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5日

以宗教理由堅持在家自學的Romeike案雜談(20140405)

這篇經濟學人的文章談到了一個「公民不服從」的好例子:Romeike案。

Romeike是個德裔小鎮,家長們為了堅持自己的宗教觀,於是拒絕讓子女去任何公私立學校就學,而是把子女留在家中自學。

德國法律為了保障兒童的受教權,禁止家長根據自己的宗教觀而阻止兒童到正式的教育機構就學。德國法律可以因此反覆對家長罰款、監禁,甚至剝奪監護權。

面對如此德國法律,Romeike的家長們最後選擇用非法移民的方式把子女帶往美國。不料,她們最後被美國這邊的移民官員發現,決定加以遣返。而Romeike的家長則是訴諸「宗教自由」與「公民不服從」等理由,要求美國法院應該中止移民局的遣返行動。

這個案子最後幾乎鬧到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不願受理所以駁回。於是Romeike只得接受被遣返回德國的命運。

不過事件發展最後急轉直下:國土安全部最後以人道理由,決定發給這些家庭「無期限的難民簽證」,終於使這些家庭得以留在美國。

這整個案子有三個可以討論的點:

1.德國法院顯然不認為宗教理由或公民不服從等理由可以凌駕於憲政體制的法律之上。

2.美國法院顯然也不認為宗教理由或公民不服從等理由可以凌駕於憲政體制的法律之上。

3.美國最後屈服於政治力,用行政手段解決了Romeike問題。但這不是毫無來由的:美國國內有將近3%的兒童是接受在家自學的方案。除此之外,美國從建國以來,就一直飽受民間宗教團體與教會不斷針對「教育」議題而攻擊國家,因此長期而言,國家其實經常放手給民間宗教團體主導教育事務,而聯邦政府在遇到與宗教相關的教育議題時,也會比較小心謹慎一點,而是盡量把球丟給各州去處理(所以才會有那麼多案例是教會與親教會的民間團體用盡各種辦法,甚至包括直接影響州政府教育政策,來企圖阻止學校教導演化論)。

「公民不服從」從來都不是當代民主憲政所認為得以逾越憲法的理由。德國沒有,加拿大沒有,美國也沒有。

用以支持公民不服從主張的價值或信念到底合不合理?這點,要由憲政體制內部的機制來作判斷。

抗議者可以寫書,可以集會遊行,可以出馬參選,可以出錢遊說議會;這是走行政與立法途徑。

抗議者更可以以身試法,通過違法行為,讓自己有機會在法庭上進行申辯,然後看法官或陪審團是否認同這類主張;這是走司法途徑。

當然,公民不服從也可以直接佔領國會,然後逼著總統道歉,要求行政院長下台,而且還拒絕接受法官審判;這是走全球唯一的臺灣途徑。

在這點上,臺灣果然創造了世界第一,更是世界唯一。真是可喜可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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