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重新思考了一下「與能投票制」(Vote for Good, V4G)的原始構想,
發現有一些細節的地方,對於現在的選民而言還是太過複雜,
若真要實行,可能會因為選民搞混而產生反效果;
因此稍微修改了關於「圈項數」的規定。
原初的構想是:
一個選民,一張選票,一張選票,多個選項,
而「圈項總次數」為「候選人總數」之一半。
(候選人有五個,則選民可以圈 5 / 2 = 2.5 = 三項)
然而,我擔心也許太高估現代選民的智力水準了,
所以還是決定將圈項數往「肯認投票制」(Approval Ballot)最初的構想稍作調整。
肯認投票制的構想是:
一張選票可以圈多個選項,最多可以所有選項都圈。
修改過的「與能投票制」(V4G)是:
一個選民,一張選票,一張選票,多個選項,
「圈項總次數」為「應選席次」總數+1。
亦即:
若一場選舉要選出三個席次,則一張選票可圈3+1=4個圈項。
同理,若只選一個席次,則可圈2個圈項。
之所以這樣修改,主要有兩個考量:
a.簡化計算圈項的過程,以免選民搞錯。
b.由於與能投票制(V4G)有增列「其餘皆非」的選項,
因此不能採用肯任投票制那種完全開放的方式;
再者,將圈項數控制在一定範圍內,便可確保選民不至於亂投票
(亂投的選票便無效)
其實我對V4G圈項數還有很多不同的構想,
例如「圈項總次數」為:
甲「候選人總數」之一半(原始構想);
乙「應選席次」總數+1(現在新構想);
丙「候選人總數」(15搶3,可圈15項;3搶1,可圈3項);
丁「合格選民數」除以「候選人總數」的商數。
當初構想甲案,是因為甲案沒那麼簡單,但也沒那麼複雜,
算是比較折衷的版本;再說,甲案仍然暗示了「相對多數決」的精神。
不過,由於我始終還是很擔心現代選民實在太過不智,
對她們而言,甲案很可能都還太過複雜。
於是現在便構想改採乙案,
應選五席,可圈六項;應選一席,可圈二項。
丙、丁兩案最初也設想過,但是後來因為覺得太複雜而放棄。
其實本來還想再添加一個淘汰門檻的機制,
例如:若候選人得票未超過{「合格選民數」除以「候選人總數」的商數,再除以二},
則即便是第一高票也不算當選,而且該屆期(含補選)均不得再次參選。
這個門檻的機制,主要是想用以淘汰劣質候選人。
「合格選民數」除以「候選人總數」的商數,就是均質狀態下每位候選人的平均得票數;
如果一個候選人的實際得票數,連這個平均得票數的一半都不到,
那實在沒有什麼資格代表選民代議。
不過,我後來考量到若增加這個門檻,搞不好臺灣就選不出當選人了,
所以最後還是決定不增列這個門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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