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宗懋這篇罵廢死,但觀念上有點不正確。
一般人(包括主張維持死刑者與反對死刑者)通常只看到「死刑」是「國家合法殺人」的這一面,所以徐宗懋才會舉「戰爭」這個也是「國家合法殺人」的例子來反駁廢死的主張。
但「死刑」與「戰爭」除了「國家合法殺人」之外,還存在著一個非常關鍵且絕對的差別:
前者是國家在「非戰狀態」下作成的決定,但後者卻是「交戰狀態」下作成的決定。
關於這點,其實洛克談得非常清楚。對洛克而言,自由主義憲政文明是人類想要擺脫自然狀態的唯一出路;因此,任何拒絕遵守憲法,拒絕尊重其它人民基本權利的人,就是與她人處在「交戰狀態」之中。
因此,一個不尊重她人財產權的人,就是把放棄了文明的政治合意;因此,此人就不再能向政治社群聲稱擁有任何關於自由主義所討論到的「基本權利」,而她人也沒有尊重此人任何關於「基本權利」的聲稱的義務。
這就是貫穿整個歐美刑法的「堡壘原則」──任何人都可以用殺死竊賊的方式來保衛自己的財產權。
如果不懂何以洛克把財產權視為是自由主義憲政體制中最核心的基本權利(比生命權還重要),那就難怪會有那麼多人胡說八道各種關於「堡壘原則」的種種鬼扯了。
必須說明的是:洛克當然不是不重視生命權。但問題是,洛克認為生命是耶神所決斷的領域,所以自由主義憲政存本身並不能直接觸及「保障生命權」的問題。
且容我再次說明:洛克絕對重視生命權,但正是因為他重視人的生命,所以他才會設想出一個以「財產權」作為最核心且最優位基本權利的自由主義哲學。
(所以,如果有誰宣稱自己很懂自由主義,卻又動輒質疑堡壘原則,則她必然只是個半瓶醋的假貨!)
正因為洛克重視生命權,所以洛克並不積極支持死刑。但看似與此立場嚴重矛盾的是:洛克堅決主張捍衛堡壘原則。
何以重視生命權的洛克,居然同意「人可以輕易殺死竊賊」,卻反對國家法律輕率地使用死刑呢?
關鍵就在於「交戰狀態」四個字。
在竊賊以自由意志決定要破壞她人的財產權的當下,該竊賊已經選擇放棄與她人共同存活於憲政文明之中了。於是,從那個時間點開始,該竊賊就與她人正式進入了「交戰狀態」,直到該竊賊被國家法制或她人以武力制服(包括殺死該竊賊)為止。
由於「交戰狀態」是一個近乎「自然狀態」的混亂局面,所以沒有人有義務與責任去保障同樣處於交戰狀態中的她人的生命財產等基本權利。同理,國家法制也沒有此一義務。
然而,當竊賊被捕後,此一「交戰狀態」便告結束(在此先不討論竊賊被殺死的情形),於是國家法制對於竊賊所施加的各種刑罰,都不是在「交戰狀態」下的正當反應,而只可能是國家法制面對「違法公民」所作的制裁行動而已。
洛克並不反對死刑本身,但洛克強調:任何以國家法制為名義的刑罰,都必須考慮三個原則:
a.刑罰是否足以使罪犯認知到自己的犯罪行為的錯誤?
b.刑罰是否足以使罪犯感到悔恨,以至於未來絕對不肯再犯?
c.刑罰是否足以使社會多數人感到恐懼,以至於未來絕對不肯仿效其作為?
當社會全體考量過此三個原則後,若多數人仍然認為必須存在「死刑」,則洛克不會反對死刑。
所以,嚴格說起來,歐洲的廢死運動,在理論上確實是違反自由主義思想的。
考慮到「主張廢死者,幾乎清一色都是拿著『天賦人權』這種自由主義式的口號當理由」這點,我完全同意:歐美主張廢死者,大多都是沒讀多少書或搞不清楚狀況的鄉愿知識分子。
但這不能完全怪她們,因為自由主義在戰後已經被羅斯福那一輩人胡亂扭曲成了「普世價值」,然後再挾著美帝的文化霸權實力洗了幾代人的腦。
加上這年頭的知青又不真的喜歡讀書,所以才會有那麼多人拿著自相矛盾的邏輯,一邊自打嘴巴,一邊還振振有詞。
我知道,這副光景說多荒謬就有多荒謬。但比這更荒謬的場景,既然早就在臺灣與香港等地被無數時代青年奉為神聖的常態,那麼,要再批評她們荒謬,也已經沒有意義了;因為這個時代的「荒謬」早就已經變成「常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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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懋〈歐盟推動廢死的矛盾〉雜談-2(201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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