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是要「尊重生命」,則結論不該是「廢死」,而是「死刑」;因為生命是如此的無價,以至於我們只能用「剝奪生命」來回報「搏奪生命」;任何比「剝奪生命」更輕微的刑罰,都是對於「生命」的不尊重,因為任何人都沒有立場用自己的「原諒」去凌駕於罪犯的「剝奪生命」之行為。(因為這樣一來,我們就是把「原諒『剝奪生命』之犯行」視為比「尊重生命」更崇高的價值。)康德就是由此反對廢死的。
若就「尊重生命」的角度來說,或許沒有人(包括國家)有資格剝奪任何人的生命。但,人造的法律能作的,從來都不可能是真正意義上的「回復原狀」(人死不能復生、大多數民事刑事甚至是家事的糾紛與傷害,當事人或被害人事後也不可能完全無傷口地復原),而只可能作到「損害賠償」這種應報的程度。所以「生命很崇高,沒人可以剝奪生命,所以國家不能有死刑」這種廢死三段論,其實只是一種披著「完美主義」外衣的詭辯而已。
這種假完美主義的結構如下:我追求完美,於是任何事物只要不夠完美,我就要摧毀它或完全拋棄它,完全不顧「它其實仍有99%是功能健全的」,或是完全不顧「即便它不完美,但我的生存仍然不可能沒有它」。
除了「尊重生命」之外,廢死論者常持的「冤獄」理由,其實也是奠基於這種假完美主義的詭辯之上。
這種詭辯的問題在於:我們從來都不是活在真正完美的世界之中。
我們所呼吸的空氣不完美、飲用的水不完美、食用的食品或農產品不完美、每天上的班不完美、刑法系統不完美、選出來的總統不完美,國際局勢更是不完美。
如果我們真要追求完美主義,則我們沒有任何人能夠在當下的這個不完美的世界中、活上超過一天。但我們絕大多數人都是幾十年地這樣活下來了,可見「不完美」並不是不能忍受的;既然如此,我們如何可以用「不完美」或「不夠完美」來作為我們否定「死刑」的理由呢?
再說,如果生命價值真是如此的崇高,我們如何可能不去譴責「非素食主義者」?難道因為殺害的是動物,所以我們就可以心安理得了嗎?
若然,則犯下極端殘酷暴行的罪犯,難道不會因此而失去被視為「人」的立場了嗎?洛克就是由此反對廢死的。
對於洛克而言,違反法律秩序,甚至只是侵害了財產權的「強盜」行為,都已經是對於「法律作為自然法之代替品」的踐踏;所以在侵害發生的當下,人們有權訴諸自然狀態下的自然權利──也就是使用暴力保衛自己──而殺死一個強盜,甚至只是一個小偷。
同理,對於一個已經犯下極端殘忍犯行的罪犯,她與人類的文明世界已經徹底進入了永恆的戰爭狀態。所以文明世界只能以處死的方式,將之永久性隔絕。(因為終身監禁會有逃獄的可能,更是將獄所管理人員置身於與這些極端重罪罪犯的永久性戰爭狀態之中,所以只是一種虛偽做作的假文明而已)
另外,「不處死那些犯下極端殘忍犯行之罪犯」的行為,是一種原諒。但「誰」才有資格來發動這種原諒?這是個大問題。伊斯蘭教法裡,任何被害人的家屬,都可以在加害者罪犯即將被處死的刑場上,以「親手解開繩圈或枷鎖」的方式,來原諒加害者。但這種原諒是不能打折扣的,也就是說,被害人家屬只能選擇「不原諒」或「原諒」,而一旦原諒了之後,加害者就會被視為服刑完畢而釋放。
其實美國很多法庭在作量刑(美國司法的判決與量刑通常是分成兩次不同的法庭進行,法官通常是同一人,但如果量刑也是訴諸陪審團的話,則兩次的陪審團通常是不同批人)之前,其實都允許、甚至會邀請被害人家屬當庭發表陳詞。從這個角度來看,其實美國的法庭也提供了被害人家屬某種原諒的空間:倘若被害人家屬不希望看到加害者被處死,則法官或陪審團自然會在量刑時考量其「原諒」的意見。
但反觀臺灣的廢死運動,幾乎清一色地都是在罔顧被害人家屬意願的情形下,由傲慢的法學知識精英們代替整個社會發言說應該要「原諒」。如果被害人家屬尚且不願意原諒,則我們又豈有強迫被害人家屬非得原諒不可的道理呢?一個不是出於自願、而只是基於壓力與脅迫而為之的原諒,又有什麼人性價值可言呢?
最重要的是:原諒的前提,在於認罪與懺悔。不然,「原諒」就只是廉價的溫情而已。
但無論是鄭捷也好,龔重安也好,廢死團體與人權律師幾乎無不挖空心思地為其犯行脫罪。不是歸咎於個人性的精神異常,就是歸咎於社會性的家庭結構、貧窮或甚至是冷漠風氣。在這過程中,認罪在哪裡?懺悔又在哪裡?一個明顯有行為能力的罪犯,既然不承認犯錯,也不後悔犯行,又如何有立場要求社會乃至於被害人家屬給予珍貴的原諒呢?
如果這樣子我們都肯給予「原諒」,則有什麼案子是我們不能原諒的?「原諒」豈是可以如此隨意施恩給予的廉價輕賤之物?如果「原諒」真如此不堪,則廢死又有什麼好拿「原諒」來當作聲援其主張之價值的立場呢?
所以在我以為,廢死論終究只是一種會使我們道德能力極端退化的邪說。
其實,這個世界上,每分每秒都有人死。如果我們對於「死亡」真如此不能忍受,則我們就沒有任何允許親友去冒險搭乘車船飛機,或是呼吸富有懸浮粒子空氣的理由。但,一個整天把自己關在無菌室、隨時都恐懼各種意外與災害會降臨自己頭上的人,這樣能算是有生活可言嗎?這樣的生命又有什麼價值呢?
生命的價值,不在於使我們能夠繼續呼吸,而在於使我們能夠作各種「只有活著的人才能作的美好的事情」。
一個根據自己自由意志而犯下極端殘忍犯行的人──比方說一個連續隨機殺人的心理變態,又比方說一個極端仇視黑人的種族主義者,更比方說一個發動大規模種族清洗與集團性侵的反人類罪犯──究竟有沒有可能改過遷善呢?我不知道。但我很難想像。
可我知道一點:如果我們連那樣的罪犯都願意相信能改過遷善了,則我們必然只能選擇原諒所有一切比那更輕微的犯行與暴行。如果,我們日後對於比那更輕微、但發生在自己或家人身上的犯行,居然覺得不能原諒,則我們就只不過是虛偽鄉愿卻還要自以為是道德高尚的無恥之徒而已。
我更知道一點:沒有任何一種「改過遷善」是以「把人永久性地丟進監獄終老」而能夠達成的。所以,若我們想主張「人總能改過遷善」這點,則我們就只能放棄一切無期徒刑或終身監禁;甚至,我們更只能放棄各種超過三四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殺死了77人,造成96人輕重傷,最後只需要服刑21年,而且還可以要求獄方提供最新的電視娛樂設備,甚至動輒抱怨獄方沒有提供熱咖啡而只有溫涼的咖啡、浴室沒有提供潤膚乳液、囚室裝潢太過單調等。這就是追求「改過遷善」這種文明口號的代價。
倘若我們沒有承擔這一切發生的心理準備,則我們最好不要談太過高調的道德訴求;因為那只會讓我們變成滿嘴空話的可悲之徒。
罪犯究竟有沒有改過遷善的可能,這應該是由真實的承審法官或陪審團來判斷,甚至應該由刑務機關的管理者與假釋委員會的人員來判斷。把「判斷罪犯是否有改過遷善之可能」的權限,從真實的、第一線的司法人員手中給完全剝奪,這從來都不是對「人有改過遷善可能」這點充滿信心的舉動;因為社會大眾若認為自己有能力對此作判斷,又如何可能認為法官、陪審團、刑務管理者、假釋委員會成員等人會沒有能力對此作判斷呢?所以它終究只是假借「人有改過遷善可能」此一看似高尚的道德口號,來滿足社會上的人對「不想自己雙手沾染血腥」的鄉愿期待而已──就像人明明無肉不歡,但卻非要堅持用各種「去全體化」的語言來形容廚房裡用以調理美食的各部肉塊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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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留言:
有人說終身監禁和有期徒刑都會逃獄,而且後者造成的危害更大,以此認為支持死刑方要廢除所有刑罰,我倒認為這種說法是對犯罪的無知,死刑存廢議題和有期徒刑並無相關,會犯下那些極端重罪的FSP犯人並不會被判有期徒刑,自然不可能和那些輕刑犯相類比,而且前述犯人被認為不可能改過遷善,再者那些終身監禁犯人就已經沒有什麼好失去了,因此會更加具有攻擊性,因此廢死方的論點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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