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5日

關於宇昌案解密公文雜談-5(20111215)

要動用國家的錢,就必須要有法定程序,所以一定要有正式的同意與授權。

截至目前為止,我們沒有看到這個授權或同意的公文存在。沒有。完全沒有。

綠營人士有的,只有蔡英文自己的說詞、何美玥自己的說詞、翁啟惠陳良博等宇昌公司派的說詞,以及兩份解密公文。除此之外,什麼都沒有。

那兩份解密公文,並沒有同意Genentech所提出的最終條款,也沒有授權翁啟惠、何美玥或蔡英文可以片面同意該條款。

也許之後特偵組檢查過相關卷宗後,可以找出這份來自行政院長的授權公文;但截至目前為止,並沒有任何的證據可以證明它真的存在。

所以,公文就是觀察蔡英文是否有違法擅權主導宇昌案的關鍵。

倘若沒有公文證明她曾經得到行政院長授權或同意,那何美玥及蔡英文就是違法行政。

而事實上,何美玥從頭到尾都不曾說明過:她到底根據哪一個行政院長的哪一份公文授權,允許她動用國發基金的錢去投資宇昌生技。

倘若何美玥與蔡英文確實在沒有長官授權的情形下,就合謀決定了拿國家的錢去投資一個後來蔡英文家族也有投資的公司,那這裡的道德、行政、與法律瑕疵,應該再清楚不過了。

請原諒我沒辦法信任一個會偷我錢來幫我買菜煮飯的僕人;我想任何一個正常人都不會接受的。

因為就算「目的良善」,也無法合理化「手段的不正當」。這正是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與原則。

另外,不要以為政府靠公文運作,國家行政就不會出亂子。政府也是會犯錯的,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就是一例。

政府規模龐大,少不了總有一些公務員會有疏失的時候,更何況總有人想居中上下其手。這就是何以民主政治必須要有代議士來監督政府行政的原因。這點,也是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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