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論大概是廢死最有力的論點了。但如果獄政不改善,受刑人的服刑條件很惡劣,則很多人就算真是冤獄、也沒有被判死,但仍然活不到冤獄被平反的那天。
所以,如果真要極端一點來說:除非司法能保證零冤獄,不然連一天拘留與一天徒刑都不應該(因為人被拘留或服刑,都會增加在監禁單位中遇害或發生意外的風險)。
沒有任何文明人希望看到有冤獄的存在。但,法律人寧願去當人權律師、也不願去考檢察官與法官,不也是造成有偌高冤獄機率的元兇之一?除非主張廢死的法律人都考不上檢察官或法官,不然,她們其實可以更直接地去改變整個〝會造成冤獄〞的體制,不是?
但剛好與她們所宣稱的期待的相反:她們選擇不進入體制,而只願意以辯護律師的身份來隔空對「冤獄發生機率」喊話。
無論是否被判處死刑,冤獄的傷害都是不可計算、不可共量、也不可彌補的。拿「可以平反並領國賠」來合理化「廢死」,這種心態才是傲慢啊!
試想:如果核災的發生機率極高,但所有受害者都能用錢打發。而賠償金額乘上核災風險的期望值,假設又遠低於販電利潤,則就算如此〝不道德〞的核電,商人照樣還是會照樣開核電廠。
這點的重點是:如果我們把作某件事情時的「附帶損害」視為絕對神聖、且不可承受的,則除非我們能作到零發生率或零風險,不然我們就不能去選擇去作它。
在這點上,「冤獄的死刑」、「軍隊在戰場上誤殺平民或友軍」與「使用核電卻發生核災」是完全一致的。
但,沒有一個文明國家會因為「軍隊可能誤殺平民或友軍」而放棄軍隊。剛好相反,最是愛好和平的國家,最強調備戰的重要性。所以她們強調的是訓練,而非無限放大「萬一」的嚴重性。
不過對於反核人士與廢死人士而言,「冤獄」與「核災」是等義詞,它們都代表著某種「無限大損害」,所以只准零風險或零發生率。
不想擁有死刑,卻還想擁有文明的司法體系?那麻煩請繳40%的稅先。這是進入這種文明國家的基本低消。這還只是金錢物質性的代價而已。
其它關於「為了堅守程序正義而動輒縱放真兇」與「明明已知是十惡不赦之徒,但卻可以坐牢五年後就出獄再犯多次循環」之類的代價,更是不可避免的。
死刑是捍衛司法正義的最後手段。它不應該被輕率地使用,而只有在萬不得已的「求其生而不得」的情形下才應該被使用。所以它就像核武,通常只是備而不用的。
但,動輒喊廢死,就像「一個根本沒有核武的國家,卻整天想跟擁有核武的國家嗆聲要打總體消耗戰」一樣。對於大國而言,你沒有核武,你就是在戰略上只能被動;為了這個被動,你得損失的國家利益幾乎是難以估算的。所以大國們無一不想擁有核武,而且也都不約而同地只希望自己有核武就好。
司法系統不是在與「犯罪者」作戰,而是在與人的「不文明」作戰。
比起死刑而言,「毀掉整個政治社會」的代價是更大的;但今天絕大多數人都把後者視為「絕對不會發生的事情」而寧願追求諸如廢死之類的溫情價值。
對我來說,這種心態是最極端的傲慢與自大。但,那些每天把「人權」二字掛在嘴邊的法律人,當然不會這樣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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