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5日

關於「重製行為與偷盜戒」雜談(20060516)

圖書館的藏書並沒有取得公開授權。

為什麼?
因為書籍是實體財產,
任何人只要付費買書,
他愛把這本書借給誰看都行。

法律所限制的,在於智慧財產的重製。

圖書館所收藏的影片,
如果是要公開播放的,就要有公播授權;
反之,如果只是單純收藏,
一次提供給一兩個使用者借閱的,就不需要。

> EULA 就是你和軟件的創作者簽署的合約,
> 當你違反了合約,將軟件複製給無數人時,
> 你基本上就犯下了五戒中的不偷盜戒。

違反EULA,是違反契約的合意,這本身並不一定觸犯刑法。
在很多國家裡,這部份是以民法的侵權賠償方式來處理。

> 複製軟件是違反作者及出版社意願的,這點毋庸置疑。
> 因為如果他真的許可你複製,他就會以免費軟件(freeware)的形式出版。

請注意:根據我國著作權法,
各種著作都有某些合理使用的空間;
而非只要一有「非經授權同意而重製」的動作,就算犯法。

> 軟件的複製,雖然可以無窮複製,
> 但是如果每一個使用者都以這樣的想法,那麼誰要去付錢買正版?
> 軟件創作人辛辛苦苦地創作了軟件,卻看到市場上全是他的盜版,他能夠不憎恨你嗎?

照這個說法,GPL根本不可能出現。
這個世界上也不會存在freeware。

創作的動機與誘因很多,
智慧財產權或許可以提供誘因,
但很多時候反而也會變成壓迫作者的工具。

在很多的大公司裡,
員工的智慧財產權經常會被公司定型化的權利讓渡契約給巧取豪奪掉。

雖然或許有人會說:「嘿,不高興可以不要在那間公司幹啊!」
但這種說法,跟
「拿把槍指著你,要你吃大便不然就死,然後宣稱你是自願吃大便」
不是相當雷同嗎?

受壓迫的「同意」,儘管合法,但卻未必是自由的。

智慧財產權不是永遠清白無暇的東西,
有智慧財產權,不等於就一定能鼓勵創作。
很多人的創作,是為了留名,也或許是為了箇中的經驗,
很難一概而論。

宗教與法律之間,不會永遠都同調。

社會上到處可見行事合法的喪心病狂之流。
其實,只要懂法律,
要想傷害、壓迫、欺負別人而不犯法,
多的是空間。

法律是人訂的,代表了某些時空環境下,
諸多意見角力之後的結果。

在物的權利上,因為利益的損失很容易判斷,
因此比較容易守住盜戒;

但是在智慧財產權這個東西上,
問題相當複雜,真的很難說就可以與竊盜畫上等號。

單單用一個「同意與否」作為判斷是否犯戒,
個人以為這種想法或許太過單薄了些。

比方說,在很多時候,原本為了要鼓勵創作的智慧財產權制度,
其實真正保護的,是有大批律師隨身的跨國公司,
甚至這些公司使用各種“合法”的方式取得權利後,
反過來禁止、壓迫原作者。

這種例子相當常見。

關於著作權的問題,
最好還是不要輕易地就與戒律直接掛勾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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