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

張娟芬〈三一八的共同體〉雜談(20150101)

有學友談到張娟芬這篇。我本來不想浪費力氣回應(不是不想回應學友,而是不想回應這篇),但因為有別的學友說她也要回應一下,所以我只好奉陪。

但最近忙於俗務,料想真的沒有時間寫完整的回應了,所以只能很匆促地把幾個談點簡單講一下。

1.想像的共同體恰恰是通過區隔「她者」與「我群」而建立並反過來自我強化的。因此,倫理學與刑法學上的犯罪行為,其實是一種「去文明化」的表態。簡單來說,定義犯罪行為並標籤化犯罪者,其實就是畫出罔顧文明教化的「她者」與遵守文明規範的「我群」之間的界線。

文明社會,作為一個想像的共同體,必須,而且也只可能,以這種方式運作──除非一個社會的多數人都是道德高尚的君子。

2.張娟芬此文所談的「想像共同體」,其實是想把犯罪者仍然視為文明社會的一環。所以其實本質上是「更生」的概念;只不過張娟芬不談更生的實際作為,而是談社會應該如何理解更生。

道德重建,就是一種更生。但恰恰相反,更生的重點在於強化1.所談到的關於文明/不文明的「想像的共同體」的界線,而非模糊它,或是用另一個更大的想像共同體去涵攝它。

一個文明社會追求更生,這當然是應該的。但有兩點要提醒:a.累犯很難有要求擁有3rd甚至4th機會的正當性。b.有些重大的、可憎的犯罪(比方說反社會性的無差別殺人、殺有養育恩情的直系血親等),也很難有要求2nd機會的正當性。

性犯罪,由於不只造成物理傷害,更會造成心理與社會傷害,所以很多社會都把性犯罪定義為這類重大犯罪之一。美國就是一例。美國對於性犯罪者有著極端嚴格的處置方式,人只要一旦成為性犯罪者,這輩子就算毀了。就算坐牢期間不被囚友虐待侵犯,出獄後一輩子都得活在污名與監控之中。

這裡頭有兩個重點:

一、沒有文明社會可以不設置這條「不給予更生機會」的線。日本之前發生過未成年人仗著「保護兒童」的條例,有計劃且殘忍地犯下殘酷的暴行。臺灣前陣子發生了一個因為認為只殺一人就不會被法官判死刑,所以殘忍殺害一個兒童好免錢吃牢飯的例子。這些就是「濫用更生善意」的例子。

二、更生的善意,必須要犯罪者真正付出一定代價,這樣才能被認可是真正的懺悔。「強姦殺人道個歉就沒事」只會瓦解社會上一般人在意願上遵守法律的底線。罰金也好,自由刑也好,甚至是死刑,其實都存在這種「社會性報復」面向。

絕大多數的人(包括我自己在內),心中都有著某些“一想到就會髮指怒燒”的行為。每個人所想到的這種罪大惡極的行為或許各有不同,但幾乎所有人的心中都存在著這種「罪大惡極」的界線。

如果連賣噁心但未必有毒的油品,都可以被許多人認為天理不容;則我們如何奢談包容原諒殺人強姦等行為呢?

一個大家都是聖人的社會,或許可以不需要這種界線;但在絕大多數的世俗社會中,若把這種界線拿掉,則不但「寬容」很難真正達成,甚至連「守法」與「維持起碼秩序」都不可能。

張娟芬此文所呼籲的,是對這種界線無限放寬的溫情主義。但這種嘴臉與態度是矯情做作的,因為只要給我足夠多的時間去調查張娟芬本人的背景與事蹟,我一定能找到某些是連張娟芬自己也挺不下去的罪行。

只要「罪大惡極」的概念存在,則重點就不是「哪些行為才算是罪大惡極」,而是「總有某些行為是社會所公認為罪大惡極的」。法理學與民主政治,就是用來處理「誰有資格,根據哪些原則,來判斷何種行為屬於罪大惡極」的問題。

3.佛教是世界上少數談「寬容」與「慈悲」最力的思想了,甘地的不抵抗運動,就是受到佛教思想的影響。而佛門在處理僧人戒律的問題時,一向是採取「發露懺悔、接受懲罰、還得清淨」的寬大原則:任何僧人幾乎只要能誠實認錯並真心懺悔,則在接受懲罰完畢後,就能完全回歸清淨的身份;而佛門也絕對不會歧視任何“雖然過去曾犯過大錯,但現在已經重新擁有清淨戒體”的修行人。

央掘魔羅曾經信奉外道邪法,殺了千人並取指串鍊自飾以為可以藉此升天(射鵰英雄傳中的梅超風或歐陽鋒也沒那麼邪惡)。最後悔過皈依佛門,照樣證得阿羅漢聖果。

但問題是:即便是佛教,在戒律上也有所謂的「波羅夷」的根本重罪。

雖然不同部派所傳下來的佛典對於哪些行為屬於波羅夷罪有些歧異,但只要一個行為屬於波羅夷罪,則僧團就是把這個行為人立即開除僧籍趕出去,並且飭令今後所有僧人都不得與之繼續互動。所以波羅夷的處置又稱為「棄」、「斷頭」、「不共住」、「無餘」;幾乎所有部派都承認「人一旦犯了波羅夷罪,此生就沒有修佛成道的可能了」這點。

(按:必須說明的是:佛門的波羅夷罪雖然是極端重罪,但犯罪者倒不是真的完全死定了。就連唯一犯過出佛身血重罪的提婆達多,其實有些部派仍然認為是可以在很多很多很多世以後,經過許多世持續不斷的長期修行,最後終於得以修成正果的。所以,嚴格說起來,波羅夷罪不是死路一條,而只是這一世或這一世以後的很多世都死路一條;但只要持續努力修行,在那很遙遠很遙遠的最終,仍然有翻身的可能。)

這是佛門戒律,規範的都是有心求道而自願選擇出家修行者。佛門戒律尚且如此,更何況是用以規範一般世俗眾生的刑法呢?

4.對於一個道德水平普遍低落的現代世俗社會而言,對「更生」給予無限寬容的這種溫情路線,是危險甚至致命的。一方面,誠如前述,這種溫情路線無法捍衛一個可行的、衡平的倫理學上與刑法學上的正義觀;另一方面,由於主張走這種溫情路線的人,其實自己心中終究難免存在著某些關於「不可饒恕」的界線,所以這種「無限寬容」的主張只不過是“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的鄉愿矯情的雙重標準而已。

我同意美國對性犯罪者的處置常常太過嚴苛(醉漢傍晚在小學附近的草地小解,這樣就會被判性犯罪;這點我實在覺得太不可思議了!!),但我認為:美國這個「嚴苛與否」的界線,終究得在人權、憲政主義與民主政治三個框架中去找交疊的共識。所以這個界線不是我作為外人可以隨意憑我的主觀好惡去評論是否合理的。

我個人絕對樂見當代或後世思想家能找出一條比現行自由主義更能處理這個問題的出路;而我自己也一直以此為目標地而在努力。但在我或任何人成功以前,自由主義對此所給出的解決方式,比起張娟芬所能想像的,要合理得太多太多了。

說句不客氣的,張娟芬想在這點上去找荏,功力還是遠低於挑戰門檻。想越級打怪,也沒有這種自找死路的玩法。

5.想討論倫理學的寬容,或討論形法學的更生設計,這些都好談。但拿陳為廷當作切入點,真的是沒的作賤了自己的格調。我見識過那種不惜把自己搞死也要玩語言內爆而不在乎邏輯的後現代論述者,也見識過那種把臭糞屍水當化妝品來塗抹的前衛藝術家;但「用陳為廷的案子來當切入談這個議題起點」這點,在我想來,其實比前述那些的格調還要低了一些。

這不是陳為廷的錯,而是拿陳為廷來談的知識份子的錯。

如果要談「犯罪」與「寬容」,則多的是真實世界中已經發生過的各種屢屢挑戰法學家與倫理學家直覺的困難案例(戰場上誅殺抱著炸彈來同歸於盡的兒童、為了阻止恐怖攻擊而凌虐平民、安樂死、買兇加工自殺、……等)。

如果要談「性犯罪」與「寬容」,則同樣多的是真實世界中已經發生過的各種屢屢挑戰法學家與倫理學家直覺的困難案例(兩小無猜、師生戀、祖孫戀、百分百避孕的亂倫性行為、繼親子通婚、……等)。

這些都是好的對這些議題的切入點。但顯然張娟芬卻選擇了最糟糕的切入方式之一。

一個文字工作者,或是一個知識工作者(我知道張娟芬不算學者,但作家也可以算是知識分子!),倘若連這種程度的美學鑑別能力都沒有,那真的不用花力氣多談這些;還不如直接當綠營三寶,想挺就挺,沒邏輯也無所謂。至少,那還是真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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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兩點(這兩點是妻子提出的。不敢掠美):

張娟芬試圖用「以前性騷擾,後來收斂只約砲」來邀請讀者承認陳為廷有「改過」。但這樣的論述策略,恰恰證明了張娟芬完全不懂「性騷擾是一種權力濫用」這點。在這點上,范雲最近尚且回光反照了一下回頭大談「性騷擾的公共認識」;張娟芬可說白談了這些年的同志與性/別。

1.陳為廷目前已知曾經被抓到性騷擾至少三次。在這三次之間有多少次是沒被抓到的,我不知道。而在這三次之後,又有多少次是沒被抓到的,我也不知道。但顯然張娟芬完全偏信陳為廷的個人說法,一口咬定陳為廷已經懺悔了、改過了。這是對陳為廷個人的無限寬容。

2.姑且說陳為廷自從那三次性騷擾之後,就改過不伸手了罷。但沒事傳簡訊給異性約打砲,這樣不算性騷擾嗎?

姑且假定陳為廷約砲成功的那些案例,都是基於雙方事前互有情愫曖昧的合意。所以這些案子姑且不論。

但,根據已知事實,陳為廷其實一直都是採行“成功率低,但頻率高”的約砲策略。對於那些陳為廷約砲失敗的例子來說,其中就是已知存在著「沒講過幾次話,結果就單方面傳簡訊來約砲」的情形。

倘若要把這種行為定義成「不是性騷擾」,則新知那些人是會哭的。

3.太陽花期間陳為廷有約砲過。這點也是已知。

但陳為廷當時是什麼身份?學運核心人物之一啊。當時一些比較“低等”一點的學生,甚至是一些記者,想跟陳為廷當面談話,都得經過一層一層的幹部過濾,還得有禁衛隨侍。在這種情境中,陳為廷對當時場中的幹部也好,跟隨者也好約砲,又怎麼可能不存在「權力不對稱」的問題呢?

好,我們不要當護家盟,所以姑且讓我們都假定這些案例都是「成年人的合意性行為」。

但「單身大學教授(或補教名師)對成年女學生約砲」這種事情是我們社會一般人可以欣然接受的嗎?

為什麼大學裡頭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要一天到晚用「專業倫理」的框框來告誡教師最好不要隨便與成年學生談戀愛?因為師生戀經常伴隨的就是不對稱的權力關係,所以一不小心就會踩線變成性騷擾。

倘若我們要把陳為廷從「伸出鹹豬手」到「言語性騷擾」或「利用光環威望與權力約砲」說成是一種「進步」,則或許鄭捷下次「只殺一人」也不能說不是「進步」了吧。

4.進步與否,也許見仁見智。但重點是:我們為什麼要對陳為廷用這種無限寬容的態度呢?

事實是:我們不必給予無限的寬容,仍然可以用「接受文明社會的法規」為標準地來判斷陳為廷是否仍為這個「想像的共同體」的成員。

但刑法終究只是社會標準的底線。既然在政治上,我們的社會可以接受動輒用「娘砲」這種低級的、性別歧視的語言來攻訐政治人物,則陳為廷既然要走入政壇,接受一下相同標準的洗禮,有何不可?

我同意這些低級語言反映了我們社會在文明開化程度上的低等(若照自由主義標準來看);但我看不出來對陳為廷給予無限寬容,又有任何得以提昇我們社會文明水平的可能?

我們就算不當護家盟,也不等於我們樂見我們在性別議題上、在同志議題上,只能用寬容陳為廷的方式,來拉低我們文明社會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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