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0日

〈拒馬外的國慶〉雜談(20131010)

〈拒馬外的國慶〉談點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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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律學者前往聲援某公民團體,宣稱要幫政客們上點課。但說實話,我其實不太懂這位學者到底能上些什麼課。

該公民團體選擇在國慶日抗議,並提出四大訴求:「重新談判服貿協定」、「下修公投法門檻」、「下修罷免門檻」、「下修不分區立委及政黨補助門檻」。四者中,三者屬於「擴張直接民權」或「抑制代議政治」的討論,而另一者則是「直接否定行政權」。

既然該法律學者選擇前往聲援該團體,則理論上,該法律學者就算不完全同意這四大訴求,至少也不至於反對才是;不然,該法律學者豈不是精神狀態有問題?

然而,這四個所謂的訴求中的後面三者,其實恰恰與該法律學者前陣子所參與連署的一項公開聲明的主張,不僅有所矛盾牴觸,甚至是完全相反的。

前陣子該法律學者所參與的公開聲明,批評「馬英九透過黨紀處分而罷免了王金平的不分區立委資格」是「踩過憲政紅線」的行為。然而,由於我國現行憲法與法律,只允許由原推薦政黨來罷免不分區立委,因此當時參與該連署聲明的某些學者,在整個討論的過程中,試圖援引德國基本法的「自由委任」(即民意代表當選後乃憑借個人的良知與經驗知識而問政,不受原選區選民的拘束;因此民選議員不存在罷免可能)的設計,來聲援王金平(或任何其它不分區立委)。

該法律學者(及其學界朋黨)罔顧「我國現存憲政體系確實存在罷免民選公職人員機制」的事實,寧願把我國的不分區立委視為是唯一無法罷免的民選公職人員,也要以此批評馬英九「毀憲」。這點,我先前已經作過批評。雖然該法律學者及其學界朋黨幾乎無人回應;不過料想我人微言輕,人家這些大學者沒空理我,這也是可以想見的。所以這就表過不提。

但我沒有想到的是:該法律學者不僅完全不解釋與回應他在法學上的〝獨特〞個人見解,現在居然還跑去聲援公民團體幾乎完全與他先前主張相反的訴求。

根據這群公民團體的四大訴求來看,她們認為現行民選的行政首長與民選的立法委員都無法充分反映民意,所以主張修法放寬罷免立法委員的門檻,並要求放寬公投成案的門檻。簡言之,她們就是希望能夠增加直接民權的比重,並要求減少代議政治中行政首長與立法委員的裁量空間。

因此,這群公民團體的訴求,直直接接地與該法律學者(及其學界朋黨)先前連署聲明的主張有所牴觸,甚至是完全相反的。但顯然該法律學者並不以為意,因為他居然選擇了公開到場聲援該公民團體的訴求。

如果該法律學者根據自己的學術專業,認為我們應該採取自由委任制,則我們不僅民選的立法委員不得罷免,就連民選的行政首長也不得罷免。(德國是內閣制,所以行政權是掌握在民選議員組成的議會手上。由於議員不得被罷免,所以行政機關也同樣不得被罷免。)但,既然這樣的主張,直接與這群公民團體的訴求有所衝突,則該法律學者就不應該去支持其訴求(哪怕他個人非常同情這群公民團體);又或者,該法律學者可以在公開聲援該公民團體的同時,說明自己究竟哪裡支持、哪裡不支持該公民團體的四大訴求。

但顯然,該法律學者只顧著說要幫政客上課,卻忘記幫公民團體與自己上課了。

最讓我覺得啼笑皆非的地方是:該公民團體為了抗議馬英九,動輒在布條、標語或新聞稿中批評馬英九「毀憲」。「毀憲」二字雖然不是該法律學者及其學界朋黨當初連署聲明時所用的字句,但最早批評「馬英九動用黨紀批鬥王金平」之舉有憲政爭議者,確確實實是該法律學者及其學界朋黨。

如果不是該法律學者及其學界朋黨當初對馬英九的聲討,一般政客與公民團體就不會動輒使用「毀憲」字眼來指控馬英九。若說該法律學者及其學界朋黨是「罵馬英九毀憲」的始作俑者,我不以為有錯。

但荒謬的是:該法律學者及其學界朋黨之所以批評馬英九踩過憲政紅線,是因為馬英九及國民黨試圖動用黨紀去罷免王金平這個不分區立委(而通過原推薦政黨去罷免不分區立委,是現行憲法與法律上唯一可以罷免不分區立委的方式),但一群主張應該放寬罷免立委門檻的公民團體,居然援引這樣的「毀憲」字眼來罵馬英九,完全沒有想到被她們批評「毀憲」的馬英九動用黨紀鬥王金平的所作所為,恰恰符合她們這次訴求中關於「放寬罷免門檻」的精神。

法律學者罔顧憲政原理與法學原則而作出足以踐踏自身學術專業的政治性發言,這就算了。

法律學者罔顧自己的專業身份,跑去聲援與自己公開主張完全相反的抗議活動,這也就算了。

公民團體使用其實恰恰與自身訴求相反的語言來作為罵人的口號,這更只能算了。

面對這些荒謬的情景,如果我們不能選擇「算了」的話,只怕我們只會無法繼續維持我們作為一個具有公共政治知識的人的理智與人格完整性;如果我們不能選擇「算了」的話,只怕我們難免會發狂到哀慟氣絕的程度。

至於那些完全對此不以為有錯的人而言,顯然她們不在乎自己是否擁有關於公共政治知識的理智與人格一致性。雖然「眼見一個社會的學者與公民團體沉淪至此」確實讓我很心痛,但我想有錯的終究是我這個早就該心死但卻又不肯就此死心的蠢笨烏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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