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8日

民主非最高價值雜談(20131018)


天底下的「價值」有非常多種,「民主」只是其中一種。雖然我們現代強調民主政治,好像把民主視為作成政治判斷的最根本依據,但這其實只是一種錯覺。

為什麼說這是一種錯覺呢?因為,「民主」作為一種價值,它不能單獨存在,而必須依靠別的「價值」先存在,然後「民主」才能存在。

比方說:如果我們說「公民投票」或甚至是「網路或手機直選」是關於「民主」的最直接實踐,則我們在進行「選舉」前,我們必須先設置關於舉行「選舉」的法規與機關,來判斷我們究竟要採行哪一種選舉方式?允許哪些人可以投票?誰來計票?誰有資格宣布最後的選舉結果?選舉結果出爐前哪些拉票或影響投票的行為屬於合法?誰有權限調查選舉過程中的不法行為?……

這些問題本身,既然應該先於「民主」的後設存在,則顯然「民主」就不會是最高的價值。

但就算撇開形成民主的各種後設價值不談,「民主」本身作為一種價值,它還是有侷限性的。比方說:我們不可能同意通過「民主」來達成任何反民主的政策,又或者是封殺後人進行民主的可能性呢?顯然是不可能的。

換句話說,「民主」本身終究只是一種程序,一種關於「政策」(權力分配的產物)與「決定政策者」(權力分配的機制)的「正當性」的機制。或者我們更可以這麼說:民主是一套關於「價值」的「後設價值」。

當然,我們總是可以把「民主」引申為是一種「生活方式」或「思想」,但這種思想與其說是「民主」,不如說是「尊重一種以多數意見為主要參考的人群關係」。

當代關於「民主」的理論很多,但絕大多數理論家都難免得處理一個關於民主理論的困境:我們到底能不能用民主程序去達成反民主的結果呢?我們能否在今天通過民主程序,否定了明天以後的我們使用民主程序解決各種問題的可能?

這當然是種對民主理論的嚴峻挑戰,所以各大理論家都有自己的一套試著回應的方式。有趣的是:無論民主理論家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她們的回應與解方實際上都等於承認了「民主自身不會是最高價值」這點。換句話說,如果我們把「民主」視為是一種至高的價值,則我們永遠無法解決這種兩難困境;因為那會讓我們落入二律背反的邏輯死局。真正解決這種困境的方式,就是在某些時候稍微鬆動一下「民主」的優位性,讓「民主」在某些條件下不再是最優先的價值。

當然,不同理論家會有判斷這些條件的不同看法。自由主義的標準公式,是通過論述憲政權利的方式來處理:當人們決定共同建立一個政治共同體的時候,她們為了讓這個政治共同體的運作具有長期穩定的正當性,她們共同約定了一些最核心、最基本的價值,作為支撐這整個政治共體的基礎。這種作法通常被稱為社會契約論,而憲法通常就是這個社會契約的體現。

然而,由於憲法所訂定的「權利」永遠必須要隨著時空條件而有所調整,所以絕大多數民主國家的憲法都設計有關於修憲的程序。無論修憲門檻高或低,政治共同體中的人們可以通過修憲的方式來增補「權利」的內容。但由於修憲的門檻如果設得太低,則容易造成憲政混亂,所以絕大多數的民主國家都寧願把修憲門檻設得稍微高一點,然後設置對憲法與憲政原理有長期研究的大法官負責「解釋憲法」,作為萬一無法修憲時的彌補手段。

但無論是修憲或釋憲,其功能終究不被期待要推翻原有憲法的框架。因為關於修憲決定的正當性,來自於原有憲法本身;倘若修憲程序可以推翻原憲法,則就會出現關於正當性上的混亂。所以,如果原有憲法已經被認為無法繼續維持下去的時候,人們通常會用制定一部新憲法的方式來取代舊憲法。

然而,這邊就會出現歷史上確實存在過的矛盾例子:民主政體通過民主程序,將整個國家的統治正當性讓渡給一個既有或新成立的君主國。在這邊,國家的統治正當性,在國際法上參考了傳統歐洲王權間的互動傳統,被視為是可以繼承與讓與的。所以,如同君主國可以繼承另一個君主國一般,君主國可以繼承一個民主國,而一個民主國當然更可以繼承前一個民主國(哪怕是國旗國號完全一樣)。

這種國際法上關於統治正當性的處理,直接否定了運行於一國之內民主原則,而把國際之間(尤其是強權國)的承認視為是確認統治正當性的重要來源:當國際(強權)承認一個國家的存在時,哪怕它現在只剩下一個空殼的流亡政府,失去了實質對疆域與人民的統治能力,它還是被視為是一個合法國家。反之亦然。

誠如前述:只有在某些特殊條件成立時,把「民主」的優位性拉下來,這樣我們才有可能走出民主的二律背反困境。在國際法層次上引入「國際承認」原則,作為國內層次「民主」原則的例外,正是一個例子。

但到底應該在哪些條件成立時,我們才能動搖「民主」的優位性呢?其實不同理論家有不同的主張,而且國際法層次與國內法層次又各自有不同的適用主張。所以其實到頭來終究都是個案討論:有些時候,國際或國內偏好看重A條件,有些時候則是B條件;這裡頭沒有絕對的標準答案,而只能考驗當時代的眾人的智慧。

唯一可以確定的是:無論最後我們選擇看重哪些條件,我們終究很難完全單憑理論或哲學去說服反對者。這種時候,我們需要的不是客觀、中性、不證自明的理論或哲學,而是一種能真正能化解歧見的政治智慧。當一個政治共同體的成員能夠共享這種政治智慧時,她們就能很快地走出僵局,決定到底該跟隨A條件、B條件,還是直接回到民主原則。

這些最終能解決僵局的政治判斷,無論選擇的內容為何,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特色:承認「卡死在僵局中是對所有人的最大懲罰」,所以懂得在在各種價值的衝突中,求同存異地想辦法讓彼此共同走出這個「最大懲罰」。

反之,如果無法認清這個「最大懲罰」,硬是要把自家團體所主張的「價值」視為是最高價值,堅持別人都必須先低頭,則這種心態就會讓所有人繼續卡在「僵局」中。

更有甚者,有些人為了追求自己的政治利益或權力,看準對手不願意把整個國家社會卡死在「僵局」中,於是玩起一種「對撞試膽」(The Game of Chicken)的策略:看誰先受不了這種相互毀滅的壓力而認輸。然而,無論是考察人類的歷史還是作理性抉擇的形式理論討論,我們都會發現:越是有一方(或雙方)懷抱著謀略算計的心機來思考這種問題,則越不容易讓雙方走出「僵局」。

因此,對我來說,「民主」永遠不會是什麼最高價值,它最多也只會是第二價值。那麼,什麼才是真正的最高價值呢?寬容、和解、信任、合作這些政治智慧才是足以解決政治問題的最高價值。雖然這些價值有時候看似不那麼客觀,甚至經常欠缺操作型定義,但它其實實實在在地存在於一個同時代的政治共同體之中:當一個國家的憲法還沒有淪落到被認為有「無法繼續運行下去」之虞前,人民也好、政客也好、政府也好,都是懷抱著對憲法與法律的信任而共同參與政治運作。反過來說,當憲法與法律的信任一再而再地被摧毀,則原有憲法就難免會被認為「無法繼續運作下去」;因此就會面臨「是否應該制定新憲法?」以及「如何制定新憲法?」的問題;最後就會面臨「國際是否承認該國的新憲法?」的問題。

簡單來說:雖然不一定存在很明確的臨界點,但越靠近「僵局」,「民主」價值越無法發揮作用。反之亦然。如果我們社會中的人民、政客與政府能夠具備起碼的信任與政治智慧,則我們就不必一步一步走進「民主」原則所無法處理的那個「困境」之中。

因此,在一個民主國家中,最大的罪惡不是殺人放火,而是摧毀人民對於民主機制的信任。因為這種對民主機制的信任,無法通過民主程序所建立。這種信任一旦開始鬆動了,則沒有任何必勝法可以阻止整個民主機制走向最終的崩解結局,而只能靠非常拼命地堅持與努力,才有可能一點一滴地慢慢修補重建。但由於通常摧毀信任的外部壓力不會馬上消失,所以絕大多數對於重現信任的努力,都不敵加速崩解信任的壓力,所以最可行的解方,就是自始就得非常珍惜這個信任,不容許出現任何一丁點的裂痕。

問題在於:也許我們可以用武力、暴力、權力去逼迫別人低頭臣服,甚至可以長期壓迫別人到某種自甘被奴役的程度,但我們永遠不可能通過暴力去達成信任。換句話說,如果我們不能把「維持對體制的信任」視為是最優先的價值來捍衛的話,我們沒有任何可以確保「信任必然可以被產生」的機制與手段。

所以,對我來說,民主政治不是一個基於「民主是最高價值」的政治實踐,而是一種「關於養成政治信任」的修行機制。正因為「信任」只能被培養與薰陶,而不能被賦予或強加,所以民主政體是最適合培養政治信任的場所。然而,如果我們不這樣想,而是把民主視為不過是一個可以被我們綁架或扭曲來追求我們個人價值偏好的東西,則這種心態遲早會激發起她者的類似心態,於是整個政治社會的信任就會一點一滴地被摧毀,等到摧毀過了某個臨界點之後,整個社會就再也無法以和平的方式化解價值之間的衝突,而只能訴諸內戰或革命手段。

雖然戰爭或革命有時候確實也能建立起新的政治秩序,但一來它不保證新秩序必然是好的,二來它總是得付出無數人命與財產作為代價,所以任何有理性的人都應該努力在局勢惡化到這一步前拼命地阻止,同時也應該永遠唾棄任何不惜綁架整個政治社會也要玩「對撞試膽」遊戲的投機野心家。

只不過,如果整個政治共同體的成員欠缺長期的對政治智慧的追求、對政治信任的薰陶與培養,甚至被各種貪嗔癡所構成的「政治無明」(無法認清瓦解既有政治秩序是最大的惡)給迷惑了,則即便社會上有少數人對於開始惡化的局勢提出警告,人們終究還是視而不見或聽而不聞地依然故我,然後最後只會流連在政治秩序的「建立、瓦解、再建立、再瓦解」的永劫輪迴之中。

要想對治政治無明,只能依靠政治智慧與長期的政治修行。民主,給了我們這個修行機會,但它畢竟不保證任何東西;所以我們得靠自己長期在民主中修行。這是我深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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