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對於「同志婚姻」這個議題,
可橫向分為「同性性行為」與「同性婚姻」兩個部份,
再縱向分為「出家眾」與「在家眾」兩個部份,
總共四個討論的象限。
但在進入這四個象限作討論前,
吾人必須先對佛教的戒律有基本的概念:
誠如拙作<關於佛教戒律的基本概念>所言:
「三皈」、「五戒」、「十善」三者,
是佛門在家眾與出家眾共同的戒條;
所差別者在於:
在家眾守「不邪淫戒」,
而出家眾則守「不淫戒」。
所謂的「不淫」,指的就是
「不能從事性行為」;
所謂的「不邪淫」,指的就是
「不能從事不正當的性行為」。
所謂「淫」,就是「淫行」。
狹義而言,佛教談的「淫行」,
指的是「一男一女之間的性器交」;
但由於佛教重視的並不只是物理「行為」,
更在於行為背後的「心念」,
因此廣義的「淫行」,並不以「性器相交」為限;
「多人」、「同性」或「接觸性器取樂」等行為,
由於這些行為都涉及「性器官」,
驅動者是「性衝動」,所滿足的是「性欲」,
所以仍然確實算是「性行為」,也就是「淫行」。
廣義的「淫行」,
就是「基於性衝動、涉及性器官、追求性快感而作的行為」。
但這還不是最廣義者。
佛教的世界觀,把物理世界分為「三界」:
「欲界」、「色界」與「無色界」。
其中,欲界又分為三層:
最底層的「欲界‧地界」(地獄與餓鬼)、
中間的「欲界‧人界」(人類與畜生)與
最上層的「欲界‧天界」(阿修羅與天眾)。
「欲界天」以上,包含「色界」與「無色界」,
通常會以「天界」統稱。
不過,色界天因為沒有男女相(性徵),
而無色界天因為沒有形體,
所以此二天界的眾生都沒有任何的淫欲,
更不會有淫行存在。
但欲界天眾還是有男女相的,所以有淫欲、淫行:
低階的欲界天,以勾抱成淫;
中階的欲界天,以執手成淫;
高階的欲界天,以相視成淫。
由此可知,佛教所謂最廣義的「淫行」,
指涉了一切「以滿足性欲而起的行為」。
儘管佛教對於「淫行」有前述三層定義,
但由於佛在人間成道,弟子也多在人間修行,
因此佛教的戒律,基本上以人間為範圍。
倘若佛教的戒律連這些天人淫行都一併納入規範,
在適用性上會有問題。
再說,佛制定戒律,是為了幫助弟子進行修行,
人既然不在天界活動,
自然也沒有必要以天人淫行的標準來納入規範。
由此可知,佛教戒律所討論的「淫」,
基本上從「廣義」論,而非從「最廣義」論;
亦即一切「基於性衝動、涉及性器官、追求性快感而作的行為」。
對於出家眾而言,
無論修行者自身是男是女,
有無參與對象、對象是男是女、是人非人,
一切「淫行」都是禁止的。
至於雌雄同體或性別不明者,
無論是「黃門」(不完全的男性)、
「石女」(不完全的女性,或稱黃門女)或是
「二形」(同時具有兩種性器官或性徵),
佛教一律禁止這些人出家學佛(但並未禁止在家學佛)。
佛教之所以禁止這些人出家,
是因為出家人過的是集體生活,
而且僧尼二部分立;
倘若容許黃門、石女、二形出家,
則在僧團的管理上會造成很大的困擾,
而且也會妨礙其它出家眾的修行。
不過誠如前述:
佛教雖然禁止這些人出家,
但並未禁止這些人在家學佛。
這些人只要有心學佛,同樣可以當在家居士,
奉「三皈」、「五戒」、「十善」為基本行為準則。
所以對於佛門出家眾而言,
從事任何「性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同樣地,佛教出家眾過著僧團的集體生活,
個人若仍具有「婚姻」身份,這也是不合宜的。
儘管佛教並未強制要求「已婚者若欲出家必須先離婚」,
但修行人若欲出家,就不該再執著於在家的生活;
因此在出家前須取得配偶同意,並結束法律上的婚姻關係,
這樣修行人才有可能專心地出家學道。
同理,若修行人若有年邁父母或年幼子女需要照顧,
最好也是等父母往生、子女成年,家庭的責任了卻,
才毫無牽掛地出家學道。
修行人在出家前若已婚配,
在出家受「具足戒」前,最好能先取得配偶的同意;
配偶若同意修行人出家,
則雙方便已合意結束該婚姻關係。
(當然,「雙方合意離婚」並不等於「結束婚姻關係」,
必須要以完成離婚手續為準。在此不論。)
所以對於佛教的出家眾而言,
「參與婚姻」就算不是被禁止的,
至少也被認為是不應該、不適宜的。
無論如何,佛教的出家眾,
既不能從事「性行為」,也不應參與「婚姻」,
這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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