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9日

司法部公佈刪節過之穆勒報告雜談(20190419)

司法部公佈了刪節過的穆勒報告。雖然相關細節還有待調查記者與歷史學者去研究,但我不認為穆勒的報告“洗刷”了川普的污名。但我相信川普與川粉不會這樣想;畢竟穆勒的確沒有找到犯案用的冒煙的槍。

儘管用以指控罪名的證據當然是必要的,但在一般真實的刑事案件中,由「動機」、「反複出現的行為模式」、「情狀證據」與「缺乏不在場證明」四者,其實經常已經可以構成「逾越合理懷疑」的程度。

當然,這種程度的證據力,對於指控“無法僱用大牌律師”的窮人與黑人來說,已經完全夠用了;但想要指控“一次僱用三四個時薪800美金的律師”的強勢被告,則還是不太足夠。

穆勒在正式的報告中說:

「經過針對事實的徹底調查後,倘若我們確實有信心能說總統的確沒有妨礙司法公正,則我們就會這樣說。 ... 然而,基於我們發現的事實,以及相關可適用的法律標準,我們真的沒辦法作成『說總統沒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判斷」。("If we had confidence after a thorough investigation of the facts that the president clearly did not commit obstruction of justice, we would so state ... Based on the facts and the applicable legal standards, however, we are unable to reach that judgment.")

然而,「我們承認一個針對現任總統的刑事指控,確實會削弱總統治理國家的能力,而且這類指控可能會冒犯了目前憲法宣告『總統確有不當行為』的法定程序。」("We recognized that a federal criminal accusation against a sitting President would place burdens on the President's capacity to govern and potentially preempt constitutional processes for addressing presidential misconduct.")

看起來,這是何以穆勒沒有在報告中建議「起訴川普」、但卻明文說「川普並不清白」的原因。

另外,穆勒似乎更寧願將這個案子交給國會用政治力去發動彈劾、而非由司法部提出起訴;最重要的理由是:司法部多年來的立場一直都是「不起訴現任總統」。

何以故?因為「起訴」從來都被美國憲法視為是行政權力的一部分;而「由總統的下屬起訴總統自己」這種事情,無論如何都會造成「政府之行政分支」的嚴重傷害。

當然,總統可能確實有犯罪。但理論上來說,總統即便作為被告,在被法官宣判定罪之前,都應該被視為是清白的;然而,「被起訴」一事,本身就會造成總統威信的嚴重傷害。倘若總統真的被定罪,那倒也罷;但倘若總統最後被洗刷污名,則她因為「被起訴」而損失的權威與政治資本,到底該由誰來還她公道呢?

更重要的是:倘若總統在「被起訴」的期間、國家處於戰爭或遭逢大災難等緊急狀態,又或者是面臨國安與外交等決策上的重要關頭,則一個“因為「被起訴」而失去威信與政治資本、以至於沒有心思專注於國政、更無法指揮官僚體制運作”的總統,又該如何避免國家不至於因此受到重大損失呢?

這就是何以「儘管美國憲法一直沒有說明清楚、而且兩百年來正反意見一直爭論不休、但實務上卻傾向『不起訴現任總統,而是由國會發動彈劾』此一作法」的緣故。

這也是何以美國現任司法部長Barr、在“快要第一次當司法部長”的「當年」、以及“尚未第二次當現在這個司法部長”的「前陣子」、數度公開主張「現任總統完全不可能被起訴,因為總統有絕對的行政特權可以開除任何“正在調查或起訴總統本人及其親友”的檢察官」的原因。

Barr當年可是「聯邦黨人俱樂部」長期資助的保守派法律人中的佼佼者;他不僅努力拆解當年的「特別檢察官」的制度(於是後來改成「特別檢察官沒有起訴權,而只有以機密文件向司法部長報告」的現狀),更是在司法部長任內、多次用「備忘錄」與「指南」、要求白宮職員與各部會文官、要留意並隨時通報任何由國會成立的“企圖侵害行政權”的委員會或類似組織。

不過,儘管穆勒可能確實有前述各種憲政法學上的考量,但我想最後真正導致他「不在報告中明文建議『起訴』總統」的關鍵,還是因為「沒有找到犯案用的冒煙的槍」這點;然而,之所以穆勒沒能找到這點的原因,卻很可能是基於某種歷史的荒謬性。

其中一個荒謬性在於:儘管根據已知的事實來看,川普確實曾經多次(甚至很可能一直如此)下令從事各種各樣干預司法調查的行動(其中一次,川普甚至要求手下去接觸Manafort案的陪審員),但或許是有鑑於水門案的教訓(水門案使得許多白宮顧問與助理入獄),許多川普的命令都被助理或部會官員當面勸阻,甚至故意從中阻撓(例如之前「官員故意走入橢圓室把放在川普桌上的備忘錄給拿走,好讓川普無從看到、進而無法下達會傷害國家利益的命令」的行動;又例如川普的助理故意不執行川普親自交待她的命令等)。

各種各樣的這類「反對」與「不合作」,荒謬地在實際上牽制了川普關於「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從而讓穆勒無法真正找到犯案用的冒煙的槍,因為“預備要用來犯案用”的槍,在下令之初就被移走或藏起來了。

正如穆勒在報告中所言:「總統試圖干預調查的努力,大多都沒能成功;但這主要是因為包圍在總統身邊的人們拒絕接受這些命令,或拒絕將這些命令付諸行動。」("The President's efforts to influence the investigation were mostly unsuccessful, but that is largely because the persons who surrounded the President declined to carry out orders or accede to his requests")

但這也不是說川普真的“在行為上”很清白;因為許多川普“確實下達成功”的命令,其實已經構成了“逾越合理懷疑”的犯罪行為(或至少是壓線的擦邊球),而且這類行為不是只發生一次,而是多到構成了某種穩定的「模式」。

另一個荒謬性是:川普的很多言論與行為,儘管客觀上──尤其是在「常識」層次上──已經不折不扣地構成了犯罪,但由於川普本人真的不是“一個可以用「常識」來理解”的“正常”人(在此,「正常」二字絕對是褒義),所以川普在從事這些“犯罪”行為時的「動機」,卻荒謬地不一定該當許多法律制定時所想像的「犯意」標準。

簡單說:川普之所以「幹了很多妨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但卻未必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的罪名」的原因,恰恰是因為川普不知道那樣是「妨礙司法公正」、而且沒有「想要妨礙司法公正」的念頭。

何以故?因為川普真誠地相信:任何在法律上、道德上、邏輯上勸阻他行動的努力,背後都是針對川普本人而發的「陰謀」。

所以,川普固然因為「聯邦調查局正在調查國安顧問的犯罪行為」這點而開除了聯邦調查局長,但那是因為川普本人相信「調查犯罪」云云都是政敵羅織出來的藉口,而「開除聯邦調查局長」不過只是「清除家賊叛徒」的“正當”舉措。

又例如:儘管川普本人下令、而且他競選總部的最高層人馬都參與了與俄國方面聯繫合作「抹黑希拉蕊」的計畫(不只是川普競選總部單方面地被俄國人馬告知其駭客行動,而是後續多次的雙向進度報告與策略討論),但川普本人卻真誠地以為「搞政治難道不就是『用盡一切手段打倒對手』嗎?」,而且似乎真誠地不知道「接受外國資助的情報人員與駭客團體的協助」是種違法、或至少不應該的舉動。

(當然,穆勒自己也承認:「接受外國情報單位使用駭客與造謠手段來抹黑自己的敵人」這種行為,到底算不算是法條上明確規定的「接受禮物或饋贈」?這部份確實有法學見解上的爭議。)

凡此種種的荒謬“諒解”,在現任司法部長Barr為川普開的“名為「解釋穆勒報告」,實為「幫川普搞公關活動」”的記者會上,完全一覽無遺。

然而,川普也好,Barr也好,儘管現在一直強調的都是「沒有勾結」這四個字,但川普當年一開始在面對「通俄門」調查時,說的卻是「俄國沒有干預」六個字;但川普的這個結論,卻直接與當時國家情報總監總結多個情報單位的結論相衝突。

誠如我們現在確知的那樣:俄國不僅確實干預了美國的大選,而且早在選舉期間、或至少在選舉結束後不久,美國的多個情報單位就已經確認了這點。而有鑑於「國家情報總監每天都會固定將全國各情報單位的情資報告、彙整成一份『每日情資彙報』摘要、呈給總統過目」此一事實,我們沒有理由相信「川普不知道『情報單位的結論是俄國確實干預了美國大選』」這點。但川普當時仍然多次公開說「沒有干預」(而非「沒有勾結」)。

事實上,川普當時甚至說出「就算真的川普因為俄國的干預而得到了什麼好處,那也不是犯罪」之類的話。

換句話說,Barr現在說的「川普當年因為媒體的不實報導、而感到極度挫折與憤怒、從而認定『一切都是政敵的陰謀』、進而用“看起來無論如何都會被正常人理解成是『妨礙司法公正』”的行動、來剷除企圖“不利”於川普的叛徒」說詞,倘若要想成立,則我們真的必須接受下面這個前提,即「川普不僅不是一個正常人,他甚至是一個極度扭曲而且病態的人」這點。

雖然我個人很相信這個陳述為真,但「必須靠提出這類陳述、才有辦法幫川普辯護」這點,實在讓我為美國所謂的“保守派”感到極度的悲哀。

儘管川普的這類說詞極其荒謬,但由於川普本人始終被白宮律師團阻止作證(與取證)、而「對媒體放話」之類的行為又不足以構成「證詞」,所以穆勒完全不可能親自詰問川普關於前述荒謬的關於「動機」的陳述的真偽性。

既然穆勒完全無法詰問川普這個證人,則穆勒也只能姑且接受川普多次公開說過的、關於「不是想要妨礙司法公正,而只是極度缺乏常識且太過偏執地相信陰謀論」的荒謬「動機」。

何以穆勒只能如此?因為「妨礙司法公正」在聯邦法上屬於「重罪」,而任何人在被起訴聯邦重罪之前,聯邦檢察官都必須先召開聯邦大陪審團,由大陪審團來作成「起訴」的決定。

既然川普不肯接受(畢竟川普律師團可是拼死命勸阻川普不要犯蠢)穆勒小組的約談,而穆勒小組又沒有足夠的政治資本來拘提川普到大陪審團上作證(畢竟,白宮兩百多年來的傳統都是「不對國會作證」【歷史上只破例過一次。小布希一開始拒絕,但後來迫於九一一罹難者家屬的壓力,所以同意在「不能形成前例」的前提下讓國安顧問萊斯去作證;而且作證的內容也不涉及白宮內部運作或總統本人,而是作證為小布希政府辯護何以美國沒能避免九一一攻擊】,而遑論是以「潛在被告」的身份被帶到大陪審團前、在「不能有律師陪同」的條件下、正式接受檢察官的取證與詰問),所以穆勒小組也只能放棄繼續在這條道路上多作嘗試。

事實上,穆勒在報告中明白指出:有鑑於川普律師團的極力反抗,而穆勒又不能動用拘提證人或強制取證的手段,所以再堅持「要想從川普那邊得到任何證據」只會無限期地讓穆勒小組無法結案完成調查而已。(共和黨在過去的兩年中,以及在「穆勒報告正式公佈前的一個星期間」,一直反覆高分貝地主張「花稅金養穆勒小組是純粹的浪費公帑」這點。)

依法論法:倘若行為人在行為時的動機不存在「實害」的惡意(故意),而該行為又沒有被立法者設定為「抽象危險」,則該行為就很難被入罪。

所以,由於川普部屬的「不合作」與川普自己的「缺乏常識且無知」及「是歇斯底里的偏執、而非故意犯罪」等因素,使得穆勒很難在現有的法學標準中、直接找到川普犯案用的冒煙的槍。

但,對於任何一個有常識能力的人而言,川普不可能清白,也從來不清白。

無論如何,穆勒在報告中說:「彈劾並不在於是否真的存在刑事方面的違法行為,而在於一個總統的行為模式違背其曾經的「將會真誠地捍衛法律」的誓言,而在於一個總統是否試圖運用其權威來削弱司法系統的體制與規範好圖利自己。」("The issue for impeachment is not whether a criminal statute was violated but whether a president engaged in a pattern of activity inconsistent with his obligation to take care that the law be faithfully executed and instead sought to use his authority to undercut the institutions and norms of the justice system to benefit himself")

所以,很顯然地,穆勒認為川普已經構成了可被彈劾的標準──雖然川普的行為未必該當現有的刑事犯罪標準。

然而,倘若川粉繼續支持這樣的川普,使得國會就是不可能發動彈劾,則我們這一輩人能做的、也只有留下各種各樣的證據、讓後人與歷史可以清楚地評價並學到教訓。

所以穆勒花了極大的篇幅,來傳達一個很明確的五點立場:

1. 川普從來都不清白。事實上,川普的行為就算不構成現行犯、也絕對該當未遂犯。

2. 問題是:由於我們沒辦法直接詰問川普這個證人,所以我們不應該預設「川普有罪」這點,直到我們確認「川普本人的證詞證明其有罪」或「川普做了不實證詞」為止。

3. 由於考慮到其所可能引發的憲政爭議,所以我們不宜起訴現任總統。但這並不是說這些罪名不適用於現任總統身上(這是Barr的長期主張);我們只是應該謹慎地將「起訴現任總統」的權柄,交給國會去判斷是否應該發動彈劾。

4. 儘管如此,我們仍然不應該放棄調查現任總統的犯罪行為,因為憲法與法律從來都沒有禁止過司法機關追訴卸任總統過去的犯罪行為。因此,我們現在應該先專注於保全證據,以及先追訴那些“沒有行政特權光環保護”的川普親信與家人的犯罪行為;並期待這些案子中的證詞與法官的有罪判決、可以作為未來追訴「前總統川普」的案子之用。

5. 為了增加未來的檢察官追訴川普罪行的勝算,我們花了很大的力氣親自調查並保全各種相關的證據。這就是這份報告之所以會變得這麼厚(數百倍於「四頁」)的緣故。

然後,在閱讀完整份穆勒報告之後,司法部長Barr只強調了「穆勒說他沒有建議起訴川普」以及「沒有勾結」這兩點。

川粉當然會繼續喜孜孜地吹噓「穆勒報告洗刷了川普被潑的髒水」。而我仍然會繼續懷疑這些川粉的智能有沒有高於我家的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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