亞議會成員的地位與職權合法性,完全由烏克蘭法律決定。烏克蘭議會甚至可以隨時終止(或宣告提前結束)克里米亞議會(因此也包括克里米亞內閣)的任期。
克里米亞議會被認為有法律義務、要在“發現克里米亞法律或行政命令與烏克蘭憲法、烏克蘭法律、烏克蘭總統命令、或烏克蘭行政部長會議的決議有所牴觸時”、主動暫停該克里米亞法律或行政命令,並主動向烏克蘭總統申請廢除該克里米亞法律或行政命令。
更者,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的一切法律行為,都只是代行烏克蘭總統在克里米亞地區的意志。
在此框架下,克里米亞境內的一切社團(包括政黨)與公民活動,均不得違反烏克蘭法律(或明確由烏克蘭法律授權為之的克里米亞法律)。
作為一個所謂的自治加盟共和國,克里米亞沒有任何獨立的外交空間。所以,所有“涉及克里米亞”的烏克蘭境外事務,其決定權力完全專屬於烏克蘭;不過克里米亞被允許可以提出要求參與討論「在決策過程中的原則問題」(但接不接受、要看烏克蘭是否樂意)。
克里米亞可以擁有自己的司法系統與陪審團制度,但其法源與程序都必須基於烏克蘭法律。
克里米亞可以擁有自己的民選公職職位,但其法源與程序都必須基於烏克蘭的公務人員法。
克里米亞可以修憲,但只能以「克里米亞議會內的相對多數決」方式為之,而且修憲必須經過烏克蘭議會的批准。(所以任何烏克蘭不歡迎的憲法條文,烏克蘭都可以輕易操作議會議事而廢除或修改)
整體估算起來,其實2014年以前的所謂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其自治的權力,大致上差不多就跟回歸後的香港特區政府差不多;它遠遠不如美國的州;甚至不如加拿大或澳洲的省。
說得難聽點:就連港英時代的香港總督,其對香港殖民地的統治權力,還比克里米亞的議會與內閣對所謂的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的統治權力、都還要大上那麼一點。
香港總督只對英國女王與國會負責,而不是內閣。香港總督被認為是英國女王在香港殖民地上的全權代表,並兼任英軍在香港殖民地的總司令。英國總理雖然可以建議、但不能任命或免職香港總督,任免權完全屬於英國女王。
香港總督沒有固定任期,而且同時兼任行政局(類似殖民地上的內閣)與立法局(類似殖民地上的議會)兩者的主席與委員;行政局與立法局對香港總督只有建議權,一切行政與立法,完全由香港總督意志決定。
(在香港回歸前,英國把立法局改制為直選,並且可以單獨立法;不過香港總督仍然擁有否決立法局通過的任何議案與法律案的權力。)
香港總督擁有全權任免香港一切行政官員的權力。此外,香港總督還擁有“以英女王名義”而將政府土地賞予私人(或機構)的權力。
當然,香港總督從來都不是香港人或華裔人士。在這點上,克里米亞可能還可以吹噓「自己比香港要多自治一點點」。
無論如何,所謂的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其實只是一個“把基本法稱為憲法、把立法會稱為議會、把行政長官稱為內閣”的另一個香港特區政府而已。
它當然不能說不是一個自治法人,但它絕對不是甚麼有獨立主權的「共和國」。
最重要的是:它一開始並不是自願變成這種地位的,而是先在「烏克蘭在1995年開始、以烏克蘭總統行政命令接管了克里米亞一切權力」的事實出現後,才在烏克蘭的容許下、由克里米亞議會修憲(以議會內的相對多數決為之,而非公民投票)補正烏克蘭統轄的合法性(在這期間,克里米亞議會還不被烏克蘭准許提出“烏克蘭不喜歡”的修憲草案)。
如果我們質疑「克里米亞2014年的公投,因為是在『俄軍佔領克里米亞、並獲得當地烏克蘭部隊叛變支持』的事實先發生後、才舉行的;所以該公投不應該被視為具有合法性」,則我也不知道何以我們應該無條件認為「克里米亞在1998年以議會內的簡單多數決所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就具有合法性。
要說,克里米亞2014年搞的是全民公投,而且公投提問還沒有預設「本公投結果必須經俄國批准後方可生效」之類的前提。
在我看來,如果我們非得承認克里米亞1998年的憲法有效,則我們也應該承認2014年的公投有效。
反過來說,如果我們要堅持「被外力施壓或脅迫而作成的民意表述無效」這點,則我們不僅應該認為「克里米亞2014年的公投」無效,我們也應該認為「克里米亞1998年的憲法」無效;我們甚至應該認為「克里米亞1992年憲法中,被烏克蘭施壓後插入的『克里米亞屬於烏克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條款字樣」無效。
因此,克里米亞的地位,就應該直接回到1991年公投通過的民意,也就是「作為一個獨立於烏克蘭之外的自治加盟共和國,並高度願意加入蘇聯或獨立國家國協等超國家法人體」。
但今天若要推翻整個克里米亞從1992年到2014年的一切統治事實,想必一定會形成各種各樣的困擾與麻煩。
所以,比較可行的替代方案是:承認「克里米亞1992年的公投」有效,承認「克里米亞1992年的憲法」有效、承認「克里米亞1998年的憲法」有效,並承認「克里米亞2014年的公投」有效。
當然,今天的烏克蘭大概不能接受這樣的邏輯。但問題是:為什麼烏克蘭要堅持統轄一個“烏克蘭宣稱屬於不同於烏克蘭自身民族”、“烏克蘭對其最初的統轄,完全基於外部大帝國的專斷處置,而非自己的意志,更非被統治者的意志”、“烏克蘭自從統轄之後,必須長期一直靠欺瞞、背約、施壓、脅迫,並竭盡所能剝奪其自治空間、才得以順利統轄”的地區呢?
我不知道。也許,是想要合法地在境內豢養一群地位不如烏語區人民的奴隸?
2023年6月11日
蘇聯時代的的自治加盟共和國仍為主權國家雜談(20230611)
就我所知,克里米亞的獨立行動,有過好幾種模式。它主要以「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形式存在,但也曾經以獨立的「完全主權國家」的形式存在過。
很多人以為「自治加盟共和國」不是一個正式的主權國家。它其實是。
只不過,在蘇聯的框架下,主權國家不是“孤立於蘇聯之外的、獨自面對其它主權國家”的國際法法人;或者這樣說:「自治加盟共和國」是獨立的主權國家,但蘇聯是統攝於這些主權國家的聯合體法人。
例如,蘇聯時代的烏克蘭與白俄羅斯,都只是「自治加盟共和國」,與其它「自治加盟共和國」在蘇聯境內完全平行。但在蘇聯時代,烏克蘭與白俄羅斯都是「自治加盟共和國」,也都擁有聯合國席次。
事實上,蘇聯當初其實想要讓它轄下的所有「自治加盟共和國」都單獨加入聯合國;只是美國不准。所以美蘇談判後,才搞出蘇聯「一國三席」的作法。
因此「自治加盟共和國」在國際法上完全是獨立的主權國家,只不過這些「自治加盟共和國」未必會被國際承認擁有聯合國席次。
如果一定要類比的話,當年的蘇聯,其實類似今天的歐盟(但蘇聯對其轄下「自治加盟共和國」的管控能力,遠遠強於歐盟);我們不會說德國法國因為隸屬歐盟、所以就不是獨立的主權國家。
對於蘇聯而言,這些「自治加盟共和國」確實是獨立的主權國家,只不過被自己這個超國家聯合體所管轄。
對於西方而言,這些「自治加盟共和國」雖然是獨立的主權國家,但除了烏克蘭與白俄羅斯之外,西方不會在國際外交上、繞過蘇聯而與這些「自治加盟共和國」進行互動。
總而言之,這些「自治加盟共和國」確實是主權國家,但頭上仍然有著個蘇聯管轄,而且未必擁有聯合國席次。
在蘇聯建立的時候,克里米亞最初就是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
但二戰後,蘇聯廢除了克里米亞的「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地位,改制為「行政州」,並將之歸入“同樣是蘇聯轄下”的「自治加盟共和國」的烏克蘭中。
請注意:在這個時候,克里米亞並不是以「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地位改隸烏克蘭的,而是先被廢除「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改制為「行政州」、然後才被轉移管轄權給烏克蘭。
在蘇聯即將解體的時候。克里米亞舉行公投,並決議自己從烏克蘭轄下的「行政州」地位獨立,重新成為「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這是戰後克里米亞的第一次獨立行動:有公投、有通過、有宣布獨立、是獨立的主權國家、但仍然希望加入新的、類似蘇聯的「超國家法人體」的管轄之下。
再請注意:在這個時候,烏克蘭尚未從蘇聯獨立,而且蘇聯也還沒有解體。
所以烏克蘭此時仍然只是一個蘇聯轄下的「自治加盟共和國」(雖然擁有聯合國席次)。因此這個時候的烏克蘭,並不能統轄另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
但烏克蘭為了安撫克里米亞,雖然知道自己作為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並不能統轄另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但還是承諾說要給予克里米亞在自己境內擁有高度自治的地位、並承諾要視之為「自治加盟共和國」。
兩個月後,蘇聯舉行公投,決定是否要結束蘇聯這個「超國家法人體」的存在。但有資格舉行公投的,是當時蘇聯境內一干「自治加盟共和國」;克里米亞並不在此列。
當時蘇聯公投的目的,除了結束蘇聯的存在之外,也試圖決定原本蘇聯轄下的「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國際法地位。
由於當時的公投是由「自治加盟共和國」各自舉行的,所以大部分「自治加盟共和國」同意在蘇聯解體後、繼續以「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地位存在、並參與成立另一個新的、類似蘇聯的「超國家法人體」。
然而,在這些「自治加盟共和國」中,有些不希望在蘇聯解體後繼續以「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形式存在,而是回到蘇聯成立前的「完全主權國家」地位。波三就是這些「自治加盟共和國」的代表。
當年年底,蘇聯在統計了各「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公投結果後,宣布蘇聯解體。不久後,波三宣布徹底獨立,而且拒絕加入新的、類似蘇聯的「超國家法人體」。
烏克蘭也在這個時候公投獨立。不過,烏克蘭隨即加入了一干“除波三與喬治亞之外”的「自治加盟共和國」、共同組成了獨立國家國協。
自此,蘇聯時代的「自治加盟共和國」成為歷史,大家都成為「完全主權國家」。
但在蘇聯已經公投完畢、確認即將解體、但尚未正式解體的時候(應該是九月),烏克蘭趁勢施壓、逼克里米亞議會片面宣布放棄“克里米亞年初才通過”的獨立公投(即獨立於烏克蘭之外、重新回到「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地位)、重新承認克里米亞的主權回歸烏克蘭(當時還是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尚未成為「完全主權國家」,更不是「超國家法人體」)。
問題在於:根據蘇聯(當時尚未解體)的法律,「自治加盟共和國」如果要脫離蘇聯,必須要以正式的公投決議。而此時烏克蘭只是施壓、逼著克里米亞的議會片面宣布「克里米亞主權歸屬烏克蘭」,並非讓克里米亞依照法定程序舉行公投。
當然,有人質疑:年初的克里米亞公投(宣布獨立於烏克蘭之外,重新回到「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本身就沒有得到烏克蘭的允許,也沒有得到蘇聯的承認,所以無效。
這樣的承認不是沒有根據。只不過,當時的蘇聯自己正忙著搞解體公投,光是要說服「自治加盟共和國」在公投後繼續留在新的、類似蘇聯的「超國家法人體」、就已經一個頭兩個大了,後來還因為解體而面臨了蘇共的政變;所以當時的蘇聯並沒有對於克里米亞年初的獨立公投多作理會。
無論如何,當時的克里米亞議會終究是在烏克蘭的施壓下,片面宣布「主權歸屬烏克蘭」(而克里米亞議會當時其實沒有任何合法合憲的正當性作此宣告)。儘管如此,克里米亞百姓並未完全屈服。
一兩個月後,克里米亞出現了正式登記的政黨,目標是要得到蘇聯軍方黑海艦隊的支持、好讓蘇聯正式承認克里米亞年初公投決議的「獨立於烏克蘭之外,重新回到「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如果蘇聯不承認年初的克里米亞公投,這些人打算在克里米亞再次舉行一次公投。
幾個月後,蘇聯解體。不久後,烏克蘭宣布獨立。這些人「爭取蘇聯承認克里米亞作為『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的目標不再可能。
然而,在這些人的努力之下,克里米亞的議會再次放棄「主權歸屬烏克蘭」的片面宣布,又一次宣布克里米亞「獨立於烏克蘭之外」;而且這一次宣布自己不再只是「自治加盟共和國」,而是「完全主權國家」。
請注意:在此時,蘇聯已經解體,而過去所有的「自治加盟共和國」、此時都已經成為「完全主權國家」了(包括烏克蘭)。所以此時的克里米亞當然不會再宣告自己是「自治加盟共和國」,而只會宣告自己是「完全主權國家」。
由此可知,克里米亞的獨立運動,一直都把自己對標於蘇聯轄下的「自治加盟共和國」同行;也就是說:克里米亞的獨立運動,從來都是要擺脫「自己被烏克蘭統治」的狀態,更是要「讓自己處於與烏克蘭平等平行的狀態」。
當烏克蘭只是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的時候,克里米亞的獨立運動就宣告自己也是另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而當蘇聯解體、烏克蘭成為「完全主權國家」的時候,克里米亞的獨立運動也就宣告自己是另一個「完全主權國家」。
當然,克里米亞的獨立運動,從來都沒有「想要徹底擺脫蘇聯的一切、因此絕對不加入新的、類似蘇聯的『超國家法人體』」這種想法(那是“蘇聯解體後”的波三的想法,不是克里米亞的)。
但烏克蘭仍然不承認克里米亞的獨立。碰巧,當時剛從蘇聯轉型的俄國、也不想要為了克里米亞而破壞自己與烏克蘭的聯盟關係(當時俄國需要烏克蘭與白俄羅斯的支持、好號召前蘇聯轄下的「自治加盟共和國」們、共同加入後來的獨立國家國協)。
所以俄國介入調停,要求克里米亞再次放棄獨立宣告;作為代替,烏克蘭承諾將克里米亞視為是「自治加盟共和國」。
克里米亞為了對抗烏克蘭與俄國的聯手施壓,試圖發動第二次的獨立公投;但克里米亞百姓扛不住烏克蘭與俄國的聯合壓力,於是放棄舉行“以「完全主權國家」地位存在”的公投,改舉行“以「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存在”的公投。公投結果是以「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接受烏克蘭的統轄。(但其實這次公投提問的主文,尤其是「接受烏克蘭統轄」相關的文字,是在公投前夕、臨時被克里米亞議會插進公投選票上的)
在國際法法理上,克里米亞的這次公投決議,會將烏克蘭提升成為是一個“其下可以統轄「自治加盟共和國」”的「準·超國家法人體」。不過,其實這並不會真正造成烏克蘭在國際法上法人地位的困擾—因為烏克蘭對外完全不承認克里米亞具有真正意義上的「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
儘管烏克蘭當年確實曾經以此對俄國與對克里米亞百姓作出承諾,而且克里米亞百姓也確實信以為真地以公投決議作為回應;但烏克蘭在境內其實從來都不承認克里米亞是個「自治加盟共和國」,而只視之為一個「行政州」。
理由很簡單:當時的烏克蘭不是一個超國家的法人體,而只是一個「完全主權國家」;因此烏克蘭不願意、也不可能在自己境內統轄另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儘管烏克蘭確實以此承諾俄國與克里米亞百姓。
確實,烏克蘭在克里米亞1992年的公投(決議以「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接受烏克蘭統轄)後,形式上給予了克里米亞類似「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地位(最關鍵的特徵是:克里米亞被允許可以制定自己的憲法);但有兩個證據顯示烏克蘭並沒有誠意真正遵守它當年對克里米亞的承諾,而兩個證據都與克里米亞1998年【按:這邊是我記錯了,應該是1994年】的另一場公投(有三個提問)有關。
在這場1998年【按:這邊是我記錯了,應該是1994年】的公投中,克里米亞又一次議決了「克里米亞具有『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地位;其與烏克蘭之間的關係,應以雙邊條約決定」的主張。
為了彰顯這個主張,克里米亞這次同時也以公投決議了「克里米亞共和國的總統,可以在那些“不侵害克里米亞議會立法權”的事項上、以其行政權的意志、而逕行立法」的主張。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公投提問,是因為烏克蘭從1992年公投(決議以「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接受烏克蘭統轄)開始、就一直試圖壓制克里米亞的獨立運動;因此,烏克蘭在1995年,就直接單方面宣告「烏克蘭總統,可以以單獨的行政命令、統治整個克里米亞」。
也就是說:烏克蘭單方面就凍結了克里米亞的一切實質性的自治空間—儘管形式上克里米亞確實曾經在1992年公投決議要以「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接受烏克蘭統轄、而形式上烏克蘭也從那時起就接受了自己境內有克里米亞這樣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存在。
(且容我們姑且不論「烏克蘭既非聯邦國、也非超國家法人體,究竟如何可能實質統轄另一個以『自治加盟共和國』形式存在的主權國家」這點罷了)
第二個證據其實也與此有關。克里米亞在1998年【按:這邊是我記錯了,應該是1994年】的公投中,同時也決議了「克里米亞公民,同時擁有克利米亞與烏克蘭兩者的雙重國籍身分」這點。
由此可知,對於克里米亞而言,克里米亞是以主權國家(無論是以「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形式,或是以「完全主權國家」的形式)的立場,以條約加盟的方式、接受烏克蘭的統轄。這個立場,不管是在蘇聯即將解體的當年,或是1992年在烏克蘭施壓下的妥協公投,或是1998年【按:這邊是我記錯了,應該是1994年】的公投中,其實都是反覆強調的。
然而,烏克蘭從來都不承認雙重國籍這種東西—不管是當時,或是今天。所以烏克蘭又一次地無視了克里米亞的公投結果。
所以,烏克蘭雖然嘴巴上說接納了克里米亞作為「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地位而成為自己統轄的領土,但實際上完全不在乎克里米亞人民的自治籲求,也不給予克里米亞太多的實質自治空間。
其後,2014年烏克蘭出現政變,親俄派的合法政府被瓦解。烏東二州宣布獨立出「盧甘斯克」與「頓涅茨克」兩個「完全主權國家」,並獲得了國際上少數幾個國家的承認(俄國則是在俄烏戰爭開戰前夕才承認)。在這段期間,烏東這兩個「完全主權國家」發起了組成邦聯的倡議,並考慮邀請克里米亞以「完全主權國家」的地位加入。
與此同時,克里米亞也舉行了第三次獨立公投。這次的公投內容是決定:當烏克蘭出現政變、原本的合法政府瓦解的此刻,克里米亞的地位是重回當年公投所決議(但實質上幾十年來一直不被烏克蘭正式承認)的「自治加盟共和國」(因此會將烏克蘭視為是一個“其下可以統轄「自治加盟共和國」”的「準·超國家法人體」)?或是再次脫離烏克蘭、然後以“類似「自治加盟共和國」”的「聯邦主體」地位、接受俄國的統轄。
克里米亞這次公投、之所以不討論「獨立於烏克蘭之外、重新建立『完全主權國家』地位」的選項,有可能是因為「俄國施壓不准」;但也有可能是因為「克里米亞認清:若無俄國的全力支持,則就算公投決議成為『完全主權國家』地位、也不足以對抗烏克蘭;既然克里米亞過去幾十年來、就算是追求獨立、想的也是最終加入俄系的「超國家法人體」,所以乾脆直接以類似『自治加盟共和國』”的『聯邦主體』地位加入俄國」。
我們在這邊必須要釐清「自治加盟共和國」與「聯邦主體」的差異。
前者是正式的主權國家,只不過它受某個「超國家法人體」(例如蘇聯)的統轄。
後者是與美國的「州」類似的地位;它擁有獨立的主權,但因為加入了「聯邦」、因此將自己的主權部分讓渡給了聯邦政府(但自己的主權並未因此消滅或被褫奪)。由於外交權屬於聯邦政府,所以「州」並不擁有獨立的外交權,也不會在國際上被認為是主權國家。
無論是蘇聯時代,或是蘇聯解體後迄今,烏克蘭從來都不是聯邦國家,更不是「超國家法人體」。所以烏克蘭從來都沒有統轄另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國際法法理正當性。它在蘇聯時代沒有,在蘇聯解體後迄今也沒有。
但烏克蘭對克里米亞百姓與當時調停的俄國都作了這樣的承諾,當然,烏克蘭從來沒有遵守過這個承諾,所以烏克蘭倒不必為此而面對國際法法理正當性的挑戰。
無論如何,無論如何,克里米亞顯然已經不再相信烏克蘭當年的「將克里米亞視為『自治加盟共和國』」此一承諾,而是公投決議以「聯邦主體」的地位直接加入俄國。
西方與烏克蘭當然認為克里米亞在2014年的公投決議是無效的。理由是因為「它是俄國施壓的虛假民意」。
只不過,西方也好,烏克蘭也好,其實迄今都沒有解釋過:倘若克里米亞在2014年公投時、倘若最終通過決議的是另一個「以『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接受烏克蘭統轄」,則烏克蘭究竟要如何在國際法法理上、實現烏克蘭當年對克里米亞的這個承諾?烏克蘭是打算改制成為聯邦國家?或是直接成為「超國家法人體」?
不知道。西方不談。烏克蘭對此也不談。「如何尊重克里米亞人長期以來『獨立建國』的意志?」從來都不是西方與烏克蘭關心與在乎的議題。
當然,隨著克里米亞選擇加入俄國,烏東另外兩個獨立國原本「大家一起搞邦聯吧」的倡議,也就無疾而終了;畢竟它們還在被烏克蘭砲轟、自己所宣稱的國土還有一大半被烏克蘭佔領著。
之後的發展大家都知道:俄國承認烏東二國的「完全主權國家」地位;其後與之簽署共同防禦條約;然後在俄軍穩住前線之後,烏東二國再次以公投決議、以「聯邦主體」地位加入俄國。循類似模式加入俄國的,當時還有另外兩個原本的烏東州。
荒謬的是:克里米亞也好,烏東二國也好,甚至是俄烏開戰後才加入俄國的另外兩個烏東州也好,其實它們都循著科索沃模式與波三模式獨立。
差別只在於:烏東二國最初的宣布獨立,並沒有通過公投程序;而克里米亞、另外兩個烏東州則是直接公投決議以「聯邦主體」地位加入俄國。
其中,克里米亞在歷史上更是兩度公投決議要獨立成為「自治加盟共和國」。甚至,在2014年公投中,那個落敗的選項、其實也是「回復『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而非「僅僅是某國轄下的行政州」。
要爭論「『自治加盟共和國』不是『完全主權國家』」是沒有意義的;因為「自治加盟共和國」一直都是主權國家。
當然,蘇聯時代的一干「自治加盟共和國」,最終只有烏克蘭與白俄羅斯被西方承認擁有聯合國席次;但這個國際現實恰恰證明了「『自治加盟共和國就是主權國家」這點,而非否證之。不然烏克蘭與白俄羅斯如何可能擁有聯合國的席次?不然蘇聯當初根據甚麼立場、要求讓其轄下的所有「自治加盟共和國」都申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
無論如何,「自從二戰以後,克里米亞人民一直都追求作為主權國家地位」是個事實。(當然,「能不能如願?」則要看造化與福分)
我們可以否認克里米亞幾次獨立運動的合法性(比方說,「克里米亞用議會單方面宣告獨立、而非訴諸公投」的作法;又比方說「克里米亞因為扛不住烏克蘭的施壓、所以在公投前夕篡改公投提問主文的文字」),但我們不能否認克里米亞人民追求獨立(雖然克里米亞的獨立運動,幾乎都伴隨著「重回蘇聯或俄國」的主張)的意圖與努力。
當西方高興的時候,西方可以支持波三與科索沃以片面公投方式獨立,並宣告這樣完全不違反國際法。
當西方不高興的時候,克里米亞追求獨立的意志與努力,完全只算個屁,反正克里米亞的一切只能由烏克蘭說了算。
恰恰是這種揀櫻桃式的態度,才會一再而再地崩解西方所謂的“建立在規則與原則之上”的國際法秩序。
如果我們真的關心國際法秩序、真的希望避免國際之間退化回自然狀態,我們就應該批判前述這種揀櫻桃的雙標心態。
而這一切,其實剛好可以從「停止稱俄國是侵略者」(可以稱其為俄烏戰爭的交戰一方)開始。
2023年6月8日
俄國普丁未必邪惡,但反俄派很難不本質邪惡雜談(20230608)
但當時蘇聯與後來獨立出來的烏克蘭,已經決定要將克里米亞併入烏克蘭加盟共和國了,所以就逼著克里米亞將自己的效忠對象、從本來的後來叫做獨立國家國協的對象、轉移到烏克蘭主權獨立國家。克里米亞當時被迫同意了;於是其主權被俄國與烏克蘭聯手逼著轉移到烏克蘭手上。
不過,後來克里米亞加盟共和國改變主意了,由議會通過新的憲法,片面宣布獨立,也宣布自己的行政長官為國家元首,並改向俄國申請成為獨立國家國協中的主權成員。該提議甚至曾經一度獲得俄國議會的支持,儘管當年俄國最終仍然決定不承認克里米亞的獨立。
克里米亞當年追求主權獨立的行動,不是口頭上說說而已,是有付諸行動的。雖然該行動馬上就被烏克蘭取締、並在法理上以「烏克蘭議會宣告『克里米亞片面通過的獨立憲法無效』」的方式破壞之;同時該獨立行動也並沒有得到俄國徹底的支持。但克里米亞並非只嘗試獨立那麼一次。
一年多後,克里米亞議會又再次通過一次“那個前兩年自己才剛通過過、但當年馬上就被烏克蘭取締鎮壓說作廢”的同一部主權獨立憲法。所以再次宣布主權獨立。
當然,這個第二次的宣布主權獨立,照樣還是沒有得到烏克蘭的承認,也同樣沒有得到俄國的完全支持。
又一次,當時的俄國與烏克蘭又一次無視克里米亞人民的意願,雙方自行決定克里米亞仍然歸屬於烏克蘭。不過這一次烏克蘭承諾說要尊重克里米亞作為其轄下的高度自治的加盟共和國的地位。
於是克里米亞就不再堅持追求那個“被克里米亞議會前後總共通過兩次“的主權獨立憲法的合法性,而是承認由烏克蘭單方面施壓而舉行並通過的公投結果。畢竟當時已經嘗試過兩次、而兩次都沒辦法突破烏克蘭與俄國的聯手反對。
這邊存在一個後來我們也在兩版明斯克協議中看到的相同模式:烏克蘭用「承認某地區作為擁有高度自治權的加盟共和國的地位」、來交換該地區放棄“已經被該地區正式宣布過”的主權獨立狀態。
只不過,當年克里米亞的獨立,因為沒有得到俄國的支持,所以很快就被烏克蘭與俄國聯手澆熄了,而且澆熄了兩次;而後來烏東二省的獨立,因為得到俄國的支持,所以烏克蘭持續使用武力鎮壓烏東的叛亂,甚至不惜多次砲擊無武裝的人民。
其後,雖然烏克蘭在國際調停的壓力下、同意用明斯克協議這種模式來處理烏東的獨立問題,但實際上我們都知道,不管是烏克蘭,或是號稱是調停國的西方,其實都只是想用明斯克協議來騙烏東百姓放棄抵抗而已,實際上仍然規劃要用北約訓練並武裝的部隊去徹底弭平其獨立。
在我看來,克里米亞人民追求「獨立於烏克蘭之外」的意願,是很明確的;只不過,當年這個意願、幾乎完全跟隨著「與俄國回歸一家」的想法,但這個想法兩度被當年的俄國潑冷水。
後來大家都知道:烏克蘭發生政變,親俄派被趕走了。這次俄國不再重複當年的錯誤,願意接納克里米亞了;於是克里米亞再次舉行公投,決定到底要就此獨立於烏克蘭之外(並加入俄國)?還是要繼續承認當年烏克蘭逼克里米亞吞下的所謂高度自治加盟共和國的憲法?
我們知道,公投結果是高票通過前者。
所以,我們完全可以將2014年的公投,理解成是:當烏克蘭發生政變後,克里米亞不再承認「政變後的烏克蘭」就是當年自己最終委屈下嫁的同一個烏克蘭。
當然,親烏派會說2014年的公投都是俄國用武力脅迫才通過的,所以不是真實的民意。
但,如果這種論調成立,則當年烏克蘭強逼烏克蘭吞下的所謂高度自治的加盟共和國憲法,其實也是在烏克蘭的武力脅迫、以及當年俄國冷眼旁觀的情形下、所形成的虛假民意(或至少是打了折扣的、有限的民意)。
承認當年烏克蘭用武力逼著克里米亞通過的公投,不承認後來俄國支持克里米亞投票的公投,這不是雙標?怎樣才是雙標?
當年克里米亞兩次試圖獨立、兩次都因為「沒有得到俄國支持」且「面對烏克蘭強力施壓」而失敗。
烏克蘭政變之後,克里米亞馬上在“改變主意了”的俄國的支持下、光速通過了獨立公投、並正式宣布獨立然後加入俄國。
無論如何,在我看來,早從蘇聯解體時開始,克里米亞人民顯然一直都不想成為烏克蘭的一部分,而且顯然一直念茲在茲著想要回到俄國的懷抱中。
顯然,克里米亞對俄國始終是真愛,即便當年的俄國曾經對克里米亞如此薄情寡恩。
當然,要爭論克里米亞究竟是「一直含淚等著俄國回頭」?還是「在烏克蘭婆家受了委屈,所以後來才心寒了,但確實曾經也還是願意下嫁的」?還挺有趣的。不過,在我看來,這些歷史細節上的爭論、都不能改變「克里米亞始終心懷俄國」這點。
所以,如果實在很堅持認為克里米亞2014的獨立公投是被俄國用武力逼迫的,其實我們可以支持讓聯合國或大陸出面主辦最新的獨立公投。我個人相信,如果真有這種公投存在,其結果大概率會是「克里米亞仍然想要從烏克蘭獨立出去」,無論最終是否還是要加入俄國。
所以我不認為西方與烏克蘭現在會願意讓克里米亞再次舉辦一次獨立公投,哪怕有聯合國或大陸監督避免俄國因素干擾亦然。
如果大家其實都默認這是最可能的情形,則我不知道現在還繼續爭論「克里米亞2014的公投無效」的意思是甚麼。這些人到底是想確認克里米亞人民真實的民意?還是只是想確保烏克蘭與西方的利益不會被克里米亞的真實民意給破壞?
烏東幾個省的獨立也是一樣:如果今天有甚麼全能的外星人降臨、不准北約繼續支援烏克蘭、也逼著烏克蘭與俄國雙方只能就地停止一切衝突,然後在絕對客觀的第三方的監督下、用公投確認烏東目前所有俄佔區的獨立意願,我相信大部分俄佔區(尤其是烏東二省)人民會高票選擇獨立(包括獨立後加入俄國)。
(我真心懷疑:在烏克蘭炸壩水淹百姓之後,當地百姓到底還有多大可能、仍然會自願選擇繼續待在烏克蘭的主權管轄之下?)
所以西方只能繼續跳針堅持「當時所謂獨立公投無效」的論調,而完全不敢選擇「俄烏完全停火,然後各方真誠詢問烏東百姓的真實民意」這條路。
我不在乎俄國。我在乎百姓的福祉,以及真正意義的民主精神。但顯然西方與烏克蘭並不在乎這些。
更者,即便「俄國也未必真心在乎烏東百姓福祉與民主精神」,那也不會改變「西方與烏克蘭現在絕對不會同意讓烏東俄語區百姓真正自由決定其命運」的事實。
所以那些言必稱「俄國是侵略者」的人,終究只是雙標與道德能力低落的假貨。無論俄國與普丁到底是不是邪惡透頂的存在,那都不會改變那些人的假貨本質。
任何人都未必需要支持俄國或普丁,但任何文明社會中的人,在道德上都應該反對雙標假貨;因為雙標假貨的存在,只會摧毀人類文明中一切美好的事物,只會腐蝕人性中一切可能存在的光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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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與選舉這種大型活動,沒有人主持,是不可能順利運作的。烏克蘭既然自始就是不願意克里米亞離開的一方,所以烏克蘭自然不願意主辦。
剩下就是完全由克里米亞自己主辦,或是非烏非克的第三方插手主辦(或監督)兩種選項。
不相信俄國介入後的公投結果,其實可以呼籲聯合國或公正的第四方進場主辦。
但要堅持說克里米亞人民沒有資格自決,那就會很奇怪。
克里米亞在法理上,並不是自古就自發地屬於烏克蘭的。既然烏克蘭認為烏語與俄語完全不同,因此克也不與烏自古就屬於同一民族。
所以我不認為克沒有追求自決的空間。
何妨讓聯合國或第四方介入,重新確認一次克里米亞人民的意願?
今天的問題是:西方與烏克蘭不准這種事情發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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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思考事情」必須要有歷史常識。
舉個例子:新加坡在二戰之後,從英國的殖民地地位、獨立成為一個主權國家。這是事實性的結果,但不是歷史全貌。
歷史事實是:新加坡先在殖民主英國的許可下,從單純的殖民地,升級成為自治領。
英國要離開東南亞的時候,規劃將新加坡、馬來西亞、沙巴等地合併成一個或幾個聯邦,因此讓新加坡公投決定自己的去留。但公投選票上,並沒有「不加入任何這些聯邦、使新加坡成為獨立主權國家」的地位;因為英國認為新加坡當時只是個自治領,沒資格成為主權獨立國家。所以當時反合併派,只能號召選民在公投上投空白票。
新加坡在加入馬來西亞聯邦後,與聯邦政府多次意見或政策路線不合。馬來族政黨在確認自己不可能在新加坡地區贏得席次後,開始提出驅逐新加坡的建議,並最終在聯邦的國會獲得一致同意。於是新加坡被驅離馬來西亞聯邦,只能獨立。
但新加坡這次的獨立,並沒有再次舉行任何公投,而是由原自治領的行政長官與議會自行宣布獨立建國。
也就是說:此時的新加坡,其實只是一個自治領的片面宣布獨立;但因為它這次得到了馬來亞聯邦的承認、也得到了英國的承認、而且沒有面臨其它國際強權的反對,所以它就因此獲得了主權國家的地位。其正當性不來自於公投之類的直接民意,而是自治領議會的間接民意以及強權的許可。
所以,不懂歷史,就不知道新加坡當年擺脫殖民地處境的過程有多複雜,而只會以為新加坡後來就片面獨立成為主權國家了。
新加坡之所以可以不用再次舉行公投而獨立,是因為新加坡一開始是以自治領的地位加入馬來西亞聯邦的--正如克里米亞一開始就是以高度自治的加盟共和國身分成為烏克蘭的一部分。
雖然當初克里米亞確實有辦過公投才加盟烏克蘭的,但那未必是克里米亞當時的真正意願;因為當時的烏克蘭與俄國都不允許克里米亞獨立--正如新加坡當時也沒有「不加入英國主導的幾個新聯邦組合之一」的空間一樣。
當強權明確施加壓力時,小國或地區的人民意志,很可能確實是受限的。所以俄國主持的脫烏公投會被質疑,正如烏克蘭與俄國聯手逼克里米亞舉行的公投、也未必絕對正當沒有問題。
當然,開弓沒有回頭箭。即便小國或地區的人民終究對抗不了大國或強權的意志、從而只能在很有限的選項中、挑選出自己相對而言能接受的方案。
但這也不代表未來小國或地區的人民就不能再次試著改變。畢竟歷史的發展,有時候會出現轉機。
正如新加坡後來用議會片面宣布獨立一樣,克里米亞當年在先用公投(有限選項)加入烏克蘭之後,也以議會片面宣布獨立的方式試圖脫離烏克蘭。而且是兩次。
與此同時,克里米亞當年又想試圖再公投一次獨立主權共和國的憲法;只不過,烏克蘭與俄國仍然不接受克里米亞辦這樣的公投,所以烏克蘭直接宣布那個要拿來公投的憲法早就被烏克蘭議會廢止了、所以克里米亞沒資格舉行這樣的公投,同時以實力阻止公投活動的進行。
所以克里米亞當年最終並沒有再次舉行脫烏公投。
法理上,2014年的克里米亞是不是烏克蘭轄下的加盟共和國?是。沒人說過不是。
但波三與烏克蘭在脫離蘇聯前,也曾經只是蘇聯轄下的加盟共和國而已,不是?曾經是加盟共和國,難道後來就不能脫離嗎?
如果波三可以片面宣布獨立於蘇聯之外,克里米亞當然也可以。
差別只在於:波三的獨立有西方支持,而克里米亞後來的獨立,只有俄國支持(而且一開始的幾次獨立嘗試、甚至沒有獲得俄國的支持)。
所以這邊的關鍵並不是人民的意願,更不是人民自決的精神,而是大國或強權是否干預?如何干預?
於是問題回來了:如果我們認為、國際法的各種原則,終究還是只能回到大國強權說了算,那我們其實也沒必要談甚麼國際法了。
如果都已經兵戎相見了,那無論看法如何、最終都只能以武力決定。要嘛是烏克蘭與北約勝利,要嘛是俄國勝利,要嘛是僵持不下後讓克里米亞自己決定(但這就等於是俄國勝利);反正只能看武力或實力高低來決定。
國際法與各種原則的存在,是為了避免「各種衝突最終只能靠武力或實力決定是非對錯」這種事情發生。
然而,單挑自己喜歡的部分來談,然後無視對自己不利的部分,這叫做揀櫻桃。這種態度不僅無助於維持國際法秩序,它反而會加速破壞國際法秩序,因為它最終必然會讓大家回到「實力就是道理」這點。
以為自己是在對抗邪惡,但其實自己才是邪惡。這其實挺魔幻寫實的。
短命悲慘的自然狀態仍比後殖民困境下的自我奴化要為可欲可取雜談(20230608)
姑且算是俄烏友好條約確認了烏克蘭的歸屬問題罷了,但克里米亞在那之前,曾經就有過獨立自決的主張,而且也確實在92年宣布獨立過;只是烏克蘭不承認,而且後來俄國介入調停、使克里米亞同意作為烏克蘭轄下的加盟共和國。
所以問題來了:如果前蘇聯轄下的加盟共和國,尤其是波三,可以單方面宣布獨立而脫離蘇聯(甚至否認自己過去幾十年內仍是蘇聯轄下的共和國),則何以克里米亞不行?
因此,不管是波三模式,或是科索沃模式,克里米亞都有片面脫離烏克蘭而獨立的國際法空間。或至少,克里米亞獨立並不是沒有可以訴諸的國際法前例。
當然,西方會說:克里米亞的獨立公投是假的,所以無效。
那要不要現在2023、由聯合國或大陸監管、再搞一次克里米亞的獨立公投看看呢?
你覺得在“烏克蘭對克里米亞斷水斷電四捨五入十年、而且中間還用特工或特戰部隊去克里米亞搞爆炸這麼幾次、現在又炸水壩想毀了克里米亞農業”之後的今天搞獨立公投、親烏派能贏嗎?
大概率不能。所以西方現在只會一直說克里米亞2014的公投無效,但卻不敢讓克里米亞現在再來一次公投。
換句話說:克里米亞人民真正的想法,對西方與烏克蘭而言,根本不重要;那只是個用來攻訐俄國用的藉口而已。
國際法前例不重要,真正的人民自決不重要;重要的,只有西方中心的道德神話與反俄敘事而已。
倘若克里米亞有空間訴諸國際法前例而獨立,則烏東二省也可以,開戰後才獨立的俄佔區也可以。
當然,獨立後要再加盟俄國,也有孤星共和國的前例可以訴諸。
烏克蘭當然反對這一切。所以俄國當然可以訴諸科索沃模式中的北約作風、用實力逼著烏克蘭同意。北約在科索沃是這樣幹的,在利比亞也是這樣幹的。美國在第二次伊拉克戰爭也是這樣幹的。
反過來說,如果我們認為國際法前例沒有意義,那也不用談甚麼國際法了;反正一切都回歸實力決定。
既然如此,罵俄國是侵略者,也沒有意義了。因為在國際自然狀態中,根本無所謂侵略不侵略的;當法律根本不存在的時候,也就不存在「違法」的標籤與定義。
聯合國體制之所以反對侵略行為,是因為追求和平價值。因此,聯合國必須以各種行動與國際法前例、來降低國際的自然狀態程度;也因此,對於有聯合國背書的國際法前例,必須要公平地遵守。因為如果不這樣作,國際間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穩定的和平可言。
如果聯合國只會放任大國恣意揀櫻桃,則所謂的聯合國秩序,終究會連最後一點遮羞的價值都會不復存在。
但兩個明斯克協議證明了:西方與烏克蘭根本沒有尊重國際法前例的意願與誠意;而聯合國對此不僅沒有能力阻止,尤其不肯譴責,甚至還用所謂的「決議」來正當化烏克蘭與西方對明斯克協議的主動違約行為。
所以,罵俄國是侵略者的,不是蠢,就是無知,不然就是壞。沒有別的可能;甚至可能三者兼有。
而所謂的聯合國秩序,或者戰後國際秩序,其實就在這樣又蠢又無知又壞的偽善者手中,一邊宣稱自己要維護該秩序,但又同時一點一點親手摧毀它。
滿口國際法的,根本不在乎國際法;滿口秩序的,親手摧毀秩序;譴責別人侵略的,不久前還在聲援並正當化自己長期的侵略與奴役行為。
真實世界,就是如此地魔幻與荒謬。
話說,我倒不認為俄國必然就是甚麼正義之師。我對俄國本身的支持與否,其實在這個議題上,根本是無關的。
「爾愛其羊,吾愛其禮」。因為我在乎的是和平價值,所以我在乎的是「避免國際退回自然狀態」;所以我在乎的是「用國際法前例來形成穩定且可確定的國際秩序」。
「在法律對我有利的時候,才願意承認有法律、才願意遵守法律」的態度,從來都不可能形成人們對法律秩序的信任與信心。相反,這種態度恰好會摧毀法律秩序本身。
所以,「克里米亞歸屬誰」與「烏東二省能否獨立」等問題,對我來說,並不是那麼重要。
重要的是:之前被西方說是國際法前例的東西,不能在“西方若承認它就會利益受損”的時候、就突然變成不存在、或變成某種不得再被別人援引訴諸的廢棄前例。
沒有「即便守法對自己當下的利益有害,也仍然願意守法」的誠意,任何法律系統都不可能存續下去。而當法律系統不存在的時候,人們就會逐漸退回自然狀態。
自然狀態是甚麼?它就是“人人都極度自由、但每一個都短命且悲慘”的處境。
而每一個今天在指責俄國“侵略”烏克蘭的人,其實都正在把全人類推回自然狀態。所以那些人又蠢又壞,甚至反而是全人類應該率而伐之的「邪惡」的化身(所以邪惡的一方,恰恰不是她們所痛罵的俄國,而是她們自己)。
至於那些動不動就用「日本侵華」或「蘇聯甚至帝俄如何侵占中國領土」來說嘴的人,其實我對那些人也沒甚麼可說的;無知到這種程度,已經是朽木不可雕也;又,裝睡的人也喚不醒的。
如果那些人真誠地想要維護聯合國秩序,她們人應該承認波三模式或科索沃模式在國際法前例的可被訴諸援引的空間。
如果那些人真誠地想要反對帝國主義,她們應該面對“可能真實存在”的、克里米亞與烏東俄語區人民試圖脫離烏克蘭而獨立的聲音(克里米亞獨立的聲音,只比烏克蘭從蘇聯獨立的時間、晚了一兩年而已;烏東獨立的聲音,迄今至少存在了九年,而且還是在烏克蘭用大量砲火與坦克鎮壓的威脅下仍然堅持著)。
所以,說到底,那些人終究只是雙標、揀櫻桃而已:對自己有利的時候,就喊一套,反之則喊另外一套;反正無論如何都有話說,反正無論如何都覺得自己才是正義の味方。
可惜的是:沒有任何一種道德秩序可以靠雙標而建立;法律秩序亦然;國際秩序更是如此。
所以那些人終究才是威脅著國際秩序、國內法律秩序、文明社會道德秩序的元兇,而非俄國。
由於那些人又蠢又壞,所以我不僅看不到有「以文明教化那些人」的可能性,甚至不認為我們與那些人有任何可能可以和平共處;因此,倘若我們能找到某種人道一點的方式、將這些人永久性地與我們徹底隔絕,我其實會考慮支持這類手段的。
當然,除非進入戰爭狀態或自然狀態,我並不支持也不鼓勵任何形式的殺戮行為;所以,如果未來世界重新回到冷戰時代那種壁壘分明的狀態、而且碰巧是「那些人一邊、我們一邊」的情形,則我大概也不會反對世間局勢走著走著就變成那樣。
畢竟,那些人反正也不在乎克里米亞與烏東俄語區人民的死活,而我現在也越來越不在乎那些“整天雙標痛罵俄國才是侵略者”的人的死活,所以不如雙方自此徹底決裂隔絕罷了。
大家也別裝作「國際間可以存在著文明或秩序」那套;就讓大家退化回“黑幫間彼此楚河漢界分明”的半自然狀態吧。
半自然狀態中的人們當然很悲慘;但它終究還是比自然狀態好一點。更何況,我們有可能阻止眼前的這個世界退化回自然狀態嗎?
顯然,只要那些“整天雙標痛罵俄國才是侵略者”的人還活在這個世間一天,其實就不可能。
且容我再強調一遍:想靠純粹的「血腥鎮壓異己」來建立道德價值或法律秩序,本質上是不可能的。這種不可能性,不僅僅存在於「正當性」的問題上,更內嵌於「道德」的定義之中。
但反過來說:正是因為我們無法以文明人道的方式、徹底擺脫前述那些偽善雙標的害蟲、附身躲在我們的皮下不斷吸血自利,所以這個世間的道德與秩序才會如此難以存續;也因此,那些偶然出現且存續迄今的道德與秩序,才會如此地稀有與珍貴。
不過,只要我們無法徹底擺脫那些吸血害蟲,任何人類文明中的美好事物,任何人性中的光明面,最終,都會因為這些「本質性的邪惡存在」、而面臨著崩塌毀滅的威脅。
當一切秩序崩塌,可以想見的是:俄國終究會露出它“為了生存與自身的利益、可以不顧體面與否、可以不擇手段”的真實嘴臉。
但那個嘴臉沒甚麼好批評的;因為所有人、包括我們自己在內、屆時其實都是同一副嘴臉。
可恨的,其實是“明明是醜惡的嘴臉、卻還要宣稱自己是慈善正義的一方”的心態。更可恨的,其實是被這種虛偽邪惡的西方至上論給收編、然後自我洗腦、自我否定、自我奴化的後殖民心態。
說實話,自然狀態固然很恐怖,但其實遠遠比不上被這種後殖民處境支配還要恐怖。
何以故?因為,儘管人在自然狀態中短命且悲慘,但人好歹是自由的,終究可以為了自己的生存與幸福而用自己的雙手雙腳站立血鬥一番。(雖然最終能得以倖存的概率極低)
但身處後殖民困境中的人,不僅照樣短命且悲慘,而且從來都不知道真正的自由為何物。她們因為不靠「幫著殖民主奴役自己與自己同胞」就無法倖存,於是不僅會不斷正當化那些綁縛在自己身上與頸上的鎖鏈桎梏,甚至還會將「自我否定」也一併內化視為是構成自身的核心元素。
所以後殖民困境中的人不僅不自由,甚至完全不可能知道自由的概念是甚麼。
作為一個政治哲學家與理論家,我的困境在於:我沒有手段與方法、可以在「不徹底殺戮清血那些後殖民奴隸」的前提上、維繫(或至少重建)人類的文明秩序。
我當然知道「用暴力革命方式,殺光那些壞份子」是個很誘人的出路;但我真的不認為這樣的選項能真正解決問題。
話說,作為一個政治哲學家與理論家,其實我已經發展出了一套“可以不靠革命或殺戮、就能重建文明”的理論與制度。我不是自我吹噓,也不是驕傲自誇;我只是平靜地、真誠地如是說而已。
但,作為一個人,我欠缺“讓這套‘其實完全可行’的理論、被社會中的多數所聽懂、所接受、所採納、從而建立起真實的政治體制與法律秩序”的能力。
我承認:這可能可以歸咎於我「欠缺廣告行銷宣傳說服的才能」的問題。
但,其實我認為更大的問題在於:政治哲學的本質,從古至今、不分中外地、從來都只能建立在「對抗愚昧無明」與「對抗人性中的黑暗面與邪惡」的基礎之上。所以,當人們只想要短視近利或自我欺騙地、生活在虛妄的文明幻覺與幸福假象之中時,裝睡的人是喚不醒的。
縱然我有“才堪與古今中外眾多政治哲學家同行一較高低”的信心,我也不會自大到“以為我真能超越世間與歷史上所有一切政治哲學家、能夠解決所有前輩與同行都註定無法突破的困境”的程度。
當然,我拒絕接受「世間已被無盡的黑夜徹底壟罩、人間已不可能再有光明火種」這種事情;因為我仍然偶爾可以在人們的身上、看到那微弱的希望種子存在。
但光靠這些零星的希望種子,是不足以對抗邪惡的。理性、知識與智慧,終究才是我們對抗愚昧、無知、自我奴化的最佳武器。
這不是西方敘事習慣的正邪二元對立邏輯;這是人通過內觀而自我突破與超昇的堅忍苦修與六度波羅蜜。
有趣的是:其實這一切,真的可以從「停止稱俄國為侵略者」開始。就這麼簡單。
2023年6月7日
反政治正確是道德能力低落表現雜談(20230607)
諷刺的是:這種模式,其實發生在同一個議題的兩端。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在女性平權的議題上,女拳者與反政治正確者,常常會用類似的嘴臉與語氣批評對方。
女權如此,黑人議題如此,少數族裔問題如此,同性戀與同婚議題如此,跨性別議題也是如此。
人們看到了某些零星的亂象,也不問這些亂象是否為少數例外,反正就認定足以代表全體、足以概化為一般;於是通過批評這種亂象、滿足了「自己討伐了邪惡」的幻覺。
這個世界上,有好人也有壞人;而且好人未必隨時都好,反之亦然。
所以我們可以隨時在大街上、市場裡、地鐵車廂中、看到男男女女的各種不文明言論與舉措;正如我們可以在倡議婦女議題、黑人少民議題、LGBTQ議題的場合中、看到各種冒稱者與政治正確者的光怪陸離言行。
確實,這類冒稱者與濫用者的言行,不僅無助於我們追求平權與正義,反而容易引發旁人的反感;所以我們確實應該嚴懲這類冒稱與濫用的行為。
但這邊存在著兩個問題:
一、冒稱與濫用,其實在發生頻率與絕對數量上,真的都只是少數個案;只不過,因為這類言行具有新奇性與新聞性,尤其容易被反對平權的保守派特別關注,於是容易獲得人們的注意力,從而被多數人誤以為「世間的道德與文化秩序都快要被這些“妖魔鬼怪”給摧毀了」。
舉個例子:很多兩岸華人經常譏諷美國BLM運動中的各種暴力事件與打砸搶事件。但問題是:這類脫序事件,其實真的是少數;而且經常是被有心人士趁機搞事,而非主辦單位的責任。
美國聯邦調查局與各州執法單位,其實有在統計並監督BLM運動中的各種活動。在BLM運動熱門的三年間,全美國累計有超過數百萬人次參與各種大小不一的遊行活動。其中,警方有介入逮捕或驅離的活動,大概只有5%;而警方之所以介入,也不必然是因為活動中出現暴力或失序的行為,有很多是「參與者忘我地走出了當初申請集會遊行之場地的範圍」(比方說,當初申請在某公園內集會,結果走出公園、跑到對街、卻還繼續舉標語喊口號)。
當然,美國警察並沒有那麼閒,不會單單因為「遊行者走出了申請範圍」就馬上逮捕;不過,當看到這種情形出現時,警方通常會過去大聲喝斥。很多時候,遊行者會因為覺得自己被警方欺負了、所以大聲叫罵回去;當叫罵聲升級了,警方就可能把領頭的幾個人逮捕了。
逮捕也不一定是為了入罪。很多時候,逮捕後帶回分局,還沒進門就把人給放了。目的只是把領頭者帶離現場,以預先澆熄潛在的滋事火苗。
那麼,那些想趁機搞打砸搶的人,會混在這種遊行隊伍中嗎?其實不太會。因為這種遊行為了聚集人潮,通常會申請在廣場或空曠的地方舉行;所以這類適合集會遊行的場地附近,通常只會有賣氣球或零食的小攤子而已,沒啥好打砸搶的高價值目標。
這就引發第二個問題:有旁人會趁亂搞事,這難道是平權運動者的責任嗎?
想要趁機打砸搶的人,通常會等“平權團體申請辦大型活動、警方非得分派人手去維持附近交通或避免遊行出事”的時機搞事。但這些犯罪者會跟平權團體事先串謀嗎?當然不會。
平權團體會預先知道有犯罪份子打算當天在同城裡搞事嗎?通常不會。
又,平權團體有可能因為當天可能有犯罪份子想趁亂搞事、所以就自我閹割地不努力宣傳集會遊行活動,或是不希望集會現場沒有人潮嗎?除非犯罪者就是要在集會遊行的場子裡實施犯罪,不然平權團體沒有理由、更沒有義務與責任、去為了犯罪者的違法亂紀行為、而事前自我噤聲。
也許會有人將打砸搶的犯罪行為歸咎於這些平權活動頭上,因為它多多少少分散了城市中的警力,也多多少少增加了城市對於交通或噪音的承受壓力。
但問題是:這種所謂的“責任”,其實在新年、耶誕節、聖吉納羅節(義大利裔天主教徒的慶典活動)或聖派崔克節(愛爾蘭裔社區的慶典活動)的場合中,都有可能發生;因為這些場合都會增加警力維持公共秩序、治安與交通順暢的職責壓力。
更不要說:美國在超級盃、世界盃或奧運等重要賽事舉行時,體育系酒吧與體育館附近,更是經常都有自發聚集喧鬧的人潮;這些也都是會增加警方壓力的因素。
何以這類文化或體育系的活動,大部分時候都不必為了相關的酒後鬧事、鬥毆、趁亂扒竊、打砸搶等行為負責,但是追求平權運動的合法集會遊行卻必須背負這類罵名呢?
顯然,問題的關鍵從來都不在於違法亂紀的失序活動本身,而在於人們想要如何找對象來歸咎?想要如何利用這類的新聞時機去宣洩自己的各種情緒與不滿?
於是乎,在警方紀錄中九成九和平的七八千場BLM集會遊行,在批評者眼中,成為破壞社會秩序與和諧的壞份子。
但事實剛好相反:在BLM的集會遊行中,警方最常逮捕的,並不是聲援BLM的人士,而是被保守派號召過來、去現場抵制叫囂的所謂“反政治正確”人士。
這些反政治正確人士,有去人家合法申請集會遊行現場開槍者,更有故意開車往遊行人潮中衝撞者。
恰恰是這類極右派的仇恨與敵意,以及許多人對美國警方顢頇無能的不信任感,形成了AntiFa這種極左派的回應;正如60~80年代的黑豹黨一般。
我不是說AntiFa那種「用陰謀論對抗陰謀論、用暴力對抗暴力」的路線與作法是正確或合理的。但AntiFa路線的出現,恰恰說明了問題:對一個議題作無腦回應,只會引發反向的無腦回應而已。
很多兩岸華人根本不知道美國的極右派成天在傳播甚麼荒謬的陰謀論,更不知道這些極右派幾乎打從骨子裡就是堅決仇視有色人種的種族主義者。
大多數兩岸華人並不真的懂美國,於是只根據一些媒體(或自媒體)傳播的視頻與文字、就自個腦補幻想成一套「價值立場」;但華人所幻想出來的這套價值立場,在絕大多數時候、其實都跟美國人自己主張的東西、差上十萬八千里。
兩岸華人都有為數不少的川普粉。她們成天吹捧川普,把川普說成是多麼精明能幹的優質商人、同時又是與庶民百姓站在一起對抗邪惡深層政府的英雄。
其實這種想法沒有太大錯誤——除了川普不精明、不能幹、作生意很少賺錢、從來不以庶民百姓自居、也不在乎庶民百姓的死活、而美國所謂的深層政府大多數都只是用公文流程與法規程序保護自己的普通公務員等錯誤之外。
美國有沒有深層政府?沒有。美國有的是「利益團體通過合法手段阻擋立法者與競爭者,而搞出各種複雜法條迷宮」。美國有的是「地方派系金主與兩黨各自的各層級委員會合作、或利用對超級黨代表的把持,或利用隱形初選排除潛在參選者,從而確保各層級的選舉結果不至於超出金主的預期範圍」。
這是美式民主的特色,也是美式民主的問題。但這偏偏就不是美國查黨與右派整天念茲在茲的深層政府云云。
但華人川粉不管這些;她們只管吹川普。因為她們自始就不是因為自己懂美國而吹川普的;她們甚至不在乎自己懂不懂真實的美國。她們之所以吹川普,是因為川普這個圖騰與符號、碰巧就在她們面前、而且可以被她們拿來吹。
所以,到頭來,吹川普也好,撻伐女權黑人同性戀者跨性別的政治正確也好,其實都只是無腦的粉圈行為:找個對象、尋個因頭、趁機會投射一下自己的黑暗想法與負能量,以此重新讓自己可以稍微感覺良好一點、稍微覺得自己果然還是「正義の味方」。
不管是罵女拳、跨性別、公車地鐵上的大爺大媽、穿正裝化妝趕來處理小孩出意外的職業婦女、呼籲用疫苗口罩保護彼此的微弱聲音、甚至是校園食堂供餐中的鴨脖,其實這一切都只是人們想要發洩自己情緒、不滿與偏見的藉口而已。
甚麼社會善良風俗、公共秩序、社會集體利益、和諧未來等口號,在這些人口中,其實都是假的。
只要時機碰上了,她們可以痛罵殘疾人,也可以痛罵“痛罵殘疾人”的人。女權、黑人、少民、同婚、跨性別、疫苗、口罩、社交距離令、…等,其實都可以被她們隨時替換此處所謂的「殘疾人」一詞。
任何一種對道德價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共同利益的追求,都必須以常識、知識與智慧為基礎。無腦地撻伐與抵制,其實就跟政治正確的「取消」文化一樣,不僅無濟於事,更只會增加各種各樣的反作用力。
搞政治正確的,與反政治正確的,說穿了,其實本質上是同一類人;只是碰巧站在貌似對立的兩個陣營而已。
事實上,她們彼此其實是相互依賴、甚至相互勾結合謀的病態關係;因為她們只能通過「否定彼此」才能稍微感覺到自己的活力與存有。
是時候讓我們擺脫這種病態糾纏的狀態了;因為人類文明中任何美好的事物與價值,都不可能通過這樣的扭曲關係中而形成或產生。
當然,我不是說「要從這種病態扭曲的結構中脫身」很容易。它就跟「對抗新冠疫情」一樣,理所當然地是很困難的挑戰。但這是我們身為人的使命與責任。
不然如何?難道要我們眼睜睜看著人類文明中的美好事物被踐踏?看著人性中殘存不多的光明面被掐熄?就像看著數百萬條人命被反口罩與反疫苗運動給害死?
恰恰是在這種時刻,我們需要有「雖千萬人,吾往矣」的良知與道德勇氣;不然,我們到底憑甚麼自栩是有理性能力或有道德良知的動物呢?
選擇「放棄」很容易,我們甚至會因為「開始習慣躺平」而可以竄改我們長期的記憶、好讓我們免於自責。但在我們內心深處,我們知道我們是錯的;不然,我們就不會在面對各種事實真相與科學證據時、如此地惱羞成怒了。
如果我們希望自己或子女、能夠生活在“稍微美好一點”的明天中,我們今天就必須要開始練習停止這一切。
2023年4月30日
左膠與反左膠不懂公共理由議題雜談(2023-04-30)
很多人跟著媒體起鬨,痛罵這是甚麼左膠政治正確走火入魔。其實這是這些人自己無知、又容易被標題黨帶風向的誤解。
儘管個案的事實性細節有所不同,但這個案子讓我聯想起2008年的Romeike案(在美國打官司的時候是2010年。可參見我的舊文)。
宗教信仰的價值觀念,本來就經常與世俗化的法治規範起衝突。儘管這邊經常會被討論到的是有關「宗教自由」的議題,但這邊的核心衝突,其實終究還是「多元主義現實」中的價值妥協與折衝的問題;也就是西方自由主義在80年代末開始迄今的關於「公共理由」這個概念的大辯論(雖然2000年以後就沒有多少特別值得注意的新見解了)。
簡單來說,「公共理由」的議題是想在承認「一個現代社會充滿多元價值歧見」此一事實的基礎上,找到一個可以讓現代自由主義憲政秩序繼續維持穩定的政治規範的基礎。在過去三四十年間,這個議題幾乎引入西方自由主義學界的每一個陣營的參戰(包括羅爾斯、哈伯馬斯、審議民主、社群主義、基進多元主義、社會選擇理論等);但各方彼此爭論了三四十年,到最後還是沒有一個大致上能充分回應各方質疑的公約數。
當然,這場辯論算是自由主義陣營內的茶壺裡的風暴,所以各方基本上都還算是共享著許多自由憲政主義的核心信條(保障人民的基本憲政權利與自由、恪守程序正義、國家價值中立等)。
但問題是:真正沒辦法處理的衝突,從來都不是這些詞語或概念,而是如何將這些概念落實成真正的體制與規矩?以及如何用真正的憲政體制來化解價值衝突?
在這點上,西方自由主義這場關於公共理由的辯論,並不能算成功。
話說,雖然這個議題算是我的學術專業,但我沒有能力、也沒有意願、用短短一兩千字的篇幅、來處理一個涉及各學術領域兩三百篇論文以上的“大”議題。
我對這個議題已經浸淫多年,自認對各方立場與辯論語境掌握得還算清楚,而且其實有我自己版本的答案,甚至自認其實在理論的處理上還算不錯。
饒是如此,這個議題仍然是很難處理的東西。因為它乍看之下好像只是自由主義陣營裡頭的內部雜音,但各方在彼此攻防的過程中,創造出了各種各樣“道理可能有所相通,但細究下卻大有不同”的概念與術語,甚至同一陣營的學者之間,偶爾也會彼此互相爭執起來。
所以,我只能說:這個議題,即便是對政治哲學與民主理論有著學術專業能力的職業學者而言,其實都是一個很複雜、很棘手的題目;更遑論是“看著新聞標題就想馬上有個便宜速成的自我感覺良好的立場”的一般社會大眾了。
儘管如此,我還是想提醒一下:
雖然這個世界上的許多左膠的言行真的很愚蠢、也很討厭,但有問題的、終究是這些“不學無術,又愛胡亂濫用口號的「左膠」人士本身。
「政治正確」雖然有問題,但它背後的理論與概念,本質上仍然有著若干「正確」的成分在;這些理論在自由主義三百多年的內部討論過程中,就算未必能稱得上是真理,但也確實是經過千錘百鍊了。
不是說吾人就應該「盲目信仰大師權威、所以不能挑戰理論」。只不過,如果真想挑戰,基本功是必要的;如果沒有先讀熟這些理論本身,則吾人自以為的「創見」或「挑戰」,其實超大概率都只是不學無術的井蛙無知而已。
「左膠」無知,但被左膠們援引(雖說是曲解濫用)的理論家們,卻沒有一個是真正無知的(儘管絕大多數理論家在「公共理由」此一議題上,幾乎都犯有各自版本的邏輯上或理論上的核心錯誤)。
我只能說:
如果對這類議題懂的稍微多一點,就會知道「左膠」到底幼稚愚蠢在哪裡;但只要再稍微懂的多一點點,就更會知道「反左膠」的幼稚與愚蠢又在哪裡。
「左膠」愚蠢,不代表「反左膠」就必然正確。
同理:儘管自由主義理論充滿核心瑕疵與錯誤,但這不代表自由主義的理論完全不可取;或者,更毋寧這樣說:就算自由主義理論有著各種各樣的問題,但想要在政治哲學與理論上推翻或取代自由主義,目前仍然還沒人成功。
(我個人認為,要解決這個自由主義的核心問題,「不在自由主義理論中徹底大修」是不可能的。雖然它的成功概率看起來很低,而且自由主義迄今三百多年仍然沒人成功,但比起「徹底取代自由主義」而言,前者成功的概率還是遠遠高於後者一點。)
當然,這並不是說:兩岸各種自稱自由派的公知口中的「自由」與「民主」、就真的那麼香、那麼有道理。因為這些所謂自由派公知,幾乎每一個都對自由主義只有教條皮毛程度(甚至望文生義程度)的理解而已。
這就是當代政治理論的最大問題:對懂行的專家而言,問題本身已經複雜棘手難解了;偏偏社會上到處充斥著外行又愚蠢的路人,動輒隨意撿拾隻字片語就寫起各種小作文還自以為是高見,而偏偏正反各方幹這種蠢事的外行人都有,然後雙方的這些外行人又各自拿著對方的隻字片語就開始各種嘲諷謾罵叫囂。
於是乎,比這些外行人更外行的路人,就會以為「真正的問題」其實不存在,甚至以為「真正的問題」就是那些「外行人斷章取義曲解出來的廉價口號」本身。
在我看來,這個現象,恰恰是我們當代人的最大問題之一:無知的人,抓著「一知半解的人的斷章取義口號」不放,或捧之或伐之,然後把這一切“毫無意義、完全不可能解決真實問題”的行為、稱之為自己可取的、有公民活力的「能動性」。
這一切的一切都只說明了一點:人類文明的真正敵人,從來都在於「無知」與「愚蠢」,更在於「對『自己的無知』無知、然後不懂裝懂、裝到後來就以為自己真懂」之上。
在辯論性別議題,以及跨性別運動員的議題上,這種荒謬性尤其明顯。
但要解決這個問題,基本上不可能不先把「自稱聲援『各方』立場的蠢人」都先打倒、然後細緻地回顧「各方」的理論、找出各種理論上的優缺點、最後找出能“相容優點、避開缺點”的理論創意。
只不過,在今天,光想要實現第一步,就已經不太可能了。所以這個問題難解,尤其難以在今天的公共生活中解決。
所以,有時候想想:「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也不是沒有道理的。「無知」與「愚蠢」從來都是人類文明社會中的癌細胞與病毒,而在「民主」體制中,它恰恰可以堂而皇之地盡情肆虐。
在我看來,當代民主理論的最核心任務,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如果自由主義無法在自己的理論邏輯中、成功地解決這個問題,則自由主義就會失去它最自豪的價值、而最終可能淪為「不過是另一種意識形態而已」的地位。
可惜「左膠」不懂這個道理;「反左膠」也不懂這個道理。
2023年4月10日
「某參訪大陸法律人開中二玩笑」雜談(2023-04-10)
我一貫把臺灣社會的人、根據其對兩岸關係的期待、而分成五派:1.「台獨」;2.「華獨」;3.「華統」;4.「紅統」;5.「進步價值」。
1.「台獨派」不用解釋。
2.「華獨派」認為ROC=臺灣,而且只有臺灣(了不起加上澎金馬)。
3.「華統派」認為ROC=中國,而且兩岸最終只能有ROC。
4.「紅統派」認為ROC要嘛已死,要嘛已經被「華獨」與「華統」腐蝕到名存實亡,所以兩岸最終大概只會剩下PRC,而這沒甚麼不能接受的,甚至更毋寧應該歡迎,以免ROC變質成連中國都不是。
5.「進步價值派」認為有除了「兩岸政權之爭」以外的別的更優先的價值(比方說具有實質意義的、公平程序的「主權在民」機制。這種價值在學理上是一種政治性的價值,但卻不是政客經常會掛在嘴邊的價值,也不是那種能讓政客用最廉價膚淺的口號來消費的價值)存在,而這些價值比爭論兩岸政權最終誰存誰消更重要;只要符合前述價值,就算兩岸現今的政權消滅或易幟,其實都無所謂。
在這五種分類中,我不認為某法律人是「台獨」或「紅統」,也不認為是真正意義上的「進步價值派」(雖然我不排除她【隱其性別】可能主觀上以為自己是這派)。
所以對我來說,她不是「華統」,就是「華獨」。
而這兩者最關鍵的差異,在我看來,就是是否還有對「反攻大陸」的野心(哪怕是用甚麼制度文化藝術等價值反攻大陸;但重點在於要能在結果上達成PRC政權的易幟,哪怕是改成立新的國協或邦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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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認「有時候、人就是會突然腦抽風、開些自己都不知道為了甚麼會這樣說的笑話」。
但問題是:這個作勢踢警車的照片,最早是某法律人自己主動在社交媒體上公布的。
所以,她至少在「用行動開玩笑,並請旁邊人拍照」以及在「將照片上傳到社交媒體並公開」的這兩個時刻,都注入了自己的意志。
因此,我不太認為她這次的玩笑,純粹只是突然的腦抽風。
既然不是突然的腦抽風行為,那就多多少少反映了她某些想法,或至少是潛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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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不是上綱上線,因為我從一開始就認為那只是一個很中二的玩笑。我不覺得好笑,但也不至於覺得被冒犯,我甚至不太同理那些覺得自己被冒犯的人。
但它不得體,不合時宜,不是一個體面的人可以在公開場所做的事情,更不適合一個參訪團的中高階成員自己公開的舉動。
耍中二被發現了,那就認丟臉訕訕閉嘴就是了;了不起為自己的失態與不得體公開道歉一下就好了。
至於她有沒有民國正統的心理?我很難相信她沒有。在臺灣社會成長、又沒有變成獨派的人,基本上很難完全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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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之前某法律人耍雙節棍的視頻來看,我不驚訝她會喜歡掄拳弄腿。所以「作勢要踢腿」這種行為,雖然中二了點,但還符合她給我的印象。
但關鍵在於她開玩笑作勢要動手的對象。
她選擇了「警察」作為開玩笑的對象,而非「軍人」,或是「海關或邊境檢查人員」(哪怕是對著機場通關安檢人員作勢一下)。
所以,在我看來,這個玩笑其實反映了她對待「邊際」與「距離感」的看法。
就像跟馬英九這次出團的政大外交系學生的小作文一樣,前面談人家接待多客氣禮遇、自然風光如何美好、人文景緻如何溫馨,後面就不自覺跑出「敵國統戰」的字樣;這都反映了當事人的潛意識或一貫的價值觀。
我未必認為某法律人有像這個政大外交系學生一樣、對大陸有強烈的「敵國」意識。
但,從她選擇拿「警察」、而非「海關人員」(甚至是安檢處的招牌圖示徽章)來開玩笑、而且還選擇了用「反攻大陸」的字句看來,我不認為她是前述的「華獨派」。
我的想像是:如果她去美國(或日本、法國、以色列、烏干達、...)參訪,看到對方的警車,而一時興起作勢要踢倒,她配上的圖說或旁白,必然是「打倒美帝」(將美國視為一個整體)之類的口號,而非「入侵美國」(針對邊境的、有自外向內方向的動作)──雖然她在說這類話的時候,其實人已經身處於美國的疆域之內。
因為「警察」與「海關人員」雖然都是代表政府權威的執法人員,但其執法的場域不同:一個是在疆域的內部,一個是在疆域的界線上。
反攻大陸當然是一種突破兩岸分治界線的入侵行為。但針對“專司在疆域內部維持秩序”的警察而進行反攻大陸,某種程度來說,就是不同於對國境的入侵。
而這也是「華統」與「華獨」之間的差異:如何定義兩岸之間可能出現的軍事衝突(對控制範圍的入侵 v. 對國境的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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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這種東西,本質上是一種建構想像的界線,所以本質上只能通過各種象徵與符號來劃出界線。在很多陸上的飛地邊界,我們經常都可以看到各種人為的標線或符號,來提醒界線的存在;而這恰恰是因為這個「界線」並非源於自然地理的分界,甚至也不源於當地居民的語言習慣或人文風土差異。
同理,在兩國間移交罪犯,或遣返對方的國民時,經常都會以「踏進飛機機艙」或「踏上舟船甲板」作為界線。「有沒有跨過領事館的大門」也是這樣的界線。
所以我不認為某法律人開玩笑地對警車作勢要踢、只是一個單純的表達「反抗權威」的姿態;這個動作,搭配她主動選擇的「反攻大陸」圖說,我認為反映了她「華統」的立場。
當然,她未必真的就是「華統派」,她也可能是沒有很能搞清楚自己想法的「華獨派」。
另外,有一種可能是:某法律人本人可能經常以前述的「進步價值派」自居。
但如果她確實經常如此自居,則從她這次的玩笑看來,我會很懷疑她對「對所謂的『進步價值』的尊重」的誠意有多少。
總之,根據消去法,我認為某法律人不是「華統」,就是「華獨」。
在我看來,她這次無心的中二玩笑,暴露出她(甚至都不自覺)的反攻大陸的想法。
當然,我並不認為她會真的主張臺灣要建軍武裝統一兩岸;我甚至不認為她會支持臺灣在大陸發動武統時主動攻擊大陸沿海的民用設施(充當反制性的戰略威脅或報復)。
我說的是:我確實認為她心中始終深信,大陸是應該被ROC統一的對象。而非基於民主原則或主權在民原則、以公正程序聽任大陸地區人民自決。
當然,倘若在事實上、她確實對統一大陸並無強烈的想法,則或許她就是一直猶豫不決地游移在「華統」與「華獨」之間的人。
如果她真是如此的一個游移騎牆派,則她與絕大多數臺灣社會中的民國派一樣:骨子裡想要享受「華獨」、希望ROC能永久存在於台澎金馬疆域中,但有機會就會想用「華統」的語言或嘴臉、在談到歷史或文化價值的議題上、來吃吃大陸豆腐,好自慰一下、過過乾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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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不是很在意某法律人到底是「華統」還是「華獨」。因為,誠如前述,我觀察到、臺灣絕大多數還把「民國」二字掛在嘴邊的人,其實都是故意或至少不自覺地、在「華統」與「華獨」之間反復游移徘徊的。
對我來說,這種騎牆的心態,其實反而更可恥一點;而且其實更不可能解決兩岸問題。
但這種騎牆心態未必總那麼容易被觀察到,因為這些人的言論、總會不斷拿著ROC當神主牌出來晃啊晃。
恰恰是在那種「說溜嘴」或「不自覺」的無意識的言行上,反而可以讓我們觀察到。
對我來說,某法律人這次的中二玩笑,就是這樣的一個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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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臺灣社會中民國派的那種游移與騎牆,不僅僅只會表現在「華統」與「華獨」之間,也會表現在這兩者與前述「進步價值」之間。
所以這三者會形成一個三角形;而絕大多數臺灣的民國派都落在這個三角光譜之內──尤其是那些有留學西方背景的知識份子。
【按:且補充下面幾段】
在前述的“由「華統派」、「華獨派」與「進步價值派」三者構成”的游移三角中,其實存在著「假‧進步價值派」經常大量地援引所謂的西方的思想(尤其是自由主義),甚至自命為是“優越”的西方自由主義在當代中國社會中的代表。
這種「假‧進步價值派」經常會自認為是「華獨派」的上位者或指導者;簡單說,就是表面上強調自己主張「進步價值」,實際上支持「華獨」立場。在這種情形下,「華獨」的ROC會被這些「假‧進步價值派」定義為是「中國與西方融合」(或者更毋寧說是「西化後的中國」)的進步典範;因此ROC之所以必須堅持華獨,是因為它不能敗給落後的、不文明的PRC。
更者,這種「假‧進步價值派」不僅經常以「華獨」立場為基地,甚至偶爾還會自認自己擁有某種政治價值與文化價值上的高度,所以理所當然地應該反攻大陸、統一中國;因此,這種「華統」立場不僅僅是政權之爭,而更是文明開化當代中國人的路線之爭。
於是乎,「假‧進步價值派」就會忘我地以為自己是「華獨派」,甚至偶爾會喊出一些「華統派」的言論。
某種程度來說,馬英九這次出訪大陸、說了半天還是只能談「ROC憲法及於大陸地區」云云,其實就是反映出了這種“不斷地在「假‧進步價值派」、「華獨派」與「華統派」三者之間游移”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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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前述這種進步價值、經常會與西方優越論(尤其是包裝成進步價值的、膚淺幼稚版本的、嚴重教條化的自由主義)結合在一起,所以其實很多時候比那種「在「華統」與「華獨」之間游移」的騎牆心態、還要難以觀察得到。
【且容我打岔一句:西方自由主義思想固然有其缺點,但也有其優點。但問題是:臺灣社會中那些“對西方自由主義只有教條水平認識”的所謂“知識分子”,因為其對西方自由主義的認識實在太過碎裂與膚淺,所以不要說能看到西方自由主義的缺陷了,甚至連其優點到底好在哪裡、這些人大概都像是霧裡看花一樣、充其量只能說些空洞的讚美口號】
但我認為某法律人這次的中二玩笑,暴露了她對前述進步價值的不忠誠或不真誠(倘若她在迄今的各種言行中、曾經自居過前述所謂「進步價值派」的立場的話)。
某法律人作為一個留美的法律學者,我個人其實比較介意這個層次的問題,而不是她在「於『華統』與『華獨』之間游移」上的騎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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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關注的,一直都是:在西方思想中、那些被人們以為進步或優越的價值、是否本質上就具有正確性或進步性。也就是西方思想的本質究竟為何的問題。
所以,在我看來,騎牆派的問題,並不在於她們可恥,而在於她們沒有能力(或沒有意願)區分清楚價值之間的優位關係與主次關係(從而也就沒有可能妥善處理價值衝突的問題)。
作為一個留美海歸、現在又在學術殿堂上、教授西方法學理論的專業學者,某法律人所暴露出的騎牆心態,其實反映出了臺灣社會中、知識分子對西方文化霸權的後殖民困境。
騎牆派的問題,不僅僅是可恥而已,更是沒有能力(甚至不認為有必要)要去思考出、能解決兩岸人民真實問題的方案。
對我來說,這點,比「一個中年人犯中二病」要嚴重個幾百萬倍。
從某法律人後來撤下照片的所謂“道歉”文、其所流露出的態度來看,她在這點的問題真的很大。我不認為我有誤解她或苛責她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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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過,我其實不認為某法律人這次的中二玩笑行為、會對兩岸關係造成甚麼實質性的傷害。
坦白說,這件事本來根本可大可小,因為本質上只是一個不得體的中二舉動而已;丟臉主要是丟她自己,未必會影響到馬英九,更不太可能會破壞甚麼兩岸和平的氣氛(if any)。
但她的不乾不脆的道歉,反而凸顯了她耍中二背後的、真誠的「反攻大陸」心理;這就凸顯出了整個馬英九團隊的「ROC是天命正朔,PRC終究只是竊據皇土的梁山反賊」的心態。
幸虧大陸社會普遍已經不把馬團隊當一回事、也不期待馬這次去大陸能起甚麼良性作用,所以她的中二玩笑與不乾脆的道歉應該都不至於惡化局勢到哪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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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她的這個玩笑,無論如何都會惡化大陸社會對臺灣的觀感與印象。某種程度來說,我相信也會加深大陸社會對「萬不得已最終還是得無奈武統」一事的接受程度。
但這個結果,基本上是馬英九團隊的水準造成的,不能完全歸咎於某法律人這次的中二玩笑行為上。
這個中二玩笑雖然不是很得體,但充其量、其實只是說了個很彆腳的笑話的程度而已;根本算不上個事。
比較大的問題其實還是:某法律人這次的言行,反映了馬英九及其團隊的「無能」與「缺乏高度」的本質。
當然,馬英九本人可能已經盡力了。生來無能也不盡然全是他本人的錯。
只能說:好命又享盡各種天時地利的馬英九,照例,又把一手好牌、在全球賭王大賽上、打成“最終小贏五毛錢”的局面。
扼腕當然有之,嘆息更是可能。但這就是馬英九。這就是臺灣社會。
還能怎麼辦?不能怎麼辦。搖頭,嘆息不已,也只能這樣了。
2023年1月29日
言論自由市場假說與市場機制雜談(2023-01-29)
所謂的「市場機制發揮作用」,並不是「大家參與競爭,然後張三或李四或王五某一個人贏了」這種事情發生、就叫做市場機制發揮作用了。
何以故?因為任何競爭或比賽都會有某個人或某方獲勝。
重點不在於「『有人』獲勝」,而在於「符合某些條件的人,才能獲勝」
倘若贏家永遠都是隨機獲勝,則這種「獲勝」就只對於當事人自己有意義而已,對於整個社會而言沒有任何意義。
純粹的隨機性,並不叫作市場機制。「獎勤罰懶」才是。「給予願意承擔高風險並確實投入資本的人以報酬」才是。
所以「市場機制」四字,其實預設著某種對於「把事情做好」的邏輯;能把事情做好,然後得到對應的報酬,這才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
所以,市場機制才會有發現商品真實價值(也就是通過價格來回波動、最終回歸於供需均衡線上)的功能;因為「把事情做好」就應該對應某種「真實的價值」。
如果這兩者之間並不存在相關性,則所謂供需就只是一個由隨機性生成消費者與生產者各自偏好的幻覺遊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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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例子是所謂的「言論自由市場」假說。
彌爾一派的自由主義者,在為了正當化「言論自由」的概念時,將「言論」或「思想」比擬成市場中的「商品」。他們的想法是:當市場完全自由運作時,「言論」作為一種商品,就可以自由地流通。
其結果是:真理或真相、恰恰可以通過這種市場機制而得以最終勝出。
但我們不需要太多哲學知識、我們也可以知道:這個推論只可能建立在一個前提之上,也就是「市場上流通的言論或思想,必須乎絕大多數都是人基於『追求真理或真相』的動機而形成的東西」這點。
倘若言論或思想從來都不乘載任何比例的真理或真相(或者是其所乘載的比例永遠極低),則無論言論市場多麼自由、我們永遠都不可能在這樣的市場中得到真理或真相。
同樣地:所謂的「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它必然指涉著「相同品質下,價格較便宜」或「相同價格下,品質較好」兩者之一的情形。
換句話說,這兩個現象之一,就是前述「言論自由市場」假說中、人們所意欲追求的「真理」或「真相」。
從《滿》《流》之爭看當代中國出路雜談(2023-01-29)
另外,這篇提到電影《滿江紅》的各種「偷票房」的行為,基本上,全部都出自於我個人的邏輯推理;我完全不否認:我手邊沒有任何經驗事實性的證據、可以支撐我對這個議題的結論。
我的結論,是我認為最合乎各種可公開觀察到的現象的解釋。我個人並沒有任何管道可以確認大陸電影院線實務的內幕。
雖然我同意「既然手邊沒有證據實錘,那就不應該說人家偷票房」這點,但一來我認為這個結論是最合理的解釋,二來這點其實並不是我整篇行文的重點,所以我還是保留我當初私下對話時的內容。
說實話,有沒有偷票房,其實對我來說並不重要。(但我也不是因為覺得它對我不重要、所以我就隨便說有偷票房這種事)
對我來說,那些“訴諸市場機制邏輯、而宣稱不可能存在「偷票房」行為”的說詞,其實才是重要的;因為,如果我們真正訴諸市場機制,則在某些情境下,「偷票房」的行為不僅可能存在,而且甚至可能是唯一合理的必然結果。
所以關鍵在於:這邊所謂的「某些情境」是否成立。
「一邊訴諸市場機制,但另一邊卻揀櫻桃式掩藏不談其它的、同樣訴諸市場機制後的、對自己不利的可能情形」的這種態度,是我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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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須說,《流浪地球二》,是這麼多年來,引發我願意去電影院掏錢看電影的極少數作品。
不只是特效,也不只是故事背景的世界觀,而是導演編劇合作之後、所創造出的新的敘事的思想,也就是紐約時報影評痛罵的「集體主義」。
在面對會毀滅整個文明的大災難時,人的本能是選擇個人主義。但這種級數的災難中,沒有任何個人主義能逃出生天。
所以,紐約時報那種批評,不僅相當蒼白無力,而且暴露出今天美國人的不負責任與為反對而反對的嘴臉。
事實上,美國社會在面對發生在自己身上的大災難時,從來都會呼籲團結與奮鬥。
而單純的「個人主義」(尤其是原子主義的思維),從來都達不成團結。
想像可以靠個人主義式的私己算計、就能達成集體層次的善或好的結果,那是亞當斯密的思想。
但斯密從來都不是市場萬能論與自由放任主義的信徒。
斯密所想像的市場中的原子化的個人,其實是通過「去想像別人會如何評價我」的同理能力、而發揮「審慎」(prudence)的美德,於是個人才可能在經濟世界中獲得成功,於是社會集體才能可通過無形之手去調度資源。
所以,斯密看似個人主義的思想,其實每一寸都乘載著「社會集體」的元素。
斯密甚至認為,一個從小就與世隔絕、生活在孤島的人(或者我們可以想像一個被野狼養大的孩童),一旦重回人類社會後,很快就會開始各種社會化的學習,並內化各種被我們以為理所當然的社會規範。
因為人一旦在「群」中生活,人就不可能不顧慮別人如何看待自己。
同樣地,一個真正習慣社會中生活的人,也不可能不顧慮「未來的社會會如何看待自己」。所以人會考慮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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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帆吳京不是甚麼哲學家或思想家。他們只是在中國這個文化中成長的藝術工作者。
但即便是這種程度的文化養分,都足以讓他們有了一定深度的思想。
通過一個看似娛樂手段的媒介,他們把一個故事說好。而其中的文化價值,在觀眾心中有了共鳴;甚至,它開始在非華人的文化圈中有了共鳴。
這點是很讓人感動的。
倒不是甚麼「我中國文化高貴,蠻夷終於有機會懂了」這種思維。
而是:原來人真的可以跨越文化的藩籬、去思考共生合作的可能。
沒有辦法對這種思想共情的人,本質上,都是反社會的。
因為任何文化中的任何社會,都需要類似的思想來維持「社會」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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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角度來看大陸春節檔這次《滿江紅》不斷對抗《流浪地球二》的事情,就會覺得很值得思考
我雖然沒看過《滿江紅》,但從這些天的各種討論與批評中,我基本上已經知道它的敘事與思想的梗概。
同樣地,我也大概知道《流浪地球二》的敘事與思想的梗概。
從這個基礎來比較,然後再參考真實觀眾與網友對待這兩部作品的態度,其實可以看出兩種思想的對立與衝突。
而這兩種思想,其實恰恰是今天的大陸社會同時存在的矛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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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兩種思想:
一個就是前面提到的社群性思維。
另一個就是極端自私與原子化的虛無主義(以及由此衍生出的、言必稱市場萬能論的現實主義)。
有趣的是:《滿江紅》選擇了一個歷史表皮的題材,同時又為了故事效果而不斷進行多重的劇情反轉(甚至是為了反轉而反轉),於是它的敘事落實了某種「歷史相對論」。
而「歷史相對論」,其實是許多思想家眼中、最嚴重的虛無主義的版本。
「歷史相對論」的核心思想是:一切的歷史都是當代史。所以歷史沒有真相,只有敘事者的各自詮釋。
據說《滿江紅》原本的劇本,其實白紙黑字地主張「秦檜未必真的是壞人」。
姑且不論「歷史上秦檜是否真的奉了金人的密令而回南宋當漢奸」罷了。
他就算只是「為了迎合趙構反對北伐的心理、從而羅織罪名、陷害忠良,最終使岳飛死於冤屈之中」這種程度,那也已經是相當壞了。
我相信,任何電影觀眾或文本讀者、如果自己生活中的同事或主管是秦檜這樣的人,而且被羅織被陷害的苦主居然是自己,則每一個人都會覺得秦檜是壞人。不會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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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的例外只有那些“以為自己絕對永遠都不會落入岳飛處境”的人。
但怎樣的人才可能永遠不會遇到被壞人陷害的處境呢?
答案是:不僅自己本身就是壞人,而且還是沒事就會先發制人害人坑人的人。
這就像《三體》的黑森林法則一樣:這些人必然信奉著絕對的自然狀態邏輯,會在隨時隨地都傾向主動傷害任何她者,因為所有的她者都可能是潛在的、想害自己的秦檜。
《滿江紅》這個片,就算沒有直接幫秦檜洗白,至少也是在提倡一種「不該積極主動地討伐秦檜之流的壞人」的思路。
這個思想本身當然就很邪惡。
所以,為了正當化這種思想,故事與敘事必須不斷反轉再反轉,以至於觀眾原本認為正常的常識、在經過幾層的顛覆之後,變得不再牢固可信。
當然,張藝謀與編劇設計這些反轉的目的,很可能並不是懷抱著惡意的故意,而只是單純想要營造戲劇效果。
但這種心態其實更惡劣,因為它單單為了取樂(或達成娛樂的目的),就實際下手去顛覆人(觀眾)的常識與道德。
做了這些事情之後的目的是甚麼?其實不為什麼。就只是為了撩撥而撩撥、為了顛覆而顛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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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這樣說:倘若張藝謀純心想要幫秦檜洗白,想要主張「歷史相對論」,想要強調人從來都只活在自然狀態的現實主義,那倒罷了。好歹,那是一套邏輯自洽的立場。
但張藝謀不敢這樣承認。他本能地反對自己被這樣理解。所以,他並不想當壞人,也不想公開主張「壞是相對的」這種論調。
他只是為了反轉而反轉,為了娛樂而顛覆。如此而已。
鬆動崩解了觀眾的常識,然後呢?沒有然後。
這連後現代或後結構都不算。畢竟,後現代本質上仍然是為了追求人的自由。
解構是手段,不是目的。
但《滿江紅》中,解構本身就是目的。除此之外的目的,並不存在。
這種虛無主義的東西,包裝成嘻嘻哈哈的搞笑段子,在春節期間、滲透進入闔家團聚的氣氛之中。
其結果是甚麼?當然是把那些“不覺得這樣的電影有毒有害”的觀眾、給整成徹底的虛無主義與現實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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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會在觀影過程中完全不覺得不舒服的人,本身大致上也都是有這種虛無主義與現實主義傾向的人。
所以,那些在這次滿流之爭中、自認為是「客觀理性」而幫《滿江紅》說話的人,說的內容幾乎不約而同地都是「《滿江紅》也很好看,為什麼非要批評《滿江紅》不可」或是「春節看個電影,有需要上綱上線到甚麼民族主義電影工業的層次嗎?」之類的論調。
畢竟,對這些人而言,一切都是假的,只有自己當下的感官滿足才是真的。了不起,是那些被認為是自己的延伸的血親家人的福祉。但也僅此而已了。
她者與社會都尚且不重要,更何況是歷史?
也因此,當「確信不會被抓到」的情形下,這些人當然不會有任何道德上的抗拒幹些損公肥私甚至傷天害理的事情。
虛無主義與現實主義,從來到最後都是沆瀣一氣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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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在真實世界中,為《流浪地球二》發聲的人,大多都是基於「看不下去」情緒而心生不平憤慨感覺的人。
而那廂為《滿江紅》發聲的人,大多都是覺得「看個電影而已,哪有那麼嚴重」的人。
恰恰是後者,才會完全不在乎《滿江紅》從電影文本到行銷文案的各種「史盲」的錯誤。
對後者而言,歷史不重要,真相不重要,是非對錯也不重要。
甚麼重要?自己當下的娛樂與感官滿足才重要。自己只要現在馬上可以嘻嘻哈哈地歡愉一下就好。
可以想見:如果可以不用付代價,這些人當然也可以追求當下在性方面(就算不是性,也必然會是金錢或任何其它的私己利益)滿足一下就好。
總之就是「自己的利益與當下的滿足」最重要。
所以滿流之爭,恰好反映了這兩種思想的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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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的大陸,哪一種思想會居上風?當然是《滿江紅》代表的虛無主義與現實主義。
有趣的是:恰恰就是這種現實主義的算計,使得《滿江紅》出現各種幽靈場次與偷票房的質疑(而且遠非無的放矢)。
為什麼《滿江紅》可能會勾結院線幹這種事?
答案是:《滿江紅》極有可能與投資方有對賭協議,所以寧願把大量的利潤退給院線方當傭金或賄款、也要想辦法讓票房數字衝高。
因為如果沒辦法讓票房超過門檻,就滿足不了對賭協議,於是所有的投資就會泡湯。
更者,《滿江紅》背後的幾個金主,極有可能是通過拍電影來洗黑錢的人;所以,電影帳面上能賺多少、她們其實不在乎,重要的是把電影的票房搞大,才有可以偷渡大量現金去作帳、去洗白黑錢的空間。
在這種情形下,把一部分(甚至大部分)帳面上的利潤讓給院線方當退傭或賄款,根本一點問題也沒有。
這就使得很多自稱熟悉電影院線方運作的人說的「其實電影院完全只看上座率來排場次,這是單純的市場機制」說詞,其實蒼白無力。
因為任何一個單純為了獲利而行為的電影院線經營者,都不會把IMAX這種高票價的場次、讓給《滿江紅》,尤其是《流浪地球二》的上座率其實並不差。
人們之所以願意花大錢去看IMAX,不就是為了聲光特效的滿足感嗎?這些恰恰是《流浪地球二》更能提供的。
我不是說電影院線應該把所有的IMAX場次都排給《流浪地球二》。
但,正常為了賺錢而行為的電影院線方,不可能會蠢到把九成甚至全部的IMAX場次都給《滿江紅》、而非《流浪地球二》。
所以,這個行為的背後,當然是更深一層的現實主義:不是為了市場競爭而算計,而是為了賺某方給的退傭或賄賂而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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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聽起來貌似稍微合理一點的現實主義算計是:
有些電影院線可能會預期「會去看《流浪地球二》的觀眾,大多是死忠的鐵粉,所以這些人即便過了春節假期、也還是可能會在周末甚至平日花錢進電影院」這點,因此,院線方就有動機、故意在春節檔優先排《滿江紅》,好先收割一波現成的近利。
這種說法看似合理,但其實仍然很蒼白虛弱。
何以故?因為這種算計難道不是為了在市場中獲利而行的差別訂價策略?當然是。
在書店中,「長銷書」(大多是工具書、參考書或教科書)與「暢銷書」之間,從來都不會享有對等的開架鋪面。就是這個道理。服飾店中「基本款」與「當季新款」也會有不同的展示面積。
既然差別訂價或給予差別不同的展示空間,這類行為本來就是正常的商業決定,則這種算計有甚麼不能直接對質疑者或批評者明講?
畢竟,這些院線方,都拿出「在商言商」的口號、來合理化自己長期以來都有的「根據昨天的上座率來調整今天當下的電影場次」行為,不是?
如果「在商言商」可以正當化「唯上座率」論,它當然也可以正當化優先在春節檔排《滿江紅》的行為。
那麼,為什麼院線方沒有公開這樣為自己辯白?
唯一可能的答案是:因為這真的不是她們這樣做的理由;所以她們在為自己辯白的時候、慌亂中沒想到還可以用這個說詞來自我合理化。
更別說:這種差別訂價的算計,其實顛覆了她們自己「唯上座率」論的立場。
何以故?因為如果《流浪地球二》在春節期間的真實上座率就是遠遠遜於《滿江紅》(至少遜色到需要大量抽掉IMAX場次給《滿江紅》的程度),則院線方也不需要考慮「《流浪地球二》在春節結束後還會有一波觀眾進場潮」這種可能性。
試問:這些院線方會用這個角度來思考《深海》?或是《無名》嗎?
大概率不會。所以這個「後勢仍好」的論調,其實真的只會打自己「唯上座率」論的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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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某個角度來看,這次的滿流之爭(也就是社群意識與虛無現實主義之爭),在去(2022)年上海疫情的時候就很明顯了。結果我們都知道:後者在防疫上獲勝了。於是今天的大陸四十幾天內死了至少十萬人(而在接下來的五個月內還會死更多)。
所以,這次的滿流之爭,其實反映了當代中國(包括台港)的出路抉擇問題。
諷刺的是:在今天的大陸社會中,最喜歡援引斯密當權威的人,是那些言必稱「市場機制」的人;但偏偏也是這些人、完全沒讀過(或至少沒讀懂過)斯密的思想。
我不是說經濟世界中必須存在著由國家主導的計劃生產不可(雖然號稱資本主義龍頭的今天的美國,其實現在打著國安的名號正在這樣搞;而且過去從新政以來一直都這樣搞)。
我說的是:斯密從來都不主張、也不相信任何形式的市場萬能論與自由放任主義。
市場機制不是萬能的。要想讓市場機制發揮作用,首先,我們必須確保「每一個在經濟世界中活動的人,其實都努力地追求『審慎』的美德」;只有在滿足這個條件的情形下、市場機制才有發揮作用的可能空間。
所以,要想市場機制能發揮作用,其實一個社會應該鼓勵《流浪地球二》中的社群思想,而非《滿江紅》中的虛無主義與現實主義。
但在現實世界中,“以為自己在訴諸市場機制”或是“動輒拿市場機制四字來正當化自己行為”的人,恰恰是那些信仰《滿江紅》虛無主義的人(而她們的行為,也恰恰是為了宣傳《滿江紅》這個電影)。
與此相反的是:那些自發去支持《流浪地球二》的人,主觀上好像是為了追求某種道德情感或民族主義光榮感,但其實反而會因為強化自己與她者的社會聯繫(以及彼此共享的社群意識),而在結果上、更能讓市場機制可以發揮作用。
於是乎:那些自以為是在捍衛市場機制的人,其實只會助長虛無主義,於是會加速社會崩解並退化回自然狀態(於是市場機制就再也完全不可能);反之,那些自以為不是為了賺錢或市儈心理而行事的人,只要在行為結果上會促成社群意識,就反而更有機會落實市場機制。
這個光景相當荒謬諷刺。但偏偏斯密的無形之手就是這樣運作的。
(關於這點,其實可以參閱這篇)
2019年11月3日
駁經濟學原理萬能論雜談(20191103)
所謂「經濟學原理萬能論」是說:有許多人在聽說(說得好聽點是叫做「學習」)到了某些所謂的「經濟學原理」之後,就開始有種錯覺、以為“掌握到了這種知識”的自己、開始擁有了某種神奇的、在面對「經濟行為」或「市場」時的預知能力。
當然,這種所謂的「經濟學原理萬能論」其實是很嚴重的迷思;而最容易擁有這種迷思的人,恰恰是那些“最近才剛聽說(或學習)過該「經濟學原理」”的外行人。
對於那些一輩子都在「經濟學」這個學科裡頭打滾討飯吃的專業人士而言,所謂的「經濟學原理」多如牛毛,而且經常都會彼此衝突;所以她們因為見識得多了、所以反而不會迷信這種「經濟學原理」的萬能論。
我不是說「專業經濟學家不承認『經濟行為』或『經濟現象』終究存在某些規則或規律」。我說的是:她們終究會認識到「經濟學知識,其實並沒有那麼神奇;它不能預知各種經濟行為或經濟現象;它充其量只能用事後之明去給出最合理的分析與解釋」。
換句話說,所謂的「市場機制」,它其實是只能從事後之明去確認的。何以故?因為市場機制運行的方式很複雜,而且也經常沒有固定的軌跡,甚至時間週期也不一定都在類似維度上。
舉個例子來說:
最近某“經濟學系”公知(【按】這邊不是指該公知畢業於經濟學系或受過專業的經濟學訓練;而是指該公知言必稱「經濟學」三個字。在此,「系」字取「派系」的意思解,與「佛系」二字的用法類似)宣稱:當人掌握經濟學知識到了一定程度後,就可以光看到某一「政府干預價格」的行為、就能夠預知在市場上的人們、會採取哪些行為來因應。
確實,經濟學原理告訴我們:政府對市場價格的干預,極有可能會引發市場中的行動者的某些行為、來回應該「干預市場」行為。
然而,即便是知道了此一「經濟學原理」的人,其實仍然沒有預知「市場會在『何時』、出現『哪些行為』作為回應」。
姑且解釋一下。
比方說,政客片面調漲法定最低薪資的標準,這是一種典型的政府干預價格的行為。
經濟學原理告訴我們,這種行為會引發某些雇主的行動、來沖銷或抵銷這種干預價格行為的效果。
所以,在調漲最低薪資門檻的法案通過後幾年,我們可以觀察到A.「雇主開始減少僱用非熟練勞工」(尤其是青少年打工族或大學新鮮人);也可以觀察到B.「雇主開始克扣一些過去長期都有給員工的福利」(比方說停止原本就長期提供的包餐福利或免費停車福利)。
這些現象,當然都可以統稱為「基於市場機制的回應」。
但問題是:即便是那些長期投入觀察工作的實證經濟學者,具體上仍然不可能在事前預知「一個特定的雇主、究竟會採用哪些行動(A?B?A+B?)、來沖銷前述『政府以調漲最低薪資門檻手段來達成干預價格結果』的變項」。
何以故?因為每個雇主的財務狀況與企業現金流都不完全一樣;而不同產業的自身產業的景氣預期也不完全一樣。
在整體經濟景氣上升的階段,這種「調漲最低薪資門檻」的行為、其實不必然真的會構成「干預價格」的結果(雖然在定義上、它當然是政府以非經濟行為、去干預了市場價格)。
何以故?因為市場上的勞雇雙方,都有可能因為預期「在短期的未來中、市場上的薪資水平、本來就會約略上升」這點。
所以,倘若政府的干預行為、本來就搭著景氣的長期趨勢走,則這個「干預」行為就不一定真的會構成「干預」,而只是提早一點反映了「市場假格」。
另一方面,當「當前景氣」已經處於谷底階段,而政府除了「調漲最低薪資門檻」之後、還有別的、而且是更大力道的「振興景氣對策」等行動時,則未來的薪資水平、也可能因為「政府除了『調漲最低薪資門檻』以的別的干預行為」而上升。如此一來,「調漲最低薪資門檻」這個單一的「干預」行為,就未必會構成對勞動市場中薪資水平之「價格」的「干預」。
再者,「雇主」作為生活在政治社會中的人,她因應別人政治行動(比方說,立法者通過的「調漲最低薪資門檻」法案)的方式,也有可能是“政治性”的,而不必然是“經濟性”的。
比方說,最容易受到「調漲最低薪資門檻」此一「政府干預」影響的快餐業者(因為大量勞工來自於低技術的打工族),有可能會結合酪農業者與肉品業者、一起形成壓力團體的聯盟,在別的法案上(比方說對於肉品與奶製品的進口管制,或食品加工品質規範標準)進行遊說,從而彌補她們(快餐業者)在「人力開支上漲」上的損失。
當然,這種遊說手段或許是臺灣人比較難以想像的,但它卻是美國政治的日常。事實上,由於美國國會採取兩院制,因此壓力團體通常只要掌握幾個關鍵委員會的主席,就可以讓對她們不利的法案在進到「院會地板」階段前、就被封殺。
另外一種「雇主」可能會有的“政治性”回應方式,不是直接遊說政策或立法,而是通過「硬吞“對己不利”的政策苦果」、來展現出自己對特定政黨(或政客)的忠誠,以期待該政黨(或政客)能在未來用別的利多政策作為補償。
這種「隱忍」,也可能直接基於「雇主」自己在政策意識形態上的偏好,而非單純地基於「期待日後補償」這種效益性質的算計。
比方說,美國農業州有許多農民因為川普開打貿易戰而損失慘重;儘管這些農民團體已經多次通過遊說的方式、向川普表達她們的憤怒與不滿,但川普在這些地區的支持度仍然只下滑一些些。主要的理由在於:儘管許多“作為川普支持者”的農民親自蒙受了許多“因為川普之政策而造成”的經濟利益損失,但她們的意識形態立場、仍然要求她們相信「川普知道他在做甚麼!所以再多忍耐一會!」這點。
像這種考慮「期待日後補償」,或考慮「政策意識形態立場」的「雇主」,不必然就會直接通過前述A或B之類的手段、來沖銷那些“由她們一貫支持之政黨(或政客)所提出”的「調漲最低薪資門檻」的「政府干預價格」行動。
事實上,美國最早的「最低薪資」政策,並非如許多人所以為地、出自於那些進步主義立法者之手。恰恰相反:美國最早的「最低薪資」政策,來自於當時還是農業州的東岸與南方的國會議員。
她們之所以要建立全國性的「最低薪資」標準,也不是為了保障自家選區子弟的就業福祉;恰恰相反,她們此舉是為了墊高她們選區的競爭對手(主要是加州與許多地廣人稀的中西部農業州)的經營成本,因為她們自己的人事成本本來就比對手要來得高。
由此可知,一個貌似最“政治性”的「政府干預價格」行動,其實背後可能也是基於立法者背後的金主與壓力團體的經濟算計。
所以,廣義來說,這種利用政客或立法手段的行徑,其實只是另一種層次的商業競爭手法;正如今天很多科技大廠、其實都會故意明知無理地故意起訴競爭對手侵害自己的專利:這種行為的目的當然不是真的因為認為自己的專利或法律權利受損,而是企圖把對手拖進耗時耗力且吃大量資源的法律戰場上,好逼對手在商業競爭的決策上、對自己妥協。
由此可知,一個「政策」的背後,到底哪裡算是“政治性”的考量?哪裡算是“商業性”或“經濟性”的考量?其實這個界線並不是截然二分地清晰明白。
既然如此,硬要充內行地宣稱:「市場機制必然會糾正『政府干預價格行動』」這點,就沒有太大意義。因為在此「宣稱」的背後,必須要先定義清楚哪些算是糾正?又哪些糾正是基於市場機制而發動的?
姑且不論「我們無法事前預知個別特定雇主究竟會在何時、採用哪些沖銷手段」罷了。事實上,就連「一個社會在集體上、『雇主』這種人、究竟會優先考慮採用哪一種(或哪幾種)特定的沖銷手段」這點(也就是討論「到底在前述A與B等政策中,哪一者會優先被雇主所採用」這類的議題),其實也是我們事前無法預知的。
儘管我們從我們對經濟學原理的知識中、可以合理推論出「雇主的沖銷手段遲早會出現」此一猜想,但我們不僅無法預知「會是哪些手段」,我們更無法預知所謂的「遲早」到底多遲多早。
何以故?因為經濟學上的「預知未來」幾乎是個不可能達成的任務;事實上,真正長期受經濟學訓練的專業人士,恰恰都會在生涯的早期階段、放棄這種中二般的幻想。
為什麼它只是個幻想?因為會影響經濟現象的變項相當多,但分析者能夠看到的,以及能夠想到要拿來觀察並分析比較的,終究有限。
正因為在實證分析經濟現象時、所必須考量進去的變項相當多,所以真正長期投身於此的專業經濟學者,都只能作到「用事後之明、針對一個大家都已經看到的現象、去給出最合理的分析與解釋」。這才是絕大多數真正的經濟學者幹的事情。
而那些“經濟學系”公知,其實幹的恰恰就不是專業經濟學者幹的事情。因為她們必須靠販售自己的「先知」形象來圈粉討賞。
另外,不妨讓我們談得遠一點。
誠如前述,真正專業的實證經濟學者,大部分都致力於進行「用後見之明、去尋找“可合理解釋已觀察到之現象”的經驗證據」這種工作,而非關注於「事前預測」。
然而,即便我們試圖縮短我們的觀察時間、看看能否爭取「在第一時間就觀察發現到、前述各種沖銷手段的出現」這點(假設我們終於承認我們不可能事前預知),但這仍然很困難。
何以故?因為有時候,雇主不會採用前述A或B之類的方式來做為沖銷手段,而是用反方向的方式來因應。
回到前述「政府調漲最低薪資門檻」的例子。
當面對「人事成本會直接增加」時,有些雇主不僅不會減少雇用或砍福利,她們反而可能會幫勞工加薪或直接擴大雇用。
這聽起來很不可思議,但事實上,有些實證經濟學者確實也曾觀察到「調漲最低薪資門檻」與「促進經濟發展」(以「增加GDP」作為proxy)的顯著相關。
但進一步去分析後,我們可以發現:在這些「加薪」或「擴大雇用」的背後,仍然有著某種合乎經濟學原理的邏輯。
比方說,很多「雇主」會針對“高技術”勞工而給予加薪或擴大雇用,但卻完全不會針對“低技術”勞工;而且這類行動確實顯著地是回應「政府調漲最低薪資門檻」政策而為,並非不相關的獨立行動。
這就讓我們開始困擾了:因為「幫高技術勞工加薪」這點,通常很難被認為是沖銷「政府通過調高最低薪資門檻而進行干預價格」的手段。何以故?因為高技術勞工的薪資水平,通常遠遠高於最低薪資門檻。
但實證經濟學確實發現有「雇主用幫高技術勞工加薪方式作為沖銷政府干預價格手段」的現象。(當然是事後才觀察到)
那這個現象如何解釋?
它其實仍然合邏輯:一些財務狀況好、產業前景仍然樂觀的雇主,有能力不減少“低技術”勞工的僱用(或不減少給“低技術”勞工的長期福利),但她們因為預料到「“高技術”勞工,會因為整體市場中、許多雇主開始減少僱用“低技術”勞工、而開始在勞動市場上的議價能力增強」這點,所以提前用加薪的方式來保住自己手上的“高技術”勞工人力,或甚至搶佔性地preemptively先行加碼,好在「高技術勞動力市場」中卡位。
對於這些雇主而言,她們整體的人事開支有沒有增加?有,而且確實是因為「調漲最低薪資門檻」這種政府干預價格的行動而增加。所以,技術上來說,這些雇主並沒有沖銷前述政府行為。
但實際上她們的行動仍然沖銷政府行動;因為她們沖銷的不是「政府行動的直接結果」本身,而是「『政府行動的直接結果』的結果」;也就是各種因為「政府干預價格」行為所擾動並誘發的「市場」波動。
所以,在這些例子中,「市場機制」反身性地reflectively成為了一個中介變項。
這就是何以「市場機制」四個字看來簡單,但其實它幾乎都只能事後確認存在;因為「市場機制」有時候會自己反身性地干預自己,而這種「反身性自我干擾」幾乎是我們事前無法預料的。
(比方說,在前例中,某些雇主不僅沒有減少低技術勞工的僱用或減少給福利,她們反而給高技術勞工加薪,使得自己總體的人事開支成本、因為調整最低薪資之後、還要增加得更多)
我並不是說:因為市場機制有時候會有反身性自我干擾、所以經濟學原理就沒有學習的必要了。
我說的是:經濟學這門學科,本質上是將一個複雜的、多變項又多層次的有機體、通過簡化與模型化、來得以讓我們可以方便描述的學問。所以經濟學知識,對於「從事後去解釋一個已被觀察到存在的現象」這種工作來說,很有用;但它對於「事前預測」卻沒有太大幫助。
理由很簡單,終究還是巴柏那著名例子給我們的啟示:「觀察」從來都不是客觀存在的,而是由人主動去發起的一個行動;所以,既然任何的「預測」都不可能不通過「觀察-歸納-理論-預測」這種軌跡前進,則除非我們事前就知道“哪些才是與這次預測真正相關”的變項,不然所有我們以為可用以支撐「預設」的輸入性資訊,都可能是無用的。
這也是塔雷柏Taleb一天到晚掛在嘴邊談的「黑天鵝」。
一個最直接的證據就是:過去幾百年來,專門靠作交易吃飯的人之中,大部分最後能生存下來的,都不是靠預測「市場機制這次會如何作用」而存活的。
那些自認自己找到價格波動週期的人,幾乎都會遇到黑天鵝,然後爆倉而死。
何以會爆倉?因為她們以為自己抓到預測的能力。
如果你可以準確地預測未來,而且你有相當強的信心,你何必在投資時保守一點?又何必多花錢買保險?
所以,那些最後能在投資戰場上長期存活的人,都得謙虛地面對市場的不確定風險。
如何謙虛?不外乎「壓低槓桿比率」與「增加投資組合的多樣性」。
任何會這樣做的投資人或交易者,都是基於「承認市場中總有無法預測之風險」此一信念。
事實上,在所謂的「趨勢交易」理論中,「預測走勢」恰恰是交易者最不需要做的事情;她們不需要「比別人更早一點知道走勢會如何」,她們只需要「比別人稍微快一點做出反應」就夠了。
這些人都沒讀過經濟學嗎?當然不是。當年長期資本管理公司有兩個諾貝爾經濟獎得主作為創辦人與核心決策者,並僱用了一大堆經濟學與數學博士;她們作的還是靠數學模型去計算的套利交易,而非預測市場波動中更高度不確定性的人性。
但何以她們最後會破產?因為爆倉跟高槓桿。
爆倉跟高槓桿為什麼危險?因為市場終究有不確定性。
所以,任何忘記「經濟學原理最好是用來當後見之明的分析工具」這點的人,最後的下場都不會太好。
但,當然,“經濟學系”的公知與那些所謂的財經網紅,她們滿腦子想的都只有賣弄那些“自己其實也不一定搞得懂”的專業術語,然後顯擺自己的貌似高上大與權威地位。
而這恰恰是那些經濟學領域中的外行人才會犯的低級錯誤。
2019年4月20日
關於「民主能否當飯吃」及相關學界研究雜談(20190420)
我多年前曾經為了寫一篇東西而讀過大概五六十篇這方面的論文,所以稍微簡單談一下。
學界很早就開始對「民主發展」與「經濟發展」兩者的關係作研究。
大部分目前的學界研究認為,「民主發展」與「經濟發展」可能呈現一種「倒U」型(或類似反轉)的關係;但這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並不是直接形成的,而更可能是通過「收入不平等」這個中介變項而形成的。
最早提出倒U曲線說的應該是60年代的Kuznets;不過他主要談的是「收入不平等」與「經濟發展」的關係;這個倒U曲線的概念後來被很多學者拿去研究「收入不平等」與「民主發展」的關係;再之後則被一些學者把兩者聯立然後逆向分析「民主發展」與「經濟發展」的關係。
基本上,有不少學者觀察到「民主發展」與「經濟發展」也呈現倒U曲線;而且這兩個變項也可以顛倒順序來解釋。
一方面,「民主發展」超過一定程度後,「經濟發展」的動能就有可能出現反轉;
另一方面,「經濟發展」超過一定程度後,因為「收入不平等」開始擴大,所以「民主發展」的趨勢也有可能出現反轉。
無論如何,這兩階段各自的研究,可以分別參考下面這些論文。
2004, "Inequality, Democracy, and Persistence: Is There a Political Kuznets Curve?"
2003, "Economic Openness, Democracy, and Income Inequality: An Empirical Analysis"
2000, "Why Did the West Extend the Franchise? Growth, Inequality and Democracy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1997, "Comparative Democracy and Income Distribution: Shape and Direction of the Causal Arrow"
1996, "Democracy and Growth"
1995, "Economic Determinants of Democracy"
不過,誠如前述,由於「民主發展」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係並非純粹的直接因果關係,而更可能是通過「收入不平等」這個中介變項所作用的,所以也有研究發現,「民主發展」與「經濟發展」所經常呈現的倒U型關係,只會在某些條件下才比較能被顯著地觀察到。
2002,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Kuznets Curve"
2002, "Democracy, Governance, and Economic Growth: Theory and Evidence"
與此同時,有些研究的發現則認為「民主發展」與「經濟發展」真的很難說有關係。
2008, "Democracy and Economic Growth: A Meta‐Analysis"
2001, "Democracy and Economic Growth: A Causal Analysis"
黃國昌引用的是 "Democracy Does Cause Growth" 這篇論文。這篇雖然是新論文,但它使用的測量工具是「人均GDP」(而不是人均收入);而用這個當指標有一些問題。
比方說,美國、英國、加拿大、瑞士的人均GDP,每一個都比新加坡低,而且低不少;但我們不太可能認為前面那些國家的民主化程度、都比新加坡差。
另外,對於一些“人口少、但天然資源豐富”的獨裁國家而言,它的人均GDP不一定低,但民主化程度卻絕對不高。比方說,2010年(阿拉伯之春還沒開始前)的利比亞,其人均GDP跟同年的泰國差不多;但泰國雖然不算高度民主化國家,但至少不是英美眼中的「民主之敵」。
由此可知,由於GDP強調的是「生產」面向、而未必是「收入」面向,所以在高GDP的社會,一般公民未必一定能親身體驗到高水平的經濟生活。
這點何以關鍵?因為在「民主發展」與「經濟發展」之間關係的理論中,前半段是基於「公民形成中產階級,然後開始爭取民主化」此假設,後半段則是基於「保障私有財產、重視民生政策」此假設。而不管根據的是哪一種假設,整個理論中的「經濟發展」永遠都被理解成是與「生活品質」高度正相關的東西;所以,任何會暗示「社會集體看起來貌似經濟發展得不錯、但個別公民的生活品質卻不高」此一可能性的測量工具,都不必然適合用於分析這個「民主發展」與「經濟發展」之間關係的研究上。
基本上,「小兒科醫師」可以被理解成為是一種現代文明生活中的“奢侈品”;因為一個小兒科醫師的養成成本高,但它所提供的服務卻只針對一定年齡以下的消費人口(雖然付錢者是家長,而非病童)。
所以,「小兒科醫師」的人數,邏輯上應該與一個社會的「經濟發展」程度有關,因為貧窮的社會沒有錢負擔「小兒科醫師」的養成成本;它甚至不一定能消費得起「小兒科醫師」的服務。
確實,正如這篇研究發現:如果我們以全美國作為一個單一的社會來觀察時,則「小兒科醫師」的人數,確實與美國的人均GDP呈現高度的線性相關性(R2 = .98);事實上,「醫師」的總人數,也與人均GDP呈現高度的線性相關性(R2 = .97)。
然而,當我們進一步以「州」或「地區」去作細部分析時,我們就會發現:「小兒科醫師」高度集中於那些經濟狀況好的州(或地區)。亦即:「小兒科醫師人數」其實呈現一種高度不平等的分配模式。
另外,假設我們更進一步地拿各州「人均『小兒科醫師』人數」,與各州的「人均GDP」作比較【按:這種比較是這篇公衛論文本身沒談到的;這是我另外拿數據來對比的】,則我們會發現:同樣是「top 25%」與「last 25%」的比值,「GDP」上的比值是1.336,但「小兒科醫師人數」上的比值卻是1.498。
換句話說,「小兒科醫師人數」上的各州分配不平等程度,遠比「GDP」上的各州分配不平等程度、還要大上不少。
誠如前述:「小兒科醫師人數」在邏輯上可以被我們想像成為是一種”測量社會真實經濟生活品質”的潛在度量衡(latent measurement),因為它反映的不只是「收入狀況」,更是一種關於「高單價生活必需品」的「支出狀況」。
雖然說,這種「用『小兒科醫師人數』來充當『經濟發展程度』之度量衡」的作法,有可能在那些“廣泛存在醫療方面社會保險”的社會中被低估,但即便如此,「小兒科醫師人數」這種度量衡,其所間接反映出的「收入不平等」程度,可能比「GDP」所能反映者還要大上不少。
這就說明了一點:使用「人均GDP」當作測量工具的研究,其對於「收入不平等」的相關討論,是有可能失真的。
而,誠如前述,整個「民主發展」與「經濟發展」因果關係的理論、其實幾乎都是通過「收入不平等」這個中介變項而起作用的;這就使得黃國昌所引用的 "Democracy Does Cause Growth" 這篇論文的結論、有很大的商榷空間。
無論如何,「民主能不能當飯吃」這個問題的相關研究,其實在經濟學與政治學等領域中,已經存在幾十年了。相關研究的論文很多,而且研究者使用了各種各樣的經驗數據與分析工具。饒是如此,這幾十年下來,學界仍然不能很有底氣地給出「民主一定可以當飯吃」(即否證「『民主發展』絕對不可能促進『經濟發展』」此一假設)這點。
另外,在社會科學的世界中,不同學者或不同研究計畫之間,即便使用了類似或甚至完全相同的經驗資料,仍然有可能得出完全相反、或至少彼此未必能吻合的結論。所以,光是拿一篇論文的發現來說嘴,是沒有太大意義的──尤其是到處都存在著持異議立場的相關研究的時候。
不過,黃國昌何許人也?臺灣法律人嘛。所以,跟他計較研究方法,甚至計較起學術二字,就沒意思了。大部分的臺灣法律人,是不好談「學術研究」四個字的。
又或者,把「臺灣法律人」五個字去掉後面三個字,也會成立?
2019年4月19日
司法部公佈刪節過之穆勒報告雜談(20190419)
儘管用以指控罪名的證據當然是必要的,但在一般真實的刑事案件中,由「動機」、「反複出現的行為模式」、「情狀證據」與「缺乏不在場證明」四者,其實經常已經可以構成「逾越合理懷疑」的程度。
當然,這種程度的證據力,對於指控“無法僱用大牌律師”的窮人與黑人來說,已經完全夠用了;但想要指控“一次僱用三四個時薪800美金的律師”的強勢被告,則還是不太足夠。
穆勒在正式的報告中說:
「經過針對事實的徹底調查後,倘若我們確實有信心能說總統的確沒有妨礙司法公正,則我們就會這樣說。 ... 然而,基於我們發現的事實,以及相關可適用的法律標準,我們真的沒辦法作成『說總統沒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判斷」。("If we had confidence after a thorough investigation of the facts that the president clearly did not commit obstruction of justice, we would so state ... Based on the facts and the applicable legal standards, however, we are unable to reach that judgment.")
然而,「我們承認一個針對現任總統的刑事指控,確實會削弱總統治理國家的能力,而且這類指控可能會冒犯了目前憲法宣告『總統確有不當行為』的法定程序。」("We recognized that a federal criminal accusation against a sitting President would place burdens on the President's capacity to govern and potentially preempt constitutional processes for addressing presidential misconduct.")
看起來,這是何以穆勒沒有在報告中建議「起訴川普」、但卻明文說「川普並不清白」的原因。
另外,穆勒似乎更寧願將這個案子交給國會用政治力去發動彈劾、而非由司法部提出起訴;最重要的理由是:司法部多年來的立場一直都是「不起訴現任總統」。
何以故?因為「起訴」從來都被美國憲法視為是行政權力的一部分;而「由總統的下屬起訴總統自己」這種事情,無論如何都會造成「政府之行政分支」的嚴重傷害。
當然,總統可能確實有犯罪。但理論上來說,總統即便作為被告,在被法官宣判定罪之前,都應該被視為是清白的;然而,「被起訴」一事,本身就會造成總統威信的嚴重傷害。倘若總統真的被定罪,那倒也罷;但倘若總統最後被洗刷污名,則她因為「被起訴」而損失的權威與政治資本,到底該由誰來還她公道呢?
更重要的是:倘若總統在「被起訴」的期間、國家處於戰爭或遭逢大災難等緊急狀態,又或者是面臨國安與外交等決策上的重要關頭,則一個“因為「被起訴」而失去威信與政治資本、以至於沒有心思專注於國政、更無法指揮官僚體制運作”的總統,又該如何避免國家不至於因此受到重大損失呢?
這就是何以「儘管美國憲法一直沒有說明清楚、而且兩百年來正反意見一直爭論不休、但實務上卻傾向『不起訴現任總統,而是由國會發動彈劾』此一作法」的緣故。
這也是何以美國現任司法部長Barr、在“快要第一次當司法部長”的「當年」、以及“尚未第二次當現在這個司法部長”的「前陣子」、數度公開主張「現任總統完全不可能被起訴,因為總統有絕對的行政特權可以開除任何“正在調查或起訴總統本人及其親友”的檢察官」的原因。
Barr當年可是「聯邦黨人俱樂部」長期資助的保守派法律人中的佼佼者;他不僅努力拆解當年的「特別檢察官」的制度(於是後來改成「特別檢察官沒有起訴權,而只有以機密文件向司法部長報告」的現狀),更是在司法部長任內、多次用「備忘錄」與「指南」、要求白宮職員與各部會文官、要留意並隨時通報任何由國會成立的“企圖侵害行政權”的委員會或類似組織。
不過,儘管穆勒可能確實有前述各種憲政法學上的考量,但我想最後真正導致他「不在報告中明文建議『起訴』總統」的關鍵,還是因為「沒有找到犯案用的冒煙的槍」這點;然而,之所以穆勒沒能找到這點的原因,卻很可能是基於某種歷史的荒謬性。
其中一個荒謬性在於:儘管根據已知的事實來看,川普確實曾經多次(甚至很可能一直如此)下令從事各種各樣干預司法調查的行動(其中一次,川普甚至要求手下去接觸Manafort案的陪審員),但或許是有鑑於水門案的教訓(水門案使得許多白宮顧問與助理入獄),許多川普的命令都被助理或部會官員當面勸阻,甚至故意從中阻撓(例如之前「官員故意走入橢圓室把放在川普桌上的備忘錄給拿走,好讓川普無從看到、進而無法下達會傷害國家利益的命令」的行動;又例如川普的助理故意不執行川普親自交待她的命令等)。
各種各樣的這類「反對」與「不合作」,荒謬地在實際上牽制了川普關於「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從而讓穆勒無法真正找到犯案用的冒煙的槍,因為“預備要用來犯案用”的槍,在下令之初就被移走或藏起來了。
正如穆勒在報告中所言:「總統試圖干預調查的努力,大多都沒能成功;但這主要是因為包圍在總統身邊的人們拒絕接受這些命令,或拒絕將這些命令付諸行動。」("The President's efforts to influence the investigation were mostly unsuccessful, but that is largely because the persons who surrounded the President declined to carry out orders or accede to his requests")
但這也不是說川普真的“在行為上”很清白;因為許多川普“確實下達成功”的命令,其實已經構成了“逾越合理懷疑”的犯罪行為(或至少是壓線的擦邊球),而且這類行為不是只發生一次,而是多到構成了某種穩定的「模式」。
另一個荒謬性是:川普的很多言論與行為,儘管客觀上──尤其是在「常識」層次上──已經不折不扣地構成了犯罪,但由於川普本人真的不是“一個可以用「常識」來理解”的“正常”人(在此,「正常」二字絕對是褒義),所以川普在從事這些“犯罪”行為時的「動機」,卻荒謬地不一定該當許多法律制定時所想像的「犯意」標準。
簡單說:川普之所以「幹了很多妨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但卻未必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的罪名」的原因,恰恰是因為川普不知道那樣是「妨礙司法公正」、而且沒有「想要妨礙司法公正」的念頭。
何以故?因為川普真誠地相信:任何在法律上、道德上、邏輯上勸阻他行動的努力,背後都是針對川普本人而發的「陰謀」。
所以,川普固然因為「聯邦調查局正在調查國安顧問的犯罪行為」這點而開除了聯邦調查局長,但那是因為川普本人相信「調查犯罪」云云都是政敵羅織出來的藉口,而「開除聯邦調查局長」不過只是「清除家賊叛徒」的“正當”舉措。
又例如:儘管川普本人下令、而且他競選總部的最高層人馬都參與了與俄國方面聯繫合作「抹黑希拉蕊」的計畫(不只是川普競選總部單方面地被俄國人馬告知其駭客行動,而是後續多次的雙向進度報告與策略討論),但川普本人卻真誠地以為「搞政治難道不就是『用盡一切手段打倒對手』嗎?」,而且似乎真誠地不知道「接受外國資助的情報人員與駭客團體的協助」是種違法、或至少不應該的舉動。
(當然,穆勒自己也承認:「接受外國情報單位使用駭客與造謠手段來抹黑自己的敵人」這種行為,到底算不算是法條上明確規定的「接受禮物或饋贈」?這部份確實有法學見解上的爭議。)
凡此種種的荒謬“諒解”,在現任司法部長Barr為川普開的“名為「解釋穆勒報告」,實為「幫川普搞公關活動」”的記者會上,完全一覽無遺。
然而,川普也好,Barr也好,儘管現在一直強調的都是「沒有勾結」這四個字,但川普當年一開始在面對「通俄門」調查時,說的卻是「俄國沒有干預」六個字;但川普的這個結論,卻直接與當時國家情報總監總結多個情報單位的結論相衝突。
誠如我們現在確知的那樣:俄國不僅確實干預了美國的大選,而且早在選舉期間、或至少在選舉結束後不久,美國的多個情報單位就已經確認了這點。而有鑑於「國家情報總監每天都會固定將全國各情報單位的情資報告、彙整成一份『每日情資彙報』摘要、呈給總統過目」此一事實,我們沒有理由相信「川普不知道『情報單位的結論是俄國確實干預了美國大選』」這點。但川普當時仍然多次公開說「沒有干預」(而非「沒有勾結」)。
事實上,川普當時甚至說出「就算真的川普因為俄國的干預而得到了什麼好處,那也不是犯罪」之類的話。
換句話說,Barr現在說的「川普當年因為媒體的不實報導、而感到極度挫折與憤怒、從而認定『一切都是政敵的陰謀』、進而用“看起來無論如何都會被正常人理解成是『妨礙司法公正』”的行動、來剷除企圖“不利”於川普的叛徒」說詞,倘若要想成立,則我們真的必須接受下面這個前提,即「川普不僅不是一個正常人,他甚至是一個極度扭曲而且病態的人」這點。
雖然我個人很相信這個陳述為真,但「必須靠提出這類陳述、才有辦法幫川普辯護」這點,實在讓我為美國所謂的“保守派”感到極度的悲哀。
儘管川普的這類說詞極其荒謬,但由於川普本人始終被白宮律師團阻止作證(與取證)、而「對媒體放話」之類的行為又不足以構成「證詞」,所以穆勒完全不可能親自詰問川普關於前述荒謬的關於「動機」的陳述的真偽性。
既然穆勒完全無法詰問川普這個證人,則穆勒也只能姑且接受川普多次公開說過的、關於「不是想要妨礙司法公正,而只是極度缺乏常識且太過偏執地相信陰謀論」的荒謬「動機」。
何以穆勒只能如此?因為「妨礙司法公正」在聯邦法上屬於「重罪」,而任何人在被起訴聯邦重罪之前,聯邦檢察官都必須先召開聯邦大陪審團,由大陪審團來作成「起訴」的決定。
既然川普不肯接受(畢竟川普律師團可是拼死命勸阻川普不要犯蠢)穆勒小組的約談,而穆勒小組又沒有足夠的政治資本來拘提川普到大陪審團上作證(畢竟,白宮兩百多年來的傳統都是「不對國會作證」【歷史上只破例過一次。小布希一開始拒絕,但後來迫於九一一罹難者家屬的壓力,所以同意在「不能形成前例」的前提下讓國安顧問萊斯去作證;而且作證的內容也不涉及白宮內部運作或總統本人,而是作證為小布希政府辯護何以美國沒能避免九一一攻擊】,而遑論是以「潛在被告」的身份被帶到大陪審團前、在「不能有律師陪同」的條件下、正式接受檢察官的取證與詰問),所以穆勒小組也只能放棄繼續在這條道路上多作嘗試。
事實上,穆勒在報告中明白指出:有鑑於川普律師團的極力反抗,而穆勒又不能動用拘提證人或強制取證的手段,所以再堅持「要想從川普那邊得到任何證據」只會無限期地讓穆勒小組無法結案完成調查而已。(共和黨在過去的兩年中,以及在「穆勒報告正式公佈前的一個星期間」,一直反覆高分貝地主張「花稅金養穆勒小組是純粹的浪費公帑」這點。)
依法論法:倘若行為人在行為時的動機不存在「實害」的惡意(故意),而該行為又沒有被立法者設定為「抽象危險」,則該行為就很難被入罪。
所以,由於川普部屬的「不合作」與川普自己的「缺乏常識且無知」及「是歇斯底里的偏執、而非故意犯罪」等因素,使得穆勒很難在現有的法學標準中、直接找到川普犯案用的冒煙的槍。
但,對於任何一個有常識能力的人而言,川普不可能清白,也從來不清白。
無論如何,穆勒在報告中說:「彈劾並不在於是否真的存在刑事方面的違法行為,而在於一個總統的行為模式違背其曾經的「將會真誠地捍衛法律」的誓言,而在於一個總統是否試圖運用其權威來削弱司法系統的體制與規範好圖利自己。」("The issue for impeachment is not whether a criminal statute was violated but whether a president engaged in a pattern of activity inconsistent with his obligation to take care that the law be faithfully executed and instead sought to use his authority to undercut the institutions and norms of the justice system to benefit himself")
所以,很顯然地,穆勒認為川普已經構成了可被彈劾的標準──雖然川普的行為未必該當現有的刑事犯罪標準。
然而,倘若川粉繼續支持這樣的川普,使得國會就是不可能發動彈劾,則我們這一輩人能做的、也只有留下各種各樣的證據、讓後人與歷史可以清楚地評價並學到教訓。
所以穆勒花了極大的篇幅,來傳達一個很明確的五點立場:
1. 川普從來都不清白。事實上,川普的行為就算不構成現行犯、也絕對該當未遂犯。
2. 問題是:由於我們沒辦法直接詰問川普這個證人,所以我們不應該預設「川普有罪」這點,直到我們確認「川普本人的證詞證明其有罪」或「川普做了不實證詞」為止。
3. 由於考慮到其所可能引發的憲政爭議,所以我們不宜起訴現任總統。但這並不是說這些罪名不適用於現任總統身上(這是Barr的長期主張);我們只是應該謹慎地將「起訴現任總統」的權柄,交給國會去判斷是否應該發動彈劾。
4. 儘管如此,我們仍然不應該放棄調查現任總統的犯罪行為,因為憲法與法律從來都沒有禁止過司法機關追訴卸任總統過去的犯罪行為。因此,我們現在應該先專注於保全證據,以及先追訴那些“沒有行政特權光環保護”的川普親信與家人的犯罪行為;並期待這些案子中的證詞與法官的有罪判決、可以作為未來追訴「前總統川普」的案子之用。
5. 為了增加未來的檢察官追訴川普罪行的勝算,我們花了很大的力氣親自調查並保全各種相關的證據。這就是這份報告之所以會變得這麼厚(數百倍於「四頁」)的緣故。
然後,在閱讀完整份穆勒報告之後,司法部長Barr只強調了「穆勒說他沒有建議起訴川普」以及「沒有勾結」這兩點。
川粉當然會繼續喜孜孜地吹噓「穆勒報告洗刷了川普被潑的髒水」。而我仍然會繼續懷疑這些川粉的智能有沒有高於我家的貓。
2019年4月13日
上野千鶴子平成最後東大開學典禮祝詞雜談(20190413)
上野千鶴子在這篇演說中談了很多,尤其是從「性別不平等」這點出發、告誡東大新生們「這個世界上有努力就能得到相應回報的事情,也有努力卻得不到相應回報的事情,更有想努力也沒有可努力的條件的悲慘處境」這點。
這個世界上,有很多自認為信仰「自由主義」的人、成天都把「自由」兩個字掛在嘴邊,甚至認為各種為了追求社會公平或人性尊嚴的集體努力、都是對個人自由的傷害甚至踐踏。
有些這類人,為了追求所謂的個人自由,因此主張極端的小政府以及迷信各種市場萬能論,甚至大言不慚地宣稱自己追求某種無政府主義。
其實這些人不僅不懂自由主義,她們甚至不懂自由為何。
自由從來都不是「不受外力拘束」的狀態,而是「在自身的客觀侷限性上追求發展極致」的狀態。
因此,要想成就真正的自由,我們首先必須要能深刻地、用力地檢視我們自己。我們必須先勇敢承認自己的各種缺點與局限性;然後咬牙直面地向著那些“被我們以為是界線”的彼端賣力衝刺;最後我們才能在「窮盡一切努力仍無法跨越那些高牆」後、安心地擁抱著我們自己。
這是康德式的對人類「主體性」的推導過程,也是自由主義在哲學上最根本、最極致的關於「自由」的定義。
何以故?因為這種定義不需要假設「人的存有具有某種先驗的目的或使命」這點;畢竟,倘若人被想像成是一種“在自己還完全無法思考之前、就已經被某種外力(神或自然)賦予了某種自己不曾要求或主張過的目的或使命”的存有物,則這樣的人觀所導引出的「自由」觀、無論其內容為何、它都很難真正被定義成是「究竟的自由」。
(話說,佛教有另外一套自由觀與理論;但在此姑且不論。)
誠如前述:康德在探詢「究竟的自由」時,確立了所謂的「主體性」的立場。但康德從來沒有停止在這點上;相反,康德由「主體性」的概念推演出了「目的王國」以及某些被後來的人們稱為「互為主體性」的概念。康德甚至以此發展出他在國際關係理論中的「永久和平」理論。
誠如康德最重要的信徒羅爾斯的思想努力那般:一個從「追求人的個體自由」這點出發的思想家,其實不必然會走上反對「追求社會公平」的立場。
剛好與很多“動不動就愛譏諷別人是「左膠」”的一些蠢蛋所以為的相反:真正的「公平」(不必然是平等)只可能以「個體的自由」作為基點;因為任何通過外力所施加的關於“公平”的想像或論述,本身都必須通過某種「意識形態機器」而產製、傳播、社會化、且固著於人們身上。
換句話說,只有通過自由主義「主體性」論述而形成的「公平」,才是真正的公平;因為它不是任何歷史上某個特定國家、文化、族裔、團體、通過各種語言學心理學傳播學手段、所能達成「施加於許多人身上」此一結果的東西。
與此同時,我們也必須認知到:真正的自由(或究竟的自由主義式的自由),從來都不可能與「公平」一詞無關或脫勾的。
或有以為:社會對於「公平」的講究,只會形成對個體自由的拘束與妨礙。但這種論調,不僅是對「自由」的誤解,更可能是對「自由」的無知。
對於康德與羅爾斯而言,邏輯很清楚:如果一個社會不存在起碼的「公平」,則沒有任何人可以擁有真正的「自由」。
我們可以這樣理解:
那些把「公平」視為是「對『自由』的阻礙」的人,幾乎每一個都存有類似「只要人努力、就能得到相對應的回報」或甚至「那些高喊『公平』多重要的人,不過是一些不肯努力卻只想搭便車的魯蛇」的想法。
但懷有這種想法的人,其實終究都只是些“從來都不肯正眼面對社會現實”的中二而已;所差別者在於:這些自認在追求個人自由的人,幾乎沒有幾個是出身於賤民或極度貧困的悲慘處境。
即便其中少數人確實曾經出身貧寒,但她們幾乎必然現在都已經是成功人士。或者更應該這樣說:正因為她們出身貧寒、而現在又已經獲得了成功,所以她們才會如此理直氣壯地認為「我的成功完全是因為我的努力所致!這一切都是我應得的!」
但問題在於:這些所謂成功人士所主張的「不在乎公平的自由」觀,幾乎都是通過「從少數人的個人經驗、跳躍式地馬上概化成普世通則」這樣的思路來自我合理化;而這種思路的最直接問題就是:它完全忽略了生存者偏差的可能性。
確實,這個世界上總有一些成長於戰亂或飢荒時期、但最後獲得成功的人。同樣地,這個世界上也總有一些出身貧寒、甚至破產多次、但卻總能東山再起的人。但這些人的「倖存」乃至於「成功」,除了可歸因於個人的才幹及努力之外,無論如何,都必然與「運氣」或「環境」有關。
一個才幹遠高於前述成功人士的人,倘若出身於某個“從過去迄今都一直持續處於戰亂或貧困狀態”的社會環境中,則即便其才幹事實上遠遠優於前述眾等,但這個人最可能的下場、不僅不見得是「勉強苟活」,甚至可能三歲五歲就死於某種“已開發國家根本無從想像會有人因此而死”的小病。
巴菲特將這種現象稱為「人生樂透」。他承認:他因為投胎出生在當代美國這樣的環境,所以他的才幹才有可讓他努力運用的空間。
很多從貧困中發家的成功人士,其實都是搭上某些特定時空環境的便車、才有可能認識從而得以努力運用其才幹、終於達成自己後來的成功。
我不是說努力不重要;我更不是說才能沒有高低之別。
我說的是:當人無法生活在一個好的環境中,則很多時候、就算我們的才幹與努力都是別人的數倍、數十倍,我們最後仍然只可能勉強苟活而已;更遑論達成什麼成就。
當然,看在那些“犯了倖存者偏差而不自知”的井蛙眼中,這一切都只是魯蛇們的自艾抱怨而已。
但事實是:那些自認“基於己身才幹與努力而得以成功”的人,其實大多都無法明確釐清自己真的不是某些隨機致富的樂透得主。
樂透得主當然有很多錢;但我們都知道那些錢與「才幹」或「努力」什麼的都沒有關係。
所以,當一個樂透得主自吹自擂其“成功”源於其才幹與努力的時候,其人除了羞辱自己口中所謂的「才幹」與「努力」之外,沒有證明什麼別的東西。
所以,剛好與那些張口「個體自由」、閉口「市場機制」的“自由膠”所想像地相反:她們越是強調「努力」或越是自豪「才能」,其實就越證明她們自己根本不配談「才能」與「努力」這兩個詞。
倘若有一個二十來歲的青壯小伙,跑去與一群三歲兒童比賽拔河或跑步,最後還喜孜孜地吹噓自己的才幹與努力終於為他換得了“應有”的成功,我們究竟會為其人覺得可恥呢?還是會覺得被他所謂的「才幹與努力」論給說服?
所以,我們若想要合理評價「才幹與努力」,我們永遠都必須先設定一個“公平”的評價環境。
當然,人畢竟是歷史性的存有,所以每個人都承載著不同的過往與遭遇。這使得我們永遠都不容易有一個純粹的、可共量的關於「公平」的評價環境。
儘管如此,對於真正的自由主義者而言,這個世界仍然有一些東西、是可以讓我們去打磨鍛造出前述關於「公平」的評價環境的。
比方說,關於人的「政治自由」或「憲政自由」,恰恰就因為其“人造物”的特性、而得以讓我們可在它之中形塑出某種「公平」。所以,對於真正意義的自由主義者而言,「自由」與「公平」其實是一體的兩面;而沒有人可以只追求其中一者、卻可拋棄另外一者。
反過來說,純粹追求「平等」(不是「公平」)的人,同樣也否定了人的「自由」;因為她們所追求的只是某種根據自己個人偏好所描繪出來的關於「平等」的圖像,而非是真正的「公平」;她們只是將自己的偏好強加於別人之上而已。PERIOD.
無論如何,正如上野千鶴子所提醒東大新生地那般:這個世界上有“努力就能有相應回報”的事情,但也有“努力仍然無法得到回報”的事情。
更重要的是:這個世界上,總有一些“可能才能比我們更高、同時還比我們更努力”的人,卻永遠沒辦法靠著努力而獲得成功;她們之中有很多人,甚至在還不知道「自己其實真的具有過人才幹」之前、就已經失去了「努力就能有回報」的信念、及由此衍生出的關於「努力逐夢」的勇氣。
誠如前述:真正的自由是「在自身的客觀侷限性上追求發展極致」的狀態。因此,人只有在真正認清自己的「才能」與「無才能」各自為何,以及認清「有自己可努力的空間」與「不存在自己可努力的空間」的領域各自為何,之後人才有可能達成真正的自由。
比較大的問題在於關於「有無才能」與「是否存在自己可努力的空間」的判斷上;而這部份,恰恰自由主義理論家反而沒辦法幫上忙。
何以故?因為每一個真實存在的人,都必須根據自己與當下時空環境的互動、去形成自己關於前述「有無才能」與「是否存在自己可努力的空間」的判斷。
可想而知,任何關於前述二者的判斷、難免都會有失誤或犯嚴重的錯誤的時候。
而唯一可以使我們減少這種判斷失誤的方法,就是增加我們對於這個歷史世界與人文(人類活動)世界的經驗。
用常識一點的話來說:當我們越來越認清「當年自己曾有過的夢想、其實真的挺幼稚又愚蠢的」的時候,其實我們已經又往「真正的自由」更靠近一點了;因為我們至少增加了關於判斷「沒有才能」與「不存在自己可努力的空間」的精準度。
只不過,絕大多數的人不會認知到這點;她們只會哀嘆自己「失去了夢想」。
可惜她們沒有想通的是:真正的夢想,不僅僅得被「追逐」,更得被「構築」;所以「追求夢想」本來就是一個不斷刪去某些次優選項、不斷精練、不斷優化有限資源運用效率的動力學。所以它從來都只能靠我們不斷地與歷史世界與人文世界進行互動、然後將這些互動反饋回關於「追求夢想」的認知與分析、最後再將「追求夢想」的計畫應用於真實的歷史世界與人文世界中,如此才有可能實現的。
正是在這種動力學過程中,我們會越來越知道“自己有能力且可努力”的事項與領域為何(即通往真正意義的自由)。也正是在這種動力學過程中,我們會越來越懂得欣賞“別人有能力且可努力、但自己或者沒能力或者無從努力”的事物(學會平等地承認互為主體)。
最後,我們會在這種動力學過程中,認識到那些“尚未被我們認識、但我們猜想它理論上存在”的關於「才能」與「人可努力的空間」的某種梗概與輪廓;於是我們終於懂得願意幫助整體人類追求這些「可能性」、而出力協助營造一個良性的集體環境(懂得重視公平價值)。
當然,我不認為每一個人都必須要完全依照前述這種自由主義的思路來理解自我的人生。只不過,對於那些“自稱「追求自由」、但卻對自由主義思路無知至極”的人,我實在很好奇她們究竟能有多麼大的天才、足以凌駕“自由主義三百年來、經過許許多多前輩思想家們、在知識與智識上不斷進行相互激盪挑戰、而終於集體累積發展出來”的理論?
我更好奇的是:究竟是「前述這些人居然是不世出的天才」比較可能呢?亦或是「其實前述這些人只是一群中二井蛙」比較可能呢?
2019年4月12日
川普企圖故意釋放非法移民到庇護城市雜談(20190412)
川普這兩天想到了一個點子:他建議將目前美國關押的非法移民、刻意地釋放進入那些所謂的“庇護城市”。(參見新聞)
川普的想法是:這些非法移民本來就是燙手山竽;所以,如果他現在威脅要把這些燙手山竽丟給民主黨執政的地方,則民主黨人就會屈服地來跟川普和談、並接受川普所搞蓋牆之類的預算。
問題在於:川普對於非法移民的問題的認識,幾乎全部都是錯的;所以他自以為是威脅的手段、不僅一點也沒達到威脅的功能,甚至還會反而傷害他自己。
首先,川普此議有很嚴重的法律問題。
確實,非法移民沒有任何主張「合法留在美國境內生活乃至工作」的權利。這點確實如此。也因此,美國政府有絕對的正當性、可以逮捕非法移民然後將之遣送出境。
但這並不代表美國政府可以在「逮捕」、「關押」與「遣返」等程序上、不遵守起碼的程序正義或人道主義規範。
川普之前試著想要用「將非法移民的子女與父母分開關押」的方式、來恐嚇非法移民、使之未來不敢再次進入美國。但,他當時的這個舉動在被媒體報導確認了之後,川普瞬間在全國失去了大量的支持度;而且落差最大者、幾乎都在於他原本以為是鐵票的“中低教育程度”的農村婦女族群中。
理由很簡單:「抓非法移民並遣返出境」是一回事,「虐待兒童」是另外一回事。只有極少數白人至上主義者與反社會人格者、才會覺得川普這樣作一點問題也沒有。
所以,當時川普一個星期內就下令停止該政策了(新聞曝光後的前面幾天,川普還試著迴避承認自己確實有下過這類命令,國土安全部長當時也試著躲媒體躲了好幾天)。
所以,即便美國政府有法律上的正當性可以拘捕、關押、遣返各種非法移民,美國政府仍然必須在執法的過程中遵守法定程序與人道原則。
在這點上,據報,其實前幾週已經有好幾個白宮律師跟川普回報說「『把關押中的非法移民故意釋放到特定城市』的作法,會有很多法律上的問題」;甚至連國土安全部的部長也曾經明確跟川普報告過此舉行不得。
結果呢?川普仍然罔顧白宮律師的警告,而且還無預警地把國土安全部的部長給開除了;川普甚至還連帶地把密勤局(密勤局過去隸屬於財政部,九一一之後改隸屬於國土安全部;它除了負責保護白宮高層與指定國賓之外,其實也負責偵防偽鈔與洗錢等金融犯罪)的局長給開除了。理由當然是想把前國土安全部長的人馬給清掃乾淨。
姑且不論川普此舉的法律爭議罷了。光就政治結果而言,川普此舉仍然是個愚蠢的行動。何以故?
川普目前之所以「強硬反移民」的路線還能得到核心支持者的認同、是因為川普與右派不遺餘力地宣傳各種各樣「非法移民有害論」(一開始是強調「搶本國人工作」這點,後來開始鬼扯說「會提高犯罪率」)。
因此,對於一些關心自身利益與安危的中產階級選民而言,就算她們看不慣川普的言行與許多政策立場,她們仍然可能認可川普所謂“為了美國好”的動機。
但問題是:倘若非法移民確實就是社會安全的毒瘤與隱疾、而美國政府也因此不得不選擇強硬執法搜捕非法移民,則今天川普所謂「釋放非法移民」的行動、本身就等同於宣告「要將辛苦收集過濾出的毒素與有害物質、重新注入倒回美國社會中」這點。
也許川普以為,這種「把有害廢棄物倒在政敵住家附近」的行為可以構成威脅,但問題是:這些所謂的毒素與有害物、如果真的對社會安全真有威脅、則其威脅不會只針對“民主黨人”或“反川普者”而已。
換句話說,川普此舉,在意義上等於是「為了傷害我的敵人、所以我就算會連累傷害到一部分我的支持者也無所謂」。
事實上,川普當年在很多所謂庇護城市的得票率,其實總也有些兩成到四成。這些普選票固然沒辦法幫川普贏得該選區的選舉人票,但這也不能說因此這些地區的川普支持者就得活該去死吧?這樣要當年這些地區投票給川普的人情何以堪呢?
姑且假設川普的支持者都自認不居住在所謂的庇護城市附近罷了;但誰能保證川普的支持者中、不會有些親友故舊剛好就住在庇護城市裡頭呢?看在這些“自己親友確實有可能被這些‘被釋放’的非法移民傷害”的川普支持者眼裡,川普這種政策難道不會被理解成為是一種「背叛」嗎?難道那些成天高喊“只要我這個美國人優先就好”的川粉,居然可以忍受川普沒事就來這樣一記七傷拳、而且還打在自己的住家附近上頭?
更者,根據川普自己叫囂的「非法移民有害論」來推理,則川普「故意釋放非法移民」的行為,其實相當有可能被某些人類比為「羅斯福故意讓日軍偷襲珍珠港」或「中情局故意讓賓拉登攻擊世貿大樓」之類的陰謀論。
姑且不論這種陰謀論到底有多大合理性(事實上,由於「釋放非法移民」的作法是川普自己公開提出的,所以這種陰謀論反而比珍珠港陰謀論或九一一陰謀論要稍微可信一點),這至少有可能成為某些激進派民主黨人、在國會用以宣傳鼓動「發起彈劾」的藉口。
光就這種政治風險來看,川普此舉應該at best也只可能是拿石頭砸自己腳而已。
反過來說:倘若川普這種「故意將關押的非法移民載到特定城市釋放」的作法、居然沒有顯著地誘發當地的治安問題或犯罪問題(或甚至不一定造成當地的經濟問題),則川普此舉不就剛好徹底地摧毀了他「非法移民有害論」的一切根基嗎?
或許川普把非法移民想像成遊民或福利依賴者那種“寄生蟲”;但其實美國絕大多數的非法移民都是勤勞工作而且厭惡黑幫的良民。(幾乎所有的實證研究都確認這點;而且邏輯上也必然如此)
何以故?因為大部分非法移民從事的工作,都是那些本國人不願意參與的高危險、高度辛苦或低收入行業。
非法移民不是傻子,所以沒有蠢到無法認識這些行業的「高危險、高度辛苦或低收入」等特質。
非法移民之所以願意忍受這些惡劣條件、也要花錢買罪受地辛苦跨過邊境(尤其是跨境偷渡的過程中,不僅要忍受土狼人蛇的剝削甚至性侵謀殺等威脅,中間還得長途跋涉甚至翻山越嶺、穿越沙漠河流。而且大多都得先自籌一大筆錢給土狼人蛇),理由只有一個:希望自己與下一代能夠在邊境的這一端能有好的生活。
所以,大部分的非法移民其實不願意參與犯罪事業;因為這會危害她們「留在美國工作與生活」的一貫期望。
剛好相反:根據很多執法機關的經驗,倘若執法機關能夠保證不會搜捕或遣返社區內的非法移民時,則很多“存在大量非法移民”的社區、反而願意與執法部門合作、好掃蕩當地的黑幫或犯罪集團。
「社區居民不信任執法機關」的問題,不要說是那些“存在大量非法移民”的社區了,其實就連“存在大量合法移民”的社區,或是黑人社區都有類似的現象。
但這種問題其實只有那些“存在大量非法移民”的社區可能可以稍微緩解一下。何以故?因為基於歷史經驗而形成的長期不信任(黑人社區)不可能瞬間改變;而基於語言或族裔文化差異而存在的信任隔閡(合法移民社區)也不是那麼容易可以化解。
最重要的是:儘管黑人社區與合法移民社區同樣需要良好的社會治安,但這些是當地執法機關本來就被預期應該提供服務的東西。倘若執法機關本來就無法提供當地良好的治安,則這或許是因為執法者懷有族裔偏見,又或者是因為執法部門缺少足夠的人力與經費;而無論這些因素中的哪一者、都不太可能突然之間就能有結構性的改變。這就使得當地的執法人員很難以此作為槓桿、來交換社區居民的合作。
但對於非法移民社區而言,除了「良好治安」這點是她們本來就需要之外,她們對「不被遣返」的需求同樣很高;而後者其實是當地執法機關可以提供的。
事實上,歐巴馬時代所遣返的非法移民人數、其實比小布希時代要來得高;而小布希時代的美國非法移民總人數其實還比歐巴馬時代要多。
何以小布希沒有比歐巴馬還要更積極遣返非法移民?這不可能是因為「小布希比歐巴馬還要左膠」,而更可能是因為「遣返非法移民的成本高」或「遣返非法移民所帶來的治安、經濟與政治效益不高」。
正因為如此,所以其實美國的非法移民人數、一直隨著美國的經濟榮景狀態而自動有所變化:當美國經濟開始不景氣時,就算美國政府沒有刻意抓補非法移民、其實非法移民人數也會逐漸下降。事實上,根據許多人口學者的估算,美國境內現在的非法移民人數、其實維持在最近幾十年來的低谷區。
確實,從歐巴馬時代的最後一兩年開始、一直到川普上台後的這兩年間,這段時間確實是美國最近幾十年來經濟狀況最好的時候。但問題是:這一波的經濟榮景,其實是從前陣子經濟大蕭條的谷底、花了幾年的時間才一路回振上來的;而美國當時的大蕭條、確確實實地嚇退了很多非法移民。
所以,倘若考量這些人口學、社會學與政治學的各種實證研究知識,我們大概可以想像到「川普把大量關押的非法移民、釋放到特定城市後、很有可能不會造成當地治安或經濟上的危害」的情形。
當然,一個城市如果突然之間湧入了幾萬乃至十幾萬人口(無論理由為何、也無論這些人口是否為公民),則這種瞬間的人口淨增長當然都會衝擊到城市各種提供公共服務的能量與整體的負載力。所以,要說這些城市完全不會因為川普此舉而受到影響、其實多多少少都有點太過天真。
然而,在形成龐大的人口壓力的同時,我們千萬不能忘了:這些新增的人口、幾乎都是處於青壯年的有生產力的勞動力人口。所以,對於一個工商業發達的都市而言,這些大量的廉價勞動力、未必沒有可利用的空間。
更何況,姑且假設「這些所謂庇護城市的公共服務能量或經濟榮景、其實不足以養活這些瞬間湧入的新移民」這點成立罷了;但這些被川普釋放的非法移民人口、其實沒有「非得就此駐留在這些所謂庇護城市不可」的理由。如果這些城市沒辦法消化這些非法移民人口,則她們非常有可能會往四周的農業地區移動;倘若該州的經濟產業實在沒有應用這些非法移民勞動力的地方,則這些人口自然會往別州移動去。
說得難聽點:人家這些非法移民甚至從中美洲或至少墨西哥走了幾百哩才得以跨進美國,難道現在好不容易被川普釋放了、卻反而不願意往“別的有豐富工作機會”的鄰近地區或隔壁州移動嗎?會這樣想的人是不是太過愚蠢了點?
另外,姑且假設「非法移民有害論」是成立的。則「故意釋放大量非法移民、但卻無法確保非法移民停留在指定地區、反而導致這些非法移民流入農村地區」此一結果,必然會導致許多農村地區的治安與經濟問題;而這就等於是「川普自己往支持者的腦門上狠敲一記」。這點,我想川粉再蠢也能看得出來。
反過來說,倘若「非法移民有害論」其實真的只是鬼扯一通。則「大量非法移民故意被釋放進入美國各個社會、但卻並未造成社會治安或經濟上的危害」這點,就算成為直接摧毀川普迄今一切移民政策正當性的大鐵球。
當然,川粉可以想像「川普擁有無限的執法人力或劃時代的黑科技、所以可以牢牢控制這些被釋放的非法移民人口、使之無法離開庇護城市的範圍」。但這種想像其實真的只可能是想像而已。
事實是:川普過去一年多來、光是為了把目前手上的這些非法移民關到集中營裡,就已經消耗掉了國土安全部與司法部幾個執法機關的大量常規預算了。
事實是:司法部之前曾經多次下達內部備忘錄、將各地執法部門“原本用於監控或偵防高犯罪風險者與黑幫”的人力與預算、抽調出來、改用於抓補各種“無犯罪紀錄”的非法移民。
倘若「從各個犯罪偵防部門抽調出可用的人力與資源、再用一年多的時間、陸陸續續抓補與關押到當前規模的非法移民人數」這種事情尚且已經很勉強才得以繼續了,則我不知道川普政府哪裡有可能變出足夠的人力與資源、來集中監控“一大批同時(或短時間內分批)被釋放到特定幾個城市”的非法移民。
更何況,要想讓川普此舉的威脅生效,則川普必須下令執法機關不能馬上逮捕她們,而必須放任她們到處自由走動生活;不然不足以將“社會毒素”散布到這些所謂庇護城市之中、好進一步地擾亂當地治安與經濟榮景。
當然,川普可能可以動用聯邦軍隊。但,不要忘了:上次川普派駐大量軍隊去美墨邊界協助巡防時,其實軍方已經非常抱怨該舉動排擠了美軍正常的訓練與營運資源;而上次川普為了蓋牆預算而故意讓政府關門時,就連海軍陸戰隊的最高指揮官都公開投書提出警告了。
川普當然有可能徵召各州的國民兵。但這首先要看各州州長同不同意。切莫忘了:目前美國有十六個州的州檢察長、正為了川普「國境緊急狀態」與「反非法移民申請政治庇護」等政策而聯合與川普政府打官司。所以我個人很難想像這些州會同意派國民兵來協助川普監控那些“被川普故意釋放”的非法移民。
姑且假設川普還是找得到某些州願意出國民兵來協助川普罷了。但「如何監控這麼大量的非法移民」的問題仍然沒解決。
川普目前沒有說明他打算如何實施「故意將非法移民釋放到庇護城市」。但,合理猜想,川普最可能執行的作法,是「將人載到當地、然後釋放」。任何除了這種作法以外的方案,都要求「聯邦政府必須在當地有足夠的土地或建築容積、來容留這些“被釋放”的非法移民」。
所以,即便川普從某些州徵召了足夠的國民兵當來監控的人手,聯邦政府也沒有足夠的土地、能在這些庇護城市中、興建或維持足以容留這些“被釋放”的非法移民的設施。
川普當然可以不考慮興建或維持這類設施。但,這樣一來,這些“被釋放”的非法移民、自然就會鳥獸散入城市的各個角落,甚至移動到鄰近的農村或隔壁州;而這就使得前述「監控“被釋放”的非法移民、使之不至於流入鄰近農村或跨州移動」的目標就不可能達成了。
當然,川普可以斥資把每個這類“被釋放”的非法移民裝上電子腳鐐,這樣就可以方便執法單位或國民兵監控了。但問題是:這些非法移民既然已知「留在庇護城市中、就會被持續監控、而且未來即有可能再次被移民局抓補關押遣返」這點,則這些非法移民難道還會乖乖繼續待在這些庇護城市中嗎?難道她們不是比較可能會直接用起子把電子腳鐐破壞掉、然後逃到鄰近農村或甚至隔壁州嗎?
倘若這些“被釋放”的非法移民無法被控制地離開這些庇護城市,則川普就得面臨「是否要求執法單位派人抓補」的問題。
事實是:川普政府有可能沒有足夠的人力與預算、針對這些“被釋放、然後逃散各地”的非法移民、進行「再次抓補」的行動。
更大的問題在於:即便川普湊到足夠的人力與預算可完成這種「再次抓補」,則難道美國人民真的蠢到「不會自問『何以川普要故意把抓到的非法移民放了、然後再花資源重新抓補一次?』」的程度嗎?
另外,姑且不論合憲性與州權的爭議、姑且假設川普有可能動用軍隊(聯邦軍隊或國民兵)來封鎖這些庇護城市的邊界、以避免那些“被釋放”的非法移民四散離開這些庇護城市。
但即便這種手段是可能的,它也必然會引發這些地區中的“合法”移民與“長得像非法移民”的公民的各種困擾(設路障、查路人或駕駛的身份文件、盤查公共運輸設備上的乘客等)。
無論我們想像川普的軍隊效率有多高,任何一種這類舉措、都必然會造成公民在日常生活上的困擾與損失(比方說上班遲到);既然這些損失是川普的行政作為而直接導致的,所以很難說不會有民眾串連然後對川普打集體訴訟。而我很難想像司法部能想出什麼理由可以說服法官。
無論如何,目前這些庇護城市的反應都與川普預料地相反:她們不但沒有怕到馬上認輸然後低頭與川普和解,她們反而紛紛表態歡迎。這些城市的策略很清楚:賭你川普不敢。所以這是博奕理論中的「懦雞」或「邊緣」策略。
其實這些庇護城市真心不相信「非法移民有害論」,所以照說此策略應該不能算是「邊緣」;但既然川粉如此相信、而川普也長期如此叫囂、現在還要自己率先催油門而往懸崖邊衝,則這些庇護城市也沒有任何不陪川普玩下去的理由。
所以,無論從哪一個角度來分析,川普此舉都是極糟的策略;偏偏這是“川普本人提出”的、而且還是“寧願把國土安全部高層大換血也要試著貫徹”的東西。所以這個提案的責任完全在川普本人頭上。沒有任何替罪羔羊可以幫忙擋子彈。
我個人很興味盎然地想看這場鬧劇會怎麼演下去。但,我更好奇:當年那些言之鑿鑿認定「川普是個成功的生意人」或「川普是個高明的談判高手」的人,她們這兩年來到底去檢查過腦子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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