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7日

以公司債作為退休準備金構思雜談(20130207)


最近一兩年,我在無聊的時候曾經試圖思考「企業放棄股票分紅獎勵員工,也放棄採用退休金專戶制,而改用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給員工認購作為儲備退休金」的可能性;

畢竟,退休金專戶名義上好像很照顧員工,但卻不可能避免帳戶被挪用或是提撥不全的風險。公司債的利息是白紙黑字寫好的,這可幫助持有公司債的員工去作退休規劃。

而且員工身為公司的債主,當懷疑公司經營有問題時,可以要求法院讓債權人監管公司財務以免公司脫產(股東雖然也有權可以看公司帳目,但一般人最多只能當小股東,根本不可能對抗公司派大股東)。再說,債權是可以繼承的,也可以買賣或質押,這比退休金專戶要來得有運用彈性。

最重要的是,若公司真的破產了,公司債的債權清償順位比股東權益要高,也比員工的退休基金要高。另外,可轉債提供持有債權的員工日後將債權轉換為股權的空間。這又提供了另一個讓員工思考自己與公司共存關係的可能選項。

對於公司而言,用公司債來支付退休金,可以避免退休潮的現金支付壓力,這可以提供公司在財務規劃上若干彈性。(通用之前就是被龐大的退休金與福利準備金給拖垮的)

大致的作法如下:假設公司的退休採80制。若某員工甲君24歲進入公司就職(則預計在服務滿28年後,年滿52歲時,可以領回全部退休金),則當甲君就職滿一年時,公司便發行一張「28年後到期的公司債」讓甲君承購(利息可以採取浮動利率)。而當甲君就職滿第二年的時候,公司便再發行另一張「27年後到期的公司債」讓甲君承購。依此類推。

甲君承購時,當然必須自己付出現金。這部份就等於是甲君自己用來提撥的退休準備金。公司債所約定支付的利息,就等於是公司何。折價嗎?)的方式發行公司債,這中間的差額就等於是公司提撥的退休準備金(比方說員工實付94元,拿到一張面額100元的公司債,中間的差額6%就是公司提撥的比例)。

於是甲君在就職服務滿28後,就累積了28年份的公司債,可以一口氣向公司要求連同利息給付,以作為她的退休金。在這28年間,如果甲君有財務需求,也可以先將手中的公司債拿去向銀行或保險公司質押借錢,又或是直接賣給同事,或甚至是賣還給公司套現。

對於公司而言,這些公司債可以盯準郵局一年期定存採取浮動利率,也就是可用現金定存的利息來支付公司債的利息。如此一來,公司只要確實定期提撥現金進入專戶定存,就不會增加公司在未來支付退休金時的資金壓力了。

倘若公司為了避免未來長期的利率波動風險,則也可以每年年終的時候,就先清償甲君手中持有的前一年度的公司債,然後將前一年度公司債總額(連利息),與新年度預計發給的額度,合併成新年度的公司債。

若就前例而言,就是甲君就職滿二年時,公司先清償前一年甲君手中的公司債,但這筆現金並不直接付給甲君,而是合併計入變成「滿二年的公司債」。如此一來,公司就不用擔心未來會有銀行利率上的波動風險,因為每年都可用最新的郵局定存年息來發行新的公司債,而前一年度所應該支付的公司債票面利息,也恰巧可由去年度的郵局定存利息來完全支付了。

用公司債支付退休金,最大的好處是可以確保退休金在公司破產清算時的清償順位,而且其實可以強迫勞工儲蓄,並通過複利效果來準備退休金。

我目前覺得這樣的構想還不錯,不過我不清楚這樣的設計有沒有違反目前臺灣的勞動法規。畢竟我對於勞動法規、會計制度與財稅法規的了解有限,所以只是個粗糙的構思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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