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9日

多年一貫對死刑存廢的看法雜談(20190319)

因為有朋友問到我對死刑的看法,所以再次回應一下。

簡單說:死刑是人類司法正義上、在合理範圍(即不涉及虐待或肉體酷刑)前提下、最強烈也最終極的懲罰手段。

捨棄死刑作為工具,就會使我們的司法系統失去懲罰「極端性犯罪行為」的能力。

由於絕大多數人都是靠常識與合理的相互信任而形成社會秩序的,所以選民與立法者不可能事前就預先列出各種“極端殘酷”或“極度令人髮指”的犯罪行為的內容與形式;所以,捨棄死刑,就會讓我在面對“我們實在難以想像會有人幹出這種事情”的這種犯罪行為時、失去合理追究其責任的能力。

因此,我們的司法系統就會因此失去人們的信任。

此外,「無假釋終身監禁」對於「使受刑人改過自新」這點,沒有太大幫助;因為受刑人除了被特赦之外,別無離開監獄的可能,所以也沒什麼好談改過自新重回社會了。(這並不是說這種受刑人不該被鼓勵在獄中懺悔)

於此同時,特赦是一種政治行動,所以很難保證掌權者(總統或州長)真的是基於新證據、人道關懷或理性思考等努力、才做出特赦的決定。

以美國來說,很有可能一個大規模謀殺非法移民(特別是有色人種或拉丁裔)的犯罪者、在無假釋終身監禁個幾年後、被一個由白人至上或極右派選民力挺而當選的總統(或州長)給視為英雄而特赦。

當這種事情發生,對於其他非極右派的人民而言,她們會失去對司法系統與政治系統的信任。

但問題是:我們也不可能因此就完全廢除特赦的制度;因為特赦終究還是一個“可以讓真實的政治人物、在真實的個案上、做體制外最後救濟”的管道。雖然特赦不應該被濫用,但也不應該因噎廢食地就此廢除。

再說,倘若一個社會的政治人物會濫用特赦制度,則合理想來,她或許也有很大可能會濫用各種已經存在的政治與法律的制度或慣例。難道我們也要因為未來可能有這種劣質政客出現、所以廢除各種各樣的政治與法律的制度嗎?

所以,對於那些“罪證確鑿、實在沒有冤獄可能”的極端犯行的案子而言,「死刑」遠比「無假釋終身監禁」更具有落實司法應報的能力。

另外,即便完全不存在特赦的可能,當司法環境中不存在死刑時,則那些被判處「無假釋終身監禁」的受刑人、其實也有可能成為在監獄環境中的施暴者或霸凌者;理由無他:因為這些受刑人已經沒有別的可損失了,但監獄中仍然有著許許多多稀缺的資源(即便不是違禁品)可以被使用暴力或武力去爭奪。而這種「容易成為獄中的施暴者」特性,也可能形成對於獄卒或監獄管理人員人身安全上的危害;因此反而可能激化第一線獄卒不自覺濫用權力或甚至故意對受刑人施暴的合理動機。

凡此種種,都剛好會造成“與「廢死主義」所自我標榜之人道關懷精神恰恰相反”的結果。所以「廢死」表面上看起來好像是很有人道精神,其實只是欠缺深度思考的中二幼稚病而已。

人性當然有美善的一面。但人性也有黑暗的一面,而且其黑其暗可能深邃到我們絕大多數人無論如何都沒有辦法想像。

然而,我們不可能因為我們的「沒有辦法想像人性有多黑暗」、就放棄或輕忽我們“通過文明社會的各種法制與政制來維持社會秩序”的使命與責任。所以,我們的司法系統、無論如何、都需要有「死刑」的選項──哪怕其實我們的法官一點也不常使用它。

「死刑」就像軍隊與警察一樣,終究都是一種不得已的矛盾性存在:它存在的理由是為了維持文明社會的和平,但它卻不得已必須採取極端暴力性的手段。

在我看來:任何不能真的體會這種人類困境的人(包括絕大多數天真的廢死主義者),都不具備能夠作成困難抉擇(tough choice)的道德判斷能力。

當然,我並不是說所有人、每次、都能夠在這種困難抉擇上、做出“正確”的決定。我相信沒有人可以每次都成功。

然而,任何一個有道德能力的人,都至少得承認、人就是難免得面對某些困難抉擇;也就是說:我們不能否認「世間總有『困難抉擇』處境存在」此一事實;我們更不會試圖在我們生活的常識世界中、掩蓋各種關於「有『困難抉擇』處境存在」的痕跡、好讓我們自己可以開開心心地想像「這個世間如此美好」這種事情。

我相信:人性的光明面,終究必須基於「正眼面對『人性有黑暗面』」的基礎之上、才有可能被挖掘、被發現、被認識、被實現。沒有真正面對過邪惡,人就不可能知道真正的善良與偉大為何物。

所以,迷信「廢死」,終究只是那些人幼稚又虛無的表徵;因為她們不僅沒有能力、更完全沒有認識到、真正的人性光明面與良善美好是什麼,以及這些可欲求的價值究竟應該如何才能被到達、被追求到。

這是我多年來一貫的對死刑存廢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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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程序+無罪推定+一致決,這個黃金三角是當代刑事法學用來降低冤獄機率的最可能解。但冤獄仍然存在。

問題在於很多被告根本沒錢找到起碼能耐的律師來確保無罪推定與正當程序二者,以及很多由素人擔任的陪審員其實根本沒有認真用理性來檢查法庭上所呈現的證據、而是以自己的激情或偏見來投票(一致決也是會犯錯的;而在另外許多案子上,鄉民也有可能會因為「沒能達成一致的『有罪』判斷」而激動地批評法官或陪審團)。

不過,即便如此,其實廢除死刑也解決不了這種冤獄的問題。

何以故?因為很殘酷的一個現實是:當審判定讞多年後,要想重新找到足夠的證據來啟動重新審判程序、是很困難的。而且,事實上,運動倡議者也好,人權律師也好,一般社會公眾也好,其實都沒有動機與興趣、針對許許多多的“被判處無假釋終身監禁”的案子來一一重啟調查。

剛好相反:人們會優先把資源用於那些“被判處死刑、而且快要被行刑”的案子上。從這個角度來說,廢死反而只會助長冤獄的結果。

當然,真正造成冤獄的主要原因,始終都在於司法系統沒能落實無罪推定與正當程序這兩點。但廢死的主張,本身其實無助於改善這兩點,反而只會如前述般間接地削弱這兩點。

事實上是:當一個社會連對「可能真的含冤而被執行死刑」這種事情都不介意的時候,則這些血債本來就該算在社會所有人身上。

所以,恰恰必須是在面對得扛這種血債的壓力下、人們才有可能認真地捍衛無罪推定與正當程序。

反過來說,倘若我們已經盡力地捍衛了這兩點,則就算還是真的造成了冤獄,則那也已經是超出人力可為的。

沒有文明社會喜歡看到冤獄。正如沒有醫師喜歡在自己手中失去病人一樣。但醫師遲早都會面對失去病人的時刻;拿「絕對不准失去病人」來苛求醫師,這種聲音只是一種廉價、幼稚且殘暴的自我中心而已。

能對廢死這種中二病感到幻滅,才是成長的開始;也才會真正開始學習如何以人力協助我們的司法系統減少發生冤獄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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