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見律》的第二個創見是:
《善見律毘婆沙‧卷13》:
「若檀越請二人與食。
下座心自念言。此當為上座殺。不為我。我食無罪。
上座復自念言。此當為下座殺。本不為我。我食無罪。
若如此者。兩各自疑為彼。上下座疑俱食無罪。」
亦即:
若兩比丘受施主供養肉品,
且兩人均認知「此肉乃為對方所殺」,
則此肉對於兩人而言,均為淨肉,均可食。
若《善見律》的說法成立,
只要比丘在接受供養時,是採兩人一組地結伴同行,
則天下一切肉品,對於此兩人而言,都是淨肉。
那好!
以後只要我在吃肉時,調整我的認知,
認為此肉都是為別人所殺,則一切肉品無不可食。
若然如此,則釋尊又何必制定什麼淨肉的規矩?
《善見律》的這第二個創見,實在大開佛弟子違紀犯戒的後門。
然而,有趣的是,
《善見律》的這第二個創見,
不僅直接牴觸了其它部派律典的規定,
還跟它自己的規定相矛盾:
例如《十誦律‧卷26》:
「若食時得肉。應問。是何等肉。
若不問。得突吉羅罪。」
或是《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8》:
「若有肉食。上座應問。此是何肉。
觀彼答已。知是合食。方可食之。
若上座不言。次座應問。
若不問者。俱得惡作。」
又如《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19》:
「凡是上座見行肉食。
時應可問言此是何肉。
非虎殘耶。又非不應食物不。
不問而受。得越法罪。」
以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藥事‧卷1》:
「凡眾食時。有人將肉欲行。應先問言。此是何肉。
若上座老病。或無辯了。或不記憶。第二上座應問。
若上座不問。得越法罪。」
儘管有些細節出入與罪刑輕重的差異,
但這四部律典的規定,基本上很一致:
僧人在食用肉品時,
上座者有責任要代表眾僧,確認此肉是否為淨肉;
若上座年邁老病,或記憶力衰退,無力進行確認時,
則應由第二上座負起這個責任。
也許有人會質疑:
上述四部律典,都是「大眾律系」部派的傳承;
(《十誦律》是「根本說一切有部」之傳承,
其根源是「大眾律系」的「聖說有部」。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根本說一切有部」之傳承,
其根源是「大眾律系」的「聖說有部」。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是「根本說一切有部」之傳承,
其根源是「大眾律系」的「聖說有部」。)
可惜的是:
這條規定,其實也見於《善見律》自身中。
例如《善見律毘婆沙‧卷13》:
「若比丘得肉食。應問。然後食。
何以故。為欲分別淨。不淨得食故。」
又如《善見律毘婆沙‧卷17》:
「得一切肉應問。
若得不問。得突吉羅罪。」
再說,《善見律》是「銅鍱部」之傳承,
其根源乃是「上座律系」的「聖上座部」。
可見,無論是上座律系或是大眾律系,都有此一規定。
回來看《善見律》的例子。
若有兩個比丘共同受邀接受肉品供養,
則此二人中,必然有一人為上座者,另一人為下座者。
兩人中,至少要有一人,
要負起確認此肉是否清淨的責任。
絕不可能發生兩人對此肉都各憑心證的情形。
倘若真如《善見律》所言:
上座者以為此肉是為下座者殺,
而下座者又以為是為上座者殺;
則對於兩人而言,此肉只對自己而言是淨肉,
對於對方而言,則是不淨肉。
如此一來,豈有兩人都只顧自己吃淨肉,
而眼睜睜看著對方吃下不淨肉,導致毀戒壞戒的情形發生?
顯然,《善見律》的這第二個創見中,
完全建立在一種根本不可能在佛教正信僧團中發生的假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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