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團體認為:鄭捷犯案動機是為求被國家以死刑處死,由此可見死刑無法嚇阻犯罪,所以應該廢除死刑。這種說法完全沒有邏輯可言,連我這種不甚支持死刑的人都看不下去。
首先,死刑對於鄭捷而言沒有嚇阻效果,不代表對於社會多數人沒有嚇阻效果。「死刑究竟有沒有嚇阻犯罪的效果?」這個問題可以用統計去跑邏輯回歸檢驗看看,單就鄭捷一個個案就說「沒有效果」,那實在太過跳躍。
(但說實話,我並不是很看好這種統計分析的方式,因為死刑與重罪發生率中間,存在太多干擾的中介變項,而且這個世界上也很難找到類似社會環境剛好一者有死刑一者無死刑可對照的狀態。以這種有限制的條件來跑量化,其實得到正方或反方的結果都不能說意外,所以意義不大。)
其次,就算死刑對於嚇阻犯罪效果很有限,但刑罰終究不是只有嚇阻犯罪單一一種功能。增加犯罪成本或維持社會對於「正義」的想像,這些都是刑罰的功能之一。在後面這兩個功能上,死刑不會沒有效果。(但當然,死刑雖然可能會增加犯罪的成本與代價,但有沒有可能也因此變成反效果地讓犯罪者一不作二不休,這確實也是要小心討論的。)
最後,固然鄭捷是為了求死而犯行,但法官是否一定會動用死刑終究難說,判決確定後法務部長是否會准簽執行也很難講。從頭到尾「多殺幾個好被判死刑」云云都是鄭捷片面之辭,誰也不知道這是否真是他犯行的真正理由。
或許,鄭捷真的就是一個反社會人格者,所以他犯行根本沒有特別的理由。鄭捷被捕落網後雖然說著「多殺幾個好被判死刑」的說詞,但焉知這不是他現在為了展現自己某種扭曲的虛榮感或美學而作的掩飾?其實「國家法律有沒有死刑?」、「法官是否判他死刑?」或「法務部是否下令執行死刑?」等因素根本跟他的行為完全沒有關係。倘若真是如此,則用鄭捷案來主張「廢除死刑」本身就是沒有意義的。
再者,就算鄭捷不是一個反社會人格者,而犯行時神智清楚,純粹只是為了想利用國家法律來加工自殺;則廢除死刑了就能避免下一個一心想死的的鄭捷出現嗎?不會。完全不會。而且我認為恰恰剛好相反,廢除死刑只會讓這種人的犯行更加殘酷。
倘若有人就是求死,但又不敢自殺,所以只想藉由她人之手來達成「被殺」的想法;那麼,當國家法律沒有死刑的時候,這樣的人會怎麼作?
顯然,這樣的人已經不可能靠單純地去犯下刑事案件來求死,因為我們已經定義「國家法律沒有死刑」了。所以,這樣的人只能加大對她人的攻擊傷害力道,好激發她人的防衛心理與行動,最後達成她這種扭曲的「加工自殺」目標。
假設我國如同美國一般,是個開放人民持有槍枝的社會。則這樣的人最可能的作法,就是持槍在人潮眾多的公開場所,或是針對戒律森嚴的政府機關,進行殘暴的武裝攻擊。
但既然我國並沒有開放人民持有槍枝,則這樣的人就只好增強她對於公共危險的危害。她不僅會針對不特定公眾進行無差別攻擊,而且絕對會拼命增加死傷人數,好增加前來支援的員警使用致命武力的正當性與意願。
最重要的是,由於她絕對不能活著被逮捕(因為根據定義,我們現在討論的國家,並不存在死刑),所以她必須瘋狂地攻擊所有靠近她的任何人(不管是見義勇為的民眾、低武裝警衛,或是持有致命武力的警察),總之就是必須讓所有人都有「非殺了她不足以恢復公共秩序不可」的認知,如此才有可能透過她人之手來加工自殺。
無論是哪一種情景,這樣的人都只會加大她對社會秩序的危害,尤其會增加執法人員的成本。如此一來,警方在事前的人員訓練上與裝備編制上,就不得不增加「合法擊斃」的空間;當執法人員在心理上與法律上都增加了這種「合法使用致命武力防衛自己並執法」的認知時,過失誤判或執法過當的比例也會隨之增高,許多原本不必見血就能落幕收場的案子也會變得醜陋不堪。
為了廢除死刑,結果使得警方不小心在執法過程中殺死更多人,這是理性的嗎?我不以為。
另外,有些人認為,像鄭捷這種一心求死的人,其實應該去主動攻擊諸如黑幫在內的常業犯罪或暴徒。但這種想法同樣也不足以支持「廢除死刑」的論點:
同樣地,在「國家已經廢除死刑」的假設下,一心想透過她人之手加工自殺的人,可能會靠攻擊黑幫或暴徒來求死。但問題是:黑幫或暴徒雖然經常使用暴力,但她們是為了賺取利益或獲得權力才使用暴力的。對於她們而言,倘若現在存在著某種「不知道何時就會有瘋子跑到事務所來亂砍亂殺,好逼著自己動用槍枝或刀械等暴力手段來反制」的隨機風險時,這種風險由於是事前無法估算或避開的(無法靠與其它幫派談判來避免衝突),所以黑幫與暴徒本身也得增加自己的武裝,尤其增加自己「使用致命武力反制」的反應空間;其結果是,更不在乎使用暴力的黑幫與暴徒,反而會比執法機關更容易逾越必要程度地使用致命武力來回應任何風吹草動。
當以使用暴力為經常手段的黑幫與暴徒,開始動不動就用致命武力作回應一切刺激的手段時,整個社會的秩序就不可能妥善維持;其結果必然是執法機關也只好增加使用致命武力回應的能量,然後擦槍走火的事件數與機率都會大增。
2013年,美國全國(含軍法體系)總共有3088人已經判決死刑確定,但全美國總共只執行了39人的死刑。相比之下,美國2013年全國執法部門在執行公務時就造成了82人的死亡(含執法過程中的槍擊與飛車追捕引發車禍等)。
到底是「有死刑的社會」比較可怕?還是一個「不准死刑結果逼著執法機關必須升高警覺以應付鄭捷之流者的社會」比較可怕?
所以我沒辦法理解臺灣主張廢死運動者的邏輯,因為她們根本沒有。
我個人會傾向將鄭捷案視為是「反社會人格」的案子,所以沒有從這個案子來談「廢死」或「治亂世用重典」的理由與必要。當然,有些人認為「反社會人格」其實終究也有社會性的成因(雖然就我所知,目前精神醫學與心理學對於反社會人格的成因仍然莫衷一是);若然,則或許「營造一個良好秩序的社會風氣與環境」多少可以避免刺激類似鄭捷者在精神上跨過「決定犯下暴行」的臨界點,這也確實是未可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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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留言:
我個人確實也認為,「會想利用刑法或她人正當防衛等手段來加工自殺者」究竟是少數。不過,只要存在這種可能,警方就難免得因應風險。一個2004年的研究顯示:在美加共843個「執法人員面臨生命威脅而使用致命武力」的案例中,有49%的案子最後是以警方擊斃嫌犯(或旁人)收場的(參見http://www3.bc.sympatico.ca/parent/Pages/Research.htm)。
臺灣因為管制槍枝,所以警方使用致命武力的頻率可能會低一點,但就算比例低到三成,其實那個比例還是很高。
我更毋寧相信:臺灣「執法人員使用致命武力並造成傷亡的比例」之所以低,其實是因為社會慣性用嚴苛的標準檢討執法人員的用槍時機,使得執法人員在面對高強度威脅時,反而動輒得咎地不敢快速反應;當然,這樣的代價當然就是警界留不住人才。
您好:
關於最近的諾富特飯店事件,有在FB上看到老師發的兩篇文,想在這邊請教一下
1.飯店可否片面解除契約?(或者是因為房客違反定型化契約而解除的狀況?)
2.飯店人員可否破門(倘若認定房間內人員違法)
3.可否將沒登記的人視為"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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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同時在FB上看到了這樣的說法:
"就算飯店業者以提前終止契約為理由,在未經房客允許之下用房卡把門打開或撞開,都屬違法,因為法律原則上禁止自力救濟,飯店自己開門或破門已有侵入住居的嫌疑;飯店如果要開門,必須由警察行使職權,懷疑有違法情事且有急迫性才能強行進入,飯店人員不能自己把門打開。(各大汽車旅館遇到抓姦的時候,一定得請警察來,就是這個道理)"
因為自己只是高中生,雖然查了一些資料但還是有不了解的地方,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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