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2日

林敬彬〈不要將「推廣閱讀」建立在作者及出版社的痛苦上〉雜談(20161022)~~xxx

林敬彬以為,「超商借還書服務」會造成出版市場的萎縮。但這完全是扭曲了法律的概念。

著作財產權本質上是一種財產,所以擁有者可以絕對性的支配它(包含毀損它、出借它、出租它或轉移它)。

由於著作產品有著「可複製」的特性,所以著作財產權就可以分成兩塊:「擁有『可複製』的權利」與「擁有『複製品』的權利」。出版社或著作人擁有前者(及印刷完畢後的後者),而消費者擁有後者。

無論是電子書或紙本書,它都不可能在同一時間給予多人使用,所以只要不涉及「複製」的動作、則書財產權就跟任何的物品無異。

但影音著作因為其「廣播」的傳播特性,所以多了一層「播放」的權利。

把「書」跟「影音廣播媒介」兩者混為一談,是對「傳播學」的無知。雖說出版人不一定要是傳播學院出身的,但連這點常識都沒有、還是很可怕的;因為「出版」當然也是廣義的「傳播」行為,所以,“不懂傳播學原理”的出版人、就好比一個“略懂一些用藥知識與人體反應”的自學密醫一般。

這種密醫當然不一定什麼醫學知識都不懂,但可怕的地方是,我們與她自己都不知道「她到底有哪些基礎知識其實一點也不懂」這點。同理,這樣的出版人,極有可能在工作崗位上輸送自己的偏見與邪說歪理而不自知。

我不是說林敬彬就是如此。我只是誠心不希望看到有任何出版人如此。

再說,「超商借還書服務」看似新穎,但它其實本質上與美國行之多年的「圖書館館際互借」的制度(國內十幾年前也參考設置了類似制度)差異不大;基本上,它都是一種“利用通路來增加藏書借閱流通率”的作法。差別只在於「書籍的運輸傳遞成本由誰來支付」而已。

在「館際互借」上,這個成本大多是由「圖書館」自行吸收,理由當然是為了服務有借閱需求的讀者。但它除了「便利服務讀者」、「擴大書籍借閱流通率」與「促進社會知識增長」等價值外,它其實還可以增加圖書館在藏書的「書種」上的多樣性;當然,這個優點必然是以「減少區域內圖書館針對單一書籍複本總量」作為代價。

所以,廣義來說,出版社的利益當然會因為「館際互借」制度而受到影響;因為出版社出版一本書的成本就是那麼大、所以當然希望單一書籍的銷售量能越多越好。

但,誠如眾知,其實幾乎所有的出版社都不可能靠「只出版一本書」甚至「只出版一種書」來維持獲利。大部分的出版社的產品都是「暢銷書」、「長銷書」與“努力嘗試但最終失敗而無法成為暢銷書或長銷書”的「冷門書」三者混合而成。「冷門書」的價值在於其「成為暢銷書或長銷書」的潛力,而且實務上也確實不乏有“因為時事新聞而形成熱潮”或“經過妙手改版或行銷創意”而飛上枝頭變鳳凰的例子。

所以,雖然每間出版社的利基可能各有不同,但整體來說,「館際互借」所形成的「擴大書籍流通量」其實對出版界集體而言是有利的、而非如林敬彬所以為的有害。

何以故?因為「館際互借」本質上是對「閱讀」與「取得知識」等行為的鼓勵;而當有越多人喜歡閱讀或取得知識時、就會有越多人可能會想要花錢提昇在這個過程中的「感受」(比方說,享受一本沒有別人翻閱過的新書,或是享受一本自己可以任意劃線凹折甚至簽名的書)。

所以,「館際互借」也好,「超商借還書服務」也好,它們如果能作得起來、最後都只會擴大「讀書」的市場;連帶地,出版社也就越有空間去販售「擁有書」的諸種附加價值。

資深出版人老貓曾經提到過「公共出租書籍」的構想(不過這個構想似乎不是其原創、而是歐美出版界已經討論過好幾年的東西)

其實,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出版社本來就可以設計出「公共出租」的商品、來賣給圖書館(即,書本不是賣斷給圖書館,而是出租給圖書館以供公眾借閱)。這種商業形式目前是完全合法的。

但,何以目前沒有這種東西存在?一方面或許是因為沒有太多出版人想到,但另一方面(我想這是更主要的原因)則是因為圖書館作為消費者根本沒有這種需求。

一本熱門暢銷小說假設售價600元,而圖書館假設可以在未來的十年內提供10萬人次的借閱,那麼,這樣的書,出版社要制定怎樣的租借價格、圖書館才有意願「捨買改租」呢?如果這個價格低於600元,圖書館就不太可能願意捨買改租。更何況,公立圖書館可能可以多書種或多複本地聯合採購、來爭取更便宜的進貨價。

倘若「公共出租書籍」的構想在自由市場面前沒有立足點,則剩下的可行空間就只有「遊說立法者制定強制法規來逼圖書館就範」而已。

姑且不論出版社同業公會有多大的政治力可以對立法者作此遊說罷了。這種「遊說」,最後只有便宜出版社(即利益團體)自己而已,但卻會犧牲社會公眾的公共利益(即廉價接近使用書籍並取得知識或教育)。

由於我不是出版人,所以,作為一個公民,我個人會誓死反對這種“犧牲公共利益、來圖利特定產業”的惡質立法。

臺灣出版界的困境,除了人口少與市場小之外,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在於「社會對知識越來越不重視」這點。人們或許崇拜「有證照或洋學歷的專家權威」,但人們一點也不尊重「要想成為專家、而必須在累積知識上所作過的努力」;由此,人們當然不重視「知識」、更不可能去重視“作為知識載體”的書籍。

這種局面當然不是出版人可以扭轉的,但,出版人如果連「自己內部出了郝某人這種幫凶」的情形都無力禁絕或自清、則出版人當然只能困死於這種長期趨勢之中。

臺灣出版界的未來,大概只剩下「增加書籍作為印刷物的附加價值」這種作法了(增加編輯與出版上的設計與花樣),因為人們買的不是書,而是“稱之為書的炫耀性商品”。

十幾年前,彭懷恩教授(風雲論壇出版社的創辦人)曾經在一次閒談中跟我說過,他希望專門出版“大部頭系列叢書的超高級精裝版”的「書殼」,好給那些“願意花大錢在辦公室內訂製高級書架”的人擺設用。畢竟,這些人之所以想在書架上擺這些大部頭的書、也只是用來顯露自己「有財力買系列精裝書」與「很有文化」這兩點而已。

當然,彭教授不否認這個世界上仍然有那種“專門收藏珍本或古本高價書”的玩家存在,但他承認那種玩家的市場不是一般普通出版人可以打得進去的。所以他並沒有冒進地以為自己可以隨意闖進那個圈子。

反過來說,彭教授也知道「在書架上擺滿系列精裝書」是一個很昂貴又很奢侈的行為、而我們社會中有很多“暴發戶型”的有錢人雖然樂意享受這個結果、但卻未必願意支付相對應的成本。這就是何以彭教授會有滿足這種需求的商業構想。

我不知道彭教授後來有沒有認真開發類似商品;我也不知道別人有沒有認真開發過類似商品。但我知道真的有這種東西存在,只不過通常是提供給拍片現場(或詐騙集團)當道具使用。

無論如何,坦白說,十幾年過去了,我仍然沒看到這個「知識貶值」與「消費主義」的整體趨勢有所改變。所以或許出版人真的應該努力往那個方向(即,不僅販售「知識」與「知識的載體」,更販售「『擁有知識載體』過程中的體驗與社會性符碼」)轉型來求生存。

話說回來,不管是要把書籍視為「炫耀性商品」也好,或是把「擁有書籍」視為是「優質體驗感受」的服務也好,這些終究都只是「愛讀書」的「附加價值」。畢竟,如果一個社會整體連「書架上擺滿很多艱難書籍」這件事情都不覺得了不起了,則「把高價書視為是炫耀性商品」的價值也就不存在了,不是?

所以,長期而言,我相信「館際互借」或「超商借還書服務」都是有助於出版社往這個方向發展的東西。

但與此同時,我也相信「林敬彬(及許多出版人)的擔憂、在臺灣確實可能是存在的」這點。但誠如前述,這種局面是臺灣「對知識越來越不友善」此一長期主流趨勢的必然後果。

我雖然不認為出版界應該對此局面負責,但話說回來,如果“利益直接攸關”的出版界尚且對此毫無作為,則期待「外人或社會公眾集體會自發出力來撥亂反正」就更是不可能了。

太陽花期間,郝某人打著「出版人」的名義出來開了第一槍。至今沒有多少出版人真的膽敢出來抨擊他(老貓當然是罕見的例外)。而與「出版」有所牽連的「編輯」、「美術設計」、「翻譯」與「撰稿」等從業者(這些都是廣義的知識份子)集體、至今更是仍然持續甘願當太陽花與一干禍首的走卒幫凶而毫無悔意。

更者,在郝某人開始打著「公民」旗號跨足“自己毫無能力、也沒有誠意”的其它議題時,臺灣多數知識份子不僅不以為意、甚至還經常對此樂觀其成。

至此,臺灣的知識界已然跨過了「不可逆地向下沉淪」的臨界。既然世局已然如此,而身處其中的多數人又大多沒有撥亂反正的道德勇氣(甚至是「認知其為非」的道德判斷能力),則臺灣出版業(甚至所有與知識相關的行業)當然只有死路一條──正如臺灣其它許多行業一般。

既然臺灣的出版界與知識界都已經註定是死路一條,則談什麼都沒有意義了。我反而以為,此刻比較值得出版人關注的議題根本不是「超商借還書服務會不會扼殺出版業生存空間」這點,而是「超商借還書服務本身到底能不能存活下去」;倘若出版人只關心前者、但對後者不聞不問,則這種心態就只是把自己已經走上的死路弄得更窄也更短途。

話說回來,儘管臺灣的出版界與知識界已經沒有活路可言了,她們其實還可以轉型去賣自慰貼紙。畢竟,這種東西,臺灣人最喜歡了。

【2016-10-23補充】

這篇也是林敬彬式的觀點。看來這大概真的是出版業者的產業方集體心態了。

另,這篇也提到了「租借給圖書館進行公共借閱」的作法。但,誠如前述:現行法規完全允許出版社與圖書館自行洽談這類租賃契約的合作關係;但現實就是圖書館不願意跟出版社談,因為租金算起來太高、還不如直接買斷。

所以,出版社除了訴諸「摧毀作者寫作意願」這種恐懼訴求之外,未來大概只剩下靠「強迫公共圖書館只能用高價向出版社租借書籍來服務讀者了」的惡質立法手段了。

不要以為這種事情不會發生。小英政權嘛……無論多麼不合理不正義的政策、只要能在媒體上喊話騙到覺醒青年無腦跟進、就有成真的可能。

【2016-10-23另外補充】

館際互借也好,館際合作(館際合作並不限於藏書互借,也包括館藏期刊的影印調閱)也好,其實運作起來的最大成本都在於運費。這個運費當然很可觀,不過實際上可以用記帳沖銷的方式、來簡化圖書館彼此往來的會計程序。

當然,只要這個使用館際互借的人數越多,總體而言的「運費」開支就會越大;因此,出版社不妨自己成立一個聯盟、配合館際互借系統、去統計經常調閱流通的書、然後把各家出版社的回頭書(當初鋪貨過程中輕微受損或沒賣掉的書、最後又被退回倉儲壓著的書)拿出來用高折數便宜賣給圖書館。

如此一來,圖書館就不必針對這些經常流通的書、支付高額運費來走館際互借,而是直接多採購一些複本。

但,現實是:其實會去使用館際互借的服務人數、並沒有多到那種程度;所以即便整體的運輸傳遞成本費用總是存在、它還是比「圖書館跟出版社採購新書(或回頭書)增加複本」的作法要便宜。

另一個出版界可以因應的作法是:直接把前述那些高流通率的回頭書便宜或送給圖書館增加複本、然後把這個折扣的差額、抵算後要求圖書館未來必須要增加採購新書的額度。如此一來,圖書館可以增加複本,出版社也可以減少庫存壓力、並增加新書銷售量。算是雙贏。

但,這個方法還是得要求提昇社會整體的讀書風氣;不如圖書館根本自始就沒有增加館藏複本的需求,不是?

所以,說到底,提昇民眾的閱讀習慣,才是真正的出路。但顯然臺灣出版界只剩下放狠話與勾結搞惡質立法的自暴自棄出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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