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好像是舊聞:美國有少女因為事故受傷,入院後被診斷腦死,其後家屬決定拔管;但四小時後卻突然回復自主呼吸而甦醒。
之所以轉貼這個,是因為這類「拔管放棄治療後卻清醒、復甦、甚至復活」的事情其實比我們想像中地要頻繁。
而這點是我想提醒「廢死主義者」的:倘若生命價值真的如此崇高,崇高到我們完全不能用「剝奪窮凶極惡者之生命」的方式來達成「使之徹底隔絕文明社會」之目的,則一個文明社會就不應該賦予任‧何‧人(包括親屬、醫師、甚至是法官)停止維生裝置的權限。
因為,「拔管後復活」的情形已經不算是孤例了(雖然仍然還算是新聞)。
既然人就是有可能拔管後復活或甦醒,則不拔管的甦醒機率只會更高。因此,任何授權給親屬、家人、醫師、甚至法官「拔管權」的社會,都是在判處這些陷入重度昏迷或植物人狀態者「死刑」。
倘若廢死主義者就連窮凶極惡者尚且不肯判處死刑,則自然就更沒有理由支持判處病患死刑。不然,廢死不過就只是鄉愿偽善的口頭空話而已。
但廢死主義者真作好了「無拔管權」的世界嗎?
且想像一下:倘若一個廢死社會真的否決了一切拔管的權限,則必然會出現很多家庭因為無法承擔被龐大醫藥費拖垮而a.犯險求財、b.拋棄照顧責任出逃、c.殺害病患以免拖累家人,或甚至d.身心俱疲地自盡圖個解脫等情形。
試問:這四種情形中的那一者,曾經是廢死主義者所期待或樂見的「對生命的尊重」?
難道,我們對生命的尊重,居然得犧牲那些還活著的、沒犯法也沒做錯事的病患家屬的一輩子?
到底這是尊重?還是懲罰?而這又是那些整天嘴上掛著廉價廢死口號的運動者在心理上與良知上真的能夠承擔的嗎?
坦白說,我百分之百相信:任何一個說「對,我扛得起」的人,不是無知,就是自大。
但我相信廢死主義者就算明知「堅持廢死」只會造成更多悲劇,也還是要貫徹自己的主義不可;理由很簡單:因為她們承受不起「發現堅持下去只會害死更多人」的良知譴責──如果她們真的還有良知可言的話。
所以這邊出現了很荒謬的現象:一群以為自己是根據道德良知而堅持著某種正義信念的人,其實到最後,只不過是把自己主觀的好惡與愚昧的見解強加於社會之上,並且使用各種各樣的運動技巧來修飾、哄騙、裹脅人民群眾。
這個世間上,又有多少罪惡比「一群自認為有良知的知識份子、基於無知與愚蠢的想法、幹著鄉愿偽善的邪惡勾當」更不堪的呢?我想只怕不多。
(順帶一提:這篇要談的東西,我想談想很久了,殘稿也寫了一些了,但一直俗務繁重所以沒能完稿。現在剛好有興致就先談一點,之後等手邊忙完了再看看有沒有機會正式寫成稿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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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目前的基本立場是廢死,而且甚至還用「有無死刑」這個標準來作為檢驗其它國家的人權保障程度,並通過減少商業貿易合作的方式來逼使其它國家推動廢死。
但問題是:歐盟目前並沒有禁止「放棄急救」或「解除體外維生裝置」的法令。醫學倫理上,歐盟允許病患家屬與醫生經過討論後作成拔管的決定。
這就使得主張廢死的歐盟,成為一個極端偽善的地方:它允許病患家屬與醫學專家聯手基於人道理由而終止某些被認為不可復原狀態的病患之生命,但卻不允許司法終止某些不可能重返文明社會(同時也不可能與其它受刑人文明共存)者的生命。
歐盟並沒有因為主張廢死而禁止「拔管」,更沒有主動用公帑來支付「不拔管」的費用。
所以您所謂的「法治進步國家」,在這個地球上,似乎迄今還不存在;而且我也高度懷疑未來可能存在。如果不可能存在,則拿把這種不可能存在的理想狀態來聲援廢死,不是很荒謬嗎?
另外,善意提醒一下:安寧照料與緩和醫療,與拔管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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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拔管後還能復甦復活」的情形,確實還是很罕見,甚至常常被認為是奇蹟。所以這並不足以扭轉醫學上的標準作法。
只不過,「解除維生裝置」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構成「治療」行為,所以「解除維生裝置」不可能被視為是「復活復甦」的「因」;這兩者在醫學上不被認為有因果關係。
此外,「解除維生裝置」的致死機率絕對是會提高的。這點,我相信所有醫護人員都不會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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