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4日

涉及「法律保留原則」之大法官審理案件統計雜談(20140404)

由於有很多法律人拼命援引「法律保留原則」來合理化「反服貿」的主張,所以我特別去檢查了歷年來的大法官解釋。

先講發現:我國大法官會議實際審理過關於涉及「法律保留原則」爭議的案件,總共有42件;其中,有21件為「合憲」,有21件為「違憲」。由於兩者比例剛好一半一半,所以並不是只要有人喊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就一定必然違憲。

再講另一個發現:這42件中,屬於「行政命令」位階爭議的有30件(71.43%),屬於「法律」位階爭議的有12件(28.57%)。所以,不是只要有人喊說「這屬於法律」,就一定必然違憲。

針對此二發現,我只有一點結論:關於憲政或法學爭議,無論學者的主張為何,其爭端最後終究只有大法官會議有正當性、有權限、有能力處理。而大法官會議在討論時,並不會只看單一面向的法學見解,而會針對不同法學主張與憲政原理進行全面性的考量;而究竟系爭之處是否真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處,終究得由系爭個案的狀況來判斷,不可單憑其適法位階就得出結論。

所以,倘若聲援反服貿的法律人真的認為服貿協議的審議流程有涉及「法律保留原則」爭議,她們應該要求湊齊全院三分之一立法委員連署,去提出聲請釋憲案,將此爭議交給我國憲法與法律明文授權的唯一司法審查機關來處理;而非以群眾暴力自行佔領國會,甚至於法無據地自行召開「公民憲政會議」或「人民議會」來剝奪立法院與大法官會議的憲政權限。

更者,一個主張用群眾暴力踐踏憲法與憲政體制的人,我認為她完全沒有立場與資格去指控馬英九「踩過憲政紅線」的;因為「憲政紅線」這東西,對於這個人而言已經完全沒有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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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違憲者(共21案,50%)

釋380:大學法細則不得逾越大學法授權規定「共同必修」科目作為畢業條件。【行政命令位階】

釋394:營造業管理規則不得處罰營造技師無故不能執行職務。【行政命令位階】

釋395:公懲會之議決不得禁止受懲戒處分人聲請再審議。【法律位階】

釋423:交通工具污染罰鍰標準不得根據「到案時間及到案與否」作為裁罰標準及逾期倍罰規定。【行政命令位階】

釋505:財政部台財稅第31613號函不得要求生產事業在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提供勞務前辦妥增資變更登記申請手續。【行政命令位階】

釋514:遊戲場業規則不得因業者允未滿18歲人進入者而撤銷許可。【行政命令位階】

釋524:健保法不得逕將高科技診療項目及審查程序委由保險人定之。【法律位階】

釋532:台省坡地變更要點不得逾越法律授權而就非都市土地分區編定、限制使用並予管制。【行政命令位階】

釋566:農發條例細則不得就繼承所得之非農用農作土地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行政命令位階】

釋570:玩具槍管理條例不得未經授權即禁止或處罰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等行為。【法律位階】

釋573:寺廟條例不得限制宗教團體對其財產進行處分。【法律位階】

釋581:自耕證明書注意事項不得禁止特定年齡或身份人民提出申請。【行政命令位階】

釋586:取得股份申報要點不得逾越法律授權而就「共同取得」作認定。【行政命令位階】

釋602:公平法等法令不得逾越法律授權而就多層次傳銷者作處罰。【法律位階】

釋603:戶籍法不得要求人民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法律位階】

釋609:勞委會不得就「加保時已無工作能力,或以詐欺、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等情事,處罰或取消其被保險人之資格。【行政命令位階】

釋619: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不得以短匿為由處以稅額三倍之罰鍰。【行政命令位階】

釋638: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規則不得以「未能於期限內補足法定持股成數」為由而處罰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行政命令位階】

釋658: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不得逾越法律授權而針對「退休後再任公務員之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設定上限。【行政命令位階】

釋707:公立學校高中以下教師敘薪辦法,不得逾越法律授權,而作成足以影響教師待遇之規定。【行政命令位階】

釋711:藥師法不得要求「藥師執業處應以一處為限」與「兼具藥護雙重資格者執業場所應同一處所為限」。【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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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合憲者(共21案,50%)

釋444:臺省非都市土地使用要點限制保護區之使用規定,並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行政命令位階】

釋508:財政部以佃農所得補償費半數為所得之規定,並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行政命令位階】

釋511:道交裁罰標準等之最低額、定額裁罰規定,並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行政命令位階】

釋539:高地院庭長調任要點,並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行政命令位階】

釋543:緊急命令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並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但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行政命令位階】

釋548:公平會關於處理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處理原則,並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行政命令位階】

釋550:健保法要求地方政府負擔補助保費之規定,並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位階】

釋564:道交條例禁止騎樓設攤之規定,並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但其細節上之管理辦法應由相關機關儘速檢討修正以作更具體之規範。【法律位階】

釋575:解嚴後戶警分立方案之規定,並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行政命令位階】

釋593:汽燃費徵配辦法關於徵收對象、方式等規定,並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行政命令位階】

釋598:土地登記規則授權登記機關逕為更正登記之規定,並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行政命令位階】

釋600:土地登記規則等就區分所有建物首次測量、登記之規定,並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行政命令位階】

釋611:公務人員任用法細則第15條第2項,並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位階】

釋614:公務人員退休法細則第12條第3項關於公營事業年資得併入公務人員年資之規定,並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行政命令位階】

釋626:中央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拒色盲者入學之規定,並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行政命令位階】(大法官特別說明:警察大學因為隸屬內政部,所以招生簡章屬於行政命令。)

釋628: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灌溉蓄水池使用要點第4點關於徵收「餘水使用費」之規定,並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行政命令位階】

釋629:最高行政法院90年11月聯席會議決議關於行政訟訴簡易程序之「涉訟金額」標準之規定,並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位階】(司法機關之正式決議,應視為相當於憲法或法律位階之效力。參見釋字第374號解釋附件蘇俊雄大法官之〈部分不同意見書〉:「又法院裁判所適用之法令,並不以由立法機關所制定或行政機關依據授權或基於職權所訂定之法令為限,司法機關依憲法規定之解釋、統一解釋,均有相當於憲法或法律位階之效力,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之法律效力,即是憲法秩序所確認之適例。」)

釋676:健保法細則「針對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工會者,按投保額分級表第6級起申報」之規定,並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行政命令位階】

釋682:特考考試規則關於「零分」或「專科平均或特定科目成績未達標準」者不予及格之規定,並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行政命令位階】

釋710:兩岸條例就強制出境辦法之規定,並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位階】

釋715: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限制「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之規定,並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行政命令位階】(大法官再次說明:軍事院校因為隸屬國防部,所以考選簡章,屬於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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