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9日

關於「學術成就審查制度」的一些想法_3(20030529)

> 做科學研究,如人飲水,冷暖自知。
> 當然也會有努力的,不過那種追逐真相的感覺,
> 只是給自己爽的,別人真的不懂。

所以最後還是回到一個個人倫理學的問題。

如果,所謂的科學學術社群,
從一開始就不是以科學的「中立性」、「客觀性」作為吸引新人的理由,
同時也不是以此用以訓練這個領域中的研究者,
那麼,每一個人在面對學術研究時,
都只能以自己的生命經驗來回應。

最後,不誠實面對學術,
就會變成不誠實面對自己。

也許學術審查不再講究客觀、中立、可量化的標準程序,
但我不認為作品的優劣好壞便無法比較;

文學、音樂固然經常流於各有所好,
但技巧、意境等深刻程度,
就算不能找到絕對的標準,
但還是可以作比較的。

為什麼?
因為文學與音樂當是以人作為判斷的標準。

這些標準看起來很主觀,
但「以人為標準」不等於「這些人全都隨便亂評」;
評判總會有給分的理由,
這些理由能不能說服得了被審查者,這可以談。

今天在我們的社會裡,
有很多經常面臨要作評判的場合(法院就是一例);

這些人雖然經常要作評判,
但她們不求一個統一、絕對、客觀、中立的標準,
而是訴諸人的經驗、智慧、良知與合理討論。

如果科學派認為:知識非得要有一個客觀、絕對、中立的標準不可,
那麼,社會上各種不存在客觀、絕對、中立的標準的場合,
難道就不用作判斷了嗎?

刑法決定了哪些行為屬於犯罪,
問題是,制訂刑法有所謂的客觀、絕對、中立的標準可參考嗎?
其實法理學不斷地根據法哲學修訂、調整許多法律的觀點,
而法條也隨著時間而經常作變動。

這足以說明了:
人類的知識未必非得靠一個客觀、絕對、中立的標準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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