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前大法官的鬼扯。
模擬法庭這東西從來都不是什麼「促成對話」的工具。想「促成對話」,麻煩去咖啡廳開座談,或是到會議室開研討會、討論會、圓桌論壇、腦力激盪小組;再不濟,至少還可以通過專書論文、讀者投書、專欄、個人部落格隔空對話一番。
模擬法庭顧名思義,就是一個以真法庭為想像的戰場。不管是想要用訴訟打倒對手,又或者是想要以戰逼和地達成和解,法庭就是法庭,敗訴就是敗訴,不會再有重來的機會(最多只有上訴或重提別的動議的機會)。
因此,要搞模擬法庭,就要認真作。每個角色都要知道自己演的是誰,也應該要盡全部能力去發揮該角色的功能。
問題是:我國並不存在憲法法庭〔按: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在處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以及政黨解散案時,大法官可組成憲法法庭進行審理。所以我國確實是有憲法法庭的;只不過,我國的憲法法庭僅處理這兩種案件。而諸如死刑與同性婚姻的議題,則非由憲法增修條文所謂憲法法庭所處理。感謝學友指正!〕,而只有大法官會議。大法官會議是由大法官們進行對話及討論,而非由法官(或陪審團)聽取兩造雙方的言詞辯論。
所以,舉行模擬憲法法庭這件事,本身就是一種很荒謬的事情。因為既然我們的法律系統根本不存在「憲法法庭」這東西,你這些法律系教授要教學生從這個「模擬」中學到什麼?
再說,我國的一般法庭並沒有違憲審查權。所以這種模擬憲法法庭的參與者,無論是教授或學生,也無論扮演的是法官或兩造當事人,所有參與的經驗,都無從用於未來在真實的我國司法系統之中執行法律業務(不管是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也不管是法律系教授或司法考試補習班名師)上。所以搞這齣鬧劇戲碼,到底所為何來?
另外,法庭訴訟,除了法學見解與證據之外,如何利用法定程序法來增加己方於心理學上的優勢,往往是決定勝訴與否的關鍵。因此,對於「法定程序」的掌握,就是法律人必須且至關緊要的求生技能。
但問題是:一個連訴訟程序都完全〝架空〞的東西,有可能提昇參與者對於「法定程序」的素養嗎?
要知道:美國很多律師,基本上不太會跨州接案辯護;何以故?因為不同州之間,不僅法條條文可能會有不同,就連程序法的一些細節也可能有所不同;而很多時候律師就是會因為這些程序性的細節而敗訴。很多律師甚至不敢去打軍法官司,因為軍法的訴訟流程與一般普通法的訴訟流程差異更大。所以好的律師當然只會在自己擅長的主場上比賽。
但顯然搞這個模擬憲法法庭的法律人,心中一點也沒有想要提昇參與者與我們法律人對「法定程序」之認識的目的;不然何以她們不是根據我國的法定程序來模擬,而是參考了美國法庭的程序但卻搞出了個四不像呢?
再說,假設她們居然可以在程序法上大玩自慰式的〝架空〞法定程序,則何以她們非要堅持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及相關法條」作為審判的依據不可呢?何以她們不參考美國聯邦憲法及各個里程碑的最高法院判決前例來進行判決?又或者不乾脆拿德國聯邦基本法作為判決的根據呢?
倘若她們援引的是中華民國憲法,則不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及相關法庭所鋪陳出來的法定程序進行模擬審判,就沒有任何意義。
一個除了「讓參與者自己爽」之外別無用處的「模擬」,我不知道有任何價值可言。但也許法律人正是因為「鑽研了一輩子我國法律、開始覺得無聊了,所以大玩架空穿越的模擬遊戲」,才會搞出這樣的東西也說不定。
無論如何,我不知道我國的法律人原來這麼閒,除了可以每天到處幫職業社運者打廉價官司賺公關形象外,還能吃飽了撐著、沒事搞些類似「逆轉裁判」的東西來自娛娛人。
至於我為什麼要說許前大法官這篇是鬼扯?因為她既然把整篇都建立在一個架空的妄想法庭遊戲之上,剩下的部份其實也沒啥好回應的了。
許作為一個中華民國的前大法官,我對許前大法官這篇只能說「異議あ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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