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4日

關於宇昌案解密公文雜談-4(20111214)

若根據已知事實,我們可以畫出下列甲乙丙丁的時間線:

甲:2007年2月9-15日,蘇貞昌於「第一份公文」中,同意「五條件」範圍內,授權翁啟惠與美商Genentech談判(a.新公司資本額約五千萬美元、b.新公司設在臺灣、c.新公司可給予美商10%以內的技術股份、d.臨床實驗在臺灣及美國同步進行、e.臨床實驗成功後的大量〔2萬公升或以上〕生產工廠必須設在臺灣);

乙:2007年3月14日,美商在初次談判中,提出了超出「五條件」範圍甚多的提出談判條款(我方在簽約時,新公司必須先支付美商至少四百五十萬美元〔其中一百五十萬美元作為前期費用,三百萬美元為支付多項階段性付款費用〕,美商可獲得新公司15%的技術股份;其後產品銷售權利金為營收之8-10%,另有其它相關授權產品階段性付款費用〔每項產品四千二百萬美元〕。除此之外,我方更需負擔美商之前購買TNX-355所耗費的成本。若根據美商條款,新公司資本額將超過原訂五千萬美元規模);

丙:2007年3月19-21日,因為美商條款超出授權範圍,翁啟惠不能作主,因此與何美玥主委以電話進行商議,討論因應的「對案」原則(研發階段可以不獲利),何美玥主委將此原則透過「第二份公文」單獨向蔡英文副院長提建議,而蔡英文副院長亦對此建議單獨表示同意(若從已解密的二份公文來看:何美玥與蔡英文都未曾將此資訊報告給蘇貞昌知道;而所謂對案原則亦未經蘇貞昌同意);

庚:2007年8月底至9月3日,美商提出合作的最終條款,約定我方需於9月5日前完成公司設立、資金到位,並以新公司名義與其簽訂正式合約;我方接受該條款,並找了蔡英文家族的台懋生技創投的資金來彌補資金缺口(我方與美商合意的最終條款為何,目前尚未可知)。

既然四者都是事實,而從「甲」發展到「庚」,一定要有行政院的第一層長官(院長)批准,接受了美商的最後談判條款,其後國家發展基金的資金才有可能撥款到位。

那麼,到底是誰授權接受了美商最終版本的談判條款呢?(該條款內容目前不詳)


就道理來說,在「乙」發生的時候,整個案子就應該送請蘇貞昌研判此案是否有繼續談判下去的必要。

因為,儘管談判過程中,雙方難免都會喊價還價,但企業的商業談判畢竟不是買地攤貨,能夠殺價的空間不會太多;所以,根據對方一開始的談判條款,去研判對方的底線大致為何,並以此衡量我方是否有繼續與對方談判的必要,這是談判學的基本常識。

若要達成這個基本常識,當「乙」發生之時,何美玥或蔡英文就應該將最新資訊報告給蘇貞昌,好研究到底我方應該如何作後續規劃。然而,就目前已解密的公文來看,何美玥與蔡英文並沒有將最新資訊報告給蘇貞昌,反而選擇專斷地讓「丙」發生。

「丙」發生於2007年3月21日。在那半個月前,一直到蘇貞昌下台的5月20日之後,剛好正是蘇貞昌登記參選民進黨總統提名初選,與謝長廷開始正式刀刀見骨相互廝殺的時候。

如果單就目前解密的兩份公文來看,從「乙」發展到「庚」的過程中,行政院除了蔡英文與何美玥之外,似乎沒有更高層級的人參與過決策:因為蘇貞昌後來就下台了,而接任的張俊雄則似乎沒有批示過相關的公文。

照常理來說,既然翁啟惠當初與美商的第一次談判並未獲得合意,則何美玥之後總應該將後續的談判進度以及美商提出的最終條款,上呈「第三份公文」(它可以是一份公文,也可以是多份不同時間的公文)向直屬長官行政院報告。

然而,由於我們現在無從得知何美玥上這個「第三份公文」的時間點及其內容為何,甚至我們根本無法肯定何美玥確實上過這個「第三份公文」,因此我們暫時只能就邏輯與常理來分析。

先談一下何以這個「第三份公文」非常重要。

我們知道:2007年3月21日何美玥上呈「第二份公文」。我們也知道:同年5月20日蘇貞昌內閣總辭。

倘若何美玥在當年3月21日到5月20日之間,沒上過「第三份公文」,表示蘇貞昌便無從得知美商開出的最終條款為何;倘若該最終條款的內容與「第一份公文」的「五條件」有所衝突,則蘇貞昌最初的「有條件同意」便不再適用。

因此,除非蘇貞昌在內閣總辭前,曾正式開給宇昌案「無論美商條款為何,我方一律接受」的空白支票,否則何美玥主委一定要再次向蘇貞昌院長報告,並得到正式同意或授權,不然整個宇昌案就不能算是蘇內閣的合法政府投資案。

即便美商的最終條款完全符合「五條件」,照常理而言,何美玥主委仍然應該向蘇貞昌院長報告此事;因為也許我方的想法已經改變了(比方產業政策路線改變,或是我方財政能力無法支應等),又也許我方已經另外找到能滿足我方需求的其它合作企業(例如日商、德商、瑞商等)了。總而言之,這個決定權終究在行政院長手上,而非在何美玥手上。


根據《聯合報》報導:
「至於為何公司沒成立就急著撥款?
 何美玥說,翁啟惠與Genentech的談判原不順利,
 沒想到八月中突然有重大斬獲,
 蔡英文只好出錢出人成立公司,並來函要求撥款。」

而根據中裕新藥(原宇昌生技)自己列出的大事記:
「2007年8月 重啟談判。
 2007年8月底 Genentech提出合作條件」

由此可知:我方與美商於2007年8月中旬重啟談判,並於8月底得知美商的最終條款。

然而,早在2007年4月17日,蘇貞昌內閣總辭前,何美玥已經將整個宇昌案,向國家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獲得該委員會同意備查;當時,我方與美商的談判處於中斷的狀態,美商也並未提出最終條款。

換句話說:何美玥在不知道談判進度為何,也不確定美商最終條款是否違背「五條件」的時候,便先跟國家發展基金報備:未來國家將會動用政府資金去投資宇昌案;而國家發展基金的管理委員會也在沒有行政院長確切授權的前提下,同意了何美玥的這個報備。

其中值得玩味之處有兩點:

其一:何美玥當時是經濟建設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正好就是國家發展基金的負責主管。因此,她與國家發展基金之間的溝通理應順暢無阻,實在沒有必要在尚未取得行政院長正式同意之前,就先去跟國家發展基金報備。這樣作雖然可能沒有違法之處,但卻明顯違背人情與常理。

其二:當時蘇貞昌正在與謝長廷殊死角逐民進黨總統提名人的大位,距離關鍵的黨員投票(5月6日)只剩下半個月。誠如眾所周知:蘇貞昌從3月多開始,在民調與聲勢上,都一路輸給謝長廷;後來謝長廷更是贏得了黨員投票,獲得了最終提名,而蘇貞昌則於5月20日宣布內閣總辭。

當時蘇貞昌聲勢一路落後,何美玥主委選在這樣的時間點,不顧尚未取得蘇貞昌院長的正式同意,就先去跟國家發展基金報備;這或許純然是個巧合,但更可能是因為何美玥擔心夜長夢多,害怕蘇貞昌失勢後中央政府權力重組,屆時再推宇昌案便難以為繼。


無論如何,倘若何美玥無法在前述3月21日到5月20日這段期間上呈「第三份公文」,則整個案子就得由張俊雄內閣負責處理。

誠如前述:美商於2007年8月底告知我方其最終條款。

照說,何美玥主委若未能在當年5月20日之前,上呈「第三份公文」請蘇貞昌院長作出「無條件同意」承諾,則她應該在第一時間把談判的最新進度,上呈「第三份公文」給當時的行政院長張俊雄,報告談判最新進度,並請求俊雄院長同意美商的最終條款。

倘若美商最終條款符合「五條件」,何美玥主委就應該附上蘇貞昌前院長的「第一份公文」,請張俊雄院長鑒核最終定案;

倘若美商最終條款不符合「五條件」,則何美玥主委應該附上翁啟惠等人的說帖,說明此案確實有非過不可的必要,並強調此案美商已不再讓步,好懇請張俊雄院長同意美商的最終條款。


我們知道:時任宇昌生技董事長的蔡英文,於2007年8月31日發函兩封給國家發展基金,請求撥款入帳;而主管國家發展基金的何美玥主委,在收到蔡英文的來函後的當天,馬上同意撥款。

所以,假設這個「第三份公文」確實存在,則其送呈行政院長的時間,必然不晚於8月31日(宇昌去函要求撥款),也不太可能早於3月21日(「第二份公文」)。

倘若行政院長在這段時間內,都未曾收到何美玥上呈的「第三份公文」,而又沒有其它證據足以證明行政院長曾a.事前承諾無條件同意,或b.知悉並同意美商最終條款,則何美玥主委就沒有動用國家發展資金撥款給宇昌生技的權力。

倘若何美玥主委確實沒有得到其直屬長官行政院長的同意,就擅自撥款給宇昌生技,則何美玥就是違反行政,不僅應該被彈劾,還更應該負擔刑事責任。

所以「第三份公文」必須存在,而且其內容必須要有行政院長的授權或同意;否則,何美玥就倒大楣了(蔡英文不一定會因此倒楣,因為黑鍋有何美玥揹)。


為了方便分析,我們可以將已經確認的事實,簡單畫出下列時間線:

甲:2007年2月9-15日,「第一份公文」;

乙:2007年3月14日,翁啟惠等人與Genentech第一次談判;

丙:2007年3月19-21日,「第二份公文」;

丁:2007年4月17日,何美玥向國發基金報告,獲同意備查;

戊:2007年5月20日,蘇貞昌、蔡英文離開行政院;

己:2007年8月中,我方與Genentech重啟談判;

庚:2007年8月底,美商提出合作的最終條款;

辛:2007年8月31日,蔡英文發函二封,要求國發基金匯款;何美玥立刻同意其要求。

壬:2007年9月3-5日,宇昌資金到位(含蔡家資金),並完成公司登記。

癸:2007年9月14日,宇昌與Genentech簽署正式合約。


何美玥最有可能上呈「第三份公文」的時間點有三個:

一、2007年3月22日至4月17日,即「丙」到「丁」。

這時何美玥剛上呈完「第二份公文」,正在等翁啟惠與美商作進一步談判。倘若這段期間談判結果有所進展,她不僅可以把最新進度即時向行政院長報告,並取得行政院長的同意(同意該次談判的美商條款,或甚至預先承諾同意未來一切美商條款);如此一來,她才有將宇昌案送國家發展基金報備的正當性。

二、2007年4月17日至5月20日,即「丁」到「戊」。

這時何美玥主委雖然在未獲行政院長同意前,便已將宇昌案送國家發展基金報備,但她仍然可以趁著內閣總辭前,就「向國發基金報備宇昌案」一事,向蘇貞昌院長報告,並取得其同意(同意該次談判的美商條款,或甚至預先承諾同意未來一切美商條款)。

三、2007年8月底至8月31日,即「辛」到「壬」。

這時我方與美商終於又重啟談判,並已得知美商的最終條款。何美玥主委應該將此美商最終條款,向張俊雄院長報告,並取得其同意;如此一來,她才正式被授權同意宇昌生技蔡英文董事長的撥款請求。

不過八月「底」,再怎麼早也應該從20日開始算起;所以何美玥最多只有十一天,可以搞定跑文所有的公文流程,包含把這整個案子解釋給完全沒有參與到的張俊雄聽。


自從最近宇昌案爆發以來,幾乎所有提及何美玥的新聞,都一直圍繞在「第一份公文」與「第二份公文」上頭。

但誠如前述:倘若根本不存在「第三份公文」,又或者「第三份公文」並未上呈行政院長批核決行,則何美玥便自始無權同意動用國家發展基金的資金,撥款給宇昌生技。

倘若「第三份公文」自始就不存在,則何美玥與蔡英文但憑蘇貞昌「第一份公文」中「帶有五條件的同意」,便「片面授權談判」、「越權同意美商最終條款」、「擅自左手撥款給右手」的種種欺下瞞上、專斷行徑,不僅有道德瑕疵、行政瑕疵,更有法律瑕疵。

要想證明何美玥與蔡英文的清白,這份「第三份公文」是不可或缺的。

然而這個問題,至今誰都沒有交代清楚;藍綠各說各話,然後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

至於真相,誰也不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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