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兩種定義都很清楚,但並沒有完全解決問題。
比方說,若是支付價金購買性服務,算不算是邪淫呢?
根據《優婆塞戒經‧卷6》:
「若優婆塞。共婬女行婬。
犯邪婬不可悔。
與直無犯。」
(「直」字通「值」,即價金。)
或有以為:
只要支付對應的價金,換取性服務,
則不算犯邪淫。
然而,《優婆塞戒經》該處的上下文,
談的都是「不可悔重罪」與「可悔輕罪」的對應關係;
例如前方不遠處:
「若優婆塞。……犯不可悔罪。餘輕犯罪同上說。」
即是一例。
因此,此處「無犯」所指者,
應為「不犯重罪」,而非「無罪」。
正如弘一大師在《優婆塞五戒相經箋要》所述:
「文云:『共淫女行淫,與直,無犯。』
應是不犯上品不可悔罪,
然戕身敗德,寧謂無過,思之。」
即便吾人將「無犯」從「無罪」解,
則從「佛門戒律乃為幫助弟子修行而制」的立法精神分析,
正信佛門在家眾,原本就不應該耽溺於「情欲」這種假相之上,
因此就算戒條不予限制,在家眾也不宜為之。
例如廣化老和尚在《五戒相經箋要集注》便說:
「此事在印度行得通,在中國則期期以為不可,
何以故?地理環境不同故,兩國文化淵源各別故。
印度氣候較為炎熱,天時地利人文種種因緣,
致使當地人民性欲比較強烈,
所以印度女子十二歲可以結婚,這在中國行得通嗎?
中國古稱『禮儀之邦』,男女授受不親,
這在印度行得通嗎?
中國素尊正人君子;正人君子者,能去花街柳巷嗎?
正人君子尚不行走花街柳巷,
何況五戒居士,膽敢共淫女行淫嗎?
生死根本,欲為第一,犯染此事,生死尚不能了,何況成佛乎?
此處佛說無犯者,謂未犯佛戒,非謂可以行淫也。
印度亞熱帶地區,禁制過嚴,人不奉行,反成虛文,
我佛大慈,故開方便。」
又如聖嚴法師於《戒律學綱要‧邪淫戒》所言:
「在《優婆塞五戒相經》中說:
『若優婆塞,共淫女行淫,不與直(同值,即是嫖妓費用)者,
犯邪淫不可悔,與直無犯。』
這是說,受了五戒的在家信士,給錢嫖妓,不為犯戒。
此乃由於印度是熱帶民族,對於男女關係,非常隨便。
男人嫖娼妓,是普遍尋常的事,所以不禁,
但在大乘菩薩戒中,
若非地上的菩薩,為了攝化因緣者,不得有此行為。
即在今日中國人的習俗觀念中,狎妓而淫的行為,
斷非正人君子的榜樣。
我們既然信佛學佛,並且受了五戒的人,自亦應該視為邪淫了。」
無論從戒條的考據觀之,
或就戒律的立法精神分析之,
「拿值錢的物品,換取性服務」的行為,
終究很難說不是邪淫。
除此之外,根據龍樹菩薩的《大智度論‧卷13》:
「以華鬘與淫女為要。
如是犯者。名為邪淫。」
送花給青樓紅伶,以求能得到青睞,進而春宵一宿,
無論最後是否有支付價金,
也無論最後是否有得到性服務,
這個行為自始就是邪淫;
因為對方既非良家人士,送禮贈物的用意又昭然若揭,
這樣的行為,只有既遂與未遂的差別而已,犯意是相同的。
又,根據《四分律名義標釋‧卷11》:
「其餘言戲。以物相要。
乃至捉手。觸身。
未遂婬事。皆為邪婬。」
《大智度論‧卷13》:
「若以力。若以財。若誘誑。
……
如是犯者。名為邪淫。」
即便對方是良家人士,
只要其中存在著金貨交換,
又或者涉及暴力、脅迫、財誘、詐術等,
由此而發生的性行為,都算邪淫。
那麼,若是未婚者之間的合意性行為,算不算是邪淫呢?
首先,這個問題要分成「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來看。
根據《四分律名義標釋‧卷11》:
「若女人。為父母兄弟姊妹夫主兒子。世間法王法守護。
如是犯者。名為邪婬。」
若與「有法定被守護關係者」從事性行為,
而自身又非其配偶,則此為邪淫。
(因為這侵害了世間法或王法的守護責任)
由此可知:
一切與未成年人的性行為,
無論行為者成年與否,
除非經過社會或國家法律所許可的婚配儀式,
(未成年人若經婚配,則在法律上被視為是成年人)
都屬於邪淫。
除了《四分律》所提及的「被王法守護者」之外,
《中阿含經》另外提及了三種「應被守護者」;
與此三種「應被守護者」進行的性行為,亦屬於邪淫。
《中阿含經‧卷3》:
「三曰邪淫。
……
或A為他婦女。有鞭罰恐怖。
及有B名假賃。
至C華鬘親。
犯如此女。是謂身故作三業。」
《中阿含經‧卷30》:
「白衣聖弟子離邪婬。斷邪婬。
……
或A為他婦女。有鞭罰恐怖。
及有名B雇債。
至c華鬘親。
不犯如是女。」
所謂A「為他婦女,有鞭罰恐怖」,
指的是「被暴力恐怖控制者」。
例如被非法集團用暴力或毒品控制者,
或是人口販運的受害者,均為此屬。
所謂B「假賃」或「雇債」,
指的是「被賣身契、不平等剝削,或是龐大債務所控制者」。
若與AB兩類對象從事性行為,
即便看起來是雙方合意,
但其實仍然是權力不平等的壓迫關係。
這種權力不平等的壓迫關係,
在佛教看來,絕對不是正當的;
也因此,以此而發生的性行為,自然也被認為是邪淫。
所謂的C「華鬘親」,
指的是「作華鬘裝飾的情侶」,
意指「已有婚約關係的未婚情侶」。
一對情人若已有婚約關係,雖然尚未婚配,
但兩人對於彼此均有守護責任。
人若與其中一方從事性行為,
便是侵害了這個「守護責任」;
因此自然也是邪淫。
前述幾種基於「侵犯守護責任」而構成的邪淫,
其看法與我國現行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的見解頗有不同。
刑法所意欲保障的法益,
是當事人行為主體關於性行為的「自由意志」;
然而佛門戒律所意欲保護的,
並非行為者自以為擁有的自由意志,
而是與「性行為之一方參與者」攸關的「守護責任」。
誠如前述:
一個雙方合意的非婚性行為,
只要參與的一方,是未成年人,
則該非婚合意性行為,絕對是邪淫;
因為它侵害了該未成年人之守護者的「守護責任」。
同理:
與「有配偶者」從事性行為,
與「訂有婚約者」從事性行為,
與「受暴力控制者」從事性行為,
與「奴隸婢使等賣身不自由者」從事性行為,
這些統統都是邪淫;
因為它都侵害了前述的「守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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