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真心認為:一般百姓隨便持槍、如此就能跟聯邦政府的軍隊(包括特種部隊)對抗,則我想這種人其實也不用聯邦政府派軍隊對付、早就自己犯蠢而死了。
每個州都有國民兵的建制。如果各州百姓想要保家衛土、以避免聯邦政府變成暴政,則歡迎加入國民兵。
就算沒打算參戰、而只想奉獻自己的武力來協助維持家園的和平,則各市警察局都有警校,各郡的治安官也都可以僱用警長副手。倘若不打算以警務或執法人員作為職業考量,則許多人口密度低的郡也有輔警的編制。
同時全美國許多城市與郡都有「社區武裝巡邏義工」的部門(由司法部協調各地警察局或治安官辦公室而成立,但法律上屬於非營利的民間團體。所以這完全就是共和黨最愛談的「公-私夥伴關係」),這些部門都很缺義工。就算自己怕死、不敢冒險,則捐款給這些單位也是很方便的(可以抵稅)。
然後呢?其實絕大多數擁槍主義者,都只是停留在嘴皮上拿槍保家衛土而已。
擁槍主義者,嘴巴愛說第二修正案,但其實腦子想到的都只有打獵、射擊打靶跟居家防身三者而已,偏偏第二修正案從來不談這三個。
美國在二戰之前,根本是個國家機器相當殘破的社會。說得難聽點,美國就是靠著兩大洋與鄰居弱這兩點撐腰,才能靠那麼弱小的國家機器存活了一百多年。
美國是在二戰中、才學會現代國家如何通過法律去動員國內資源,然後戰後才開始利用這種知識發展國家機器的。
此外,美國憲法其實自始就是各方角力妥協的產物,所以本身就存在很多不一致的漏洞。美國憲政之所以能一直維持至今,從來都不是靠著美國憲法多完美,而是靠著美國有一群相信憲法精神、願意在關鍵時刻相忍為國的知識份子(包括學者、法官、記者、官員與政客)。
所以,美國憲政到底能不能繼續走下去,要看這群知識份子有沒有辦法繼續在社會上發揮這種守門的力量。教條主義式地拿著美國憲法法條說嘴,是沒有太大意義的;因為美國憲法到處都存在著可以被用來強辯或鑽漏洞的地方。
再說,從建國開始、一直到二戰前的美國,跟二戰之後的美國,根本幾乎像是不同國家一樣;也因此,二戰之前所設想的「聯邦-州」關係,根本不適合套用在二戰之後的美國社會上。
這幾點,是我們想要了解今天的美國時,所永遠不能忘記與忽略的。不記住這點,則我們所有對於美國的想像,都跟屁沒什麼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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