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說:
「在經濟危機中,企業因虧損必須縮短工時的時候,
雇主需完成勞資協商、並經政府核准,才可以實施;
政府則應以就業保險基金為財源,給付勞工『短工津貼』;
短工津貼是由政府『代墊工資』,雇主仍有償還義務。」
首先,雇傭與勞動契約,是由勞方與資方兩造進行協商,
只要兩造合意,而且並未違反《勞動基準法》,
這個「契約」本身並不需要政府核准,這是民法的基本框架。
所以我不懂蔡大總統憑什麼可以超越民法的規範。
其次,所謂的「無薪假」(furlough),廣義指涉任何「不計薪的請休假」,包含事假、留職停薪、或超過天數限制的病假等;狹義則指涉了企業因為業務或獲利萎縮希望減少勞方工時以縮減開支的「短期彈性解僱」。
根據定義,無論是廣義還是狹義,無薪假都是不支薪的。因此我不懂蔡大總統憑什麼認為資方有「於無薪假期間支付勞方工資」的義務。
第三,根據《就業保險法》,「就業保險」只給付五種項目:1.失業給付、2.提早就業獎助津貼、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5.失業者及眷屬健保保費補助。
這裡頭沒有任何一種屬於蔡英文所提出的「縮短工時津貼」。
換句話說,要想實現此「短工津貼」政策,終究得通過立法院修改《就業保險法》才行。但蔡英文就算當選,民進黨很可能仍然還是國會少數,所以這個「短工津貼」到最後最有可能只是空頭政見而已,就跟馬英九的「六三三」一樣。
第四,姑且假設資方真的有「於無薪假期間支付勞方工資」的義務吧:
由於資方與勞方之間是平等的訴訟兩造關係,就算資方真積欠薪水,法律上,應該是由勞方(個人或勞工集體代表)提出請求給付的訴訟。等到法官確認資方真有支付的義務,便會以法院命令要求資方支付,必要時還會動用強制執行的手段。
在這裡頭,政府作為行政機關,既沒有任何正當性也沒有可能性代替勞方提出這個請求權,更別說由政府先代替勞方支付這筆「欠資」,事後再向資方請求償還。
更何況,蔡英文現在提出的,是發給勞工「津貼」。
所謂的「津貼」,是由發給方發給領受方的一種「貼補」,用以彌補領受方所可能存在的潛在損失。但津貼有時候也帶有「紅利」的色彩,尤其是當領受方並沒有任何損失時;例如:交通津貼、住房津貼,原本都是為了貼補員工因為受雇勞動而必須承擔的交通成本、搬遷成本等潛在損失,但倘若員工並未另外賃居,或是本來就住在公司附近,則此時的交通、住房津貼,就變成是額外的加薪紅利。
無論是「貼補」或是「紅利」,津貼在定義上,都預設了領受方因為其與發給方之間的關係(大部分是雇傭關係)而蒙受某種潛在損失(並非實質損失);也就是說,津貼的發給方對於領受方而言,具有某種「照顧責任」或「管理人責任」。
因此,津貼是一種「因為照顧責任而發給的福利」,不是「債務給付」,不是「補償」(我的合法行為造成你的損失),更不是「賠償」(我的非法行為造成你的損失)。
就算同屬「福利」,津貼的概念也與「補助」(我雖無責任但同情你的處境)不完全相同;此外,儘管有許多「保險給付」的項目包含了津貼,但津貼終究只是保險給付的一種形式。
無論如何,只要名為「津貼」,其發給方對於領受方便一定負有照顧責任;這種照顧責任可能基於雇傭關係(例如公司對員工),也可能基於社會責任(政府對人民),但也可能基於契約關係(保險公司對保戶)。
倘若蔡英文認為:勞工被迫休無薪假,是政府施政不當,因此政府虧欠勞工,所以對此負有責任;則,蔡英文可以主張,由政府發給津貼。
但這種責任關係究竟是基於「保險契約」(由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支應)?還是基於「社會責任」(由政府直接編預算支應)?這點卻必須釐清。
倘若這種責任關係是基於「保險契約」,則蔡英文必須正面回答:勞工保險基金或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結構是否有辦法負擔這筆額外的短工津貼。倘若這種責任關係是基於「社會責任」,則蔡英文就必須正面回答:政府財政如何負擔這筆額外支出(例如增稅、出售國有資產或發行公債等)。
無論如何,蔡英文都不能主張於事後向資方要這筆錢,因為蔡英文現在主張發給的是「短工津貼」,其「發給方」就是「有照顧責任方」;倘若蔡英文認為:企業才是無薪假狀態的有責任方,則發給津貼的應該是企業,而非政府,也非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
作為政府部門的首領,蔡英文最多只能監督企業是否有盡到這種照顧責任,而不能代行照顧責任後,再於事後向企業要求償還相關費用。
(由於現行勞動法規中並未明定企業負有此類責任,所以在這之前,蔡英文必須先透過民進黨或勞委會提出修法草案。但事實是:蔡英文尚未當選,而民進黨現在也沒有提出類似修法草案的意思。)
再說,這種基於照顧責任的「津貼」,怎樣也不會變成資方對勞方的「積欠薪資」;既非積欠薪資,就更不會有「政府代墊」的行為。
嚴格來說,「代墊」其實應該叫作「代償」,一般發生於「代償債務」的情形,那是基於《民法》「債」的關係。
另一個類似但不完全同的情形,發生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補償金」規定上:政府對於犯罪被害人有「補償」(有過失但合法)的義務,但犯罪加害人對於政府所其犯罪所發給的補償金,有「賠償」(有過失且非法)的義務,因此政府對此有求償權。這種用「補償」來代替「賠償」的方式,也可視為是一種「代償」;然而,這種「代償」本質上還是一種「代賠償損失」的變形的「債」的關係。
津貼就是津貼,保險給付就是保險給付,代償就是代償,這些法律用語不應該把這些全部混為一談。
蔡英文一路從臺灣大學、康乃爾大學到倫敦政經學院,念的都是法律,而且她畢業後也一直擔任政府部門的法律顧問,後來更在大學法律系擔任研究人員,她絕對不會是法律外行。
然而,從蔡英文的政見說帖來看,她根本沒有釐清「短工津貼」的定位(是保險給付?還是政府社會責任?還是資方積欠的薪資?),可見她若不是草率拼裝出此一政見,就是想靠著剪貼彼此不相容的法律術語,故意唬弄選民,企圖最大化自己的「改革」與「正義」形象。
無論是「草率拼裝政見」,還是「故意唬弄選民」,這都不是一個總統應該有的格調。
坦白說,無薪假只不過是為了因應臺灣目前的經濟困境而產生的一種彈性措施。這種措施,在過去《勞動基準法》與相關勞動法規中都沒有規範。倘若未來經濟困境沒有辦法大幅度地逆轉,不然,真正負責的態度,應該還是要想辦法修改現行勞動法規,把無薪假視為是一種常態而加以規範:
比方說:無薪假的最大天數與連續天數為何?無薪假期間勞工能否另外打工?包含無薪假期間在內的月薪是否仍受法定最低工資的限制?勞工於無薪假期間的生活費用應該由雇主、政府還是勞工保險發給津貼?若是由勞工保險負擔這些津貼,則保險金的計算公式是否應該調整?保費是否應該調漲?
更者,企業僱用派遣員工是否應該設上限?若業界的人事成本負擔過重,則是否會引發企業歇業、倒閉、出走,進而造成失業率上漲的問題?
凡此種種,都是一個負責任的執政者,所應該考量的。
然而,在蔡英文身上,我們看到了一個只靠剪貼拼裝成政見,或是靠賣弄專業術語唬弄選民的候選人。臺灣政界盡是這種〝學有專精,但卻仗著自己的專業來唬弄選民〞的貨色,臺灣未來怎麼可能會有救?
201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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