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司改會:監聽聲請太容易 籲廢通訊監察中心〉談點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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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認為監聽浮濫的原因在於「監聽技術高明」加上「專責監聽執行單位的效率高」,所以主張應該將專責單位拆解。這本身就已經否定了「監聽」這種行為。
「監聽」固然是對人民祕密通訊的一種侵害,但它本身是一種必要之惡,所以重點不在於否定監聽本身,而在於監管整個監聽流程。
司改會認為,儘管法官審核監聽票很嚴謹,但因為檢察官聲請監聽的案件分母太多,所以使得我們的監聽還是太過浮濫。但這種看法表面上在罵檢察官,但實際上罵的是法官。
檢察官要聲請多少張監聽票,那是檢察官自己的判斷。但法官沒有義務完全不顧比例原則與手段之必要性,就全面配合檢察官的聲請。倘若我們的法官在個案上確實會考慮比例原則,也確實會考慮監聽作為對人民自由的一種侵害是否有必要,則就算檢察官聲請得很克制,法官也不會因為聲請總數的分母小,就提高許可監聽票的比例。反之亦然。
打個比方來說:美國哈佛大學每年申請入學的學生很多,所以使得哈佛大學各個科系平均的錄取率大約只有6%,而柏克萊加州大學的平均錄取率則是22%。但這兩個數字難道可以告訴我們說「哈佛的錄取率低,是因為分母大,所以申請哈佛者都是些濫竽充數之輩」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哈佛的全部學生(大學部加研究所)約有兩萬一千人,而柏克萊加州大學則約有三萬六千人。倘若我們根據臺灣大學的「新生/總學生」比(2010年是3893/33533=11.61%)的比例來計算的話,則哈佛大學換算起來每年約有四萬人申請,而柏克萊加州大學也差不多有四萬人申請。換句話說,哈佛大學與柏克萊加州大學,每年申請的人數其實差不多。她們之所以在錄取率上有這麼大的差異,關鍵是兩校每年的入學新生人數不同,而非申請人數不同。
但最重要的是:單純從這些經驗資料來看,我們完全無法得到任何有關「申請人品質」與「入學新生品質」的資訊。完全沒有辦法。
同理可證:單純憑「監聽票核發率」的高低,並無法推論得出任何關於「檢察官聲請監聽過於浮濫」的這個結論。完全沒有辦法。
倘若司改會的說法成立,則表示我們的法官在核發監聽票的時候,並不是根據檢察官提出的事證與嫌疑等理由是否充足,也不是根據個案上衡量監聽是否有不得不為的必要性,而只看總量的核發監聽票的比例有多高。換句話說:司改會認為我們的法官完全是統計數據機器人,只會條件式地依照預定通過率門檻來決定是否發給監聽票。
倘若司改會認為我們的法官真的在核發監聽票時完全不考慮個案的比例原則與監聽的必要性,則司改會應該主張檢討法官才對,而不是主張廢除通訊監察中心。這是手段與目的在邏輯上的不批配。
再談這次司改會秀出的美國與日本的資料。
根據司改會的資料顯示:臺灣的「監聽票/人口比」,遠比美國還要高。但由於監聽通常不會是常規的犯罪偵查手段(它需要法院同意,而且需要時間作業,得到的譯文也得有人去看,所以使用這個手段的成本不低),通常只會用於都會區的犯罪偵查,而不會用於農村地區。(事實上,美國絕大多數農村地區,警力人口配置比都很低,遠比臺灣還要差。連正常輪班巡邏的人力都不足了,更遑論把人力抽調來用於監聽或閱讀監聽譯文了。)所以我們可以大膽作出下列假設:監聽票/人口比,會與都市化程度的高低呈正相關;也就是說:當一個國家的都市化程度越高,則有較多人口居住於都會區,所以就越容易採用監聽作為犯罪偵查手段。反之亦然。
我個人認為這樣的假設合乎我們的一般常識,因為一個社會越是都市化,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越疏遠,犯罪偵查的難度就越高,因此就越容易依賴監聽或路口監視攝影機這種侵害人民隱私的手段。但我必須承認:截至目前為止,這個推論只是我個人的假設,我目前沒有實際的量化數據可以證明這兩個變項間確實存在著顯著的因果關係。
美國的都市化程度有多高?根據2012年的人口普查資料,美國有15.53%的人口居住在前50大的都市中,而規模前100大的都市也不過只有全國19.86%的人口。如果把所有超過十萬人以上的都市加起來,其實也不過只佔了28.37%的全國人口。反觀臺灣,五都(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人口加起來大約是一千三百八十萬,大約佔全國人口的六成。
由此可知,臺灣的都市化程度遠比美國高。倘若我前述的因果推論假設是正確的,則臺灣的監聽票/人口比,理論上應該要比美國高,而且應該高出許多。
當然,我必須再次承認:我目前沒有足以支持「監聽票/人口比」與「都市化程度」這兩個變項間因果關係的經驗證據。但,倘若司改會真要認為臺灣的「監聽票/人口比」之所以比美國高,是因為我們的檢察官聲請太過浮濫,則她們就應該先從經驗證據上否定「都市化程度」這個變項的干擾。只要「都市化程度」確實會影響「監聽票/人口比」,哪怕尚且還不到具有統計顯著性的程度,司改會對於「檢察官聲請監聽太過浮濫」的因果推論就是可疑的。而很遺憾地,截至目前為止,我還沒看到司改會提出任何經驗證據去支持她們關於「檢察官聲請監聽太過浮濫」的因果推論。
回頭談司改會這次主張廢除通訊監察中心的提議。
目前的監聽執行業務是由調查局或刑事警察局兩者之一專門負責,任何檢察官或國安局需要監聽時,都得先向法院聲請監聽票,然後寫公文向前述二單位聲請監聽。前述二單位在確認確實有合法監聽票後,就會根據所聲請的門號開始錄音,錄好後就會燒製光碟,然後交給專門製作譯文的辦公室,最後才把譯文交給原聲請監聽的單位。
實際進行監聽的單位,只負責錄音與維持線路順暢,而且一定要確認有監聽票才會開始動作。想監聽的單位,必須要取得法院同意,而且全程沒有直接接觸監聽設備,而只會在事後看到監聽譯文。請問這樣的流程還能如何改善?
倘若廢除了設置於調查局與刑事警察局中的通訊監察中心,則未來監聽業務該由誰執行?各地地檢署與國安局自己養人養機器設備?委託民間電信業者?還是要在司法院底下自己成立監聽中心?
撇開「維持監聽設備與人才需要大量資源,所以分散成立多個專責單位容易造成資本的重複投資並浪費公帑」這點不論,把執行監聽的權力分散在各個辦公室,表示要監督它的機制也得分散在各個辦公室;換句話說,監督成本只會更高,而濫用監聽的機率只會比現狀更增加。所以勢必還是「將監聽專責執行單位事權統一」這個方案比較可行。
既然事權要統一,則「成立通訊監察中心」就是正確的作法,而非廢除它。
司改會希望杜絕浮濫監聽的企圖,是可以理解的。但要想真正解決問題,就得作好相關的研究。「亂舉數據」只能夠騙一些不懂研究方法的外行人,而不會增加自己主張的說服力。反之,如果司改會的主張真的師出有名,實證資料上必然能夠有所支持;不能支持就代表司改會對整個問題的認知或至少是解方是有問題。
司改會的成員,多半都是律師與前檢察官。這些都是大學畢業且通過國家考試者,就算不能算是高等,但至少絕對也是知識份子了。當一個社會的知識份子,對於研究方法的認識如此薄弱,卻又如此迷信統計數據以致於寧願錯誤地引用經驗資料企圖支持自身論點的時候,這些所謂知識份子所自以為的「知」就是大有問題的。
當「知識份子」的「知」字都不一定存在時,知識份子到底還有什麼可以說嘴的呢?這是我們社會可悲的地方:我們以為的知識,大多都是假的,所以我們的知識份子其實也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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