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福保佛學辭典》:
殺生戒,戒斷人畜之命者。
自下手而殺,與教人使殺同罪。
五戒、八戒、十戒各有殺生戒。此不分別人畜。
比丘之具足戒分之為殺人戒與殺畜生戒之二種。
殺人戒為大殺生戒,為四波羅夷罪之一。
殺畜生戒為小殺生戒,為九十單墮罪之一。罪分輕重也。
又比丘之自傷自殺,在五分律四分律,自殺者結偷蘭罪。
在十誦律,自毀傷形體者,結突吉羅罪。
以上是指「殺生戒」而言。
未受戒者,若有殺生行為者,不犯殺生戒,但犯殺生罪。
《大智度論》:
「若實是眾生。知是眾生。發心欲殺而奪其命。
生身業。有作色。是名殺生罪」
由此可知,殺生罪的構成要件有四:
1.是眾生、
2.知是眾生、
3.發心欲殺、
4.奪其命。
四個條件同時滿足,就算犯殺生罪。
然而「奪其命」並不分直接與間接:
手段、工具、方法、過程都只是構成要件的最後一項,
整個殺業的關鍵在於「殺心」與「殺果」。
或下令殺生,或買兇殺生,是否親自動手,其實差別不大;
只要吾人懷抱著「殺心」,並導致了「殺果」,
則吾人必不可豁免於此一殺業之外。
原則上,佛教禁止殺生。
儘管佛教並不要求素食,但卻嚴格要求食「淨肉」。
淨肉有很多種定義,最根本的定義為三淨肉,
其標準在於食肉者是否:
1.以直接經驗得知此肉乃為己而殺(見殺),或
2.以間接經驗得知此肉乃為己而殺(從可信人處聞殺),或
3.以邏輯推理能力判斷此肉乃為己而殺(疑殺)。
三個條件必須同時豁免,才算是淨肉。
釋尊親制各種戒條,
若非為了維持僧團的尊嚴及威儀,
便是為了保護修行者的身語意清淨。
從五分律中,有關師子將軍以肉供佛的故事來看,
「不淨肉戒」確實有著維持僧團尊嚴及威儀的意義;
但更根本的目標,應該還是為了保護修行者的身語意清淨。
「食用不淨肉」雖未直接殺生,
但其與整個「殺業」必然有某種程度的因果關係,
且必定連帶干擾吾人的修行;
因此,儘管釋尊並未明白這麼說,
但若說「食用不淨肉,即間接殺生」,當不為過。
南傳僧侶確實食肉,但他們只能食用淨肉。
根據佛制,僧人應托缽乞食,接受十方大眾供養。
南傳僧人依古制托缽乞食,
若有信眾供養肉品,則食之無妨。
並非托缽乞食便能豁免淨肉戒的規定,
而是在托缽乞食的狀態下,比較容易判斷肉品是否為「淨肉」。
然而,今日社會與古印度有所不同,
古印度並不存在大規模的畜牧及屠宰業,
而今人所食用的肉品,卻幾乎出自於此;
有些人愛舉師子將軍以肉供佛的例子,
作為認定「市場買到的肉,就算是淨肉」的理由。
然而,從釋尊對三淨肉的定義研判,
其實淨肉與否的標準只有一個,就是「非為我殺」。
不管是三淨肉、五淨肉、九淨肉,
其實都只是提供用以判斷「此肉確實非為我殺」的依據。
僧人上門托缽乞食,若是信眾能當場拿出肉品供養,
表示該肉品乃事前屠宰所得;
在師子將軍的例子裡,
師子將軍在確認釋尊同意接受其供養後,
馬上派人前往市場,購買已經屠宰好了死肉回來料理。
師子將軍在派人買肉之前,並無法確知釋尊是否同意接受供養,
因此必然不可能預先到市場下好屠宰的訂單;
再者,師子將軍派人買肉時,並非要求當場屠宰,
而是購買已經屠宰好的死肉。
由此可知,該肉品雖是殺生所得,
但由於該肉品乃屠戶為了別人而殺,
師子將軍其實只是“橫刀奪愛”地搶走別人的訂單成品罷了。
正由於師子將軍與該肉品的「殺業」並無牽連,
因此以此肉品供佛,並無任何不妥。
但話雖如此,這並不意味著「市場肉品即為淨肉」。
表面上屠戶似乎並非針對特定對象而殺生,
但也絕非毫無根據地亂殺一通;
要知道,現代屠宰業為求控制成本,
絕對都會統計每日販售的肉品數量,
以決定未來要屠宰的牲畜數量。
若是吾人為某屠戶的固定消費者,
則吾人過往的買肉行為,即為該屠戶明日屠宰牲畜的參考標準。
由此觀之,縱是市場肉品,也未必就是淨肉;
同理,縱是餐飲小吃,也未必就是淨肉。
真要想確定只買淨肉,
或許就只能絕不重複光顧同一個市場或餐廳,
以免自己今日的肉品消費行為,
成為明日屠戶屠宰牲畜的參考標準。
若是覺得每天都要更換不同餐廳用餐,實在太過麻煩,
則,不妨乾脆改採素食,一勞永逸地完全杜絕吃到不淨肉的風險。
素食,就是最清淨的淨肉。
除非能斬釘截鐵地肯定碗中絕對是淨肉無疑,
不然,學佛之人最好還是採取素食的生活方式。
素食雖非佛教制定的戒律,但卻絕對合乎佛法。
釋尊禁止的是提婆達多假素食真奪權的心態與行徑,
並非禁止素食這種生活方式。
古印度判斷肉品是否為淨肉,並不困難,
因此釋尊沒有理由特別鼓吹「素食」;
然而現代畜牧業與屠宰業商機龐大,
不素食,想吃淨肉還真不容易。
所以,若有機會素食,吾人應當歡喜讚嘆才是。
200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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