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也是舊文,是一個曾任律師的檢察官的投書。
同樣是法律人,律師與檢察官,甚至法官,本質上會有完全不同的邏輯基模:
檢察官的天職在於追究犯罪,所以對於「罪大惡極」的犯行本來就會有制止或消滅的使命感。
法官的天職在於確保審判流程的程序正當,但大陸法系又額外期待法官總能發現真相,所以同樣也對「罪大惡極」的犯行負有回應的責任。
可是律師的天職在於幫助被告脫罪,而不在於「社會正義」。所以就算被告確實就是真兇,只要檢察官沒有足夠的證據,或是證據因為毒樹果實理論而被污染,則律師不僅沒有責任揭穿身為真兇的當事人,甚至必須捍衛保密義務的職業倫理。
所以律師當然容易傾向主張「廢死」,因此沒有一個國家會把「死刑」用來追訴那些起訴不力、辯護不力或審判不夠週延的法律人。既然律師自己無論如何都不會成為「死刑」要責難的對象,而只有律師的客戶才會該當於此,則「廢死」只可能符合其職業利益而已。
一個律師並沒有義務更沒有責任去追求社會正義,她只需要關心當事人的利益就好。但,當一個律師開始踩線大談社會正義時,她就不應該仍把那種「只關心當事人利益」的心態與職業病拿到社運的場子來。
這也是我建議「法律人最好能先試著換腦袋後再談廢死」的原因。
只能從自我中心的本位主義來理解世界,這是中二病。中二病並不會因為成為中年的成功律師而自動痊癒;更不是那些到處得靠販售「人權」招牌以招徠生意或選立委的青年律師可以理所當然地豁免的。
補充說明:下面這是廢死聯盟當時對這篇的回應。
看得出來,廢死聯盟根本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我很好奇,當伊波拉疫情爆發於該文作者所居住的社區時,她是否仍然堅持「政府不該撲殺帶原者,而應該盡力研發疫苗」的立場。
我不是否定這個世界上真有「寧願犧牲自己,也不願違背原則」的道德高尚人士。我相信是有的。
但一個社會不能把整個文明建立在這種對「超人」或「特例」的期待之上。而我也不認為,該回應的作者,會用同樣高水準的期待,去理解每天在路上開車時所看到的所有路上其它駕駛人,或是那些街頭遊民。
如果她們作不到,則我不會責怪她們。因為那是人性的常情。
但如果社會上多數人都作不到,則我們不能把文明建立在那種水平的期待之上。那只是鄉愿跟虛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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