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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9日

多年一貫對死刑存廢的看法雜談(20190319)

因為有朋友問到我對死刑的看法,所以再次回應一下。

簡單說:死刑是人類司法正義上、在合理範圍(即不涉及虐待或肉體酷刑)前提下、最強烈也最終極的懲罰手段。

捨棄死刑作為工具,就會使我們的司法系統失去懲罰「極端性犯罪行為」的能力。

由於絕大多數人都是靠常識與合理的相互信任而形成社會秩序的,所以選民與立法者不可能事前就預先列出各種“極端殘酷”或“極度令人髮指”的犯罪行為的內容與形式;所以,捨棄死刑,就會讓我在面對“我們實在難以想像會有人幹出這種事情”的這種犯罪行為時、失去合理追究其責任的能力。

因此,我們的司法系統就會因此失去人們的信任。

此外,「無假釋終身監禁」對於「使受刑人改過自新」這點,沒有太大幫助;因為受刑人除了被特赦之外,別無離開監獄的可能,所以也沒什麼好談改過自新重回社會了。(這並不是說這種受刑人不該被鼓勵在獄中懺悔)

於此同時,特赦是一種政治行動,所以很難保證掌權者(總統或州長)真的是基於新證據、人道關懷或理性思考等努力、才做出特赦的決定。

以美國來說,很有可能一個大規模謀殺非法移民(特別是有色人種或拉丁裔)的犯罪者、在無假釋終身監禁個幾年後、被一個由白人至上或極右派選民力挺而當選的總統(或州長)給視為英雄而特赦。

當這種事情發生,對於其他非極右派的人民而言,她們會失去對司法系統與政治系統的信任。

但問題是:我們也不可能因此就完全廢除特赦的制度;因為特赦終究還是一個“可以讓真實的政治人物、在真實的個案上、做體制外最後救濟”的管道。雖然特赦不應該被濫用,但也不應該因噎廢食地就此廢除。

再說,倘若一個社會的政治人物會濫用特赦制度,則合理想來,她或許也有很大可能會濫用各種已經存在的政治與法律的制度或慣例。難道我們也要因為未來可能有這種劣質政客出現、所以廢除各種各樣的政治與法律的制度嗎?

所以,對於那些“罪證確鑿、實在沒有冤獄可能”的極端犯行的案子而言,「死刑」遠比「無假釋終身監禁」更具有落實司法應報的能力。

另外,即便完全不存在特赦的可能,當司法環境中不存在死刑時,則那些被判處「無假釋終身監禁」的受刑人、其實也有可能成為在監獄環境中的施暴者或霸凌者;理由無他:因為這些受刑人已經沒有別的可損失了,但監獄中仍然有著許許多多稀缺的資源(即便不是違禁品)可以被使用暴力或武力去爭奪。而這種「容易成為獄中的施暴者」特性,也可能形成對於獄卒或監獄管理人員人身安全上的危害;因此反而可能激化第一線獄卒不自覺濫用權力或甚至故意對受刑人施暴的合理動機。

凡此種種,都剛好會造成“與「廢死主義」所自我標榜之人道關懷精神恰恰相反”的結果。所以「廢死」表面上看起來好像是很有人道精神,其實只是欠缺深度思考的中二幼稚病而已。

人性當然有美善的一面。但人性也有黑暗的一面,而且其黑其暗可能深邃到我們絕大多數人無論如何都沒有辦法想像。

然而,我們不可能因為我們的「沒有辦法想像人性有多黑暗」、就放棄或輕忽我們“通過文明社會的各種法制與政制來維持社會秩序”的使命與責任。所以,我們的司法系統、無論如何、都需要有「死刑」的選項──哪怕其實我們的法官一點也不常使用它。

「死刑」就像軍隊與警察一樣,終究都是一種不得已的矛盾性存在:它存在的理由是為了維持文明社會的和平,但它卻不得已必須採取極端暴力性的手段。

在我看來:任何不能真的體會這種人類困境的人(包括絕大多數天真的廢死主義者),都不具備能夠作成困難抉擇(tough choice)的道德判斷能力。

當然,我並不是說所有人、每次、都能夠在這種困難抉擇上、做出“正確”的決定。我相信沒有人可以每次都成功。

然而,任何一個有道德能力的人,都至少得承認、人就是難免得面對某些困難抉擇;也就是說:我們不能否認「世間總有『困難抉擇』處境存在」此一事實;我們更不會試圖在我們生活的常識世界中、掩蓋各種關於「有『困難抉擇』處境存在」的痕跡、好讓我們自己可以開開心心地想像「這個世間如此美好」這種事情。

我相信:人性的光明面,終究必須基於「正眼面對『人性有黑暗面』」的基礎之上、才有可能被挖掘、被發現、被認識、被實現。沒有真正面對過邪惡,人就不可能知道真正的善良與偉大為何物。

所以,迷信「廢死」,終究只是那些人幼稚又虛無的表徵;因為她們不僅沒有能力、更完全沒有認識到、真正的人性光明面與良善美好是什麼,以及這些可欲求的價值究竟應該如何才能被到達、被追求到。

這是我多年來一貫的對死刑存廢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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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程序+無罪推定+一致決,這個黃金三角是當代刑事法學用來降低冤獄機率的最可能解。但冤獄仍然存在。

問題在於很多被告根本沒錢找到起碼能耐的律師來確保無罪推定與正當程序二者,以及很多由素人擔任的陪審員其實根本沒有認真用理性來檢查法庭上所呈現的證據、而是以自己的激情或偏見來投票(一致決也是會犯錯的;而在另外許多案子上,鄉民也有可能會因為「沒能達成一致的『有罪』判斷」而激動地批評法官或陪審團)。

不過,即便如此,其實廢除死刑也解決不了這種冤獄的問題。

何以故?因為很殘酷的一個現實是:當審判定讞多年後,要想重新找到足夠的證據來啟動重新審判程序、是很困難的。而且,事實上,運動倡議者也好,人權律師也好,一般社會公眾也好,其實都沒有動機與興趣、針對許許多多的“被判處無假釋終身監禁”的案子來一一重啟調查。

剛好相反:人們會優先把資源用於那些“被判處死刑、而且快要被行刑”的案子上。從這個角度來說,廢死反而只會助長冤獄的結果。

當然,真正造成冤獄的主要原因,始終都在於司法系統沒能落實無罪推定與正當程序這兩點。但廢死的主張,本身其實無助於改善這兩點,反而只會如前述般間接地削弱這兩點。

事實上是:當一個社會連對「可能真的含冤而被執行死刑」這種事情都不介意的時候,則這些血債本來就該算在社會所有人身上。

所以,恰恰必須是在面對得扛這種血債的壓力下、人們才有可能認真地捍衛無罪推定與正當程序。

反過來說,倘若我們已經盡力地捍衛了這兩點,則就算還是真的造成了冤獄,則那也已經是超出人力可為的。

沒有文明社會喜歡看到冤獄。正如沒有醫師喜歡在自己手中失去病人一樣。但醫師遲早都會面對失去病人的時刻;拿「絕對不准失去病人」來苛求醫師,這種聲音只是一種廉價、幼稚且殘暴的自我中心而已。

能對廢死這種中二病感到幻滅,才是成長的開始;也才會真正開始學習如何以人力協助我們的司法系統減少發生冤獄的機率。

2016年11月9日

加州的62號與66號提案公投雜談(20161109)

其實我雖然不樂見美國總統的選舉結果,但我一點也不關心。我關心的是另一個選舉的結果,而且結果如我預期、也讓我很高興。

這個選舉是:加州的62與66號提案公投。

這是什麼公投?一個是廢死公投。一個是呼籲加速死刑執行的公投。

為什麼會有這場公投?因為四年前(2012),加州的廢死派(主要是ACLU)發動了34號提案的公投選戰。

在募集了700萬美元的資金,並號召了一大堆好萊塢明星、矽谷新貴與天主教會的支持下,34號提案破天荒地訴諸了「死刑好貴」的論點來主張廢死。

相比之下,反廢死方幾乎都是軍警人員與被害者家屬協會;而且從頭到尾只募到了30萬美元。

(猜猜誰是高牆?誰是雞蛋?)

當然,2012年那場公投,廢死方最後輸了。

但廢死方並沒有安心接受人民意志的選擇。恰恰相反,她們非常得意:因為她們看到的是「廢死的支持者,從過去三成左右,終於成長到將近過半」這點。所以,她們立馬決定再來一次。

2013年,當年廢死方的競選總幹事寫了一篇小文章,內容是檢討何以她們輸了公投。

她的檢討是什麼?答案是:她們募集到的錢不夠多,不夠多拍幾支廣告、多在主流媒體上對選民疲勞轟炸、所以選民笨到不懂得接受她們「死刑好貴」的偉大論點。

事實上,「死刑好貴」的論點,從2004年一個聯邦法官與法學者合寫的一篇論文中就開始宣傳了。而即便在2012年公投正式成案前的半年之間、其實加州媒體圈就已經開始宣傳這類論點了。而在四月底到十一月的這半年多期間,加州幾乎各大報,甚至是全國性的報紙,幾乎都用大量的報導,甚至是報社社論,來強調「死刑好貴」的論點。

有些記者說得更直接:整個34號提案的主題,就只有「死刑好貴」這一點而已。

但廢死方最後卻認為她們輸在「沒有足夠的經費、來好好宣傳『死刑好貴』這點」之上。

無論如何,廢死方最後決定捲土重來。而這次反廢死方也學乖了:你要搞公投,那我也來搞公投。於是就出現了今年難得的「兩場立場完全相反的公投」。

這兩個公投案因為立場完全相反,所以主辦選舉事務的加州州務卿還必須在選舉手冊上加註說明:「如果兩場公投的結果出現相互牴觸的現象,則得到較多選票支持的那一場公投選項才算勝出」這點。

我對於這兩場公投非常感興趣,而且連帶地也研究起2012年的那場公投。

誠如我之前提過的:2012年的廢死公投,因為訴諸了「死刑好貴」這個論點,所以廢死方在我眼中就已經是毫無道德能力的人了。

當年廢死派更噁心的一點是:她們居然找了一堆被害人的家屬來出面背書;背書的論點是什麼?居然是「因為加州的死刑對死囚執行得太慢、以至於被害者家屬根本無法期待從司法的程序正義中得到一個了結」。

而這點,其實恰恰引發了很多人的反感。

當時有專欄作家寫著:不管是為了宗教信仰理由或是人本理由,要支持廢死就支持廢死;但去扯「死刑好貴」當理由、尤其這個「好貴」本來就是因為廢死派自己長年干預死刑執行的結果,則實在是low到了極點。

所以,今年反廢死方所提出的公投主題,就是「加速死刑執行、縮短死刑犯的法定上訴期間、並減少其上訴次數」。

反廢死方的想法很簡單:既然你廢死派說問題出在「死刑好貴」,而「死刑好貴」的原因又在於「每年花大錢養等待行刑的死囚專區、但又不能真的執行死刑」,那就直接修法要求加速死刑的執行就好啦。

就這樣:加州選民在兩個公投案上都打了廢死派一耳光。加州的廢死夢不僅沒成真,現在反而還得加速死刑的執行。

另外,誠如2012年廢死公投競選總幹事的檢討那般:當年廢死派真的募太少錢了。所以今年廢死派總共在兩個公投案加起來募到了2400萬美元。

只不過,由於2012年廢死派的無德訴求實在太過挑釁,所以當年只募到30萬的反廢死派,這次在兩個公投案上募到了2500萬。

這不僅是「不作不死」的最佳代表案例,更是「直接民主從來都不可行」的完美典範。

而且,對於那些“一天到晚想把審議民主跟直接民主掛勾同梱”的某些異端民主理論家而言,這一連串的廢死公投案例已經完全摧毀她們繼續靠吹捧這類論調討飯吃的可能。

川普當選,加上加州廢死派自己聰明反被聰明誤,恰恰都證明了「只學了一點民主口號皮毛的人,一旦操弄起輿論,就會引發自己無法控制的大火」。

說實話,我不期待這類真實世界中的案例會喚醒臺灣公知與學者們對「民主政治」的正常認識。她們終究只是鄉愿地在大老們的遊戲規則中討飯吃而已;不然就是只能在同溫層中相互抓背取暖而已。

「當代民主即將毀滅」這麼重大的危機,當代臺灣政治思想研究者(如果她們的論文也能稱為是研究的話)不僅沒有能力與意願幫忙思考出路,甚至連「該找出路、不然就得死」這件事情都可能渾若未覺。

無論如何,那些平日頌揚「大眾派審議民主」與「直接民主」的民主理論家,此刻大概都很沮喪地上床睡覺了。但,如果她們還知恥的話,未來幾年她們會因為自己的學術事業近乎全毀而更沮喪。

但,這要那些“只懂得斷章取義抄襲她們著作中若干皮毛”的臺灣學者與公知該如何自處呢?

天曉得。大概把眼睛遮住、然後繼續痛罵黨國吧。

【按:下面為我對這篇之留言的一些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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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好啊。每一個公投案都是單獨投票,所以助選也是單獨進行的。從開票就可以知道,其實兩個案子的開票數差了40萬票,但其中一個案子其實反廢死方只贏15萬票(而且剛好是開票比較少的那個)。

實際上為什麼會有選民只投其中一個?沒人知道。

但既然存在這種現象,輸的一方就有可能在心理上懷疑是計票錯誤或甚至是作票而導致短缺40萬票。或至少質疑投票結果所反映的「民主代表性」,因此下次再來闖一次。

這些都只會造成社會繼續動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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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什麼的,人家廢死派早就用過了。而且就是上次搞這招,今年才會把反廢死陣營激到卯起來輔選。

2016年10月28日

加州2012年廢死公投案雜談(20161027~28)

正在讀加州一些廢死派在2012年廢死公投案的論點。

我真心說:廢死派不死,人類沒有希望可言。

何以我會這樣說呢?最主要的理由是:在2012年的公投案中,廢死派已經幾乎完全沒有任何道德訴求牌可以出了(因為大多數的論述都在過去十幾二十年內都說過了、而且已經擺明並未被到多數選民接受),所以2012年的時候,廢死派開始改打財政牌,而且它很快就吸引到了很多選民的注意力。

所謂「廢死財政牌」的論述很簡單:執行死刑很貴,所以我們應該廢死;然後把省下來的錢,用於調查性犯罪與謀殺案上。

「執行死刑」很貴?是的。廢死派確實是這樣說的。

何以她們可以這樣說呢?原來她們把「死刑犯所有的上訴成本」全部都算進去了「執行死刑」的成本裡頭。

但問題是:加州過去本來對死刑定讞的案子,很快就執行了。後來恰恰是因為「廢死」的聲浪、才使得各種“人權”律師與公民團體介入、把各種各樣死刑犯的案子挑出來不斷上訴。

有沒有成功翻案的例子呢?有的。大概有三四個。

那麼,沒能成功翻案的例子有多少呢?一大堆。

但問題並沒有這樣解決,因為那麼沒能成功翻案的案子,因為已經得到廢死團體與媒體的注意了,所以獄方與司法當局都不敢在自己任內執行,於是就壓著讓廢死派不斷提上訴。

結果是:在十幾二十年間,加州幾乎八成九成的死刑定讞的死刑候刑人,都是在獄中老死、病死、意外身故或被別的牢友殺死的。

有的死刑候刑人已經等超過二十年了;但偶爾還是會有一些廢死團體出面幫她們試圖再上訴。

除此之外,廢死團體不斷在各種戰場上刁難「死刑執行」的作法,也增加了許許多多的死刑執行成本。比方說,廢死團體便曾好幾次成功地在法院以「毒藥致死率不夠迅速、或過程太過痛苦」為理由、說服法官下令監獄延遲執行死刑;於此同時,廢死團體也曾經發動請願,呼籲社會抵制或拒買那些“所屬藥廠有生產死刑用藥品”的企業的其它產品;或甚至直接請法院下命令禁止相關廠商進口死刑用藥品。

換句話說:整個加州的「死刑執行成本」,完完全全是被廢死派自己給墊高的。然後到了2012年,廢死派居然有臉拿「財政困難」當理由、來呼籲人民支持她們廢死的立場。

她們的說法很好聽:只要支持廢死公投、把極刑從「死刑」改成「無假釋終身監禁」,相關的獄政成本,就可以從「一億」降低到「一千萬」。

問題是:這裡差的九千萬,幾乎絕大多數都是以「本案乃冤獄」為理由而不斷反復上訴的司法資源型態而存在;而,理論上,這種成本應該只會跟「我們對於避免冤獄發生願意多大成本」的決心有關,而跟「當初判決是死刑或是無假釋終身監禁」這點無關。

簡單說:如果我們真正關注的是「冤獄」這個問題,則就算這些被定罪的人、當初判的是「無假釋終身監禁」而非「死刑」,則我們也會願意花同樣的資源來不斷上訴、好檢查她們的案子是不是冤獄。

所以,假設「一個被判無假釋終身監禁的人,入獄後可至少活二十年」與「一個被判死刑的人,至少要等二十年才會輪到她被處刑」這兩點同時成立的話,則整個司法系統用以支付在「無假釋終身監禁」與「死刑」上的成本、應該是差不多的。

換句話說,這些廢死團體很無恥地說了自己的內心話,即:只要這些人不是被判死刑,則她們到底是不是冤獄,我一點也不關心;或至少,我不會幫忙募款集資來不斷打上訴官司。

這就是何以很多加州的死刑候刑人(也就是廢死與否的最直接利害關係人)其實很反對當年的「廢死公投案」的原因:因為她們自己知道,在「仍然有死刑」的當時,其實她們絕大多數人都不會馬上被行刑、而是可以不斷繼續上訴拖上二十年。反之,一旦加州廢除死刑了,則她們申請上訴的難度會高上許多,而且社會上願意募款或集資幫她們打官司的熱情也會嚴重銳減。

換句話說:即便是真正會受「死刑存廢」影響的死刑候刑人也知道「廢死」論述在道德上的荒謬性與虛偽性。

當然,大部分這些死刑候刑人並不介意搭這種荒謬性的便車,因為她們並不一定在乎「道德能力低落」這點;她們只想多苟活幾年或改善自己在獄中的生活條件而已。。

反過來說,即:廢死派的道德能力、居然比傳統上認為為惡多端的壞人還要低落些。(至少人家是真小人,而非偽君子)

其它還有很多廢死派很無腦的論述與訴求,我就不談了。

總之,廢死的論述看多了以後、自然就會認清「人到底可以道德能力低劣到什麼下限程度」這點。雖然每次廢死團體的論述總會自己再次刷新這個下限,但刷新歸刷新、總還是會慢慢見怪不怪的。

相比之下,臺灣廢死團體遜多了;因為她們大多拿來用的、都還是加州二十年前用的口號與說詞。

所以,雖然我真心認為「廢死派不倒,人類一點也不會好」,但我們總要往光明面看。人生嘛,總是要想辦法找到一點正能量來讓自己不至於活得很悲慘。

我們要體諒臺灣的廢死團體;因為她們的智能既然沒有比人家高明到哪裡、而她們除了剪貼抄襲些人家歐美廢死團體的說詞(而且還經常抄漏或抄錯)之外又無別的論述能力可言,所以能夠僅僅落後人家二十年、就已經算是表現得很好了。

所以,我們當然要很阿Q地堅持「臺灣就是有希望!」。畢竟現在是覺醒青年們的時代嘛!愛都可以發電了,愛當然也可以感化所有的罪犯與“動不動就會讓人莫名其妙生了精神方面疾病、然後變成通り魔”的「這個社會」。

反正一切都是黨國的錯。如果我們不曾這樣認為,則一定都是黨國當年寧願把一切寫進厚厚幾大本黨史中也不敢用歷史課本告訴我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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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論「發現冤獄後如何補償」這個問題。光論「如何發現其實是冤獄」這點吧。

在後者上,只能靠「允許多次上訴」、「投入大量資源重新檢查物證」、「重新複審證詞」等作法;而這些作法,本質上是不會因為「當初判死刑」或「當初判無假釋終身監禁」而有差別的。

唯一會有差別的地方是:如果死刑執行的速度很快,則就算我們願意投入這些資源來補救「萬一可能是冤獄」的問題、則我們也可能來不及了。

但,只要修法改成「任何死刑,都必須先等上十年、才能執行」,則這樣就不太會有問題了。如果大家覺得十年的時間還不夠我們揪出冤獄,那也可以改成二十年。

重點是:這種「糾察冤獄可能」的努力,本質上不應該有著「你被判死刑我才關心、若是無假釋終身監禁那就讓你自己在監獄中爛到死」的心態。

廢死人士如果有這種心態,那根本沒有拿「人性」來幫「廢死」說話的立場。

這就是何以我說「廢死論只會降低人的道德能力」,因為「廢死」本質上就是一種「把複雜的道德議題、簡化成只有低智能者才以為存在兩難的廉價口號、然後再以此覺得自己真是道德高尚地感覺良好」的作法。

所以,會去聽信廢死口號的人,固然本身在智能與道德能力上原來就未必高明了,但聽多了真的只會在智能與道德能力上越來越差而已。

事實是:即便一個法律系統存在死刑,檢察官也不是沒事就愛求處死刑,而法官與陪審團也不是可以隨隨便便就會同意用自己的手作成死刑的判決,最後司法部長或法務部長還得考慮自己的良知能不能同意簽執行令,以及總統或州長得決定其情是否可憫且值得特赦。

這中間,每一關都不只考驗「定罪的證據力是否充足」的問題,也考驗著「其犯行是否達到天理人心所不容之程度」的問題。所以,每一關都是一場道德思考的檢驗。

不敢作這種檢驗,然後把眼睛遮住、以為這個世界就不存在著邪惡,這是鄉愿,更是愚蠢。

但,在臺灣,這種鄉愿與愚蠢,反而會被吹捧成是重視人權的社會良知。

荒謬的是:人類哲學史上、最重視「權利」二字的思想家大概莫過於康德;而康德一向堅持死刑的存在。

必須要知道:司法系統中允許死刑的存在,不等於我們鼓勵法官沒事亂判死刑,當然更不等於我們允許法官罔顧各種法學原則與程序正義而但憑自己好惡就判人死刑。

要想尊重程序正義,就得把自己的好惡拿掉,甚至把感情拿掉。

而最愛濫情談感動的,不正是廢死所吹捧的那些公民運動者與人權律師嗎?

2015年6月19日

死刑與尊重生命價值雜談(20150619)

如果說是要「尊重生命」,則結論不該是「廢死」,而是「死刑」;因為生命是如此的無價,以至於我們只能用「剝奪生命」來回報「搏奪生命」;任何比「剝奪生命」更輕微的刑罰,都是對於「生命」的不尊重,因為任何人都沒有立場用自己的「原諒」去凌駕於罪犯的「剝奪生命」之行為。(因為這樣一來,我們就是把「原諒『剝奪生命』之犯行」視為比「尊重生命」更崇高的價值。)康德就是由此反對廢死的。

若就「尊重生命」的角度來說,或許沒有人(包括國家)有資格剝奪任何人的生命。但,人造的法律能作的,從來都不可能是真正意義上的「回復原狀」(人死不能復生、大多數民事刑事甚至是家事的糾紛與傷害,當事人或被害人事後也不可能完全無傷口地復原),而只可能作到「損害賠償」這種應報的程度。所以「生命很崇高,沒人可以剝奪生命,所以國家不能有死刑」這種廢死三段論,其實只是一種披著「完美主義」外衣的詭辯而已。

這種假完美主義的結構如下:我追求完美,於是任何事物只要不夠完美,我就要摧毀它或完全拋棄它,完全不顧「它其實仍有99%是功能健全的」,或是完全不顧「即便它不完美,但我的生存仍然不可能沒有它」。

除了「尊重生命」之外,廢死論者常持的「冤獄」理由,其實也是奠基於這種假完美主義的詭辯之上。

這種詭辯的問題在於:我們從來都不是活在真正完美的世界之中。

我們所呼吸的空氣不完美、飲用的水不完美、食用的食品或農產品不完美、每天上的班不完美、刑法系統不完美、選出來的總統不完美,國際局勢更是不完美。

如果我們真要追求完美主義,則我們沒有任何人能夠在當下的這個不完美的世界中、活上超過一天。但我們絕大多數人都是幾十年地這樣活下來了,可見「不完美」並不是不能忍受的;既然如此,我們如何可以用「不完美」或「不夠完美」來作為我們否定「死刑」的理由呢?

再說,如果生命價值真是如此的崇高,我們如何可能不去譴責「非素食主義者」?難道因為殺害的是動物,所以我們就可以心安理得了嗎?

若然,則犯下極端殘酷暴行的罪犯,難道不會因此而失去被視為「人」的立場了嗎?洛克就是由此反對廢死的。

對於洛克而言,違反法律秩序,甚至只是侵害了財產權的「強盜」行為,都已經是對於「法律作為自然法之代替品」的踐踏;所以在侵害發生的當下,人們有權訴諸自然狀態下的自然權利──也就是使用暴力保衛自己──而殺死一個強盜,甚至只是一個小偷。

同理,對於一個已經犯下極端殘忍犯行的罪犯,她與人類的文明世界已經徹底進入了永恆的戰爭狀態。所以文明世界只能以處死的方式,將之永久性隔絕。(因為終身監禁會有逃獄的可能,更是將獄所管理人員置身於與這些極端重罪罪犯的永久性戰爭狀態之中,所以只是一種虛偽做作的假文明而已)

另外,「不處死那些犯下極端殘忍犯行之罪犯」的行為,是一種原諒。但「誰」才有資格來發動這種原諒?這是個大問題。伊斯蘭教法裡,任何被害人的家屬,都可以在加害者罪犯即將被處死的刑場上,以「親手解開繩圈或枷鎖」的方式,來原諒加害者。但這種原諒是不能打折扣的,也就是說,被害人家屬只能選擇「不原諒」或「原諒」,而一旦原諒了之後,加害者就會被視為服刑完畢而釋放。

其實美國很多法庭在作量刑(美國司法的判決與量刑通常是分成兩次不同的法庭進行,法官通常是同一人,但如果量刑也是訴諸陪審團的話,則兩次的陪審團通常是不同批人)之前,其實都允許、甚至會邀請被害人家屬當庭發表陳詞。從這個角度來看,其實美國的法庭也提供了被害人家屬某種原諒的空間:倘若被害人家屬不希望看到加害者被處死,則法官或陪審團自然會在量刑時考量其「原諒」的意見。

但反觀臺灣的廢死運動,幾乎清一色地都是在罔顧被害人家屬意願的情形下,由傲慢的法學知識精英們代替整個社會發言說應該要「原諒」。如果被害人家屬尚且不願意原諒,則我們又豈有強迫被害人家屬非得原諒不可的道理呢?一個不是出於自願、而只是基於壓力與脅迫而為之的原諒,又有什麼人性價值可言呢?

最重要的是:原諒的前提,在於認罪與懺悔。不然,「原諒」就只是廉價的溫情而已。

但無論是鄭捷也好,龔重安也好,廢死團體與人權律師幾乎無不挖空心思地為其犯行脫罪。不是歸咎於個人性的精神異常,就是歸咎於社會性的家庭結構、貧窮或甚至是冷漠風氣。在這過程中,認罪在哪裡?懺悔又在哪裡?一個明顯有行為能力的罪犯,既然不承認犯錯,也不後悔犯行,又如何有立場要求社會乃至於被害人家屬給予珍貴的原諒呢?

如果這樣子我們都肯給予「原諒」,則有什麼案子是我們不能原諒的?「原諒」豈是可以如此隨意施恩給予的廉價輕賤之物?如果「原諒」真如此不堪,則廢死又有什麼好拿「原諒」來當作聲援其主張之價值的立場呢?

所以在我以為,廢死論終究只是一種會使我們道德能力極端退化的邪說。

其實,這個世界上,每分每秒都有人死。如果我們對於「死亡」真如此不能忍受,則我們就沒有任何允許親友去冒險搭乘車船飛機,或是呼吸富有懸浮粒子空氣的理由。但,一個整天把自己關在無菌室、隨時都恐懼各種意外與災害會降臨自己頭上的人,這樣能算是有生活可言嗎?這樣的生命又有什麼價值呢?

生命的價值,不在於使我們能夠繼續呼吸,而在於使我們能夠作各種「只有活著的人才能作的美好的事情」。

一個根據自己自由意志而犯下極端殘忍犯行的人──比方說一個連續隨機殺人的心理變態,又比方說一個極端仇視黑人的種族主義者,更比方說一個發動大規模種族清洗與集團性侵的反人類罪犯──究竟有沒有可能改過遷善呢?我不知道。但我很難想像。

可我知道一點:如果我們連那樣的罪犯都願意相信能改過遷善了,則我們必然只能選擇原諒所有一切比那更輕微的犯行與暴行。如果,我們日後對於比那更輕微、但發生在自己或家人身上的犯行,居然覺得不能原諒,則我們就只不過是虛偽鄉愿卻還要自以為是道德高尚的無恥之徒而已。

我更知道一點:沒有任何一種「改過遷善」是以「把人永久性地丟進監獄終老」而能夠達成的。所以,若我們想主張「人總能改過遷善」這點,則我們就只能放棄一切無期徒刑或終身監禁;甚至,我們更只能放棄各種超過三四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殺死了77人,造成96人輕重傷,最後只需要服刑21年,而且還可以要求獄方提供最新的電視娛樂設備,甚至動輒抱怨獄方沒有提供熱咖啡而只有溫涼的咖啡、浴室沒有提供潤膚乳液、囚室裝潢太過單調等。這就是追求「改過遷善」這種文明口號的代價。

倘若我們沒有承擔這一切發生的心理準備,則我們最好不要談太過高調的道德訴求;因為那只會讓我們變成滿嘴空話的可悲之徒。

罪犯究竟有沒有改過遷善的可能,這應該是由真實的承審法官或陪審團來判斷,甚至應該由刑務機關的管理者與假釋委員會的人員來判斷。把「判斷罪犯是否有改過遷善之可能」的權限,從真實的、第一線的司法人員手中給完全剝奪,這從來都不是對「人有改過遷善可能」這點充滿信心的舉動;因為社會大眾若認為自己有能力對此作判斷,又如何可能認為法官、陪審團、刑務管理者、假釋委員會成員等人會沒有能力對此作判斷呢?所以它終究只是假借「人有改過遷善可能」此一看似高尚的道德口號,來滿足社會上的人對「不想自己雙手沾染血腥」的鄉愿期待而已──就像人明明無肉不歡,但卻非要堅持用各種「去全體化」的語言來形容廚房裡用以調理美食的各部肉塊罷了。

2015年6月4日

死刑與人格障礙性殺戮雜談-2(20150604)

雖然「個人性大規模殺戮」與「隨機性殺戮」等犯罪行為,幾乎總是與人格性障礙(包括反社會與心理變態,但不只有這兩者)有關,但廢死選擇把戰場拉到這邊,其實是很愚蠢的;因為並不是任何患有人格性障礙的人,都一定會走上犯罪這條路。

已經有足夠多的證據發現:有很多反社會人格者,後來都成為商場上或政治領域的成功人士,因為她們擁有「不在乎別人死活」、「善於操縱人心」、「善於說謊」與「富有人格魅力」等特質。

(說得難聽一點,我常常都覺得很多政客與開口閉口就是正義二字的公知,其實可能都是反社會人格者。當然,我沒有證據。)

人格性障礙目前不存在治療的方法。學界認為比較有潛力的治療方向,是針對青少年,或至少是成人前期,但這部份還有待研究。

另外,反社會人格的問題,在青少年中很難真正被確診;因為青少年的大腦還沒發育完全,而其所表現出來的行為特徵,有很多時候與反社會人格者在量表的結果上是相似的,但其實大部份青少年過了成人期之後就會轉變並穩定下來。

這就是何以這類人格性障礙問題其實很難處理的原因。

不管死刑是否真有嚇阻力,即便它真有,它也只可能針對擁有理性計算能力的正常人,而非會發動個人性大規模殺戮或隨機殺戮的人格性障礙患者。把廢死的論點建立在一個很難被承認有因果關係的基礎之上,這是臺灣廢死者在論述上的極大失策。

滿口正義,結果其實自己帶頭霸凌、污名化、貼標籤有精神醫學或心理學上困擾的人,這是以道德論述作為廢死訴求者最噁心的作法。

把〝先天性〞的「精神性或心理性疾病」說成〝後天性〞的「社會因素的產物」,再自說自話地歸因於「社會分配不正義」、「社會關注與溫暖不夠」或「人心向惡且不古」等自己隨意得出的結論,這完完全全就是反社會人格者那種極度自我中心的行為特徵。

所以,或許臺灣廢死論者所呼喊的,是一種「求救訊號」也說不定:社會再不來遷就我的各種本我與原慾,我就會像那些隨機犯案的人一樣開始跟社會搗蛋;所以一定要讓我當選立委,也一定要讓我支持的人當選總統,更一定要讓我討厭的政黨永遠無法掌握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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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死刑與人格障礙性殺戮雜談-1(20150531)

2015年6月3日

應曉薇探視死刑候刑人見聞雜談(20150603)

應曉薇分享了她在監獄輔導「等待處決」犯的心得

顯然,對於真實被判決死刑、正在等候處決的囚犯而言,能夠「向受害者家屬懺悔道歉、並與家人朋友告別後,在有心理準備的情形下就死」,其實可能才是最合乎人道的對待方式。

從一種真正重視生命教育的觀點來看,「死亡」不是最可怕的事,「不知自己為何而活」才是可怕的。所以,無論受刑人有無宗教信仰,也無論是否相信來世,能夠承認自己的錯誤與所造成的傷害,然後去迎接自己生命的結束,或許才是比較好的方式。

人都會死的。不能誠實地面對自己的死亡,人又如何可能誠實地活著呢?說到底,或許能夠真正尊重「生命價值」者,可能只有真正了解「死亡」的人。

死刑與以警力加工自殺雜談(20150603)

佛羅里達一名男子,因為酒醉而公然揮刀企圖利用警力自殺。最後死於警方槍下。(參見這則新聞

其實這種「以警力加工自殺」(police suicide)的情形,在美國大約一年的發生率是每十萬人17起,比一般自殺率的每十萬人11起要高,但比軍中的每十萬人20起要低。(參見這篇

然而,其實美國執法人員自己內部的自殺發生率,大約是每十萬人18起。所以其實比「以警力加工自殺」還要頻繁一些。

由軍警人員遠高於一般民間的自殺發生率來看,以及考量到「美國民間取得槍枝的難度其實很低」這點,「高壓力」的值勤環境應該是真正的元兇。

這也使得「以警力加工自殺」的行為,變成一件很不可取、很不道德的事:就因為當事人自己不願意活下去、但又不肯自殺,於是必須要讓執法人員承擔這種值勤壓力;尤其必須要承擔開槍之後的各種調查與行政的成本。於此同時,執法人員還必須隨時面對來自民間社運團體及自殺者家屬關於「執法過當」(police brutality)的無腦指控。

其實「武裝執法部隊」的存在,就像「死刑」一樣,是一個文明社會不可能沒有的必要之惡。但,正如「判決死刑」一般,任何武裝執法部隊都制定有各種值勤時的應對手冊,也都確實會花力氣去培訓新人。但都會區的街頭,就是充斥著各種危機與風險;所以「執法過當」的指控永遠像個幽靈一樣,不斷在文明社會中作祟著。

難道武裝執法人員不會濫用職權嗎?這當然有可能。

但有哪一個文明國家的武裝執法部隊沒有對此作因應的規範呢?難道所有的執法人員都是天生喜歡凌虐弱者的反社會人格者或精神變態嗎?若她們真是如此,這個世界上多的是傭兵、民兵、私人武裝保全與黑幫殺手等更可以靠「有效率地使用武力而賺錢」的行業,這些人何以要選擇去當收入不高、職業壓力與風險卻很高的公共安全事業呢?

當然,不是每一次警方開槍都必然是有人想要「以警力加工自殺」的情形。但當第一線員警到現場回應情勢的時候,她們有機會如我們這些擁有後見之明的旁觀者一樣了解這一切嗎?當然不可能。所以她們只能把每一次的「揮舞武器、宣稱要使用暴力」視為真實的威脅來因應。

這個世界上,除了反社會人格者或心理變態者之外,我不認為有多少人會很喜歡「親手奪去別人性命」這種事情發生在自己頭上。但武裝執法人員也好,戰場上的軍隊也好,就是得承擔這種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同時還得忍耐社會大眾毫無根據的質疑與責難。

這就是何以軍警人員的自殺發生率,幾乎是一般人的兩倍的原因:社會不懂,也不肯虛心理解。

社會不能理解軍警的壓力,正如廢死團體不懂判死法官或陪審團的壓力一般。

她們只會出一張嘴叫囂與漫罵,嘟嚷著「要用愛與關懷來拯救」,或是最近越來越流行的「都是政府或馬英九沒有在事前盡到執政責任」。

在要求政府達成「照顧好整個社會」的責任之前,先給予政府資源去照顧好「武裝執法人員」,或甚至是「公務人員」,這不算過份吧?難道軍警消與公務員不也是「整個社會」的一部分嗎?

但臺灣的社運團體與一般大眾是如何回應這類請求的呢?她們不僅慣性地把各種投身公共服務部門的人員視為是米蟲,甚至視為是人民公敵、是覺醒公民應該要推翻或革命的對象。

死刑有可能殺錯人,但武裝執法部隊與軍隊更容易殺錯人;因為前者好歹還經過多次審判程序,甚至經過由人民隨機組成的陪審團進行決斷,但後者卻經常逼著值勤人員在只有幾秒鐘的時間內、必須在各種情況不明與未知的恐懼狀態下,決定自己或隊友的生死。

如果死刑因為「會有冤獄」而該廢除,任何武裝執法部隊就更沒有理由存在。

如果我們允許「不可能完全不存在執法過當」這種事情每天在我們的街頭發生,甚至必須高度依賴〝就是有可能會在交戰過程中誤傷平民〞的「軍隊」來提供我們社會的安全與和平,但卻對於「冤獄」這種事情採取著零容忍的立場,這種豈不是一個本質上就極其虛偽且鄉愿的社會嗎?

如果我們的司法系統居然只能建立在「虛偽」的基礎之上,而穿梭其中執業的居然都是天真但鄉愿的法律人,則我們要如何教養我們的下一代?

廢死,終究只是一種高舉虛妄理想但實際上膚淺虛偽的空論而已。一個堅持廢死的社會,不僅不可能如運動者想像般地「充滿人道關懷」與「具有道德高度」;剛好相反,這樣的社會,只可能是一個把謊言與妄想當作神聖價值的腐敗集團。

法律人若怕冤獄就該去考司法官(20150603)

法律人如果真關心冤獄的問題,應該發動畢業生拼命去考法官、檢察官的運動,就像「從軍才是最直接救國的方式」一樣。

司法官(包括法官、檢察官與軍法官)本來就是法律人的執業選項之一,而且收入穩定,有一定的升遷空間,也有福利退休金,比起「要一個無意投身軍旅的青年,為了救國理想,而犧牲自己的志向去從軍」而言,犧牲小得多,效益也大得多。

這些人權派法律人如果不是故意選擇不去當司法官,就是考不上司法官(我相信這個其實是主因,因為司法官特考平均只有1%的錄取率)。

如果是前者,那就是這些人權派法律人只是嘴砲上喊「關心冤獄問題」而已;因為又有誰比檢察官與法官更能避免冤獄的結果呢?

如果是後者,那就是這些人權派法律人不過是敗犬亂吠而已。何以故?因為那些最後考上司法官的法律人,平均而言,在法學知識上絕對不會輸給那些沒考上的法律人。試想:我們何時聽說過「某某法律系畢業生司法官及格,結果其實法學知識一竅不通」的例子?

法律系畢業生的平均法學水平,通常很難有什麼了不起的獨到見解,而是大致上系上在規劃課程時所期待的平均水平而已。這不是只有法律這科如此,而是絕大多數美式大學科系的常態。(當然,outlier的情形永遠存在。在此姑且不論)

所以,當大家都是法律系畢業生、大家的法學知識都差不多,而大家也都一起去考司法官考試了,我們如何說那些落榜者的法學知識一定比錄取者來得高呢?

倘若司法官考試錄取者的法學知識之平均水平就是比那99%落榜者的平均水平來得高,則我們如何以為臺灣的司法官們就是不懂「罪刑法定」、「無罪推定」、「毒樹果實」等法學原理呢?

如果大家都懂這些原理,又如何會在後來的法庭執業上,造成了如人權派律師所指控的偌多冤獄呢?

所以,冤獄的問題,若非被人權派律師誇大,就是實在難以避免。

難道我們要以為:冤獄的問題,不僅是那1%能夠通過司法官考試的秀才型法律人所不能解決的,反而恰恰只有那99%落榜的法律人,或至少是那7%錄取的律師型法律人才能解決的?

所以,我不認為冤獄問題是可以靠「廢死」就能解決的;當然,「喊喊廢死」就更不能解決了。

這就是我在談「反廢死」時,一直考慮的是「冤獄已經壓縮到最少」的情形;而我的結論仍然是:即便是冤獄已經少到不可能再減少了,我們仍然不可能放棄把死刑作為一種量刑工具(我沒有說要增加判死的比例)。

2015年6月2日

死刑與冤獄雜談-1(20150602)

冤獄論大概是廢死最有力的論點了。但如果獄政不改善,受刑人的服刑條件很惡劣,則很多人就算真是冤獄、也沒有被判死,但仍然活不到冤獄被平反的那天。

所以,如果真要極端一點來說:除非司法能保證零冤獄,不然連一天拘留與一天徒刑都不應該(因為人被拘留或服刑,都會增加在監禁單位中遇害或發生意外的風險)。

沒有任何文明人希望看到有冤獄的存在。但,法律人寧願去當人權律師、也不願去考檢察官與法官,不也是造成有偌高冤獄機率的元兇之一?除非主張廢死的法律人都考不上檢察官或法官,不然,她們其實可以更直接地去改變整個〝會造成冤獄〞的體制,不是?

但剛好與她們所宣稱的期待的相反:她們選擇不進入體制,而只願意以辯護律師的身份來隔空對「冤獄發生機率」喊話。

無論是否被判處死刑,冤獄的傷害都是不可計算、不可共量、也不可彌補的。拿「可以平反並領國賠」來合理化「廢死」,這種心態才是傲慢啊!

試想:如果核災的發生機率極高,但所有受害者都能用錢打發。而賠償金額乘上核災風險的期望值,假設又遠低於販電利潤,則就算如此〝不道德〞的核電,商人照樣還是會照樣開核電廠。

這點的重點是:如果我們把作某件事情時的「附帶損害」視為絕對神聖、且不可承受的,則除非我們能作到零發生率或零風險,不然我們就不能去選擇去作它。

在這點上,「冤獄的死刑」、「軍隊在戰場上誤殺平民或友軍」與「使用核電卻發生核災」是完全一致的。

但,沒有一個文明國家會因為「軍隊可能誤殺平民或友軍」而放棄軍隊。剛好相反,最是愛好和平的國家,最強調備戰的重要性。所以她們強調的是訓練,而非無限放大「萬一」的嚴重性。

不過對於反核人士與廢死人士而言,「冤獄」與「核災」是等義詞,它們都代表著某種「無限大損害」,所以只准零風險或零發生率。

不想擁有死刑,卻還想擁有文明的司法體系?那麻煩請繳40%的稅先。這是進入這種文明國家的基本低消。這還只是金錢物質性的代價而已。

其它關於「為了堅守程序正義而動輒縱放真兇」與「明明已知是十惡不赦之徒,但卻可以坐牢五年後就出獄再犯多次循環」之類的代價,更是不可避免的。

死刑是捍衛司法正義的最後手段。它不應該被輕率地使用,而只有在萬不得已的「求其生而不得」的情形下才應該被使用。所以它就像核武,通常只是備而不用的。

但,動輒喊廢死,就像「一個根本沒有核武的國家,卻整天想跟擁有核武的國家嗆聲要打總體消耗戰」一樣。對於大國而言,你沒有核武,你就是在戰略上只能被動;為了這個被動,你得損失的國家利益幾乎是難以估算的。所以大國們無一不想擁有核武,而且也都不約而同地只希望自己有核武就好。

司法系統不是在與「犯罪者」作戰,而是在與人的「不文明」作戰。

比起死刑而言,「毀掉整個政治社會」的代價是更大的;但今天絕大多數人都把後者視為「絕對不會發生的事情」而寧願追求諸如廢死之類的溫情價值。

對我來說,這種心態是最極端的傲慢與自大。但,那些每天把「人權」二字掛在嘴邊的法律人,當然不會這樣認為。

2015年5月30日

死刑與人格障礙性殺戮雜談-1(20150531)

看到很多人開始高喊「我們要重視隨機殺人的問題,而非只想用死刑來報復」。但問題是:個人性大規模或隨機殺戮的問題,已經存在幾十年了,學界找到解方了嗎?沒有。

波士頓東北大學刑事犯罪學者福斯在專欄中承認:槍枝管制、精神疾病治療與環境安全測量指標等方法,對於預防致命性暴力行動而言,效果都很有限。

羅徹斯特理工學院刑事犯罪學者克洛法斯也在報告中承認:由於這類案件的數量太過稀少,所以學界根本不存在可用的統計模型去預測其發生或評估其發生機率,更遑論是預防了。

由此可知,專門研究這個問題的美國犯罪學者認為:「個人性大規模或隨機殺戮的問題,本質上是不太可能預防的」。

既然它是不可預測或預防的,則企圖將之歸因於「社會」,就是一種沒有意義的「為行為人卸責」而已。

另外,當很多人試著用「社會病了」或「行為人是damaged受損了的」這類語言來歸因這類事件時,精神醫學專家反而試著對社會澄清:絕大多數這些犯罪者,並沒有精神性疾病。她們有些可能有反社會或精神變態這類人格障礙的問題,但這並不是嚴格定義下的精神疾病。

誠如雪城紐約州大精神醫學教授挪鄂這篇專欄所言:造成個人性大規模或隨機殺戮的原因,是複雜且多面向的。疏離感、挫折感、冷漠感、社會性排斥、長期累積的憤怒、暴力傾向、仇恨心理、極端激進的政治主張等,這些全部都可能是原因之一。

但重點是:究竟是那一個原因才會誘發犯行?在這點上,現行人類的精神醫學與心理學,幾乎仍然沒有能力給答案。很無奈的事實是:到底社會中哪個人會是下一個隨機殺人魔?其實我們這些外人永遠不可能事前預測。

剛好與很多人所想像的相反:這類個人性大規模或隨機殺戮的犯罪者,通常在行為當下,甚至在案發前數週內,都不會表現出暴躁或瘋狂的氣質;誠如《華爾街日報》這篇所談到的那般:這類兇手大多沉迷於某種自戀的內在陶醉之中,所以從外觀上看起來是反而經常是有條不紊或甚至極負個人風格。

這類兇手盲目地信仰著自己腦海裡編造出來的故事與情節,所以很穩定且一致地以平常心回應外部世界。然而,她們並非毫無目的的。這些兇手的犯形不單單只是無視文明世界的正義與秩序而已,她們更將摧毀或攻擊它視為是整個行動的核心重點。

所以,把這種犯罪事件「去個人化」或「社會歸因化」,然後再以此論點反過來合理化自己的廢死溫情論述,這種套套邏輯終究只是滿足論述者自己的主觀好惡而已。

這種個人性大規模或隨機殺戮行為,本質上是任何在心理上走上邪路的正常人都可能會作的事情。由於成因複雜,而且每個個案都不完全相同,所以沒有任何犯罪學者、心理學者或精神醫師,能夠靠幾個簡單的衡鑑工具就診斷出誰屬於「高風險群」。這才是這類案子難處理的原因。

如果同意把大家拉回極端原子化且滿佈特務監控的警察國家,也許,我們可以稍微增強一點對於這些〝所謂高風險群〞的監管能力。但說實話,即便我們同意犧牲所有人的自由,其所「增強」者,終究也只是杯水車薪。

因此,若真要說有什麼可以解決這類問題的方式的好方法?我只能說:多存善心、行善事、多積陰德;則或許,我們可以有幸終我們一生都不必面對這類問題。

除此之外,倘若我們能提供更多重面向的心理與社會安全網絡,則我們〝可能〞可以稍微減緩一丁點這類事件的發生風險(但不能保證)。而這已經是極限了。

我同意心理或精神健康安全網,社會安全網與經濟安全網,這三塊是我們可以作的。但問題是:今天的臺灣哪裡沒作了?基本上,歐美福利國家該有的福利安全制度,我們幾乎都有了;而且我們也已經用盡了我們所有能夠擠出來的政府預算在這些方面了。如果對於現狀不滿意,覺得國家仍然應該提供更多的安全與福利,則麻煩請支持增稅,而且必須要支持讓我們的租稅負擔率上升到至少25%的程度(那就是等於是要double目前的稅負)。

如果不肯增稅,卻還整天嚷著政府這個沒作、那個沒作,我只能說:去你的。只肯出兩百塊,卻想搭頭等艙,而且還指定俊男美女空服員全程噓寒問暖。這種事情,作夢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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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死刑與人格障礙性殺戮雜談-2(20150604)

李殷財〈人被殺時廢死聯盟躲哪去〉雜談(20150530)

這篇也是舊文,是一個曾任律師的檢察官的投書

同樣是法律人,律師與檢察官,甚至法官,本質上會有完全不同的邏輯基模:

檢察官的天職在於追究犯罪,所以對於「罪大惡極」的犯行本來就會有制止或消滅的使命感。

法官的天職在於確保審判流程的程序正當,但大陸法系又額外期待法官總能發現真相,所以同樣也對「罪大惡極」的犯行負有回應的責任。

可是律師的天職在於幫助被告脫罪,而不在於「社會正義」。所以就算被告確實就是真兇,只要檢察官沒有足夠的證據,或是證據因為毒樹果實理論而被污染,則律師不僅沒有責任揭穿身為真兇的當事人,甚至必須捍衛保密義務的職業倫理。

所以律師當然容易傾向主張「廢死」,因此沒有一個國家會把「死刑」用來追訴那些起訴不力、辯護不力或審判不夠週延的法律人。既然律師自己無論如何都不會成為「死刑」要責難的對象,而只有律師的客戶才會該當於此,則「廢死」只可能符合其職業利益而已。

一個律師並沒有義務更沒有責任去追求社會正義,她只需要關心當事人的利益就好。但,當一個律師開始踩線大談社會正義時,她就不應該仍把那種「只關心當事人利益」的心態與職業病拿到社運的場子來。

這也是我建議「法律人最好能先試著換腦袋後再談廢死」的原因。

只能從自我中心的本位主義來理解世界,這是中二病。中二病並不會因為成為中年的成功律師而自動痊癒;更不是那些到處得靠販售「人權」招牌以招徠生意或選立委的青年律師可以理所當然地豁免的。

補充說明:下面這是廢死聯盟當時對這篇的回應

看得出來,廢死聯盟根本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我很好奇,當伊波拉疫情爆發於該文作者所居住的社區時,她是否仍然堅持「政府不該撲殺帶原者,而應該盡力研發疫苗」的立場。

我不是否定這個世界上真有「寧願犧牲自己,也不願違背原則」的道德高尚人士。我相信是有的。

但一個社會不能把整個文明建立在這種對「超人」或「特例」的期待之上。而我也不認為,該回應的作者,會用同樣高水準的期待,去理解每天在路上開車時所看到的所有路上其它駕駛人,或是那些街頭遊民。

如果她們作不到,則我不會責怪她們。因為那是人性的常情。

但如果社會上多數人都作不到,則我們不能把文明建立在那種水平的期待之上。那只是鄉愿跟虛偽而已。

徐宗懋〈歐盟推動廢死的矛盾〉雜談-2(20150530)

這兩天新聞熱,所以徐宗懋這篇舊文又被重新轉了一輪。

下面這篇是我當年看到徐文時的感想,不過不能算是回應徐文,因為大體上我不認為徐文有嚴重的錯誤。

且容我再說一遍:為了「生命教育」而主張廢死的人,不應該支持任何型式的軍警武力部隊的存在,也不能同情任何「拔管權」或「放棄急救權」的存在。

沒辦法理解這個等式的,只可能是「雙重標準」者,不然就是自始就搞不清楚「生命」定義者。

死刑,沒有任何不正義。不正義的是「不存在罪刑法定」、「欠缺違憲審查機制」、「不尊重無罪推定精神」與「不捍衛毒樹果實理論」。

若能作到「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這才是法律人該有的態度,而非鬼扯一堆道德學家或宗教家的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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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徐宗懋〈歐盟推動廢死的矛盾〉雜談-1(20141109)

2015年5月26日

許玉秀〈大腸花論壇與模擬憲法法庭〉雜談(20150526)

許前大法官的鬼扯

模擬法庭這東西從來都不是什麼「促成對話」的工具。想「促成對話」,麻煩去咖啡廳開座談,或是到會議室開研討會、討論會、圓桌論壇、腦力激盪小組;再不濟,至少還可以通過專書論文、讀者投書、專欄、個人部落格隔空對話一番。

模擬法庭顧名思義,就是一個以真法庭為想像的戰場。不管是想要用訴訟打倒對手,又或者是想要以戰逼和地達成和解,法庭就是法庭,敗訴就是敗訴,不會再有重來的機會(最多只有上訴或重提別的動議的機會)。

因此,要搞模擬法庭,就要認真作。每個角色都要知道自己演的是誰,也應該要盡全部能力去發揮該角色的功能。

問題是:我國並不存在憲法法庭〔按: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在處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以及政黨解散案時,大法官可組成憲法法庭進行審理。所以我國確實是有憲法法庭的;只不過,我國的憲法法庭僅處理這兩種案件。而諸如死刑與同性婚姻的議題,則非由憲法增修條文所謂憲法法庭所處理。感謝學友指正!〕,而只有大法官會議。大法官會議是由大法官們進行對話及討論,而非由法官(或陪審團)聽取兩造雙方的言詞辯論。

所以,舉行模擬憲法法庭這件事,本身就是一種很荒謬的事情。因為既然我們的法律系統根本不存在「憲法法庭」這東西,你這些法律系教授要教學生從這個「模擬」中學到什麼?

再說,我國的一般法庭並沒有違憲審查權。所以這種模擬憲法法庭的參與者,無論是教授或學生,也無論扮演的是法官或兩造當事人,所有參與的經驗,都無從用於未來在真實的我國司法系統之中執行法律業務(不管是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也不管是法律系教授或司法考試補習班名師)上。所以搞這齣鬧劇戲碼,到底所為何來?

另外,法庭訴訟,除了法學見解與證據之外,如何利用法定程序法來增加己方於心理學上的優勢,往往是決定勝訴與否的關鍵。因此,對於「法定程序」的掌握,就是法律人必須且至關緊要的求生技能。

但問題是:一個連訴訟程序都完全〝架空〞的東西,有可能提昇參與者對於「法定程序」的素養嗎?

要知道:美國很多律師,基本上不太會跨州接案辯護;何以故?因為不同州之間,不僅法條條文可能會有不同,就連程序法的一些細節也可能有所不同;而很多時候律師就是會因為這些程序性的細節而敗訴。很多律師甚至不敢去打軍法官司,因為軍法的訴訟流程與一般普通法的訴訟流程差異更大。所以好的律師當然只會在自己擅長的主場上比賽。

但顯然搞這個模擬憲法法庭的法律人,心中一點也沒有想要提昇參與者與我們法律人對「法定程序」之認識的目的;不然何以她們不是根據我國的法定程序來模擬,而是參考了美國法庭的程序但卻搞出了個四不像呢?

再說,假設她們居然可以在程序法上大玩自慰式的〝架空〞法定程序,則何以她們非要堅持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及相關法條」作為審判的依據不可呢?何以她們不參考美國聯邦憲法及各個里程碑的最高法院判決前例來進行判決?又或者不乾脆拿德國聯邦基本法作為判決的根據呢?

倘若她們援引的是中華民國憲法,則不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及相關法庭所鋪陳出來的法定程序進行模擬審判,就沒有任何意義。

一個除了「讓參與者自己爽」之外別無用處的「模擬」,我不知道有任何價值可言。但也許法律人正是因為「鑽研了一輩子我國法律、開始覺得無聊了,所以大玩架空穿越的模擬遊戲」,才會搞出這樣的東西也說不定。

無論如何,我不知道我國的法律人原來這麼閒,除了可以每天到處幫職業社運者打廉價官司賺公關形象外,還能吃飽了撐著、沒事搞些類似「逆轉裁判」的東西來自娛娛人。

至於我為什麼要說許前大法官這篇是鬼扯?因為她既然把整篇都建立在一個架空的妄想法庭遊戲之上,剩下的部份其實也沒啥好回應的了。

許作為一個中華民國的前大法官,我對許前大法官這篇只能說「異議あり!」

2015年5月17日

死刑與正當防衛雜談(20151517)

不管是軍隊、警察或合法擁槍,其精神都在於「防衛」。但自由主義對於「防衛」有很多不同的理解。

防衛的存在是由於當事人彼此進入了臨時性的戰爭狀態,所以法律是不適用的。(這邊說的戰爭狀態是政治哲學上的一種理論討論,而非真實世界中國際間的戰爭狀態;所以不存在各種國際條約或國際法的問題)

但不同哲學家對於「人與人之間一旦進入戰爭狀態後,能否重新回歸文明?」這個問題有不同看法。

大部份人當然認為:如果有一方厭倦了持續存在於戰爭之中,而希望重新回到和平,則雙方就可以回歸文明社會。但發動戰爭的責任得先釐清;所以先破壞文明秩序的那方,負有損害賠償的責任。

這就是文明國家總是以刑罰系統來懲處肇事責任的原因。而這邊開始就會出現各種各樣關於可歸責性、賞罰值得性、正義應報等問題的討論;這就是刑法學、法理學、法哲學與政治哲學等領域的範圍。

但倘若我們只專注於那些真正的「窮凶極惡」時,問題就簡單一點了。當那些犯行實在髮指駭人,而事實偵查又已證據確鑿,且經過正當程序的審判後,我們通常都認為這類窮凶極惡者,實在有必要永久地與社會作隔絕。

於是這邊開始,就只存在a.「永久流放出境」、b.「無假釋終身監禁」與c.「死刑」三種選擇。

a.在全球化的時代是不用考慮的;因為我們不應該將那些真正窮凶極惡的壞人丟給別的國家的人民去面對。

而無論b.或c.,兩者都共享了一個命題:我們無論如何都不認為這些窮凶極惡者還能跟文明社會重修舊好。

也就是說:只要我們只能在b.與c.中作二選一時,我們就是註定與這些窮凶極惡者持續地處於戰爭狀態。

廢死論者最大的問題,就是把「非戰爭狀態」的文明教養,用來期待那些註定與我們一直進行戰爭的人。

回到「合法殺人」這件事情上。

基本上,除了「虐待戰俘」、「刻意屠殺平民」、「故意違反交戰守則而造成平民百姓的附帶傷害」與「使用大規模毀滅性手段」這類行為之外,現代的國際法基本上不會追究交戰雙方於戰場上任何基於合法命令而作的殺戮行為,而只會追究開戰責任;理由無它,因為在真實的戰場環境中,很多事情是沒有辦法非黑即白的。

也就是說,臺灣法律人最愛談的「比例原則」,其實在真實戰場上常常只會是一句空話而已。

我不是說比例原則不重要,而是要強調:即便是最愛聲援此一原則的人,當自己身處戰場上各種充斥著恐怖、不確定性與非人性的高壓力環境時,其實根本不可能〝坐在書房中耐心想想〞那樣地來思考比例原則的問題。

我們可以試想一下:假設有當面對一個五分鐘前才殘忍殺害自己所有家人與鄰居的暴徒兇手碰巧有個疏忽的空檔、不小心把上了膛的AK47放在我們就勾得到的不遠處,而她們居然還背對著我們正在看電視,而綁縛我們的繩索又碰巧無聲地斷裂了,則,當我們看著自己親人的屍首仍然就躺在旁邊,而我們又才剛擺脫束縛,且又正好有武器有機會有空檔可以報復時,我們是否真能平心靜氣地說「不,那只是報仇而已,不是我們文明人會作的事情」呢?

我相信:除非我剛好問到了一個聖人,不然我一定能找到某種足以觸發我們說出「好吧,當我處於戰場上的那種條件時,則我很難阻止扣下板機」這類的話的情境。

且容我再次提醒:那是戰場,那是殺戮與毀滅正持續發生、而文明秩序又不存在的環境。我不是說我們只要一上了戰場,就都會變成嗜血殘忍的劊子手。不是的。但我不相信,任何一個有人性黑暗面的人,能夠完全不帶著血腥與被耗損的人性,而得以完整地從戰場上全身而退。

且再試想另一個情境:

當傑克包爾(美劇《反恐廿四》的男主角)真心思考是否動用「處決恐怖份子無辜家人」的手段,來逼恐怖份子說出此刻正藏於民間社會且正在倒數計時的核彈下落時,他絕對知道自己正打算要謀殺一個無辜的平民。但當他真的不存在其它足以阻止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引爆之手段時,他會動手的。就算他會因此而變成一個謀殺犯,他還是會動手的。

那麼,當我們穿上傑克包爾的鞋時,我們真的能夠坐視幾十萬人的性命因為我們堅持「目的不該證成手段」而死嗎?

我承認「廢死」是個很崇高的理想,而我也樂見我們的道德能力能夠提升到「無諍無嗔無恨」的境地。但我不相信現在這個世間上曾經或正在主張「廢死」的人,其道德修為能力已臻此境界。這就是何以我認為她們只是偽善而已,因為她們根本沒有沾染過血腥,根本沒有正眼面對過自己內心深處的黑暗面。

但政治秩序與法治社會卻不能假裝人性黑暗面不存在。

我們不可能窮盡思考完所有的棘手個案(hard cases),但我們必須要有讓我們的文明社會處理真實世界中這種棘手個案的空間。而「廢死」恰恰是封殺了這種能力。

「死刑」當然是一種以合法暴力所作的謀殺行為。但它卻是唯一能讓我們在「親眼見證極端窮凶極惡犯行」後,仍能重新回歸文明教養的工具。

當社會連「別人擁有我的百倍財富」都會視為是〝是可忍、塾不可忍〞之「不正義」時,可見人性的道德直覺就是存在著某些「底線」。

問題不在於「底線是否真是底線」,而在於「底線不可能不存在」;而後者恰恰是「廢死」所主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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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8補充】

簡單回應三點:

1.精神變態幾乎是先天且不可逆的。反社會人格可能是後天形成,但目前不存在治療成功或可逆轉的例子。

2.「無假釋終身監禁」是廢死主義必須存在的前提。如果沒有「無假釋終身監禁」,原本同情廢死的人,很快就會放棄廢死了。

既然都已經是「無假釋終身監禁」了,則討論「能不能重返社會」是沒有意義的。

3.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不可能阻止一個已經被判處「無假釋終身監禁」(life without parole)的受刑人,在監獄裡頭為了爭奪地盤、勢力、金錢、香菸或名聲而繼續殺人。

唯一可能可用於LWP受刑人的處罰,只有「單獨禁閉」一種。

(其它什麼剝奪探視權、剝奪從事低戒護勞動等處罰手段,其實對於一個夠兇狠又沒別的損失的受刑人而言,都不算什麼)

但「單獨禁閉」對於人的心理傷害問題,已經被許多心理學研究者發現且確認了。所以它是一種非人道的酷刑,不應該被用於一個基於鼓吹人道而反死刑的社會之中。

2015年5月16日

廢死論會摧毀文明社會之道德能力雜談(20150516)

廢死主義,聽起來很美好,也很有煽動力;所以我們作為一個有道德能力的人,很容易就會覺得應該接受它。

但我必須要說:無論是公知論述、運動口號,或學理專書,我至今沒有讀到任何能說服我的廢死論點。

無論是從倫理學、法哲學、政治哲學,甚至從犯罪經濟學,或是獄政人權等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時,我都認為「廢死」是一個極其糟糕的道德論述立場。

更重要的是:我不僅不認為它能提昇我們的道德能力或彰顯人性尊嚴,恰恰相反,它只會瓦解我們作為人的道德能力並摧毀我們的良知而已。

我是一個長期學佛的佛教徒,我也是一個長期茹素的素食主義者。所以,我對於「保護生命」此一價值的關注,就算不比別人高,也不會就比別人低到哪裡去。

在此,我懇請讀者相信我有這種程度的誠意;同時也懇請讀者思考一下:何以我明明是個堅持素食多年的佛教徒,但卻仍然必須要嚴正地寫大量的文字來駁斥廢死主義。

我相信:我們沒有任何一丁點的空間,可以讓我們半吊子地主張廢死;也就是說,我們不能只是根據主觀好惡或人云亦云想當然爾地就決定支持廢死。何以故?因為半吊子的廢死,只會摧毀我們作為人的價值。

如果我的分析是錯的,則沒關係,我們還是可以繼續回來主張廢死。

但如果我的分析是對的,則只要我們繼續主張廢死,我們就會多傷害一分我們的文明與人性。

這就是何以最近幾年我認為有必要針對「廢死」認真作回應的原因。

我之所以反對廢死,並不是簡單地基於「報復」心理而已。司法正義的衡平性當然是個必須要考慮的問題,但它不是我唯一關注的。

簡單這樣說吧:作為一個佛教徒,我並不認為現世的生命是唯一的。所以生命的價值並不在於「活」,而在於「如何活」。

這個「如何活」的問題,不只是對於「文明社會中的人」重要,對於「被排除文明社會之外的人」(比方說監獄中的受刑人)也是重要的。

當然,這個議題根本可以寫好幾本書了,所以下面我先只簡單談一個點:殺生。

如果我們把「活」視為最崇高、甚至唯一的目標,則任何形式的「殺生」(而不僅僅只是殺人而已)都是不應該被允許的。

就算我們只談「殺人」,則任何形式的軍事武裝力量也都是不應該被允許的(因為沒有任何軍事武裝力量可以保證絕對不會殺人);更遑論是用「報復性轟炸」與「核武報復保護傘」這種東西所建構起來的軍事安全網。

此外,倘若我們堅持「不可殺人」,則警察與司法機關在面對一個「膽敢殺人的壞人」時,則根本不可能存在執法的可能。(是的,這個世界上確實存在諸如豆包霰彈與電擊槍等非致命武力;但這些武器的可靠性其實經常被高估。電擊槍常常遇到充電不足的問題,而催淚瓦斯與豆包霰彈都曾經打死過人)

倘若廢死主義者的理由是基於「不殺生」,或至少是「不殺人」,而我們其實不得不生活在「非得由某些人來承擔殺人罪業、以維持秩序與安全」的世界之中,但我們卻還要譴責任何形式的「殺人」,則這樣的我們,豈不是太過偽善了嗎?

如果我們不允許「正當防衛時殺人」,則談「正當防衛」就沒有意義。(在此姑且不論臺灣許多法律人喜歡活在溫室之中主張各種想像出來的「比例原則」標準的問題。)

只要我們允許「正當防衛時殺人」,我們就很難繼續堅持「廢死」的立場;因為前者與後者,在邏輯上是不能共存的。

如果我們要選擇堅持一種〝邏輯上有內生矛盾瑕疵〞的道德立場,則「我們作為有道德能力的人」這個前提,本身就是危險的。

如果我們連「人是否真具有道德能力」這點都沒辦法確保了,自然就更不可能用「人性」、「人道」或「人本」等訴求來合理化廢死立場。

所以,除非我們選擇當梭羅那種絕對的無政府和平主義者,而且我們完全同意把自己與家人的生命財產都暴露在「隨時可能被侵害威脅」的風險之中,則我們沒有任何「一邊選擇當個廢死主義者,一邊又想當個擁有道德能力與良知能力的人」的可能;那只是單純的偽善而假裝不知道而已。

對個人而言,偽善可能不是最嚴重的問題。但對國家法制與社會正義而言,偽善確實是個很嚴重的問題。

所以,在我以為,幾乎全部的廢死主義者,若非輕忽了這種法哲學政治哲學問題的嚴重性,就是不在乎或不知道自己其實很偽善。

我可以接受「我們偶爾會因為無知、而不知道自己其實很偽善」這種情形。畢竟,人非聖賢,總是有能力不足或犯錯的時候。

但,當我們明知──或已經經過一再提醒卻仍然裝作不知、而仍然要主張一些根本不可能實踐的虛妄口號時,則這就會讓我們作為「人」的價值嚴重低落,更會使我們的道德能力嚴重低落。

我可以接受「因為是個無知的蠢蛋而被打臉痛電」這種事情,但我不能接受自甘墮落地去當個道德能力低下的非人──尤其是當我還一邊讚揚著「人性尊嚴」或「人本關懷」之類口號的時候。

2015年5月15日

死刑與腦死拔管雜談(20150515)

這個好像是舊聞:美國有少女因為事故受傷,入院後被診斷腦死,其後家屬決定拔管;但四小時後卻突然回復自主呼吸而甦醒。

之所以轉貼這個,是因為這類「拔管放棄治療後卻清醒、復甦、甚至復活」的事情其實比我們想像中地要頻繁。

而這點是我想提醒「廢死主義者」的:倘若生命價值真的如此崇高,崇高到我們完全不能用「剝奪窮凶極惡者之生命」的方式來達成「使之徹底隔絕文明社會」之目的,則一個文明社會就不應該賦予任‧何‧人(包括親屬、醫師、甚至是法官)停止維生裝置的權限。

因為,「拔管後復活」的情形已經不算是孤例了(雖然仍然還算是新聞)。

既然人就是有可能拔管後復活或甦醒,則不拔管的甦醒機率只會更高。因此,任何授權給親屬、家人、醫師、甚至法官「拔管權」的社會,都是在判處這些陷入重度昏迷或植物人狀態者「死刑」。

倘若廢死主義者就連窮凶極惡者尚且不肯判處死刑,則自然就更沒有理由支持判處病患死刑。不然,廢死不過就只是鄉愿偽善的口頭空話而已。

但廢死主義者真作好了「無拔管權」的世界嗎?

且想像一下:倘若一個廢死社會真的否決了一切拔管的權限,則必然會出現很多家庭因為無法承擔被龐大醫藥費拖垮而a.犯險求財、b.拋棄照顧責任出逃、c.殺害病患以免拖累家人,或甚至d.身心俱疲地自盡圖個解脫等情形。

試問:這四種情形中的那一者,曾經是廢死主義者所期待或樂見的「對生命的尊重」?

難道,我們對生命的尊重,居然得犧牲那些還活著的、沒犯法也沒做錯事的病患家屬的一輩子?

到底這是尊重?還是懲罰?而這又是那些整天嘴上掛著廉價廢死口號的運動者在心理上與良知上真的能夠承擔的嗎?

坦白說,我百分之百相信:任何一個說「對,我扛得起」的人,不是無知,就是自大。

但我相信廢死主義者就算明知「堅持廢死」只會造成更多悲劇,也還是要貫徹自己的主義不可;理由很簡單:因為她們承受不起「發現堅持下去只會害死更多人」的良知譴責──如果她們真的還有良知可言的話。

所以這邊出現了很荒謬的現象:一群以為自己是根據道德良知而堅持著某種正義信念的人,其實到最後,只不過是把自己主觀的好惡與愚昧的見解強加於社會之上,並且使用各種各樣的運動技巧來修飾、哄騙、裹脅人民群眾。

這個世間上,又有多少罪惡比「一群自認為有良知的知識份子、基於無知與愚蠢的想法、幹著鄉愿偽善的邪惡勾當」更不堪的呢?我想只怕不多。

(順帶一提:這篇要談的東西,我想談想很久了,殘稿也寫了一些了,但一直俗務繁重所以沒能完稿。現在剛好有興致就先談一點,之後等手邊忙完了再看看有沒有機會正式寫成稿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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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目前的基本立場是廢死,而且甚至還用「有無死刑」這個標準來作為檢驗其它國家的人權保障程度,並通過減少商業貿易合作的方式來逼使其它國家推動廢死。

但問題是:歐盟目前並沒有禁止「放棄急救」或「解除體外維生裝置」的法令。醫學倫理上,歐盟允許病患家屬與醫生經過討論後作成拔管的決定。

這就使得主張廢死的歐盟,成為一個極端偽善的地方:它允許病患家屬與醫學專家聯手基於人道理由而終止某些被認為不可復原狀態的病患之生命,但卻不允許司法終止某些不可能重返文明社會(同時也不可能與其它受刑人文明共存)者的生命。

歐盟並沒有因為主張廢死而禁止「拔管」,更沒有主動用公帑來支付「不拔管」的費用。

所以您所謂的「法治進步國家」,在這個地球上,似乎迄今還不存在;而且我也高度懷疑未來可能存在。如果不可能存在,則拿把這種不可能存在的理想狀態來聲援廢死,不是很荒謬嗎?

另外,善意提醒一下:安寧照料與緩和醫療,與拔管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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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拔管後還能復甦復活」的情形,確實還是很罕見,甚至常常被認為是奇蹟。所以這並不足以扭轉醫學上的標準作法。

只不過,「解除維生裝置」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構成「治療」行為,所以「解除維生裝置」不可能被視為是「復活復甦」的「因」;這兩者在醫學上不被認為有因果關係。

此外,「解除維生裝置」的致死機率絕對是會提高的。這點,我相信所有醫護人員都不會反對。

2015年4月18日

死刑候刑人志願行刑班雜談(20150418)

有波士頓馬拉松爆炸案的被害家屬出面呼籲停止死刑。

「寬恕」是很崇高的美德。有些奉行伊斯蘭教法的國家,允許被害人家屬在行刑的當下寬恕兇手而免除其死罪(印象中好像是連活罪也赦免)。

但問題是:像恐怖攻擊或校園槍擊這種大規模的暴力行動,被害者不是只有一人。所以,除非所有的家屬都同意寬恕,不然這種濫情的廢死口號,豈不是踐踏了那些希望看到衡平與正義的家屬?

再說,其實這個世界上存在著許多〝寧死不屈〞的梁山型好漢(比方說茅十八這種人)。對於她們而言,「無假釋終身監禁」(life without parole, LWP)比「砍頭」還要痛苦;因為後者只需要痛苦一次,前者卻必須痛苦終身。

而且,誠如我之前在別篇提到的:監獄裡頭終究還是存在著「社會」的。而對LWP受刑人而言,倘若不存在「死刑」,則她無論在監獄之中犯下多令人髮指的滔天重罪,獄方也好,司法部門也好,全部都不能再額外處罰她什麼。(三個終身監禁會比一個終身監禁可怕嗎?)

倘若堅持廢死,但又想懲處前述這種LWP受刑人在獄中的暴行時,則唯一的可能作法,就是將她單獨監禁。一來作為處罰,二來可確保其它受刑人的安危。

然而,目前學界早就已經發現:長時期的單獨終身監禁,其實對於當事人的心理、精神與肉體健康狀況而言,有很顯著的傷害效果;不僅可能造成幻覺,甚至會造成人格解離(建議可參閱 http://www.solitaryconfinement.org/sourcebook-on-solitary-c…)。

美國公民聯盟目前已經傾向定義:針對未成年人的全天性單獨監禁(每天23小時),是一種不人道的虐待。

成年人或許比較能承受得起單獨監禁的傷害。但如果是長達數十年的單獨監禁呢?我們真的以為那樣的作法比廢死還要人道嗎?

倘若短期或零星的單獨監禁,不足以遏止惡質受刑人在獄中霸凌她人,則死刑就必須被視為是懲處這類惡質受刑人的最終手段。

下面的構想,是我幾年前想到的作法,是我關於整套刑罰與更生理論的一部分。我一直沒動筆寫這些,是因為我相信這些構想還有很多商榷之處,而我對於這部份的知識讀得比較少,經驗也不足,所以寧願先不要多說。

不過,如果不介意可能問題很多的話,不妨聊充討論。

很簡化來說,我對於死刑的想法是搭配在我對於重罪累犯(felony recidivist)、反社會人格者(sociopath)與心理變態(psychopath)三種罪犯(簡稱FSP)的想法之上。

除了FSP以外的罪犯,原則上,我都希望盡可能地幫助受刑人能重回社會。但這部份的構想,受限於我自己對更生人困境的認識實在太過淺薄,所以此處就先不提了。除此之外,冤獄的情形此處我也先不提。此處只談FSP罪犯。

死刑是一種將受刑人與社會作永久性隔絕的最極端手段,所以,只有當犯行幾無爭議,且罪行確實重大到「社會普遍已無法與之共存」之程度時,我們才應該判處行為人死刑。

死刑的存在是必要的;因為它可以增加司法系統對於罪行、悔意與對社會造成之傷害程度的應對彈性。

倘若不存在死刑,則我們對於極端殘酷的暴行,以及那些絕對不會悔改、也絕對不可能與社會一般人和平共存的反社會人格者或心理變態者,就沒有辦法處理了。

如果我們沒有辦法將FSP罪犯等隔絕於社會之外,那就等於是把絕大多數的守法公民暴露於這些FSP罪犯的魔爪之下。

難道這個世界上真的會有廢死主義者,寧願隻身攜金帶銀地在深夜走在底特律街頭嗎?(若以雙北八百萬人口規模的城市來算,底特律的治安,等於是每年會有四千人被殺,五千人被性侵,五萬人被搶劫)

我相信不會。如果她們真的不會,則何以我們還要假裝這些FSP罪犯都有可能被矯治?仍有可能〝重返〞社會?

倘若我們最終不得不將這些FSP罪犯永久地隔絕於社會之外,則我們難道不需要為了她們在服刑時的生活,建立一個監獄內部的社會秩序?

倘若我們最終不得不設置某些刑罰,以規訓FSP罪犯於獄中的社會生活,則死刑對於處罰FSP罪犯而言,就是必要的選項之一。

所以,儘管執行死刑好像很殘酷,但它是一個文明社會維持自身存續的必要之惡──正如一個國家為了自衛而必須允許軍人或甚至國民在戰場上殺害敵人一般。

墨家談兼愛非攻,反對霸道與帝國主義。但墨家從來沒有反對過「抵抗入侵」或「自衛」這種義戰(just war)。恰恰相反,《墨子》最後兩卷談的都是練兵備戰之道。既然要守城,就不可能預設「不殺人」;不然如何嚇阻侵略者的野心?

作為一個佛教徒,我當然不樂見一條生命因為我們而死。但我個人或許可以寧願坐牢當良心犯也不願上戰場殺人,然而我卻無法想像一整個社會的多數人都持這種觀點而拒絕服兵役或抵抗敵人的入侵。若真如此,這樣的社會如何可能抵抗外敵?

同理,我也不能想像我們居然能要求警察必須在值勤的時候,將那些正在瞄準她們而開槍攻擊的匪徒之生命,看得比她們自己的生命還要重要。

所以,除非整個國內與國際社會的人統統都道德高尚,不然維持文明秩序的武力與懲罰是必要的。這恰好不是殘酷,而是大愛大勇。

對於絕大多數的人而言,「殺害另外一條人命」這種事,終究會造成心理與人格上的傷害。所以軍隊與警察,總是基於為了捍衛文明秩序的共善目的,而志願承擔這種損害。

回頭談受刑人。

在我想來,死刑候刑人,應該集中於特定監獄(或監獄中的特定區域)關押,以避免造成對一般受刑人的傷害。同理,LWP受刑人,也應該與一般受刑人隔開服刑。

至於死刑候刑人是否應該與LWP受刑人隔開,我目前沒有絕對堅持的立場;我傾向將死刑候刑人與LWP受刑人混合關押(理由且待後敘)。

假設我們同意存在死刑,則我們就必然面對「如何行刑」與「誰來行刑」這種問題。前者,我在此處先不論。我只談後者。

目前絕大多數國家,都是由資深獄卒編組成行刑班(一般都是三人),然後同時執行死刑,以分擔殺人行為的心理折磨。

然而,我完全同意:這樣一來,等於是整個社會把自己的文明秩序與安寧,建築在這些少數人的犧牲之上。

所以,我很天馬行空(或者該稱驚世駭俗)地想到了一個作法。我的想法是,由已經確定被判決死刑的人,自願擔任行刑班成員。當然,其餘種種分散殺人疚衍的設計自然照舊。

倘若死刑候刑人某甲成功地因為擔任行刑班成員而執行了另一死刑候刑人某乙之死刑,則某甲的死刑執行日期便可延後若干時日。

原則上,同一監獄的死刑候刑人,優先處決彼此。倘若單一監獄之死刑候刑人數量不足,則應將不同監獄之死刑候刑人合併關押。倘若死刑候刑人仍然不足組成行刑班,則便暫停死刑之執行;直到該監獄補進「行刑班規模+1」的死刑候刑人人數後,才會繼續恢復執行死刑。

但究竟應該延後多久才算合理?這個問題,我沒有標準答案。但我傾向主張,每當要執行一次死刑時,就應該組成一個行刑班;也就是說,假設某年秋決,某監獄決定一口氣處決10人,則該監獄就應該先關押至少40名死刑候刑人。

而延後的時日長短,則應根據「關押中死刑候刑人人數」、「一年預計舉行死刑次數」(每月一次?每季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與「新的死刑候刑人之增補人數」三個變項來設計公式。

倘若有死刑候刑人不願意繼續苟活,或不願意參與處刑,則她只需要放棄申請加入死刑班即可甘願伏法。

理想狀態是:所有被判處死刑者,都能在一年內因為參與行刑而得以延後行刑,或者是因為放棄參與行刑而甘願伏法。

而另一個理想狀態是:假設所有死刑候刑人都熱愛自己的性命,則每年實際因處刑而死的人數,則約略等於該年度新增加的判處死刑人數。

倘若志願擔任行刑班成員的死刑候刑人數多於行刑班的編制,則以抽籤方式決定誰可以擔任該次行刑班的成員;但抽籤的規則應對「最不常擔任行刑班成員者」最有利,而對「最常擔任行刑班成員者」最不利。

倘若出現相同順位的多名志願者時,則再以「距離行刑期間」之長短排序,以「較快面臨死刑者」為優先。

倘若還是出現相同順位的多名志願者時,則再以「年齡」之高低排序,以「較年輕者」為優先。

倘若真的出現「多名同年同月同日生、且同一天被判處死刑,而同時被關押於同一監獄者,同時志願決定角逐同一批次的行刑班成員」的情形,那就丟銅板或猜拳決定吧。

因此,當社會風氣溫和、罕有暴行重罪發生時,則死刑也可能變成無期徒刑;因為死刑候刑人總數不足以組成行刑班。

在這個制度中,雖然所有死刑候刑人都是被司法系統正式判處死刑的,但最終執行死刑的,是她們這個社群本身。而由於她們可以通過志願承擔某種「社會負荷」的方式來回報社會而得以延後行刑,所以她們倘若最後真的被處死,也是因為社會增加了過多的死刑候刑人所致。這就減少了執行死刑的暴虐程度。

在這個制度中,所有被判處死刑的受刑人,彼此形成了一個虛擬的社群。在這個社群中,她們以同儕的身份,執行彼此的死刑,但卻又因為幫社會承擔「制裁死刑犯」而得到了苟活的機會。

表面上,這個制度看起來殘忍;因為它居然要讓一群人集體決定彼此的生死。但反過來說,難道這不就正是所謂的文明社會所作的事情嗎?難道社會中的公民不是通過選舉代議士或創制複決而制定各種刑法?又因為擔任陪審員(這裡指的是英美法體系)而決定了別人的生死嗎?如果「文明」終究得靠社會成員通過集體制裁才能達成個體的理性自治,則一模一樣的邏輯,也應該適用於死刑候刑人這個社群之中。

所以這個制度不但不殘忍,它反而是文明的表現:因為它把文明社會用以維持秩序的方式,重新帶給那些早就已經拋棄文明的FSP罪犯身上。

倘若她們會因為這個制度而感覺到心理壓力與痛苦,則那就表示她們果然還是貪戀生命的人。而既然她們自己也是個貪戀生命之徒,則當初又為何能夠狠心奪取別人的生命呢?

恰恰是這個制度,才能讓這些曾經對社會造成極大傷害的FSP罪犯,重新認識生命的寶貴,從而真心懺悔自己過往的所作所為。

也許她們因為惡跡斑斑而早已失去重回社會自新的可能,但對她們而言,若能於這一世結束前真心懺悔,則對於來世(無論是進入輪迴或是上天堂下地獄)的去處總是沒有壞處的。

而最重要的是:每一個死刑候刑人的最終死亡,都讓其它的候刑人得以苟活下去。這是這些因為犯過重大錯誤而被隔絕於社會之外的人,在死前所能作的最大回報。

我承認這個作法很驚世駭俗,也很天馬行空。最重要的是:我相信裡頭一定存在很多我思慮不周延的地方;這絕對是由於我對於真實的監獄運作了解甚少的緣故。

無論如何,這只是一個聊充討論的想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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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8補充】

風傳媒這篇訪問了更生人,談獄中死囚如何怕死又想早點死。

我這篇的精神是:給死囚一個反省的時間,然後讓她們自己決定接受處決的時程。如果受刑人自知罪行深重、甘願就死,其實任何無謂的阻止,都只是在追求倡議者與運動者個人的自我滿足而已;既非為了正義,也非為了公共利益,更不是為了尊重受刑人的意願。

很遺憾的是:我自認我的構想還有不少需要精鍊的地方,可惜社會上並沒有太多人真的願意借我她們的智慧一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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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補充】

或有問:「萬一行刑班中有人在行刑前反悔如何?」的話,則不管是電椅或注射、由於都會要求「整個行刑班同時按鈕」、所以會因為「其中有人臨時決定不作為」而順延該次的行刑排程;之後當然就是更換行刑班人員。

在我的構想中,這種「臨時反悔」當然會使得該死刑候刑人失去「通過承擔行刑責任而得以延緩自身死刑執行時間」的資格。

倘若行刑班中死刑候刑人之「反悔」是基於「誠心懺悔」,則該死刑候刑人當然沒有理由延遲執行自己身上的死刑。何以故?因為沒有任何一種「誠心懺悔」可以定義在「不願意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之上;而已經被判處死刑的人(假設不存在冤獄問題),除了「以死謝罪」之外、也沒有什麼別的「負責任」的方式了。

倘若行刑班中死刑候刑人之「反悔」是基於「恐懼殺人」,則該死刑候刑人必然只可能基於下面二種理由:一、不願意自己沾染對方那種「即將被殺的恐懼與悔恨」情緒;二、不願意自己沾染「殺人」的罪惡。

無論是這兩種理由的哪一者,其實某種程度上也算是「終於能讓該死刑候刑人理解被害人痛苦」的一種方式。而既然當初的犯罪者終於也能理解被害人的痛苦了,則接下來就是學習「用自己的生命來為自己所造作的罪業負責」這點了。

難道我們要期待“確實已經認知到被害人之痛苦”的加害者、居然不在乎是否要為了自己曾經的殘酷暴行及其結果負責嗎?

2014年11月9日

徐宗懋〈歐盟推動廢死的矛盾〉雜談-1(20141109)

徐宗懋這篇罵廢死,但觀念上有點不正確。

一般人(包括主張維持死刑者與反對死刑者)通常只看到「死刑」是「國家合法殺人」的這一面,所以徐宗懋才會舉「戰爭」這個也是「國家合法殺人」的例子來反駁廢死的主張。

但「死刑」與「戰爭」除了「國家合法殺人」之外,還存在著一個非常關鍵且絕對的差別:

前者是國家在「非戰狀態」下作成的決定,但後者卻是「交戰狀態」下作成的決定。

關於這點,其實洛克談得非常清楚。對洛克而言,自由主義憲政文明是人類想要擺脫自然狀態的唯一出路;因此,任何拒絕遵守憲法,拒絕尊重其它人民基本權利的人,就是與她人處在「交戰狀態」之中。

因此,一個不尊重她人財產權的人,就是把放棄了文明的政治合意;因此,此人就不再能向政治社群聲稱擁有任何關於自由主義所討論到的「基本權利」,而她人也沒有尊重此人任何關於「基本權利」的聲稱的義務。

這就是貫穿整個歐美刑法的「堡壘原則」──任何人都可以用殺死竊賊的方式來保衛自己的財產權。

如果不懂何以洛克把財產權視為是自由主義憲政體制中最核心的基本權利(比生命權還重要),那就難怪會有那麼多人胡說八道各種關於「堡壘原則」的種種鬼扯了。

必須說明的是:洛克當然不是不重視生命權。但問題是,洛克認為生命是耶神所決斷的領域,所以自由主義憲政存本身並不能直接觸及「保障生命權」的問題。

且容我再次說明:洛克絕對重視生命權,但正是因為他重視人的生命,所以他才會設想出一個以「財產權」作為最核心且最優位基本權利的自由主義哲學。

(所以,如果有誰宣稱自己很懂自由主義,卻又動輒質疑堡壘原則,則她必然只是個半瓶醋的假貨!)

正因為洛克重視生命權,所以洛克並不積極支持死刑。但看似與此立場嚴重矛盾的是:洛克堅決主張捍衛堡壘原則。

何以重視生命權的洛克,居然同意「人可以輕易殺死竊賊」,卻反對國家法律輕率地使用死刑呢?

關鍵就在於「交戰狀態」四個字。

在竊賊以自由意志決定要破壞她人的財產權的當下,該竊賊已經選擇放棄與她人共同存活於憲政文明之中了。於是,從那個時間點開始,該竊賊就與她人正式進入了「交戰狀態」,直到該竊賊被國家法制或她人以武力制服(包括殺死該竊賊)為止。

由於「交戰狀態」是一個近乎「自然狀態」的混亂局面,所以沒有人有義務與責任去保障同樣處於交戰狀態中的她人的生命財產等基本權利。同理,國家法制也沒有此一義務。

然而,當竊賊被捕後,此一「交戰狀態」便告結束(在此先不討論竊賊被殺死的情形),於是國家法制對於竊賊所施加的各種刑罰,都不是在「交戰狀態」下的正當反應,而只可能是國家法制面對「違法公民」所作的制裁行動而已。

洛克並不反對死刑本身,但洛克強調:任何以國家法制為名義的刑罰,都必須考慮三個原則:

a.刑罰是否足以使罪犯認知到自己的犯罪行為的錯誤?

b.刑罰是否足以使罪犯感到悔恨,以至於未來絕對不肯再犯?

c.刑罰是否足以使社會多數人感到恐懼,以至於未來絕對不肯仿效其作為?

當社會全體考量過此三個原則後,若多數人仍然認為必須存在「死刑」,則洛克不會反對死刑。

所以,嚴格說起來,歐洲的廢死運動,在理論上確實是違反自由主義思想的。

考慮到「主張廢死者,幾乎清一色都是拿著『天賦人權』這種自由主義式的口號當理由」這點,我完全同意:歐美主張廢死者,大多都是沒讀多少書或搞不清楚狀況的鄉愿知識分子。

但這不能完全怪她們,因為自由主義在戰後已經被羅斯福那一輩人胡亂扭曲成了「普世價值」,然後再挾著美帝的文化霸權實力洗了幾代人的腦。

加上這年頭的知青又不真的喜歡讀書,所以才會有那麼多人拿著自相矛盾的邏輯,一邊自打嘴巴,一邊還振振有詞。

我知道,這副光景說多荒謬就有多荒謬。但比這更荒謬的場景,既然早就在臺灣與香港等地被無數時代青年奉為神聖的常態,那麼,要再批評她們荒謬,也已經沒有意義了;因為這個時代的「荒謬」早就已經變成「常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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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徐宗懋〈歐盟推動廢死的矛盾〉雜談-2(20150530)

2014年5月23日

鄭捷案與廢死論述雜談(20140523)

廢死團體認為:鄭捷犯案動機是為求被國家以死刑處死,由此可見死刑無法嚇阻犯罪,所以應該廢除死刑。這種說法完全沒有邏輯可言,連我這種不甚支持死刑的人都看不下去。

首先,死刑對於鄭捷而言沒有嚇阻效果,不代表對於社會多數人沒有嚇阻效果。「死刑究竟有沒有嚇阻犯罪的效果?」這個問題可以用統計去跑邏輯回歸檢驗看看,單就鄭捷一個個案就說「沒有效果」,那實在太過跳躍。

(但說實話,我並不是很看好這種統計分析的方式,因為死刑與重罪發生率中間,存在太多干擾的中介變項,而且這個世界上也很難找到類似社會環境剛好一者有死刑一者無死刑可對照的狀態。以這種有限制的條件來跑量化,其實得到正方或反方的結果都不能說意外,所以意義不大。)

其次,就算死刑對於嚇阻犯罪效果很有限,但刑罰終究不是只有嚇阻犯罪單一一種功能。增加犯罪成本或維持社會對於「正義」的想像,這些都是刑罰的功能之一。在後面這兩個功能上,死刑不會沒有效果。(但當然,死刑雖然可能會增加犯罪的成本與代價,但有沒有可能也因此變成反效果地讓犯罪者一不作二不休,這確實也是要小心討論的。)

最後,固然鄭捷是為了求死而犯行,但法官是否一定會動用死刑終究難說,判決確定後法務部長是否會准簽執行也很難講。從頭到尾「多殺幾個好被判死刑」云云都是鄭捷片面之辭,誰也不知道這是否真是他犯行的真正理由。

或許,鄭捷真的就是一個反社會人格者,所以他犯行根本沒有特別的理由。鄭捷被捕落網後雖然說著「多殺幾個好被判死刑」的說詞,但焉知這不是他現在為了展現自己某種扭曲的虛榮感或美學而作的掩飾?其實「國家法律有沒有死刑?」、「法官是否判他死刑?」或「法務部是否下令執行死刑?」等因素根本跟他的行為完全沒有關係。倘若真是如此,則用鄭捷案來主張「廢除死刑」本身就是沒有意義的。

再者,就算鄭捷不是一個反社會人格者,而犯行時神智清楚,純粹只是為了想利用國家法律來加工自殺;則廢除死刑了就能避免下一個一心想死的的鄭捷出現嗎?不會。完全不會。而且我認為恰恰剛好相反,廢除死刑只會讓這種人的犯行更加殘酷。

倘若有人就是求死,但又不敢自殺,所以只想藉由她人之手來達成「被殺」的想法;那麼,當國家法律沒有死刑的時候,這樣的人會怎麼作?

顯然,這樣的人已經不可能靠單純地去犯下刑事案件來求死,因為我們已經定義「國家法律沒有死刑」了。所以,這樣的人只能加大對她人的攻擊傷害力道,好激發她人的防衛心理與行動,最後達成她這種扭曲的「加工自殺」目標。

假設我國如同美國一般,是個開放人民持有槍枝的社會。則這樣的人最可能的作法,就是持槍在人潮眾多的公開場所,或是針對戒律森嚴的政府機關,進行殘暴的武裝攻擊。

但既然我國並沒有開放人民持有槍枝,則這樣的人就只好增強她對於公共危險的危害。她不僅會針對不特定公眾進行無差別攻擊,而且絕對會拼命增加死傷人數,好增加前來支援的員警使用致命武力的正當性與意願。

最重要的是,由於她絕對不能活著被逮捕(因為根據定義,我們現在討論的國家,並不存在死刑),所以她必須瘋狂地攻擊所有靠近她的任何人(不管是見義勇為的民眾、低武裝警衛,或是持有致命武力的警察),總之就是必須讓所有人都有「非殺了她不足以恢復公共秩序不可」的認知,如此才有可能透過她人之手來加工自殺。

無論是哪一種情景,這樣的人都只會加大她對社會秩序的危害,尤其會增加執法人員的成本。如此一來,警方在事前的人員訓練上與裝備編制上,就不得不增加「合法擊斃」的空間;當執法人員在心理上與法律上都增加了這種「合法使用致命武力防衛自己並執法」的認知時,過失誤判或執法過當的比例也會隨之增高,許多原本不必見血就能落幕收場的案子也會變得醜陋不堪。

為了廢除死刑,結果使得警方不小心在執法過程中殺死更多人,這是理性的嗎?我不以為。

另外,有些人認為,像鄭捷這種一心求死的人,其實應該去主動攻擊諸如黑幫在內的常業犯罪或暴徒。但這種想法同樣也不足以支持「廢除死刑」的論點:

同樣地,在「國家已經廢除死刑」的假設下,一心想透過她人之手加工自殺的人,可能會靠攻擊黑幫或暴徒來求死。但問題是:黑幫或暴徒雖然經常使用暴力,但她們是為了賺取利益或獲得權力才使用暴力的。對於她們而言,倘若現在存在著某種「不知道何時就會有瘋子跑到事務所來亂砍亂殺,好逼著自己動用槍枝或刀械等暴力手段來反制」的隨機風險時,這種風險由於是事前無法估算或避開的(無法靠與其它幫派談判來避免衝突),所以黑幫與暴徒本身也得增加自己的武裝,尤其增加自己「使用致命武力反制」的反應空間;其結果是,更不在乎使用暴力的黑幫與暴徒,反而會比執法機關更容易逾越必要程度地使用致命武力來回應任何風吹草動。

當以使用暴力為經常手段的黑幫與暴徒,開始動不動就用致命武力作回應一切刺激的手段時,整個社會的秩序就不可能妥善維持;其結果必然是執法機關也只好增加使用致命武力回應的能量,然後擦槍走火的事件數與機率都會大增。

2013年,美國全國(含軍法體系)總共有3088人已經判決死刑確定,但全美國總共只執行了39人的死刑。相比之下,美國2013年全國執法部門在執行公務時就造成了82人的死亡(含執法過程中的槍擊與飛車追捕引發車禍等)。

到底是「有死刑的社會」比較可怕?還是一個「不准死刑結果逼著執法機關必須升高警覺以應付鄭捷之流者的社會」比較可怕?

所以我沒辦法理解臺灣主張廢死運動者的邏輯,因為她們根本沒有。

我個人會傾向將鄭捷案視為是「反社會人格」的案子,所以沒有從這個案子來談「廢死」或「治亂世用重典」的理由與必要。當然,有些人認為「反社會人格」其實終究也有社會性的成因(雖然就我所知,目前精神醫學與心理學對於反社會人格的成因仍然莫衷一是);若然,則或許「營造一個良好秩序的社會風氣與環境」多少可以避免刺激類似鄭捷者在精神上跨過「決定犯下暴行」的臨界點,這也確實是未可知的。

2014年5月22日

反社會人格與廢除死刑雜談(20140522)

就我所知:目前學界對於「反社會人格」(sociopathy)或「心理變態」(psychopathy)的發生成因還沒有權威性的解答,基因、成長環境,到生理化學因素等都有學者引用觀察或實驗的資料作為支持。顯然,其成因可能很多元。

此外,目前精神醫學與心理學界,對於反社會人格者的「治療」方法更是莫衷一是;從精神分析式的語言療法,到生理派的藥物療法都有人主張,但目前幾乎沒有找到「成功治療」的案例。

面對這種反社會人格者,談「死刑」或「廢除死刑」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其實「是否具有這種反社會人格?」沒有辦法被事先觀察出來,而誘發「開始著手進行犯行」的因素又通常與當事人的個人心理感受有關。

簡單說,這種事情在整個社會的角度來看,其實真的是「隨機性」的,不是法律設計得嚴格一點,或是路口盤查得勤快一點,就能夠避免的。

所以,無論死刑對於犯罪有沒有嚇阻效果,在反社會人格的問題上,談「治亂世用重典」是沒有意義的。

但,也由於反社會人格者根本不可能悔改或被教化,所以無限寬容地談「廢除死刑」也是沒有意義的。

反社會人格者一旦觸發過了臨界點之後,除非一輩子都用藥物控制精神狀態,或者是直接使用腦外科手術作了某種「精神去勢」的傷害,不然是不可能“治療”的──倘若我們認為「把人弄成無行為狀態」也能稱為「治療」的話。

面對反社會人格,我們唯一能作的,就是在確診後(通常是在確認其犯下犯罪行為後),將之與社會作永久性隔絕。我認為,對於反社會人格而言,這種「永久性社會隔絕」是真的必要的,因為無論我們寬容與否,她們顯然已經不可能與社會作和平理性的「共存」了(甚至她們其實是自始就不能與社會共存)。

死刑,當然是一種達成「永久性社會隔絕」的方式。雖然作為一個佛教徒,我個人不會支持用法律進行「合法的殺戮」(但我並沒有天真到認為「國家沒有軍隊或社會沒有警察等暴力機制,就能自動自發地維持好秩序與文明」的程度),但我還是認為:要不要維持死刑的存在,必須要由社會整體來作決定。

倫理學家主張廢除死刑的,並不少見。只不過,除了少數幾個我確實知道的之外,似乎大部分主張廢除死刑的倫理學家都沒有公然主張素食的;而這種「言行上的不一致」與「內在的價值衝突」使我沒有辦法真正認同這類「倫理學上的廢除死刑」。

再說,作為一個政治思想的研究者,我從來沒有天真地以為一個國家或一個社會可以完全不靠「合法的暴力機制」就能維持法律的秩序。甚至,我尚且不能被康德的「永久和平論」說服;國際上發生過的種族清洗與大規模屠殺等事件層出不窮,大國的「義戰理論」尚且常常因為國際上的權力鬥爭與現實利益等考量而低頭了,更何況是康德那種「所有國家主權者都能理性和平地處理國內事務與國際事務」的假設。

最重要的是:我認為「廢除死刑」不能從假自由主義的那種「權利」論來談。

「權利」,雖然經常被西方自由主義強權者們論述成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但實際上它真的只是由各個社會用成文或不成文的憲政理念約定俗成的。

既然如此,如果一個社會單拿《人權宣言》或某某國際公約所灌輸的價值,就想來壓服國內的不同異議,則這種西方霸權中心的作法,本身就是一種買辦式自我殖民的行徑。

對我來說,「廢除死刑」是值得追求的價值,但「自省」則是更高位階的價值;因此,任何用半強迫的方式所達成的「廢除死刑」結果,都是不可取的;更遑論是拿不理性的造謠、抹黑、污衊、人身攻訐、群眾暴力動員等方式才能達成的這種運動結果。

「目的的正義,永遠不能合理化手段的不正義」,這是我永遠相信的。

所以,「廢除死刑」的價值,只可能通過一個社會經由審慎討論並形成共識之後,才能達成。任何背離這種途徑的「廢死」運動,不僅是錯誤的,只會有反效果,甚至其手段本身就已經構成了對「廢除死刑」所意欲表彰的「護生」價值的斲傷。

總而言之,我不認為我們應該從「反社會人格」的案例來談「廢死」的問題,因為反社會人格者根本沒有能力與可能性去同理或尊重「生命」這回事;因為「缺乏對她者的同理能力」本身就是構成「反社會人格」的定義之一。

至於那些想把「反社會人格」的犯行,渲染成是什麼「不公不義政權」毒害人民結果的說法,就請恕我不浪費時間多作回應了。

雖然我知道,社會上的言論市場中,怎樣奇怪的想法都會有人支持,但倘若這種沒有理性邏輯可言、只會渲染無知與仇恨的言論居然也能成為社會上不容小覷的聲音的話,則顯然這個社會已經病得不淺了。甚至,某種程度來說,我還會覺得這樣的一個社會,其實本身的存在就像是一種「反社會人格者」;人類其它的社會就算不是動用武力消滅摧毀它,至少也該將之禁錮並永久隔離。

我不知道臺灣社會中,主張或支持這種「反社會」言論的有多少比例,但我只希望不要太多;不然,遲早會輪到國際社會成員中的一小撮人出來喊「不要對臺灣執行死刑」的。我是這樣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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