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8日

回應「同性婚姻合法化如何處理亂倫禁忌」雜談(20150117~18)

前陣子回應了一個學友關於「同性婚姻合法化如何處理亂倫禁忌?」的提問。當時我的回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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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婚姻如果扣緊「平等原則」,其實就不必擔心落入「無從反對複婚」的困境。後者比較難搞,但難搞的部份不是「允許同婚,所以不能反對血親婚」,而是「如何禁止同性血親婚」。

即便再完美的避孕,也不能保證百分百效果,所以血親婚有優生遺傳學的問題;同婚無論如何不會懷孕,所以不存在優生遺傳學上的攻擊點。

「同性血親婚」最核心的爭點,在於「倫常」,而撇開優生學不管,則倫常只是社會性的想像。所以要想在反對「同性血親婚」,就必須借用另一套倫理學論述來作為上位概念或後設概念,反過來指導「何以不該同性血親婚」這點。

我個人目前暫時也無法不走這個路子來反對「同性血親婚」。

但我走的是佛教的路子,所以除了單純的倫理學論述以外,還有「多重來世」來增加前述倫理學論點的厚度;但缺點當然是不一定能說服不在乎佛教宇宙觀的人。

其實另一個可以用來反對「同性血親婚」的談法,還是回到「反對一切血親婚」的路子上;只不過,這條路得額外強調「倫常」的心理拘束力。

比方說,反問讀者能否接受完全沒有生育能力的血親婚(例如停經後的祖孫婚或無精子卵子的父女母子婚等);通過誘發讀者已經存在的對「血親婚」的直覺厭惡,然後把這種厭惡感引導到反「同性血親婚」的立場上。

但這種作法只是邪道的小動作而已,因為它不能正面處理「同性血親婚」的問題。(現代的法律不能根據有無生育能力來決定能否結婚,不然這種倫理學就會把人視為單純的經濟動物的「去人化」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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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我仔細思考了一下,覺得其實可以用黑格爾對家庭的看法來處理「同性血親婚」的問題。

黑格爾認為:家庭是人最早接觸的社會性團體,而家庭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通過愛與情感,讓個人學習道「成為成員」這件事情。

正因為「成為成員」這件事情是人類進入社會後一步步邁向市場、公民社會乃至於絕對精神與普遍理性的國家的起點,所以人在家庭之中的這種「學習成為成員」,必須有強力的家庭內聯繫作為支撐。

這種家庭內聯繫,就是基於血緣所形成的社會關係。但這種關係正因為具有強烈的社會黏合力,所以在社會體制上,必須要有對應的鞏固這種黏合力的體制與法律。從這個角度來看,各種圍繞在家長權與監護權的法律體制,在哲學上來說,就是要通過鞏固這種黏合力,以強化人對於「成為成員」的本能性認知。

對於黑格爾而言,只有這種「成為成員」的認知與習慣進入人接近本能的深度,人才有可能開始去與社會上的其它人進行合作與互動;也正因為人有了與她人進行合作與互動的需求,人才會開始基於生產與消費而建立起對於財產權與契約等一連串的權利哲學(黑格爾稱之為法哲學)。

換句話說:在家庭層次上,倘若人沒有辦法對「成為成員」這點有著堅定的本能性認知,則黑格爾幾乎整套哲學就幾乎都不可能開展下去。

要想鞏固人「成為成員」的這種本能,除了在「家庭」與「非家庭」間畫出界線之外,更重要的是,必須要在「家庭之內」拉出一個如水泥般的羈絆。

對於配偶而言,這種家庭的羈絆是純粹基於婚姻的儀式與誓約而志願形成的。正因為這種形成的力量,在倫理學上而言是很薄弱的,所以人類各文明社會都會發展出各自的對婚姻儀式與誓約的社會性規範。從黑格爾的角度來看,這種社會性規範,是基於補足配偶間缺少「血緣」羈絆的目的。

「血緣」這種羈絆,雖然表面上看起來是根據感情與愛而建立的,但實際上這種認識卻是倒果為因:與其說人是因為有了愛才把家人視為有羈絆的自己人,不如說人是因為先把對方認知視為家人後,才開始在倫理直覺上投射了「血緣」這種羈絆,於是最後則在心理面上湧起了與這種強烈社會性黏合力相對應的愛的感覺。

一個支持這種思路的證據是:人對於家人的愛,從來都不是“角色中立”(role-free)。換句話說,我們是通過學習「作為父母或子女」的種種角色之後(或過程中),才懂得如何將心理學上的那種強烈的情感與激動,導引至由倫理學負責指導的各種社會性角色與行為之上。

正因為這種家庭內的「成為成員」的過程非常細緻又非常關鍵必要,所以「亂倫」才會是一種倫理學上的禁忌;倘若亂倫被倫理學許可了,則「成為成員」的這種機制就會崩解,因為一旦欠缺角色與關係作為載體,人或許心中仍然存在著強烈的情感與激動,但那種動能卻不可能導引到角色與行為之上,進而才發展出「血緣」的倫理學羈絆;倘若家庭內缺乏「血緣」或「擬制血緣」的倫理學指南,則人就沒有非要「成為成員」不可的理由。

倘若人不在乎是否非要「成為成員」,自然也就沒有絕對必然的理由非要與她人進行合作與互動,於是就沒有必然的理由根據自己的理性推導,去承認一個普遍化後的所有權觀念與由此展開的契約、法律、體制等一切現代理性文明的產物。

對於黑格爾(以及康德與後來的羅爾斯)而言,這種「理性上的必然性」不是可取的(preferable),而更是不可或缺的(indispensable);倘若不是因為理性具有必然性,則整套基於觀念論而開展出來的權利本位(right-based)自由主義就等於失去了整套哲學賴以存在的礎石(因為權利的概念根本不可能存在)。

所以,對於自由主義的倫理學而言,「亂倫」是不能被接受的。

這是我從黑格爾權利哲學推導出來的對「亂倫」的最佳回應。說實話,倘若不談「來世」的話,單就純哲學或純倫理學的角度來論,這樣的回應比我從佛教那邊找到的回應要高明一些。

但我想我最後還是會選擇用佛教的角度來回應這個問題,因為佛教的談法,雖然不能證成「權利哲學」,但也因此不會落入「權利哲學逐漸削減人作為道德主體的道德能力」這個困境。佛教倫理學來談亂倫,終究會從倫常回頭談到「對治慾念」的這種修行道路上;而「修行」這個概念,是我認為唯一能化解自由主義哲學困境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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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撫養的關係,在正常狀態下,親代與子代之間很難發展出性愛的感情。目前我聽說過的例子,不是親代從小虐待,就是親子間因故失散或不知情。

親子之間的亂倫禁忌比較好談,因為一旦解禁,就很難確保親代在撫養的過程中,能夠以子代的最大福祉與身心健康為目的,而非以「培養自己的性/愛玩具」為目的。

兄妹姐弟之間的亂倫禁忌,倘若堅持不用「優生學」,也不用黑格爾的家庭功能論,更規定不能用佛教思想來談的話,則一時之間我也不知道該怎樣回應。(我本來打算這兩天找點資料來惡補一下的……)

但我想一個基本的爭論點有二:

1.愛作為一種情感衝動,其驅動出來的想法,是否屬於自由意志?

2.人的自由意志,能否凌駕於人以外的倫理學(或社會性)規範?

黑格爾由於有一整套關於人-物關係的哲學論證,所以黑格爾在談家庭的時候,可以很輕易地就用倫理學規範蓋過人關於「情愛」的主觀判斷;

因為對於黑格爾而言,人,作為人,其終極目的在於真正的自由,而那真正的自由只有通過人與普遍理性的同一(identification)才能達成。所以,遵守倫理學規範乃至於遵守法律,不僅是康德所強調的道德本務,更是人之所以能夠成就自身自由的前提。

所以,任何試圖用「關於情愛判斷的自由意志」來合理化「亂倫」的努力,在黑格爾那邊都是無效的。

黑格爾是特別的。其它的道德哲學大概都難免得借用宗教或其它「倫理性來源」(source of morality)來論證「亂倫禁忌」。

佛教的談法不是從宗教找「倫理性來源」,而是從「心」與「我」的認識論,去崩解用以合理化亂倫的「情愛自由意志」說,然後再用「來世糾葛」來聲援「亂倫禁忌」的倫理學規範。

佛教談法的前半段是可以單獨存在的,但它比黑格爾的權利哲學還難懂,(我可以讀懂黑格爾大概七八成,但我其實對「阿難七處徵心」還是一知半解而已)所以更難以被一般倫理學家用來處理亂倫禁忌的問題。

我會再試著看看有沒有除了黑格爾與佛教以外的別的倫理學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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