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9日

關於「臺大撓場論文疑遭指導者李校長施壓禁止公開閱覽風波」雜談(20070509-15)

我對於李校長沒什麼成見,也不熟他到底作些什麼研究。

這個事件,我最關注的部份,
其實是「校長是否有施壓」這點。

為甚麼我會關注這點?

因為,在我的認識裡,
碩士論文會交到圖書館的時候,
往往都是畢業生已經通過考試、得到成績、完成修改,
並準備要辦理離校手續時。

甚至很多學校直接將「送論文至圖書館」(包括上傳電子檔)
列為離校手續之一。

固然確實沒有明文規定,
論文紙本一定非要內附授權書影本不可。

碩班學生,大部分都是第一次寫學位論文吧。
既然口試都過了,成績也拿到了,
剩下的多半都是把論文交一交、書還一還,辦完離校手續走人。

這才是常態!

既然如此,一個本來就一定得簽名的授權書,
附在論文上裡,並不會特別奇怪,
而且很多所上直接拿這類學長姊的論文當範本,
我直接參考著作,不疑有它,這也不足為奇。

雖然不一定有明文的法規,
但有可能是慣例或不成文的內規。

就好像大家指導教授都習慣寫「XXX博士」,
我也沒看到有規定一定這樣寫,
但大家習慣都會這樣寫。這就是慣例。

作為研究生,當然可以覺得這樣不合理;
但那畢竟是自己的學位論文,
為了「博士」那兩個字去吵,也不見得有意義。

再說,大家都寫「博士」,
那李鴻禧、曾志朗怎麼辦?

沒規定,可能只是沒有明文規定,
但不成文的慣例,卻可能是存在的。
正如英國根本不存在一部「憲法」一樣。

一般而言,圖書館會不會開放這本論文,
完全根據學生自己的授權書內容而定。

通常,在論文送到圖書館前,
授權書必須要先由學生自己簽名,並勾選授權方式。

由於這份授權書要放在論文的前幾頁一起影印,
因此一定是學生先填寫完授權書,之後才會送到圖書館手中。

也就是說,圖書館拿到論文時,
基本上就是根據授權書的選項來處理這份論文。

如果不是這樣,館員會直接跟讀者說明「該論文並未開放閱覽」。

這個事件,很可能是圖書館一開始的疏失:
誤將未開放授權的論文,當作是有開放授權之論文處理。

如果是這樣,則這完全是圖書館的作業疏失,
鬧出風波,由圖書館長道歉,就可以解決了。
(雖然丟臉,但並不是真有大問題)

然而,根據批評者某楊姓教授的說法:
不僅該論文在圖書館的紀錄上原本就是授權公開閱覽,
而且圖書館方面也如此回應楊教授的調閱申請;

一直到某人發現是楊教授其人要調閱該論文,
圖書館才回應說「該論文原本就未授權閱覽」。

正是這點,讓楊教授等人大作文章。

「究竟李校長有沒有在得知他的敵人(楊教授)要調閱該論文後,
才利用校長的權力,改變該論文的授權方式,並溯及既往?」

這點,才是今天應該要搞清楚的。

單就圖書館主任出面講幾句話,是難以服眾的。
畢竟,國立大學裡頭的職員,經常有濃厚的公家機關心態。
更何況這次事件,最可能背黑鍋的,就是圖書館,
因此要靠圖書館自己釐清責任,其實不太容易。

其實,要釐清這個問題,根本很簡單:

只要把該論文調出來,翻開授權書那一頁,
讓記者拍照,或影印(掃描)放上網,
便可證明該論文確實一開始就未授權閱覽。

(拍攝或影印授權書該頁,並無涉該論文的內容,亦無侵犯著作權的問題)

由於該頁有學生的簽名,因此屬於正式文書。

如果竄改內容,故意將「有授權」改成「未授權」,
則經手者(館長或館員)就得面對「偽造文書」的訴罪責任。

(在此之前,圖書館方面則還只是行政疏失的責任,
而且由於並未造成實際損失,因此情節並不大。)

圖書館只要調出該研究生親字簽名的授權書影本,
就可以證明她們現在把論文鎖起來完全沒有瑕疵;
更可以一舉洗刷李校長干涉行政的嫌疑。

那為什麼不呢?

李校長為愛護學校名譽,
主動用校長身份,發公文要求圖書館出示授權書影本「以釋眾疑」,
這完全合情合理也合法。

那為什麼不呢?


再者,論文一定得要經過口試,
成績表上一定會有口試委員的親筆簽名。
(在此我們暫且忽略連口試委員都配合造假的可能性)

請電機所把口試成績表拿出來,
了不起為保障學生隱私,把分數欄塗黑或遮住,
就可以釐清口試時是否真有口試委員不在場的傳言。

最後,該論文現在還是可以在全國碩博士論文網找到摘要與書目,
如果該論文所引用的俄國研究,當時以確知係未能通過合理的學術檢驗,
那麼,那些口試委員是否明知如此,還放水此論文通過,就是個大問題了。

口試委員的姓名是公開的,因此只要去訪問這些口試委員,
請她們重申願意以自己的學術聲譽擔保該學生的論文,
這樣就足以釐清公眾疑慮了!不是嗎?

這麼多解決方案,李校長採取了哪一個?
臺大圖書館又採取了哪一個?
國內的新聞媒體,又採取了哪一個?


只能說:
學界媒體打混戰,口水滿天飛,喊完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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