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3日

關於宇昌案解密公文雜談-2(20111213)

一個宇昌公文案最關鍵的問題點是:蔡英文副院長為何會單獨簽名?(媒體沒談到,國民兩黨也都沒有交火到。不知是因為輕忽其重要性?還是有所默契?)

我國的行政機關,通常分成「首長制」與「合議制」,後者通常以「委員會」為名,但並不是所有的委員會都是合議制;其實我國大部分行政機關都是首長制。

首長制的一個很重要的特色,就是公文的批核決行必須由首長為之,除非,首長授權低一層決行。

高層長官如果對於案子內容大致了解,並認為案子不重要時,可以批核低一層決行,授權給低一層的中層主管決行。

但整個機關每天有那麼多公文,不可能每個案子都送給首長決行,也不可能都等首長授權低一層決行。所以,幾乎所有行政機關都設定有分層負責內規:有些案子,慣例上直接由課科長、主任秘書、局處司長決行;有些案子,慣例上一定要由機關首長決行;其餘案子,個案處理。

同理,有些案子,慣例上上下級、中級機關就可以決行;有些案子,慣例上卻一定要送上級機關才能決行。此外,有的案子,儘管慣例上只由中層主管決行,但若內容茲事體大,中層主管還是可以往上送給首長核准決行。

該送哪一層決行,就送哪一層決行。這是錯不得的。

在首長制機關中,副首長的任務通常是幫首長先過濾(襄助處理)公文。如果有多個副首長,通常會依照業務屬性作區分,並透過機關分層負責內規,授權副首長決行公文。

就定義而言,這類依「分層負責規定」處理的狀況,副首長只是代核或代判。不過,實務上副首長在批核決行時,通常不會特別加註「代」字。這是慣例。但通常會加註「依分層負責規定處理」之類的字樣。

倘若分層負責內規並未設置副首長的決行制度,一般來說,副首長通常只幫首長襄助處理公文,看看中層主管的公文有無明顯的錯誤(格式錯誤、適用法規錯誤),以及是否有首長應該注意的事項(公文交待不清楚、附件有闕漏);若存在錯誤或瑕疵,就會先退回給中層主管作修補。等到副首長看過,覺得沒有大問題了,才會送給首長作最後批核決行。

除非機關分層負責內規設置了副首長的決行制度,不然副首長不會單獨決行公文,因為副首長跟首長屬於同一層決行,到了副首長那一層,就等於到了首長那一層。

另一種由副首長決行的情形是: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副首長代理(如首長出缺)、代行(如首長出國)其職務;但這時候副首長通常會在自己的簽名下面註記「代」字;如果嚴謹一點副首長,還會在自己簽名的前方,列明首長的職銜、姓名與不能視事的理由。


根據當時經濟建設委員會(即國家發展基金的負責主管)何美玥主委的說法:宇昌案兩份解密公文中,「第一份公文」(2007年2月9日發,2月15日批核)是「鑒核」,要送院長核准,「第二份公文」(2007年3月21日)是「鑒察」,是報告談判進度,所以只需要蔡英文副院長看過即可。

確實,「鑒核」用於報核案件,「鑒察」用於供上級瞭解。這是沒錯的。但何美玥的說法還是有貓膩存在:


首先,所謂「決行」,就是「同意」,但它並不以「同意」為限。

有些公文(通常是便箋或簽呈)只是報告情資、輿情或業務進度,字面上好像不涉及「同意」,但這種公文照樣要送給長官看。這類公文,長官通常只會簽名、蓋職章,不會寫太多意見,最多就是寫個「知道了」或「悉」;如果長官認為這個公文除了承辦人員之外,另有別的下屬單位也應該知道這個消息,有時候會另外批示「會某某處室」。

一個有名的例子是1991年的「蔚山艦案」:

當時海軍總司令葉昌桐以大簽(專門送給總統的簽呈)向總統李登輝報告有關蔚山艦改為拉法葉艦過程,李登輝最後便批了一個「悉」字,並簽名。儘管李登輝事後宣稱,海軍變更採購,其過程都未向他報告,因此他最後只是基於尊重海軍專業,而批了一個「悉」字,不代表他「同意」或「許可」了海軍的決定,只代表他「知道」了海軍的說法。

當然,我舉這個例子,不是要討論李登輝當年的蔚山艦案。只是想藉此說明:哪怕只是要報告業務進度,簽呈公文照樣得送長官看。


其次,確實正如何美玥主委上呈「第二份公文」用了「鑒察」字樣所表示的,這是一份下級送給上級的簽呈。然而問題是:何美玥主委的上級並不是蔡英文副院長,而是蘇貞昌院長。

副首長與首長,是同一層。副首長負責協助首長處理政務,副首長本身並不構成一個「層」。除非機關分層負責內規將某些業務內容設置給副首長決行的權限,否則,副首長所能作的,只是在首長正式看公文之前,先代為閱讀、了解案情的襄助佐理任務,不然就是在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的時候代理或代行。

除非分層負責內規授權,或是首長因故不能視事,不然副首長沒有任何批核決行的權力──無論那個公文的主旨上頭寫的是「鑒核」還是「鑒察」。


有時候,一個案子要經過很多趟的處理程序,所以首長會在一開始的大項目上批核決行,核定細節的處理原則與辦法,並授權給副首長處理。在這種情況下,副首長確實也可以擁有批核決行的權力,但那不能逾越首長最初批核決行的處理原則或辦法。

例如舊版的《行政機關分層負責實施要項》即規定:
「已由首長核定處理辦法之公文,
 發文稿可責由副首長或第二層主管判發。
 判發人應負責審核發文稿內容與核定辦法是否相符,
 如有差異,應由判發、核稿及承辦人共同負其責任。」


儘管《行政機關分層負責實施要項》已於2007年為行政院發函廢止,改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授權各行政機關自行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但基本道理還是相通:除非機關內規、首長不能視事或是首長另外授權,不然副首長沒有單獨批核決行公文的權力。

我目前沒有辦法找到涉及行政院第一層級(院長、副院長)的「分層負責明細表」,因此無法確認到底哪些業務的案子可以直接由副院長決行。(如果有朋友知道的話,歡迎指教。)

然而,由於行政院長是我國行政機關的最高首長,而且百分之百是由政務官擔任,因此,行政院院本部,或許在「院本部行政業務」上多少還是有分層負責的需求,但是在「政策業務」上,應該沒有分層負責的問題:

因為行政院長負行政院一切政策的政治責任,而第二層的各部會首長,可透過公文或行政院會議直接向院長報告業務;既然如此,行政院實在沒有設計分層負責的必要──因為在院長與各部會首長之間,並不存在別的「層」。

倘若行政院第一層與第二層之間確實不存在分層負責的問題,則除非行政院長就個案授權,或是因故不能視事,否則副院長完全沒有任何批核決行的權力。我想這也是行政院只設一個副院長的理由。

(其實《行政院組織法》並未有「副院長一人」之限制,但行政院自成立至今,確實都只有一個副院長;而在其自己公告的組織介紹中,也說「副院長一人」。)

行政院官方網站的「組織與職掌」介紹網頁:
「置院長、副院長各一人,
 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若單就宇昌案目前解密的這兩件公文來看,實在看不出來蘇貞昌院長確實曾「就國家發展基金投資宇昌一事,授權蔡英文副院長逕自處理後續事宜」的情形。(也許蘇貞昌院長有在其它公文中授權,又或者曾在行政院會議中口頭裁示過。但單就這兩件公文而言,是看不出來的)

蘇貞昌院長有沒有在別的公文作此授權?我因為沒有看到所有相關的公文,我不敢說沒有。

但就常理來說:首長若要作此授權,通常都會在一開始正式確立此案的公文就會作批示。而就目前解密的「第一份公文」(2007年2月9日發,2月15日批核)而言,蘇貞昌院長當年並未作此授權。

倘若蘇貞昌院長並未授權蔡英文副院長,則何美玥主委就應該把簽呈送給蘇貞昌院長看;若是蘇貞昌院長當時因故不能視事,蔡英文副院長在簽名的後面,應該會註記「代」字。

但事實是:「第一份公文」,蘇貞昌院長雖然批核決行,但並未批示細節的處理原則,更未授權下層決行;「第二份公文」(2007年3月21日),何美玥主委發文的時候就寫「敬呈副院長」,然後就由蔡英文副院長單獨簽名決行,並未送蘇貞昌院長。

除非蔡英文副院長事前已經獲得了蘇貞昌院長的授權,不然這怎麼看,都覺得何美玥與蔡英文一定有行政瑕疵。


公務部門,裡頭不是只有政客來來去去而已。辦公室裡頭一定有很多熟知公文流程的秘書或幕僚,協助這些政客處理政務。公文若有不合法或有瑕疵,他們通常都會善盡告知提醒的義務;倘若只是一些公文格式的問題,政客通常也不會堅持己見,而會從善如流。

要說是「何美玥與蔡英文另有默契,決意在蘇貞昌底下自行其是」,實在有點難以想像。倘若不是還有另一份蘇貞昌院長對此授權的公文存在(若有這種公文存在,行政院一定查得到),或是蘇貞昌院長曾經在例如行政院會議的場合中作過口頭指示(這可以查行政院會議的會議紀錄),不然就是當時三人在私下有過口頭授權。

但話說回來蘇貞昌也不是沒有行政經驗的剛出道的雛兒。若他真願意作此授權,於情、於理、於法,他都可以名正言順地將此授權行諸公文表示,實在沒必要搞什麼私下口頭授權的花樣──除非蘇貞昌就是不希望背上這個責任(畢竟口說無憑、死無對證)。

就看未來找不找得出這份授權公文或會議紀錄吧。倘若沒有蘇貞昌院長的正式授權,何美玥與蔡英文兩人在行政上是絕對有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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