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談在家眾的部份。
在「同性性交」與「同性婚姻」的議題上,
佛教對於在家眾的規範,
基本上只有「邪淫戒」一項而已。
所謂的「邪淫」,顧名思義就是「不正當的淫行」。
誠如前述:
佛教所謂的「淫行」,
有狹義的「一男一女之間的性器交」,
有廣義的「基於性衝動、涉及性器官、追求性快感而作的行為」,
更有最廣義的「一切以滿足性欲而起的行為」。
倘若吾人從最廣義,
又或者從高階欲界天人的標準來判斷邪淫,
則人只要與配偶以外者有了目光接觸,即犯邪淫戒。
若照這種標準論之,世間斷無任何持戒的可能。
足見這種無限上綱的態度,絕對不合佛說。
那麼,佛教到底怎麼定義邪淫呢?
正如佛教有不同層次對「淫行」的定義般,
佛教對於「邪淫」也有不同層次與不同向度的定義:
首先,佛教關於邪淫最直接的定義源於「身份」。
關於「身份」,最狹義的「邪淫」指的是:
「與合法婚配對象以外者,發生性行為」。
例如《沙彌律儀要略增註》:
「除自妻妾。侵犯外色。名曰邪婬。」
在這邊,佛教並不直接主張單婚制或多婚制,
也不談應該「多妻平等」或是「妻正妾從」,
而是將婚制的問題,交給社會倫理與國家法律處理:
倘若社會倫理與國家法律都認可多婚制,
只要是經過社會習俗與國家法律所認可的婚配儀式,
縱然是多妻納妾,佛教也認為是合法的婚姻關係。
倘若社會國家都只接受單婚制,
則多妻、多夫、納妾、重婚,自然都算是邪淫。
另一種源於「身份」的佛教對邪淫的定義,與八關齋戒有關。
八關齋戒,又稱為八支齋,是指:
在家眾為了學習出家眾的修行方式,
而在特定時間範圍內(通常為一日一夜),
比照出家眾最基本的「十戒」,而持「八戒」:
1.不殺生、2.不偷盜、
3.不淫、
4.不妄語、5.不飲酒、
6.不著華鬘香油塗身(泛指一切化妝品及飾品)、
7.不歌舞觀聽(即視聽娛樂)、
不坐臥高廣大床(即豪華的家具或物質享受)、
8.不非時食(持齋,即過午不食)。
例如《四分律名義標釋‧卷11》:
「若出家。戒法護。
乃至自婦。受一日戒法。
……
如是犯者。名為邪婬。」
《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
「若優婆塞。自受八支。
行婬者。犯不可悔。」
《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合註‧卷4》:
「若受八關戒時。
無復邪正。一切俱制。
犯者皆結重罪。」
受八關齋戒者,須持「淫戒」,而非「邪淫戒」;
因此在家眾在受持八關齋戒的期間,
不能有任何性行為。
倘若自己並未受持八關齋戒,
但卻與受持八關齋戒者從事性行為,
即便對方是自己的配偶,這樣也算邪淫。
(對方是犯了不淫戒,自己是犯了邪淫)
同理,倘若對方是受持「淫戒」的出家眾,
則與前例相同:對方是犯了不淫戒,自己是犯了邪淫。
這種性行為之所以算是邪淫,
主要是由於它造成對方犯了「淫戒」。
經過正式受持「淫戒」者,即受有「戒體」。
所謂「戒體」,是指受戒者獨有的一種特殊身份:
當受戒者正式受戒後,
其人便受有「戒體」,具有「持戒者」的身份。
「戒體」好比是參與匿名戒酒者的胸章:
一旦別上這個胸章,
對外,讓別人知道自己正在戒酒,
對內,提醒自己正在戒酒。
假設某甲看到某乙的戒酒胸章,
便知道不應該在某甲面前飲酒,
也知道不該帶某甲參加會飲酒的聚會,
以幫助某甲能夠堅持戒酒的努力。
但倘若某乙不別上胸章,
也從未跟別人說過自己正在戒酒,
別人就算有心成全某乙,
也可能因為不知情而提供誘惑,或造成妨礙。
對於佛教而言,
世上有許多的人與天龍鬼神,
都非常樂意幫助別人持戒修行。
因為幫助別人持戒,是在成全別人的修行,
這樣的動機與行為,也是在成就吾人自己的修行。
有些天龍鬼神具有神通,可以看得到修行人的「戒體」,
就知道對方是發願持戒的修行人。
在此,「戒體」就發揮了類似戒酒胸章的功能。
與「受淫戒者」從事性行為,就是在破壞對方的「戒體」,
無論彼此的身份為何,又或者雙方是否合意,
這樣的性行為終究都不是正當的,所以只能是邪淫。
這是另一種源於「身份」的邪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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