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1日

蘇聯時代的的自治加盟共和國仍為主權國家雜談(20230611)

雖然我對前蘇聯的政治體制不算真的很懂,但姑且還是解釋一下。

就我所知,克里米亞的獨立行動,有過好幾種模式。它主要以「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形式存在,但也曾經以獨立的「完全主權國家」的形式存在過。

很多人以為「自治加盟共和國」不是一個正式的主權國家。它其實是。

只不過,在蘇聯的框架下,主權國家不是“孤立於蘇聯之外的、獨自面對其它主權國家”的國際法法人;或者這樣說:「自治加盟共和國」是獨立的主權國家,但蘇聯是統攝於這些主權國家的聯合體法人。

例如,蘇聯時代的烏克蘭與白俄羅斯,都只是「自治加盟共和國」,與其它「自治加盟共和國」在蘇聯境內完全平行。但在蘇聯時代,烏克蘭與白俄羅斯都是「自治加盟共和國」,也都擁有聯合國席次。

事實上,蘇聯當初其實想要讓它轄下的所有「自治加盟共和國」都單獨加入聯合國;只是美國不准。所以美蘇談判後,才搞出蘇聯「一國三席」的作法。

因此「自治加盟共和國」在國際法上完全是獨立的主權國家,只不過這些「自治加盟共和國」未必會被國際承認擁有聯合國席次。

如果一定要類比的話,當年的蘇聯,其實類似今天的歐盟(但蘇聯對其轄下「自治加盟共和國」的管控能力,遠遠強於歐盟);我們不會說德國法國因為隸屬歐盟、所以就不是獨立的主權國家。

對於蘇聯而言,這些「自治加盟共和國」確實是獨立的主權國家,只不過被自己這個超國家聯合體所管轄。

對於西方而言,這些「自治加盟共和國」雖然是獨立的主權國家,但除了烏克蘭與白俄羅斯之外,西方不會在國際外交上、繞過蘇聯而與這些「自治加盟共和國」進行互動。

總而言之,這些「自治加盟共和國」確實是主權國家,但頭上仍然有著個蘇聯管轄,而且未必擁有聯合國席次。

在蘇聯建立的時候,克里米亞最初就是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

但二戰後,蘇聯廢除了克里米亞的「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地位,改制為「行政州」,並將之歸入“同樣是蘇聯轄下”的「自治加盟共和國」的烏克蘭中。

請注意:在這個時候,克里米亞並不是以「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地位改隸烏克蘭的,而是先被廢除「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改制為「行政州」、然後才被轉移管轄權給烏克蘭。

在蘇聯即將解體的時候。克里米亞舉行公投,並決議自己從烏克蘭轄下的「行政州」地位獨立,重新成為「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這是戰後克里米亞的第一次獨立行動:有公投、有通過、有宣布獨立、是獨立的主權國家、但仍然希望加入新的、類似蘇聯的「超國家法人體」的管轄之下。

再請注意:在這個時候,烏克蘭尚未從蘇聯獨立,而且蘇聯也還沒有解體。

所以烏克蘭此時仍然只是一個蘇聯轄下的「自治加盟共和國」(雖然擁有聯合國席次)。因此這個時候的烏克蘭,並不能統轄另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

但烏克蘭為了安撫克里米亞,雖然知道自己作為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並不能統轄另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但還是承諾說要給予克里米亞在自己境內擁有高度自治的地位、並承諾要視之為「自治加盟共和國」。

兩個月後,蘇聯舉行公投,決定是否要結束蘇聯這個「超國家法人體」的存在。但有資格舉行公投的,是當時蘇聯境內一干「自治加盟共和國」;克里米亞並不在此列。

當時蘇聯公投的目的,除了結束蘇聯的存在之外,也試圖決定原本蘇聯轄下的「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國際法地位。

由於當時的公投是由「自治加盟共和國」各自舉行的,所以大部分「自治加盟共和國」同意在蘇聯解體後、繼續以「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地位存在、並參與成立另一個新的、類似蘇聯的「超國家法人體」。

然而,在這些「自治加盟共和國」中,有些不希望在蘇聯解體後繼續以「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形式存在,而是回到蘇聯成立前的「完全主權國家」地位。波三就是這些「自治加盟共和國」的代表。

當年年底,蘇聯在統計了各「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公投結果後,宣布蘇聯解體。不久後,波三宣布徹底獨立,而且拒絕加入新的、類似蘇聯的「超國家法人體」。

烏克蘭也在這個時候公投獨立。不過,烏克蘭隨即加入了一干“除波三與喬治亞之外”的「自治加盟共和國」、共同組成了獨立國家國協。

自此,蘇聯時代的「自治加盟共和國」成為歷史,大家都成為「完全主權國家」。

但在蘇聯已經公投完畢、確認即將解體、但尚未正式解體的時候(應該是九月),烏克蘭趁勢施壓、逼克里米亞議會片面宣布放棄“克里米亞年初才通過”的獨立公投(即獨立於烏克蘭之外、重新回到「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地位)、重新承認克里米亞的主權回歸烏克蘭(當時還是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尚未成為「完全主權國家」,更不是「超國家法人體」)。

問題在於:根據蘇聯(當時尚未解體)的法律,「自治加盟共和國」如果要脫離蘇聯,必須要以正式的公投決議。而此時烏克蘭只是施壓、逼著克里米亞的議會片面宣布「克里米亞主權歸屬烏克蘭」,並非讓克里米亞依照法定程序舉行公投。

當然,有人質疑:年初的克里米亞公投(宣布獨立於烏克蘭之外,重新回到「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本身就沒有得到烏克蘭的允許,也沒有得到蘇聯的承認,所以無效。

這樣的承認不是沒有根據。只不過,當時的蘇聯自己正忙著搞解體公投,光是要說服「自治加盟共和國」在公投後繼續留在新的、類似蘇聯的「超國家法人體」、就已經一個頭兩個大了,後來還因為解體而面臨了蘇共的政變;所以當時的蘇聯並沒有對於克里米亞年初的獨立公投多作理會。

無論如何,當時的克里米亞議會終究是在烏克蘭的施壓下,片面宣布「主權歸屬烏克蘭」(而克里米亞議會當時其實沒有任何合法合憲的正當性作此宣告)。儘管如此,克里米亞百姓並未完全屈服。

一兩個月後,克里米亞出現了正式登記的政黨,目標是要得到蘇聯軍方黑海艦隊的支持、好讓蘇聯正式承認克里米亞年初公投決議的「獨立於烏克蘭之外,重新回到「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如果蘇聯不承認年初的克里米亞公投,這些人打算在克里米亞再次舉行一次公投。

幾個月後,蘇聯解體。不久後,烏克蘭宣布獨立。這些人「爭取蘇聯承認克里米亞作為『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的目標不再可能。

然而,在這些人的努力之下,克里米亞的議會再次放棄「主權歸屬烏克蘭」的片面宣布,又一次宣布克里米亞「獨立於烏克蘭之外」;而且這一次宣布自己不再只是「自治加盟共和國」,而是「完全主權國家」。

請注意:在此時,蘇聯已經解體,而過去所有的「自治加盟共和國」、此時都已經成為「完全主權國家」了(包括烏克蘭)。所以此時的克里米亞當然不會再宣告自己是「自治加盟共和國」,而只會宣告自己是「完全主權國家」。

由此可知,克里米亞的獨立運動,一直都把自己對標於蘇聯轄下的「自治加盟共和國」同行;也就是說:克里米亞的獨立運動,從來都是要擺脫「自己被烏克蘭統治」的狀態,更是要「讓自己處於與烏克蘭平等平行的狀態」。

當烏克蘭只是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的時候,克里米亞的獨立運動就宣告自己也是另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而當蘇聯解體、烏克蘭成為「完全主權國家」的時候,克里米亞的獨立運動也就宣告自己是另一個「完全主權國家」。

當然,克里米亞的獨立運動,從來都沒有「想要徹底擺脫蘇聯的一切、因此絕對不加入新的、類似蘇聯的『超國家法人體』」這種想法(那是“蘇聯解體後”的波三的想法,不是克里米亞的)。

但烏克蘭仍然不承認克里米亞的獨立。碰巧,當時剛從蘇聯轉型的俄國、也不想要為了克里米亞而破壞自己與烏克蘭的聯盟關係(當時俄國需要烏克蘭與白俄羅斯的支持、好號召前蘇聯轄下的「自治加盟共和國」們、共同加入後來的獨立國家國協)。

所以俄國介入調停,要求克里米亞再次放棄獨立宣告;作為代替,烏克蘭承諾將克里米亞視為是「自治加盟共和國」。

克里米亞為了對抗烏克蘭與俄國的聯手施壓,試圖發動第二次的獨立公投;但克里米亞百姓扛不住烏克蘭與俄國的聯合壓力,於是放棄舉行“以「完全主權國家」地位存在”的公投,改舉行“以「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存在”的公投。公投結果是以「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接受烏克蘭的統轄。(但其實這次公投提問的主文,尤其是「接受烏克蘭統轄」相關的文字,是在公投前夕、臨時被克里米亞議會插進公投選票上的)

在國際法法理上,克里米亞的這次公投決議,會將烏克蘭提升成為是一個“其下可以統轄「自治加盟共和國」”的「準·超國家法人體」。不過,其實這並不會真正造成烏克蘭在國際法上法人地位的困擾—因為烏克蘭對外完全不承認克里米亞具有真正意義上的「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

儘管烏克蘭當年確實曾經以此對俄國與對克里米亞百姓作出承諾,而且克里米亞百姓也確實信以為真地以公投決議作為回應;但烏克蘭在境內其實從來都不承認克里米亞是個「自治加盟共和國」,而只視之為一個「行政州」。

理由很簡單:當時的烏克蘭不是一個超國家的法人體,而只是一個「完全主權國家」;因此烏克蘭不願意、也不可能在自己境內統轄另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儘管烏克蘭確實以此承諾俄國與克里米亞百姓。

確實,烏克蘭在克里米亞1992年的公投(決議以「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接受烏克蘭統轄)後,形式上給予了克里米亞類似「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地位(最關鍵的特徵是:克里米亞被允許可以制定自己的憲法);但有兩個證據顯示烏克蘭並沒有誠意真正遵守它當年對克里米亞的承諾,而兩個證據都與克里米亞1998年【按:這邊是我記錯了,應該是1994年】的另一場公投(有三個提問)有關。

在這場1998年【按:這邊是我記錯了,應該是1994年】的公投中,克里米亞又一次議決了「克里米亞具有『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地位;其與烏克蘭之間的關係,應以雙邊條約決定」的主張。

為了彰顯這個主張,克里米亞這次同時也以公投決議了「克里米亞共和國的總統,可以在那些“不侵害克里米亞議會立法權”的事項上、以其行政權的意志、而逕行立法」的主張。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公投提問,是因為烏克蘭從1992年公投(決議以「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接受烏克蘭統轄)開始、就一直試圖壓制克里米亞的獨立運動;因此,烏克蘭在1995年,就直接單方面宣告「烏克蘭總統,可以以單獨的行政命令、統治整個克里米亞」。

也就是說:烏克蘭單方面就凍結了克里米亞的一切實質性的自治空間—儘管形式上克里米亞確實曾經在1992年公投決議要以「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接受烏克蘭統轄、而形式上烏克蘭也從那時起就接受了自己境內有克里米亞這樣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存在。

(且容我們姑且不論「烏克蘭既非聯邦國、也非超國家法人體,究竟如何可能實質統轄另一個以『自治加盟共和國』形式存在的主權國家」這點罷了)

第二個證據其實也與此有關。克里米亞在1998年【按:這邊是我記錯了,應該是1994年】的公投中,同時也決議了「克里米亞公民,同時擁有克利米亞與烏克蘭兩者的雙重國籍身分」這點。

由此可知,對於克里米亞而言,克里米亞是以主權國家(無論是以「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形式,或是以「完全主權國家」的形式)的立場,以條約加盟的方式、接受烏克蘭的統轄。這個立場,不管是在蘇聯即將解體的當年,或是1992年在烏克蘭施壓下的妥協公投,或是1998年【按:這邊是我記錯了,應該是1994年】的公投中,其實都是反覆強調的。

然而,烏克蘭從來都不承認雙重國籍這種東西—不管是當時,或是今天。所以烏克蘭又一次地無視了克里米亞的公投結果。

所以,烏克蘭雖然嘴巴上說接納了克里米亞作為「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地位而成為自己統轄的領土,但實際上完全不在乎克里米亞人民的自治籲求,也不給予克里米亞太多的實質自治空間。

其後,2014年烏克蘭出現政變,親俄派的合法政府被瓦解。烏東二州宣布獨立出「盧甘斯克」與「頓涅茨克」兩個「完全主權國家」,並獲得了國際上少數幾個國家的承認(俄國則是在俄烏戰爭開戰前夕才承認)。在這段期間,烏東這兩個「完全主權國家」發起了組成邦聯的倡議,並考慮邀請克里米亞以「完全主權國家」的地位加入。

與此同時,克里米亞也舉行了第三次獨立公投。這次的公投內容是決定:當烏克蘭出現政變、原本的合法政府瓦解的此刻,克里米亞的地位是重回當年公投所決議(但實質上幾十年來一直不被烏克蘭正式承認)的「自治加盟共和國」(因此會將烏克蘭視為是一個“其下可以統轄「自治加盟共和國」”的「準·超國家法人體」)?或是再次脫離烏克蘭、然後以“類似「自治加盟共和國」”的「聯邦主體」地位、接受俄國的統轄。

克里米亞這次公投、之所以不討論「獨立於烏克蘭之外、重新建立『完全主權國家』地位」的選項,有可能是因為「俄國施壓不准」;但也有可能是因為「克里米亞認清:若無俄國的全力支持,則就算公投決議成為『完全主權國家』地位、也不足以對抗烏克蘭;既然克里米亞過去幾十年來、就算是追求獨立、想的也是最終加入俄系的「超國家法人體」,所以乾脆直接以類似『自治加盟共和國』”的『聯邦主體』地位加入俄國」。

我們在這邊必須要釐清「自治加盟共和國」與「聯邦主體」的差異。

前者是正式的主權國家,只不過它受某個「超國家法人體」(例如蘇聯)的統轄。

後者是與美國的「州」類似的地位;它擁有獨立的主權,但因為加入了「聯邦」、因此將自己的主權部分讓渡給了聯邦政府(但自己的主權並未因此消滅或被褫奪)。由於外交權屬於聯邦政府,所以「州」並不擁有獨立的外交權,也不會在國際上被認為是主權國家。

無論是蘇聯時代,或是蘇聯解體後迄今,烏克蘭從來都不是聯邦國家,更不是「超國家法人體」。所以烏克蘭從來都沒有統轄另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國際法法理正當性。它在蘇聯時代沒有,在蘇聯解體後迄今也沒有。

但烏克蘭對克里米亞百姓與當時調停的俄國都作了這樣的承諾,當然,烏克蘭從來沒有遵守過這個承諾,所以烏克蘭倒不必為此而面對國際法法理正當性的挑戰。

無論如何,無論如何,克里米亞顯然已經不再相信烏克蘭當年的「將克里米亞視為『自治加盟共和國』」此一承諾,而是公投決議以「聯邦主體」的地位直接加入俄國。

西方與烏克蘭當然認為克里米亞在2014年的公投決議是無效的。理由是因為「它是俄國施壓的虛假民意」。

只不過,西方也好,烏克蘭也好,其實迄今都沒有解釋過:倘若克里米亞在2014年公投時、倘若最終通過決議的是另一個「以『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接受烏克蘭統轄」,則烏克蘭究竟要如何在國際法法理上、實現烏克蘭當年對克里米亞的這個承諾?烏克蘭是打算改制成為聯邦國家?或是直接成為「超國家法人體」?

不知道。西方不談。烏克蘭對此也不談。「如何尊重克里米亞人長期以來『獨立建國』的意志?」從來都不是西方與烏克蘭關心與在乎的議題。

當然,隨著克里米亞選擇加入俄國,烏東另外兩個獨立國原本「大家一起搞邦聯吧」的倡議,也就無疾而終了;畢竟它們還在被烏克蘭砲轟、自己所宣稱的國土還有一大半被烏克蘭佔領著。

之後的發展大家都知道:俄國承認烏東二國的「完全主權國家」地位;其後與之簽署共同防禦條約;然後在俄軍穩住前線之後,烏東二國再次以公投決議、以「聯邦主體」地位加入俄國。循類似模式加入俄國的,當時還有另外兩個原本的烏東州。

荒謬的是:克里米亞也好,烏東二國也好,甚至是俄烏開戰後才加入俄國的另外兩個烏東州也好,其實它們都循著科索沃模式與波三模式獨立。

差別只在於:烏東二國最初的宣布獨立,並沒有通過公投程序;而克里米亞、另外兩個烏東州則是直接公投決議以「聯邦主體」地位加入俄國。

其中,克里米亞在歷史上更是兩度公投決議要獨立成為「自治加盟共和國」。甚至,在2014年公投中,那個落敗的選項、其實也是「回復『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而非「僅僅是某國轄下的行政州」。

要爭論「『自治加盟共和國』不是『完全主權國家』」是沒有意義的;因為「自治加盟共和國」一直都是主權國家。

當然,蘇聯時代的一干「自治加盟共和國」,最終只有烏克蘭與白俄羅斯被西方承認擁有聯合國席次;但這個國際現實恰恰證明了「『自治加盟共和國就是主權國家」這點,而非否證之。不然烏克蘭與白俄羅斯如何可能擁有聯合國的席次?不然蘇聯當初根據甚麼立場、要求讓其轄下的所有「自治加盟共和國」都申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

無論如何,「自從二戰以後,克里米亞人民一直都追求作為主權國家地位」是個事實。(當然,「能不能如願?」則要看造化與福分)

我們可以否認克里米亞幾次獨立運動的合法性(比方說,「克里米亞用議會單方面宣告獨立、而非訴諸公投」的作法;又比方說「克里米亞因為扛不住烏克蘭的施壓、所以在公投前夕篡改公投提問主文的文字」),但我們不能否認克里米亞人民追求獨立(雖然克里米亞的獨立運動,幾乎都伴隨著「重回蘇聯或俄國」的主張)的意圖與努力。

當西方高興的時候,西方可以支持波三與科索沃以片面公投方式獨立,並宣告這樣完全不違反國際法。

當西方不高興的時候,克里米亞追求獨立的意志與努力,完全只算個屁,反正克里米亞的一切只能由烏克蘭說了算。

恰恰是這種揀櫻桃式的態度,才會一再而再地崩解西方所謂的“建立在規則與原則之上”的國際法秩序。

如果我們真的關心國際法秩序、真的希望避免國際之間退化回自然狀態,我們就應該批判前述這種揀櫻桃的雙標心態。

而這一切,其實剛好可以從「停止稱俄國是侵略者」(可以稱其為俄烏戰爭的交戰一方)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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