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8日

加州2012年廢死公投案雜談(20161027~28)

正在讀加州一些廢死派在2012年廢死公投案的論點。

我真心說:廢死派不死,人類沒有希望可言。

何以我會這樣說呢?最主要的理由是:在2012年的公投案中,廢死派已經幾乎完全沒有任何道德訴求牌可以出了(因為大多數的論述都在過去十幾二十年內都說過了、而且已經擺明並未被到多數選民接受),所以2012年的時候,廢死派開始改打財政牌,而且它很快就吸引到了很多選民的注意力。

所謂「廢死財政牌」的論述很簡單:執行死刑很貴,所以我們應該廢死;然後把省下來的錢,用於調查性犯罪與謀殺案上。

「執行死刑」很貴?是的。廢死派確實是這樣說的。

何以她們可以這樣說呢?原來她們把「死刑犯所有的上訴成本」全部都算進去了「執行死刑」的成本裡頭。

但問題是:加州過去本來對死刑定讞的案子,很快就執行了。後來恰恰是因為「廢死」的聲浪、才使得各種“人權”律師與公民團體介入、把各種各樣死刑犯的案子挑出來不斷上訴。

有沒有成功翻案的例子呢?有的。大概有三四個。

那麼,沒能成功翻案的例子有多少呢?一大堆。

但問題並沒有這樣解決,因為那麼沒能成功翻案的案子,因為已經得到廢死團體與媒體的注意了,所以獄方與司法當局都不敢在自己任內執行,於是就壓著讓廢死派不斷提上訴。

結果是:在十幾二十年間,加州幾乎八成九成的死刑定讞的死刑候刑人,都是在獄中老死、病死、意外身故或被別的牢友殺死的。

有的死刑候刑人已經等超過二十年了;但偶爾還是會有一些廢死團體出面幫她們試圖再上訴。

除此之外,廢死團體不斷在各種戰場上刁難「死刑執行」的作法,也增加了許許多多的死刑執行成本。比方說,廢死團體便曾好幾次成功地在法院以「毒藥致死率不夠迅速、或過程太過痛苦」為理由、說服法官下令監獄延遲執行死刑;於此同時,廢死團體也曾經發動請願,呼籲社會抵制或拒買那些“所屬藥廠有生產死刑用藥品”的企業的其它產品;或甚至直接請法院下命令禁止相關廠商進口死刑用藥品。

換句話說:整個加州的「死刑執行成本」,完完全全是被廢死派自己給墊高的。然後到了2012年,廢死派居然有臉拿「財政困難」當理由、來呼籲人民支持她們廢死的立場。

她們的說法很好聽:只要支持廢死公投、把極刑從「死刑」改成「無假釋終身監禁」,相關的獄政成本,就可以從「一億」降低到「一千萬」。

問題是:這裡差的九千萬,幾乎絕大多數都是以「本案乃冤獄」為理由而不斷反復上訴的司法資源型態而存在;而,理論上,這種成本應該只會跟「我們對於避免冤獄發生願意多大成本」的決心有關,而跟「當初判決是死刑或是無假釋終身監禁」這點無關。

簡單說:如果我們真正關注的是「冤獄」這個問題,則就算這些被定罪的人、當初判的是「無假釋終身監禁」而非「死刑」,則我們也會願意花同樣的資源來不斷上訴、好檢查她們的案子是不是冤獄。

所以,假設「一個被判無假釋終身監禁的人,入獄後可至少活二十年」與「一個被判死刑的人,至少要等二十年才會輪到她被處刑」這兩點同時成立的話,則整個司法系統用以支付在「無假釋終身監禁」與「死刑」上的成本、應該是差不多的。

換句話說,這些廢死團體很無恥地說了自己的內心話,即:只要這些人不是被判死刑,則她們到底是不是冤獄,我一點也不關心;或至少,我不會幫忙募款集資來不斷打上訴官司。

這就是何以很多加州的死刑候刑人(也就是廢死與否的最直接利害關係人)其實很反對當年的「廢死公投案」的原因:因為她們自己知道,在「仍然有死刑」的當時,其實她們絕大多數人都不會馬上被行刑、而是可以不斷繼續上訴拖上二十年。反之,一旦加州廢除死刑了,則她們申請上訴的難度會高上許多,而且社會上願意募款或集資幫她們打官司的熱情也會嚴重銳減。

換句話說:即便是真正會受「死刑存廢」影響的死刑候刑人也知道「廢死」論述在道德上的荒謬性與虛偽性。

當然,大部分這些死刑候刑人並不介意搭這種荒謬性的便車,因為她們並不一定在乎「道德能力低落」這點;她們只想多苟活幾年或改善自己在獄中的生活條件而已。。

反過來說,即:廢死派的道德能力、居然比傳統上認為為惡多端的壞人還要低落些。(至少人家是真小人,而非偽君子)

其它還有很多廢死派很無腦的論述與訴求,我就不談了。

總之,廢死的論述看多了以後、自然就會認清「人到底可以道德能力低劣到什麼下限程度」這點。雖然每次廢死團體的論述總會自己再次刷新這個下限,但刷新歸刷新、總還是會慢慢見怪不怪的。

相比之下,臺灣廢死團體遜多了;因為她們大多拿來用的、都還是加州二十年前用的口號與說詞。

所以,雖然我真心認為「廢死派不倒,人類一點也不會好」,但我們總要往光明面看。人生嘛,總是要想辦法找到一點正能量來讓自己不至於活得很悲慘。

我們要體諒臺灣的廢死團體;因為她們的智能既然沒有比人家高明到哪裡、而她們除了剪貼抄襲些人家歐美廢死團體的說詞(而且還經常抄漏或抄錯)之外又無別的論述能力可言,所以能夠僅僅落後人家二十年、就已經算是表現得很好了。

所以,我們當然要很阿Q地堅持「臺灣就是有希望!」。畢竟現在是覺醒青年們的時代嘛!愛都可以發電了,愛當然也可以感化所有的罪犯與“動不動就會讓人莫名其妙生了精神方面疾病、然後變成通り魔”的「這個社會」。

反正一切都是黨國的錯。如果我們不曾這樣認為,則一定都是黨國當年寧願把一切寫進厚厚幾大本黨史中也不敢用歷史課本告訴我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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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論「發現冤獄後如何補償」這個問題。光論「如何發現其實是冤獄」這點吧。

在後者上,只能靠「允許多次上訴」、「投入大量資源重新檢查物證」、「重新複審證詞」等作法;而這些作法,本質上是不會因為「當初判死刑」或「當初判無假釋終身監禁」而有差別的。

唯一會有差別的地方是:如果死刑執行的速度很快,則就算我們願意投入這些資源來補救「萬一可能是冤獄」的問題、則我們也可能來不及了。

但,只要修法改成「任何死刑,都必須先等上十年、才能執行」,則這樣就不太會有問題了。如果大家覺得十年的時間還不夠我們揪出冤獄,那也可以改成二十年。

重點是:這種「糾察冤獄可能」的努力,本質上不應該有著「你被判死刑我才關心、若是無假釋終身監禁那就讓你自己在監獄中爛到死」的心態。

廢死人士如果有這種心態,那根本沒有拿「人性」來幫「廢死」說話的立場。

這就是何以我說「廢死論只會降低人的道德能力」,因為「廢死」本質上就是一種「把複雜的道德議題、簡化成只有低智能者才以為存在兩難的廉價口號、然後再以此覺得自己真是道德高尚地感覺良好」的作法。

所以,會去聽信廢死口號的人,固然本身在智能與道德能力上原來就未必高明了,但聽多了真的只會在智能與道德能力上越來越差而已。

事實是:即便一個法律系統存在死刑,檢察官也不是沒事就愛求處死刑,而法官與陪審團也不是可以隨隨便便就會同意用自己的手作成死刑的判決,最後司法部長或法務部長還得考慮自己的良知能不能同意簽執行令,以及總統或州長得決定其情是否可憫且值得特赦。

這中間,每一關都不只考驗「定罪的證據力是否充足」的問題,也考驗著「其犯行是否達到天理人心所不容之程度」的問題。所以,每一關都是一場道德思考的檢驗。

不敢作這種檢驗,然後把眼睛遮住、以為這個世界就不存在著邪惡,這是鄉愿,更是愚蠢。

但,在臺灣,這種鄉愿與愚蠢,反而會被吹捧成是重視人權的社會良知。

荒謬的是:人類哲學史上、最重視「權利」二字的思想家大概莫過於康德;而康德一向堅持死刑的存在。

必須要知道:司法系統中允許死刑的存在,不等於我們鼓勵法官沒事亂判死刑,當然更不等於我們允許法官罔顧各種法學原則與程序正義而但憑自己好惡就判人死刑。

要想尊重程序正義,就得把自己的好惡拿掉,甚至把感情拿掉。

而最愛濫情談感動的,不正是廢死所吹捧的那些公民運動者與人權律師嗎?

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版主曾說:人類哲學史上、最重視「權利」二字的思想家大概莫過於康德;而康德一向堅持死刑的存在。但是這樣是犯了訴諸權威的錯誤,你可能主張他是很有原則的學派,但他的理由有沒有受到挑戰是另一回事,此外理論也會隨著時間而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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