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2014年克里米亞公投前所實施的憲法,完全說明了「烏克蘭到底是如何讓克里米亞這個號稱的加盟共和國“自治”的」。(參見這裡)
先說明前情:
克里米亞於1992年1月用公投決議回復了自己為「高度自治的加盟共和國」地位,而非僅僅是烏克蘭統轄下的一個行政州。
1992年2月更改國名。5月宣布獨立於烏克蘭外;但隔天就被烏克蘭施壓,要求承認克里米亞為烏克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992年9月,克里米亞屈服於烏克蘭的壓力,正式在憲法承認自己接受烏克蘭的統轄,但強調自己仍是「高度自治的加盟共和國」地位。
1994年3月,克里米亞舉行了三項公投提問;三項提問都試圖挑戰烏克蘭對克里米亞自治地位的壓制,而且三項提問都獲得絕對多數通過。
於是,烏克蘭擴大施壓的力度,並促成了1998年克里米亞的再次修憲。
1995年3月,烏克蘭施壓克里米亞議會,使得克里米亞議會單方面宣布廢除克里米亞1992年3月公投的結果,以及1992年9月由克里米亞議會通過修改的憲法。同時克里米亞議會也宣布廢除總統職位。
1995年6月到9月間,烏克蘭以一系列的總統命令,宣布烏克蘭直接統治克里米亞。
1995年10月,克里米亞議會宣布採行新憲法;但這個憲法並沒有被烏克蘭批准。
1996年4月,烏克蘭終於批准克里米亞可以進行修憲,因為克里米亞議會承諾會修改憲法中的幾個關鍵條款。
1998年10月,克里米亞議會通過了“烏克蘭總統看過並可接受”的憲法修正案(以1995年10月的版本為主,並修正了1996年4月對烏克蘭承諾說會修改的部分)。
1998年12月,烏克蘭議會正式批准克里米亞的新憲法。
2014年3月,克里米亞宣布廢除1998年的憲法,並舉行公投決定究竟要回歸1992年的憲法(作為有真正自治地位的加盟共和國,而為烏克蘭所統轄)?或是直接從烏克蘭徹底獨立,並以聯邦主體地位加入俄國?後者選項得到絕對多數並獲得通過。
那麼,克里米亞的1998年憲法,到底如何定位自己在烏克蘭統轄下的自治地位呢?
首先,克里米亞1998年憲法明定:克里米亞憲法若與烏克蘭憲法或烏克蘭法律牴觸,一律無效;而這類爭端的司法管轄權只屬於烏克蘭憲法法院。
克里米亞的法律、議會決議與內閣決議,其法源完全來自烏克蘭憲法與烏克蘭法律,其次才是來自克里米亞憲法。因此,倘若克里米亞的法律、議會決議或內閣決議與烏克蘭憲法或烏克蘭法律有所牴觸,則一律無效。
烏克蘭總統可以單獨判斷克里米亞議會與內閣的一切法律行為之合法性與有效性。如果烏克蘭總統覺得這些法律行為有問題,烏克蘭總統可以暫停克里米亞議會或內閣的一切法律行為;如果有人質疑烏克蘭總統的這類判斷,應由烏克蘭總統決定是否向烏克蘭憲法法庭、申請複審該判斷。
與此同時,烏克蘭總統可以單獨廢除克里米亞內閣的一切法律行為。
此外,克里米亞議會成員的地位與職權合法性,完全由烏克蘭法律決定。烏克蘭議會甚至可以隨時終止(或宣告提前結束)克里米亞議會(因此也包括克里米亞內閣)的任期。
克里米亞議會被認為有法律義務、要在“發現克里米亞法律或行政命令與烏克蘭憲法、烏克蘭法律、烏克蘭總統命令、或烏克蘭行政部長會議的決議有所牴觸時”、主動暫停該克里米亞法律或行政命令,並主動向烏克蘭總統申請廢除該克里米亞法律或行政命令。
更者,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的一切法律行為,都只是代行烏克蘭總統在克里米亞地區的意志。
在此框架下,克里米亞境內的一切社團(包括政黨)與公民活動,均不得違反烏克蘭法律(或明確由烏克蘭法律授權為之的克里米亞法律)。
作為一個所謂的自治加盟共和國,克里米亞沒有任何獨立的外交空間。所以,所有“涉及克里米亞”的烏克蘭境外事務,其決定權力完全專屬於烏克蘭;不過克里米亞被允許可以提出要求參與討論「在決策過程中的原則問題」(但接不接受、要看烏克蘭是否樂意)。
克里米亞可以擁有自己的司法系統與陪審團制度,但其法源與程序都必須基於烏克蘭法律。
克里米亞可以擁有自己的民選公職職位,但其法源與程序都必須基於烏克蘭的公務人員法。
克里米亞可以修憲,但只能以「克里米亞議會內的相對多數決」方式為之,而且修憲必須經過烏克蘭議會的批准。(所以任何烏克蘭不歡迎的憲法條文,烏克蘭都可以輕易操作議會議事而廢除或修改)
整體估算起來,其實2014年以前的所謂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其自治的權力,大致上差不多就跟回歸後的香港特區政府差不多;它遠遠不如美國的州;甚至不如加拿大或澳洲的省。
說得難聽點:就連港英時代的香港總督,其對香港殖民地的統治權力,還比克里米亞的議會與內閣對所謂的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的統治權力、都還要大上那麼一點。
香港總督只對英國女王與國會負責,而不是內閣。香港總督被認為是英國女王在香港殖民地上的全權代表,並兼任英軍在香港殖民地的總司令。英國總理雖然可以建議、但不能任命或免職香港總督,任免權完全屬於英國女王。
香港總督沒有固定任期,而且同時兼任行政局(類似殖民地上的內閣)與立法局(類似殖民地上的議會)兩者的主席與委員;行政局與立法局對香港總督只有建議權,一切行政與立法,完全由香港總督意志決定。
(在香港回歸前,英國把立法局改制為直選,並且可以單獨立法;不過香港總督仍然擁有否決立法局通過的任何議案與法律案的權力。)
香港總督擁有全權任免香港一切行政官員的權力。此外,香港總督還擁有“以英女王名義”而將政府土地賞予私人(或機構)的權力。
當然,香港總督從來都不是香港人或華裔人士。在這點上,克里米亞可能還可以吹噓「自己比香港要多自治一點點」。
無論如何,所謂的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其實只是一個“把基本法稱為憲法、把立法會稱為議會、把行政長官稱為內閣”的另一個香港特區政府而已。
它當然不能說不是一個自治法人,但它絕對不是甚麼有獨立主權的「共和國」。
最重要的是:它一開始並不是自願變成這種地位的,而是先在「烏克蘭在1995年開始、以烏克蘭總統行政命令接管了克里米亞一切權力」的事實出現後,才在烏克蘭的容許下、由克里米亞議會修憲(以議會內的相對多數決為之,而非公民投票)補正烏克蘭統轄的合法性(在這期間,克里米亞議會還不被烏克蘭准許提出“烏克蘭不喜歡”的修憲草案)。
如果我們質疑「克里米亞2014年的公投,因為是在『俄軍佔領克里米亞、並獲得當地烏克蘭部隊叛變支持』的事實先發生後、才舉行的;所以該公投不應該被視為具有合法性」,則我也不知道何以我們應該無條件認為「克里米亞在1998年以議會內的簡單多數決所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就具有合法性。
要說,克里米亞2014年搞的是全民公投,而且公投提問還沒有預設「本公投結果必須經俄國批准後方可生效」之類的前提。
在我看來,如果我們非得承認克里米亞1998年的憲法有效,則我們也應該承認2014年的公投有效。
反過來說,如果我們要堅持「被外力施壓或脅迫而作成的民意表述無效」這點,則我們不僅應該認為「克里米亞2014年的公投」無效,我們也應該認為「克里米亞1998年的憲法」無效;我們甚至應該認為「克里米亞1992年憲法中,被烏克蘭施壓後插入的『克里米亞屬於烏克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條款字樣」無效。
因此,克里米亞的地位,就應該直接回到1991年公投通過的民意,也就是「作為一個獨立於烏克蘭之外的自治加盟共和國,並高度願意加入蘇聯或獨立國家國協等超國家法人體」。
但今天若要推翻整個克里米亞從1992年到2014年的一切統治事實,想必一定會形成各種各樣的困擾與麻煩。
所以,比較可行的替代方案是:承認「克里米亞1992年的公投」有效,承認「克里米亞1992年的憲法」有效、承認「克里米亞1998年的憲法」有效,並承認「克里米亞2014年的公投」有效。
當然,今天的烏克蘭大概不能接受這樣的邏輯。但問題是:為什麼烏克蘭要堅持統轄一個“烏克蘭宣稱屬於不同於烏克蘭自身民族”、“烏克蘭對其最初的統轄,完全基於外部大帝國的專斷處置,而非自己的意志,更非被統治者的意志”、“烏克蘭自從統轄之後,必須長期一直靠欺瞞、背約、施壓、脅迫,並竭盡所能剝奪其自治空間、才得以順利統轄”的地區呢?
我不知道。也許,是想要合法地在境內豢養一群地位不如烏語區人民的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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