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如果真關心冤獄的問題,應該發動畢業生拼命去考法官、檢察官的運動,就像「從軍才是最直接救國的方式」一樣。
司法官(包括法官、檢察官與軍法官)本來就是法律人的執業選項之一,而且收入穩定,有一定的升遷空間,也有福利退休金,比起「要一個無意投身軍旅的青年,為了救國理想,而犧牲自己的志向去從軍」而言,犧牲小得多,效益也大得多。
這些人權派法律人如果不是故意選擇不去當司法官,就是考不上司法官(我相信這個其實是主因,因為司法官特考平均只有1%的錄取率)。
如果是前者,那就是這些人權派法律人只是嘴砲上喊「關心冤獄問題」而已;因為又有誰比檢察官與法官更能避免冤獄的結果呢?
如果是後者,那就是這些人權派法律人不過是敗犬亂吠而已。何以故?因為那些最後考上司法官的法律人,平均而言,在法學知識上絕對不會輸給那些沒考上的法律人。試想:我們何時聽說過「某某法律系畢業生司法官及格,結果其實法學知識一竅不通」的例子?
法律系畢業生的平均法學水平,通常很難有什麼了不起的獨到見解,而是大致上系上在規劃課程時所期待的平均水平而已。這不是只有法律這科如此,而是絕大多數美式大學科系的常態。(當然,outlier的情形永遠存在。在此姑且不論)
所以,當大家都是法律系畢業生、大家的法學知識都差不多,而大家也都一起去考司法官考試了,我們如何說那些落榜者的法學知識一定比錄取者來得高呢?
倘若司法官考試錄取者的法學知識之平均水平就是比那99%落榜者的平均水平來得高,則我們如何以為臺灣的司法官們就是不懂「罪刑法定」、「無罪推定」、「毒樹果實」等法學原理呢?
如果大家都懂這些原理,又如何會在後來的法庭執業上,造成了如人權派律師所指控的偌多冤獄呢?
所以,冤獄的問題,若非被人權派律師誇大,就是實在難以避免。
難道我們要以為:冤獄的問題,不僅是那1%能夠通過司法官考試的秀才型法律人所不能解決的,反而恰恰只有那99%落榜的法律人,或至少是那7%錄取的律師型法律人才能解決的?
所以,我不認為冤獄問題是可以靠「廢死」就能解決的;當然,「喊喊廢死」就更不能解決了。
這就是我在談「反廢死」時,一直考慮的是「冤獄已經壓縮到最少」的情形;而我的結論仍然是:即便是冤獄已經少到不可能再減少了,我們仍然不可能放棄把死刑作為一種量刑工具(我沒有說要增加判死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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