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7日

〈秋後算帳? 王金平案法官被移送監察院〉雜談(20131017)

〈秋後算帳? 王金平案法官被移送監察院〉這則新聞談點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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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體報導說承審王金平「假處分黨籍」案的法官陳靜茹,最近因為她三年前的業務疏失而移送被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送監察院審查。在報導中,這位記者大膽地說:﹝引用開始﹞「有法界人士便私下指出,時間實在太過敏感,難免讓人有秋後算帳的不當聯想。」﹝引用結束﹞然而他對於他的消息來源,只用了一個很籠統的「法界人士」稱之,而且說明這是「私下指出」。

我個人不認識這位葉志堅記者,我也不清楚他是在哪裡接受他的新聞學訓練。不過我知道一點:如果消息來源自己的發言是「私下發言」,表示她不願意為此發言公開負責,所以嚴格講起來,這種發言是不能放進報導裡頭的;因為沒有任何人可以查證此一發言的真偽性,也沒有任何機制可以檢查此一發言對象對於其發言是否具有權威或可信身分。

有些時候,消息來源雖然願意接受採訪,但為了保護自己所以不願具名。在這種狀況下,通常記者會使用「不願具名的XXX(身分)」來稱呼受訪對象,以表明自己確實有採訪到消息來源,而該消息來源也確實具有可作此發言的權威或可信位置。然而,現在這位葉志堅記者的這則報導,顯然也不是這種狀況。

作為一個記者,如果擅自把消息來源的私下發言放入報導中,這必然會破壞其與消息來源之間的信任關係。倘若消息來源無法信任記者,則記者如何判斷該消息確實屬實?當然,消息來源總是會希望利用媒體影響力而有意選擇性地釋放消息給記者。作為記者,雖然終究難免還是得引用這些消息來源的發言,但記者畢竟不能自甘當有心人士的政治打手,所以永遠都有對於消息來源的發言內容,在真偽性、合理性與可信度上作檢查的責任。

倘若「揭發真實」是記者的使命,則「查證報導是否屬實」就是記者的義務。一個完全沒有能力或意願去查證報導內容是否屬實的媒體,不僅本身沒有可信度,其存在甚至還會斲傷媒體作為第四權的正當性立場。但顯然,如果要對臺灣記者要求這種基本的素養與訓練,只怕都已經算是苛求了。

我對於報導中所提及的法官陳靜茹的舊案稍微有點印象。記憶中,這已經是好幾年前的新聞了。雖然說「對手利用多年前的舊案來作鬥爭」這種事情在政治場上還算常見,但到底是「政治鬥爭」?還是「巧合」?這裡頭應該要分析清楚。

這次,決議移送陳靜茹的,是直接隸屬於司法院的法官評鑑委員會。這是個根據《法官法》第30條所授權的正式編制組織。法官評鑑委員會是由評鑑委員所組成,委員人選由法官出任三人,檢察官出任一人,律師出任三人,學者與社會公正人士出任四人。其中,除了由學者與社會公正人士出任的四名委員係由推舉及選舉的程序決定外,法官、檢查官與律師界的代表,都是由各自的全體團體成員票選決定。任期為兩年,得連任一次。此外,《法官法》第34條還明文禁止一般公務人員(國立大學學者除外)與政黨的黨務人員被選舉為社會公正人士的代表。

我不清楚這位葉志堅記者所找到的消息來源(也就是那位神秘的「法界人士」)到底是誰,我也不清楚她到底根據何種身分得以有對此作發言的權威或可信立場。畢竟,如果硬要說的話,通譯、書記、民間公證人乃至於地政士代書,這些也都可以算是廣義的「法界人士」,但我卻不認為這些人具備了足以對此議題作發言的權威或可信資格。(其實,我根本不確定這位所謂的「法界人士」真的存在。)

無論如何,法官評鑑委員會的評鑑委員是有法律明文規定產生流程的正式身分,而且其組成人員中,有法官、檢察官、律師與法律學者,而且有著固定的任期與連任限制。

這樣一個直屬於司法院且由法界人士組成的正式委員會,雖然說不能保證絕對不會有濫用職權搞政治鬥爭的可能性,但正常來說機會不大;因為它的組成多元,而且是由各個法界職業團體自己選舉產生,又禁止行政官員與政黨黨務人員出任,更不屬於行政院管理。倘若連這樣的組織,都會肆無忌憚地去幫國民黨或馬英九鬥王金平,則顯然馬英九與國民黨的魔爪,不僅可以影響檢察官,更可以影響法官、律師與法律學者;而且國民黨的魔爪,顯然不僅只是可以影響若干法界人士,而更可以直接影響由整個法界自己選舉產生的法界代表。

倘若國民黨與馬英九真的這麼神通廣大,則我很好奇:何以許舒博當年還能成功告贏國民黨?何以王金平這次可以在地院與高院的裁定「暫時狀態」處分上都接連告贏國民黨?何以還會有自認為是人權律師者寫文章或上街頭痛罵國民黨?何以還會有中生代法律學者聯署具名指控馬英九違憲?

再說,《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明文規定:評鑑實施的流程,必須要由訴訟當事人、犯罪被害人、所屬法院或法官、上級法院、同級檢查署、該縣市或全國律師公會、又或者是成立超過三年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司法公益財團法人具名提出書面申請,而且一旦受理後就得由輪分的評鑑委員進行審查並作成具名的書面意見,最後才會進入委員會作實質審議並決議。此外,倘若評鑑委員與被評鑑的法官或其所審理的案件有利害衝突時,必須自請或被要求迴避。

面對如此難以迴避事後追究責任的體制與法規,我真的高度懷疑:有多少法界人士會寧願葬送自己的長期名聲也要充當馬英九與國民黨對王金平作政治鬥爭時的打手。畢竟,我真的不認為絕大多數的法官、檢察官、律師與法律學者,會像那幾位少數不顧個人專業也要一逞個人好惡口舌的法律學者般魯莽輕率行事。

只不過,顯然這位葉志堅記者與我的想法不同。面對如此瑣碎且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程序,他只根據一個消息來源(也就是那位神秘的「法界人士」)的一個「私下指出」,就定了全體評鑑委員「干預司法」的罪名。

倘若這位神秘的「法界人士」(葉志堅記者的消息來源)確實身為法官、檢察官、律師或法律學者,而且確實熟悉法官評鑑流程內情,則她當然有資格對此議題作發言或評論。只不過,「干預司法」始終是個很嚴重的指控,尤其現在被這篇報導指控的,還是司法院根據法律明文規定而成立專責負責審查評鑑法官的法界人士自己。因此,如果我是這位神秘的「法界人士」,除非我確實掌握到某些我認為相當可信的證據或情資足以支持此一指控,我也會盡量避免作發言,哪怕是私下、非公開、非正式的發言。

再一次,我必須說,我並不認識這位葉志堅記者,我也不知道他跑司法線累積了多少經驗。但如果我是這位記者,當面對要處理「法界裁判自己干預司法」這麼嚴重的指控時,我絕對不會採用消息來源的私下發言作為根據(無論對方發言時的動機與心態為何),而必須會要求對方作公開發言(可以不具名發言,但一定得公開發言)。此外,我也絕對不會只憑一個兩個所謂的「法界人士」的發言(無論是公開發言或是私下發言)就下結論,而必須確實地去檢查這次負責評鑑的這些委員的專業資格與背景,尤其必須檢查她們過去與政黨或政治人物的交往狀況。

畢竟,常理上來說,任何膽敢想要干預司法的人,通常都會試圖掩蓋自己的干預痕跡;很少有人能有辦法如柯建銘與王金平那般用「討論制度」的名義來干預司法的。因此,正常來說,記者或研究者大概很難直接從公開的文書記錄上,看到這些企圖干預司法者的行徑;而多半只能通過檢查她們過去與政黨或政治人物的互動狀況,來找到足以支持「干預說」的間接證據。

不過,很顯然這位葉志堅記者不認為新聞報導有必要作些複雜的查證作業,甚至是情境證據都不需要。所以他光靠某位不願具名也無法判斷其發言資格的「法界人士」的私下非公開發言,就得出了「法官評鑑委員會自甘當國民黨與馬英九鬥爭王金平政治打手」的這個結論,然後將之寫成了報導,並以自己的名字公開發表。

當然,誠如我們所見,這則報導的編輯,最後在標題上「秋後算帳」的後頭,加上了一個問號,好表明這篇報導並沒有任何定論,而只是表達了一種基於公益的懷疑態度。只不過,正常來說,一個負責任的媒體,對於自己的報導應該善盡查證的義務與責任。即便媒體沒有能力作到「證明其為真」,媒體自己也應該作到「確信其為真」的程度;或者,退一萬步來說,媒體起碼應該作到「逾越合理程度的懷疑」。若從這三個標準來看,我完全不認為這位葉志堅記者與其所屬的媒體,有盡到任何一丁點的媒體責任。

如果媒體完全沒有意願或能力在發布報導前盡到查證的責任,則這種媒體的存在,不僅無助於民主政治的運作,更反而只會傷害我們對於民主政治的信任。

當一個社會的政客、媒體與學者,都不再重視自己公開言論的查證責任時,我想這樣的社會確實已經病得不輕了。只不過,臺灣的病情比我想得要更嚴重,幾乎已經到了行將就木的程度了。因為我們的人民與閱聽人,不僅沒有能力要求我們的政客、媒體與學者盡責,甚至還沒有能力判斷那些不負責任的言論究竟哪裡不負責任以及為何不值得參考。這個島嶼上的人,幾乎時空錯亂地還活在三十年前臺灣還沒解嚴前的時代,只會偏執妄想地懷疑著黨國幽靈仍然陰魂不散地威脅著這個社會上的知識分子與公共輿論。

今天的臺灣,猶如卡夫卡或魯迅筆下般荒謬,而我們社會的知識分子不僅沒有能力或意願撥亂反正,她們甚至還是帶頭為亂的始作俑者。既然有這種知識分子已然充斥在我們的社會之中,說實話,則誰還需要擔心解放軍這種敵人呢?

1 則留言:

Ethan_Yang 提到...

現在我們的媒體不都是這樣?而且大家也都很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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