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6日

關於同性婚姻雜談_07佛門在家眾的觀點_未婚成年人(20111126)

那麼,除了前述未成年、有配偶者、有婚約者、
受暴力脅迫者、賣身為奴者外,
佛教到底怎麼看待成年且未婚者之間的合意性行為?

坦白說,佛典對此並沒有直接的禁令。

由於具有法定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其法定守護者就是自己,並非其它人,
因此未婚成年人之間的合意性行為,
並未侵害世間法或王法的「守護責任」;

所以,若是有兩個未婚的成年人,
打算進行合意的性行為,
原則上,佛教並不贊成他們這樣作。

《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合註‧卷4》:
「若於……處女……是名邪婬。
……
 釋曰……處女者。未曾嫁人。」

此處「處女」一詞既作「未曾嫁人」解,
可見佛教確實反對成年未婚者從事合意性行為。

正如《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所言:
「婢使未配嫁。則未有他主。
 若欲攝受。便應如法。以禮定名。
 為妾為妻。皆無不可。
 若非道行婬。壞其節操。
 致使此女。喪德失貞。
 故雖不失戒體。而後報罪重。
 所謂損陰德者。幽冥所深惡也。」


然而,問題真的有這麼簡單嗎?

在中國古代,娶妻要經過明媒正娶的儀式,
但納妾卻只需要花錢購買即可;

「妾」的地位,與「家奴」相當。
不僅男人只要願意花錢,即可納妾,

甚至還可以由他人代為納妾:
正妻主婦、好友知交、企圖巴結送禮者,
這些身份,就是最常代人納妾者。

古代中國官場與商場,
甚至流行贈妾酬友的風氣。

主人與妾之間的關係,也未必是基於感情,
更多時候是建立在「豢養保護」與「性服務」的對價關係上。

誠如前述:
佛教並不預設婚制或婚姻認定的標準,
而是尊重社會共識與國家法律的規範。

因此,儘管主人與妾之間的性行為屬於正淫,
但這種正淫卻絕非佛教所樂見的,
而僅僅是佛教尊重世俗社會對「倫常」的定義而已。

古印度採一夫多妻制,古中國採一夫一妻多妾制。
這些制度雖然都被當時視為是〝合乎倫常〞的,
但這個所謂的「倫常」,其實只是為了維持男性「傳宗接代」的觀念。

然而,「夫妻」並不會因為它失去了「傳宗接代」的功能,
(例如不孕症,又或者是年老停經)
而被褫奪「倫常」的關係。

古代中國為了延續子嗣而允許娶妾,
但正妻主婦卻不會因為「不能生育」而失去其地位。

社會所謂的「倫常」,
雖然是以「生育」為起點,但卻並不以此為限;
而「不能生育」也不一定就會破壞原有的「倫常」。

由此可知:
「倫常」正如「文明」一般,是會發展、演變的,
絕非鐵板一塊。


回來談未婚成年人。

倘若兩個未婚的成年人,
彼此都有「但有死別,絕無生離」的決心,
那麼,他們這對「情侶」,與世上其它「配偶」,
並沒有甚麼太大的差別。

事實上,他們若是真的心堅意貞,
則他們比起許多貌合神離、同床異夢的怨偶,
更像是一對「配偶」。

「情侶」與「配偶」的差別,
只有「婚姻」這一條界線。

然而,儘管在法律上,「婚姻」與「非婚姻」之間的界線很容易劃,
但在真實世界裡,這兩者之間的界線卻一向都很模糊。

我國過去認為:要經歷公開儀式,才算正式婚姻;
我國現在認為:要去戶政機關登記,才算正式婚姻;
歐美耶教徒認為:要在教堂由神職人員祝福,才算正式婚姻;
歐美無神論者認為:要由司法具格者見證,才算正式婚姻。

古代中國,婚姻必須經過媒妁之言與明媒正娶。
正妻與侍妾的差別之一,就在於能否「穿紅裙」、「走正門」;
但現代中國社會卻未必願意搞得這麼複雜,也不在乎這些差別。

古代中國,婚姻必須要經過拜天拜地等儀式,
現在我國民法卻完全拋棄了「儀式婚」。

可見,要從「未婚」進入「婚姻」,
並不是這麼想當然耳地〝自然〞。


同理,要從「婚姻」退回「未婚」,
一樣也不是那麼想當然耳地〝自然〞。

古代中國離婚只要丈夫給一紙休書即可,
現代民法卻規定必須要雙方合意簽字或法院判決。

過去智利的法律不允許離婚,
因此怨偶們只能想辦法宣布當初的婚姻無效。
(這對怨偶間的性行為,該如何判斷是正淫或邪淫?)

古代有許多人離鄉經商謀生,一去就下落不明。
下落不明只是「失蹤」,在尚未被宣告「死亡」前,
原配偶不僅無法改嫁,還無法離婚。

有趣的是:
「從失蹤到死亡」,世界各國的民情與法律並不統一。
我國民法失蹤須達七年,才可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
大陸民法規定要四年,而日本民法規定只需要一年。

此外,世間有許多不堪同居虐待的逃婦,
卻因為法定配偶不肯放手,而無法擺脫婚姻關係。

美國民法有分居制度,
分居達若干時間以上,即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但我國目前尚無此制度,因此前述情事完全無解。


無論是「進入婚姻」或「離開婚姻」,
前述這些例子,在在都揭示了:
「社會」與「法律」並非一向同步。

有很多東西,「社會」先有,然後「法律」才有;
但反過來「法律」先有的例子卻也不少。

佛教作為一種宗教,並不單屬於單一民族、單一社會或單一國家。
因此,當佛教的信徒分居在不同文化、不同社會、不同國家法律中時,
又或者,當有信徒的生活,需要經常跨越文化、社會、國家的邊界時,

儘管佛教希望尊重社會的習慣與國家的法律,
但當社會與法律出現衝突,
又或者不同社會、不同國家之間出現衝突,
佛門的在家眾到底該以何為依歸呢?

要想解決這個問題,就不能單看「戒條」,
而必須要看佛制戒時的「宗旨」與「目的」。


總的來說,
若就人的「身份」而論,
判斷是否邪淫的標準,
就是看它「是否會侵害相關的守護責任」。

佛教之所以如此看重這個所謂的「守護責任」,
因為它正好是人倫關係與社會網路的基石:

社會根源於家庭,
而家庭根源於親代的生育與撫養行為。

訂有婚約者、互為婚配者、
親代子代之間、旁系血族之間、
同宗親族之間、社群國家中的人際之間,
這種種的社會關係,
莫不基於一層又一層的「守護責任」而建立。

在家眾之所以〝在家〞,
就是因為並未不切斷這些社會關係。

倘若在家眾打算切斷這些社會關係,
則她何必還在家修行?
乾脆直接出家修行了不是更好嗎?
(出家眾亦有隱居山林獨自苦修者)

在家眾既然〝在家〞修行,
就必須要把自己的修行,寓於各種社會關係之中。

對於佛教徒而言,
「欲念」無論是否與「性」或「生育」有關,
終究都是對修行的妨害與阻礙;

因為無論是情愛或是欲念,
都只是「六根」(眼、耳、鼻、舌、身、意)
對應「六塵」(色、聲、香、味、觸、法)
而產生出的六識(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
配合「四大」(地、水、火、風)而交織作用出的幻覺與假象;

越是執迷於這些幻覺假象,
就越難看到「空」這個〝本質〞,
也就越難脫離「因─緣─果」的輪迴糾葛。


誠如前述A:
佛門在家眾既然〝在家〞修行,
就必須要把自己的修行,寓於各種社會關係之中;

又如前述B:
凡是會侵害「守護責任」的性行為,
無論參與者是否合意,也不論參與者的年齡與性別,
其都不可避免地會破壞各種與參與者攸關的社會關係。

基於A與B,
倘若兩個未婚的成年人,
彼此有意建立穩固且親密的社會關係(例如婚配),
則以此為目標而自然產生的合意的性行為,
在佛教看來,絕對沒有反對這類性行為的必要;

因為這類合意的非婚性行為,
正如同合意的婚配性行為一般,
除了提供「生育」的可能性外,
更維繫著參與者之間的「親密感」、「聯繫感」與「一體感」;

而這四者,正是構成了「家庭」
這個人類社會最基本社會關係的必要元素。


佛制「淫戒」與「邪淫戒」的目的,
不在於約束、干涉弟子的自由,
而是為了保護弟子的修行。

在攸關「性」的事項上,
「淫戒」可保護出家眾佛子的修行,
而「邪淫戒」則可保護家眾佛子的修行。

配偶之間的淫行,之所以不算邪淫,
是因為它通過前述四者功能,
構成了「家庭」,並連結出了各種社會關係。

正是在此各種社會關係中,
佛門在家眾學習如何〝在家〞修行。


誠如前述:
佛制定戒律的目的,
是為了避免弟子的心念與行為上犯錯;
除了消極地保護弟子造惡業因外,
更希望能積極地協助弟子造作善業因。

既然佛制戒並不是為了禁錮或壓迫弟子,
那麼,若是吾人忘記了「幫助修行」的初衷,
而是一味地引用戒條來攻擊別人、懲罰別人,
這樣的態度,就絕非佛制戒的原意了。

以此而論,
倘若一對未婚的成年人彼此情投意合,
而且願意建立起穩固的親密關係,
並在這樣的親密關係中進行修行;

那麼,佛教實在沒有以「邪淫」禁止他們的理由與必要。

當然,對於已有廝守終身決心的未婚成年情侶而言,
「婚姻」是個必然的目標,而且應該是個進行式;

但畢竟人生總有許多意外,
所以不是有了結婚的決心,
最後就一定會進入婚姻。

因此,未婚成年情侶若打算從事性行為,
最好還是思考「若有萬一」該如何面對。

當然,若是連進入婚姻的決心都沒有,
就更沒有從事性行為的理由了。

畢竟如果不是打算建立穩固的關係,
則這類性行為就只是青年人性欲的出口罷了;

「為性而性」,絕對不是佛教所鼓勵或贊許的觀念。


話說回來,
倘若在多人之間也能建立起類似婚姻這種穩固且親密的社會關係,
則佛教似乎也沒有理由反對以此而生的性行為;

然而,在時下常見的各種
「一夜情」、「交換床伴」、
「性派對」與「多人群交」的各種性行為中,
參與者所追求的,往往只是欲念與激情;
而非真正建立足以羈絆彼此的穩定關係,

儘管不是沒有人試著以此發展出穩定的親密聯繫,
但這些基於「欲念」產生性行為,並以此發展出的人際關係,
卻經常因為諸多理由而最後往往分崩離析。

其失敗的箇中理由很多,
「權力不均」有之,「缺乏信任」有之。
在此表過不論。

數千年來,
無論是柏拉圖的理想國,
或是無政府主義或共產主義的浪漫情懷,
關於「打破家庭,建立共夫共妻大公社」理想的嘗試,
在人類歷史上從沒少過,但也沒成功過。

在佛教看來,那樣的嘗試無疑是「在『在家』中建立『非家』」。
這樣的嘗試,無論在哪個文化、哪個時代,都不可能會成功。

若真想離開「家庭」或「社會」,
直接出家修行即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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