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之後,有運動界人士喊出了「下修投票年齡」的口號。
其實,「成年」從來都不存在一個普世皆準的絕對原則,而且它從來都是由那些“已經成年”的人所片面決定的。既然太陽花們都已經開始質疑「成年人」了,則那又何妨直接質疑「成年」這個界線?
當「成年」界線開始被質疑時,則難免一定會有「取消一切『成年』界線」的主張出現,認為直接取消各種關於「老年」、「成年」、「青少年」與「兒童」的法律界線,全部給予充分權利,但也一律平等地課以完全責任。
當太陽花們開始質疑「成年」界線時,面對這種極端主張,太陽花不能也不應反對。只不過,未來當中學生鬥大學生,小學生鬥中學生,然後嬰兒用揮舞手腳來代表國家決定是否發射飛彈的時候,希望太陽花要真心欣賞這種平等的人民力量的展現。
有朋友認為:我們應該參考腦科學或心理學的研究,來找出關於「行為能力」的界線。
但我覺得這樣的想法很危險,因為一不小心就會踏入「社會達爾文主義」的陷阱;如果有學者根據大腦或基因的構造就認定「欠缺行為能力」,則未來對有色人種或先天性殘疾者的歧視就一定也能能被這類說詞合理化。
也有朋友認為:我們應該參考人類的平均壽命來計算「成年」標準。
但我覺得這樣的想法很無謂,因為過去人平均壽命短,尚且設置了18或20歲為「成年」界線(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人生);如果要堅持用相同比例來計算,今日人平均壽命長,則「成年」界線大概只得往後延,但就算不喜歡投票的人也不會樂見自己的投票年齡被延後。
憲法、民法與刑法這三者各有各自的「成年」界線,三者之中,又各自有細部的次界線存在:憲法(投票、繳稅與徵兵)、民法(財產處分與婚姻)、刑法(犯罪、飲酒、駕車)。
大陸法系國家,通常會維持兩軌或一軌,盡量讓這些「成年」的界線趨於一致;但海洋法系國家就很難說了,因為不同法條不同法源各自有著不同的根據。
民法與刑法,或許都還能從社會風俗或習慣傳統中,去找到當代人普遍接受的「成年」界線──儘管那些線仍然經常是很武斷決定的。
但憲法的「成年」界線卻很難被真正用經驗世界與社會文化來證明,因為「權利」經常被自由主義論述成是“天生”的,但實務上又很難完全把嬰幼兒、兒童、青少年與十八九歲或二十歲的人全部混為一談,所以最後只好還是武斷地、沒有根據地逕自劃了一條「成年」線。
我認為談這些「成年」,大概最後只能有三種談法:
a.零軌制:放棄所有關於「成年」的界線,所有年齡一視同仁地面對各種權利與義務。
b.單軌制:憲法、民法與刑法三者統一用一個共同標準來決定「成年」。
c.多軌制:憲法、民法與刑法三者中,或者存在兩種「成年」線,或者存在三種「成年」線,甚至存在三種以上的「成年」線。
其實「成年」這個議題,越想越覺得複雜難搞,因為不同文明對於從軍與婚嫁有著不同想法,對於子女離家獨立生活的時機也有著不同想法,尤其對於「何時該開始承擔完全刑事責任」這點更是看法不同。
其中,影響最小的,其實反而是憲法關於投票的「成年」線(結果反而是太陽花們吵得最大聲的主題),因為不論臺灣或美國,剛得到投票權而又會真正去投票的,其實沒那麼多人;而這些投票新鮮人的選票,也往往決定不了勝選與否的關鍵。歐巴馬號稱是靠吸引年輕選票而當選,但歐巴馬真正吸引到的,是早就擁有投票權但卻對政治冷感的三十歲左右的年輕選民(有點社會經驗,有點經濟關懷,但還不至於太過保守)。
說實在的,去吵「高三生或大一生能不能投票」這個議題,其實很無謂。
我個人不反對把投票年齡下修到18歲,畢竟徵兵的年齡也是18歲;但反過來說,如果18歲都能投票選立委修民法了,顯然似乎也應該把財產支配年齡下修到18歲才合理。
考慮到「我國對飲酒與開車沒有另外設置不同的『成年』界線」這點,或許我國可以把所有法律「成年」全部統一成18歲,變成一軌制。
這樣作意義在哪裡?其實我看不出來有太大的意義。讓高三生或大一生可以投票,其實對選局影響不會太大;反倒是由此影響的民法關於財產部份,我想會比較大。
一軌制唯一的好處,大概就是方便國民記憶「成年」界線吧──雖然這條線本身也是很武斷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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