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羅里達一名男子,因為酒醉而公然揮刀企圖利用警力自殺。最後死於警方槍下。(參見這則新聞)
其實這種「以警力加工自殺」(police suicide)的情形,在美國大約一年的發生率是每十萬人17起,比一般自殺率的每十萬人11起要高,但比軍中的每十萬人20起要低。(參見這篇)
然而,其實美國執法人員自己內部的自殺發生率,大約是每十萬人18起。所以其實比「以警力加工自殺」還要頻繁一些。
由軍警人員遠高於一般民間的自殺發生率來看,以及考量到「美國民間取得槍枝的難度其實很低」這點,「高壓力」的值勤環境應該是真正的元兇。
這也使得「以警力加工自殺」的行為,變成一件很不可取、很不道德的事:就因為當事人自己不願意活下去、但又不肯自殺,於是必須要讓執法人員承擔這種值勤壓力;尤其必須要承擔開槍之後的各種調查與行政的成本。於此同時,執法人員還必須隨時面對來自民間社運團體及自殺者家屬關於「執法過當」(police brutality)的無腦指控。
其實「武裝執法部隊」的存在,就像「死刑」一樣,是一個文明社會不可能沒有的必要之惡。但,正如「判決死刑」一般,任何武裝執法部隊都制定有各種值勤時的應對手冊,也都確實會花力氣去培訓新人。但都會區的街頭,就是充斥著各種危機與風險;所以「執法過當」的指控永遠像個幽靈一樣,不斷在文明社會中作祟著。
難道武裝執法人員不會濫用職權嗎?這當然有可能。
但有哪一個文明國家的武裝執法部隊沒有對此作因應的規範呢?難道所有的執法人員都是天生喜歡凌虐弱者的反社會人格者或精神變態嗎?若她們真是如此,這個世界上多的是傭兵、民兵、私人武裝保全與黑幫殺手等更可以靠「有效率地使用武力而賺錢」的行業,這些人何以要選擇去當收入不高、職業壓力與風險卻很高的公共安全事業呢?
當然,不是每一次警方開槍都必然是有人想要「以警力加工自殺」的情形。但當第一線員警到現場回應情勢的時候,她們有機會如我們這些擁有後見之明的旁觀者一樣了解這一切嗎?當然不可能。所以她們只能把每一次的「揮舞武器、宣稱要使用暴力」視為真實的威脅來因應。
這個世界上,除了反社會人格者或心理變態者之外,我不認為有多少人會很喜歡「親手奪去別人性命」這種事情發生在自己頭上。但武裝執法人員也好,戰場上的軍隊也好,就是得承擔這種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同時還得忍耐社會大眾毫無根據的質疑與責難。
這就是何以軍警人員的自殺發生率,幾乎是一般人的兩倍的原因:社會不懂,也不肯虛心理解。
社會不能理解軍警的壓力,正如廢死團體不懂判死法官或陪審團的壓力一般。
她們只會出一張嘴叫囂與漫罵,嘟嚷著「要用愛與關懷來拯救」,或是最近越來越流行的「都是政府或馬英九沒有在事前盡到執政責任」。
在要求政府達成「照顧好整個社會」的責任之前,先給予政府資源去照顧好「武裝執法人員」,或甚至是「公務人員」,這不算過份吧?難道軍警消與公務員不也是「整個社會」的一部分嗎?
但臺灣的社運團體與一般大眾是如何回應這類請求的呢?她們不僅慣性地把各種投身公共服務部門的人員視為是米蟲,甚至視為是人民公敵、是覺醒公民應該要推翻或革命的對象。
死刑有可能殺錯人,但武裝執法部隊與軍隊更容易殺錯人;因為前者好歹還經過多次審判程序,甚至經過由人民隨機組成的陪審團進行決斷,但後者卻經常逼著值勤人員在只有幾秒鐘的時間內、必須在各種情況不明與未知的恐懼狀態下,決定自己或隊友的生死。
如果死刑因為「會有冤獄」而該廢除,任何武裝執法部隊就更沒有理由存在。
如果我們允許「不可能完全不存在執法過當」這種事情每天在我們的街頭發生,甚至必須高度依賴〝就是有可能會在交戰過程中誤傷平民〞的「軍隊」來提供我們社會的安全與和平,但卻對於「冤獄」這種事情採取著零容忍的立場,這種豈不是一個本質上就極其虛偽且鄉愿的社會嗎?
如果我們的司法系統居然只能建立在「虛偽」的基礎之上,而穿梭其中執業的居然都是天真但鄉愿的法律人,則我們要如何教養我們的下一代?
廢死,終究只是一種高舉虛妄理想但實際上膚淺虛偽的空論而已。一個堅持廢死的社會,不僅不可能如運動者想像般地「充滿人道關懷」與「具有道德高度」;剛好相反,這樣的社會,只可能是一個把謊言與妄想當作神聖價值的腐敗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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