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軍隊、警察或合法擁槍,其精神都在於「防衛」。但自由主義對於「防衛」有很多不同的理解。
防衛的存在是由於當事人彼此進入了臨時性的戰爭狀態,所以法律是不適用的。(這邊說的戰爭狀態是政治哲學上的一種理論討論,而非真實世界中國際間的戰爭狀態;所以不存在各種國際條約或國際法的問題)
但不同哲學家對於「人與人之間一旦進入戰爭狀態後,能否重新回歸文明?」這個問題有不同看法。
大部份人當然認為:如果有一方厭倦了持續存在於戰爭之中,而希望重新回到和平,則雙方就可以回歸文明社會。但發動戰爭的責任得先釐清;所以先破壞文明秩序的那方,負有損害賠償的責任。
這就是文明國家總是以刑罰系統來懲處肇事責任的原因。而這邊開始就會出現各種各樣關於可歸責性、賞罰值得性、正義應報等問題的討論;這就是刑法學、法理學、法哲學與政治哲學等領域的範圍。
但倘若我們只專注於那些真正的「窮凶極惡」時,問題就簡單一點了。當那些犯行實在髮指駭人,而事實偵查又已證據確鑿,且經過正當程序的審判後,我們通常都認為這類窮凶極惡者,實在有必要永久地與社會作隔絕。
於是這邊開始,就只存在a.「永久流放出境」、b.「無假釋終身監禁」與c.「死刑」三種選擇。
a.在全球化的時代是不用考慮的;因為我們不應該將那些真正窮凶極惡的壞人丟給別的國家的人民去面對。
而無論b.或c.,兩者都共享了一個命題:我們無論如何都不認為這些窮凶極惡者還能跟文明社會重修舊好。
也就是說:只要我們只能在b.與c.中作二選一時,我們就是註定與這些窮凶極惡者持續地處於戰爭狀態。
廢死論者最大的問題,就是把「非戰爭狀態」的文明教養,用來期待那些註定與我們一直進行戰爭的人。
回到「合法殺人」這件事情上。
基本上,除了「虐待戰俘」、「刻意屠殺平民」、「故意違反交戰守則而造成平民百姓的附帶傷害」與「使用大規模毀滅性手段」這類行為之外,現代的國際法基本上不會追究交戰雙方於戰場上任何基於合法命令而作的殺戮行為,而只會追究開戰責任;理由無它,因為在真實的戰場環境中,很多事情是沒有辦法非黑即白的。
也就是說,臺灣法律人最愛談的「比例原則」,其實在真實戰場上常常只會是一句空話而已。
我不是說比例原則不重要,而是要強調:即便是最愛聲援此一原則的人,當自己身處戰場上各種充斥著恐怖、不確定性與非人性的高壓力環境時,其實根本不可能〝坐在書房中耐心想想〞那樣地來思考比例原則的問題。
我們可以試想一下:假設有當面對一個五分鐘前才殘忍殺害自己所有家人與鄰居的暴徒兇手碰巧有個疏忽的空檔、不小心把上了膛的AK47放在我們就勾得到的不遠處,而她們居然還背對著我們正在看電視,而綁縛我們的繩索又碰巧無聲地斷裂了,則,當我們看著自己親人的屍首仍然就躺在旁邊,而我們又才剛擺脫束縛,且又正好有武器有機會有空檔可以報復時,我們是否真能平心靜氣地說「不,那只是報仇而已,不是我們文明人會作的事情」呢?
我相信:除非我剛好問到了一個聖人,不然我一定能找到某種足以觸發我們說出「好吧,當我處於戰場上的那種條件時,則我很難阻止扣下板機」這類的話的情境。
且容我再次提醒:那是戰場,那是殺戮與毀滅正持續發生、而文明秩序又不存在的環境。我不是說我們只要一上了戰場,就都會變成嗜血殘忍的劊子手。不是的。但我不相信,任何一個有人性黑暗面的人,能夠完全不帶著血腥與被耗損的人性,而得以完整地從戰場上全身而退。
且再試想另一個情境:
當傑克包爾(美劇《反恐廿四》的男主角)真心思考是否動用「處決恐怖份子無辜家人」的手段,來逼恐怖份子說出此刻正藏於民間社會且正在倒數計時的核彈下落時,他絕對知道自己正打算要謀殺一個無辜的平民。但當他真的不存在其它足以阻止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引爆之手段時,他會動手的。就算他會因此而變成一個謀殺犯,他還是會動手的。
那麼,當我們穿上傑克包爾的鞋時,我們真的能夠坐視幾十萬人的性命因為我們堅持「目的不該證成手段」而死嗎?
我承認「廢死」是個很崇高的理想,而我也樂見我們的道德能力能夠提升到「無諍無嗔無恨」的境地。但我不相信現在這個世間上曾經或正在主張「廢死」的人,其道德修為能力已臻此境界。這就是何以我認為她們只是偽善而已,因為她們根本沒有沾染過血腥,根本沒有正眼面對過自己內心深處的黑暗面。
但政治秩序與法治社會卻不能假裝人性黑暗面不存在。
我們不可能窮盡思考完所有的棘手個案(hard cases),但我們必須要有讓我們的文明社會處理真實世界中這種棘手個案的空間。而「廢死」恰恰是封殺了這種能力。
「死刑」當然是一種以合法暴力所作的謀殺行為。但它卻是唯一能讓我們在「親眼見證極端窮凶極惡犯行」後,仍能重新回歸文明教養的工具。
當社會連「別人擁有我的百倍財富」都會視為是〝是可忍、塾不可忍〞之「不正義」時,可見人性的道德直覺就是存在著某些「底線」。
問題不在於「底線是否真是底線」,而在於「底線不可能不存在」;而後者恰恰是「廢死」所主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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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8補充】
簡單回應三點:
1.精神變態幾乎是先天且不可逆的。反社會人格可能是後天形成,但目前不存在治療成功或可逆轉的例子。
2.「無假釋終身監禁」是廢死主義必須存在的前提。如果沒有「無假釋終身監禁」,原本同情廢死的人,很快就會放棄廢死了。
既然都已經是「無假釋終身監禁」了,則討論「能不能重返社會」是沒有意義的。
3.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不可能阻止一個已經被判處「無假釋終身監禁」(life without parole)的受刑人,在監獄裡頭為了爭奪地盤、勢力、金錢、香菸或名聲而繼續殺人。
唯一可能可用於LWP受刑人的處罰,只有「單獨禁閉」一種。
(其它什麼剝奪探視權、剝奪從事低戒護勞動等處罰手段,其實對於一個夠兇狠又沒別的損失的受刑人而言,都不算什麼)
但「單獨禁閉」對於人的心理傷害問題,已經被許多心理學研究者發現且確認了。所以它是一種非人道的酷刑,不應該被用於一個基於鼓吹人道而反死刑的社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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