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將「聞殺」與「疑殺」二者,
改造出「聞疑」、「見疑」與「疑得食」等新名詞外,
《善見律》還有三個其它部派所未有的全新創見:
儘管幾乎所有部派,都強調「為我而殺即為不淨肉」,
但《善見律》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創見:
「雖為我而殺,但我不見聞疑,則食肉無罪」。
例如《善見律毘婆沙‧卷13》:
「若檀越為比丘殺。
若不見。不聞。不疑。得食無罪。」
然而,《善見律》的這種見解,其實大有問題。
要知道:
淨肉的標準,雖然分為三個原則,
但貫穿其中的,其實只有一個原則,
就是要檢查「是否為我而殺」。
見、聞、疑三者,
只是用來檢查「是否為我而殺」的手段而已。
倘若明知施主是為我殺生取肉,
則我無論是否親眼看見、聽聞、推理懷疑,
此肉對於我而言,絕對就是不淨肉,我不應食。
這個標準,是其它所有部派律典所共同的;
但偏偏只有《善見律》一家允許拋棄此標準。
再說,倘若我不見、不聞、不疑,
我又如何得知此肉是施主為我所殺?
可能的解釋只有兩種:
1.我使用神通去確認;
2.我錯信了施主的說詞。
若我有神通(例如天耳通、它心通或天眼通),
可以知道此肉確實是為我所殺;
但難道天眼所見,不算「見」?
天耳所聞,不算「聞」?
它心所探,不算「疑」?
可想而知:
一旦我使用了神通進行判斷,
則必然我就使用了見、聞或疑的能力去作檢查。
可見《善見律》此處所言,絕非是使用神通作檢查的情形。
那麼,合理的解釋只剩下一個:我錯信了施主的說詞。
亦即:
明明此肉是施主為了我而殺生所得,
但當我問施主的時候,他卻騙我說是淨肉。
然而,除了《善見律》之外,
至少有四個部派的律典,有提到「從可信人」的原則。
由此觀之,《善見律》
「雖為我而殺,但我不見聞疑,則食肉無罪」的這第一個創見,
似乎是為了彌補《善見律》欠缺「從可信人」原則的空子。
倘若《善見律》也能堅持「從可信人」的原則,
則被施主所騙的情形,勢必會減少很多;
且《善見律》也不必想出「為我殺也是淨肉」的這第一個創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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