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5日

家長未必能善盡管理持槍責任雜談(20180305)

這是前兩天的https://www.usatoday.com/story/news/nation-now/2018/03/02/2-shot-central-michigan-university-gunman-still-large/388570002/。我本來不想多談的;不過,既然後來在別的地方回應到了這個議題,所以就順手整理一下。

前兩天,密西根一所大學的校園宿舍內發生了一起槍擊事件。死者是一名警察及其妻子,而槍手則是死者就讀於該大學的兒子。這是美國今(2018)年(現在才三月初)發生的第十二起校園槍擊事件。

槍擊發生的時候,死者從隔壁隔壁的伊利諾開車(單程大約四個多小時;中間得穿越印地安納北部)到兒子就讀的學校宿舍。(有可能是單純的探視兒子;但更可能是協助兒子打包行李返家,因為過幾天就是美國大學的春節,通常會有一週左右的假期)

目前槍手開槍的原因還未確認判定。但已知的事實是:死者(父母)幾天前曾與槍手(兒子)為了後者的用藥問題而有過爭執。另一個已知的事實是:槍手曾被證人目擊到「拿著手槍從停車場走進槍擊現場的宿舍建築物」;此外,目前也警方高度傾向認為:用來犯案的兇槍應該就是是死者本人購買並登記的手槍。

這其實是家事,只不過鬧到公共場所而已。但問題在於:被殺的父親,其實是警察,而且之前還當兵上過伊拉克戰場;所以他沒有理由不懂槍,也沒有理由不懂如何教育子女用槍。

伊利諾算是槍枝管制滿嚴格的州。死者之所以能持有槍枝,或許跟他本人是警員此一背景有關。

死者將私有槍枝開車運送跨越了印地安納州界,這本身沒有大問題;因為印地安納是非常擁槍的州,所以互惠承認絕大多數外州的槍枝許可。

但密西根的部份就有點小爭議了;因為密西根雖然對槍枝管制得不算嚴格,而且也確實互惠承認絕大多數州的槍枝許可,但密西根的手槍許可基本上是以「居民」為基礎,所以外州的「非居民槍枝許可」是不被密西根互惠承認的。

我猜想本案死者在伊利諾的槍枝許可應該是「居民槍枝許可」;所以姑且假設本案死者確實持有伊利諾的「居民手槍許可」罷了。

根據目前已知的若干事實來猜想:槍手當時可能是從死者車上取得了死者所擁有的手槍、然後從停車場徒步走入宿舍建築。

雖然我不清楚死者當時究竟如何保管自己的手槍,但根據聯邦與大部分州的法規,即便是合法持有的槍枝,也不能直接放置在乘坐車廂內(通常會被要求放在行李廂,但有些州甚至會被要求要將槍枝槍彈分離地上鎖裝在盒子之中)。

密西根雖然允許「持有手槍許可者、在開車過程中、貼身持有槍枝」,但我猜想這不是本案的情形;因為倘若死者當時的手槍是貼身保管在自己身上,則目擊證人看到的應該是「槍手從死者身上奪取槍枝、然後當場開槍」這類畫面。但顯然事實不是如此。

有一種可能是:死者曾經在槍擊案發生之前、曾將自己擁有的槍枝交給槍手(自己甫成年的兒子)保管。然而,雖然這個行為有可能是合法的,但它無論如何都很不智:因為儘管槍手當時已經成年了,但他非常可能尚未取得伊利諾的手槍許可,而且也不太可能已經取得了密西根的手槍許可(因為住在宿舍或兄弟會館通常不會被承認算是居民;要申請駕照、槍照、學費或稅法上被視為居民身份,通常要求要居住在獨立門牌處達若干時日,且通常還要求要能獨力繳納水電設施費用的證明文件)。「將自己持有之槍枝,交給沒有持槍執照之人保管」此一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雖然如果沒鬧出什麼風波的話,執法機關未必會真的去過問這種事情)。更何況,根據已知的事實,死者與槍手在事發前幾天還曾發生過爭執(而且從事後來看,這點可能正是槍手行兇之理由)。

更重要的是:由於槍擊事發現場位處密西根中部大學的宿舍建築物內,而該大學也確實將自己校園列為「無槍區」,因此,死者自己「將槍枝攜帶進入該校的校園之內」此一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

無論如何,「死者自己沒能管理好自己持有之槍枝」這點,應該是沒有什麼好爭論的。

本案本質上雖然不是什麼「大規模槍擊」或「恐怖攻擊」,而只是一個「鬧到公共場合的家事糾紛」而已,但它因為涉及到「槍枝」,以及「不當管理自己持有之槍枝」,所以導致了一整個家庭的破碎(父母雙亡,兒子坐牢)。倘若當時情況更加惡劣一點,則這個家事糾紛也很有可能牽連到多個其它無辜的家庭(比方說,槍手誤擊宿舍內的其它同學或家長,又或者是槍手在後來逃亡過程中開槍殺傷追捕的員警甚至路人)。

簡化一點說:死者雖然死於槍手的殺人行為,但此一結果仍然與「自己對持有槍枝的不當管理」有高度相關性;它或許無法被確認有因果關係,但高度相關卻是毋庸置疑的。

美國一年大約會有1300個兒童、因為自己父母或家中所持有的槍枝而受傷或死亡。

我相信,在這些案子中,絕大多數的父母或家長都沒有想要傷害兒童的動機;但「她們選擇持有槍枝、卻又沒能管理好自己的槍枝、於是形成悲劇」卻是個無可否認的事實。

我不認為「不准這些人持有槍枝」是避免造成這類悲劇的唯一方式。但倘若「很多人就是無法管理好自己持有之槍枝」這點不能改變,則我也看不出來還有什麼別的方式可以阻止悲劇發生。

不希望悲劇發生,但又不想要負擔成本去避免悲劇發生,則說什麼別的都只是屁話而已。

擁槍派試著催眠自己說:這個社會到處都是好人,所以我們應該讓這些隨處可見的好人輕鬆就能擁有槍枝,如此她們就能一邊保衛她們自己、一邊順便保衛整個社會。

但事實不是如此。事實是:不負責任的人到處都有;而且「不負責任的人」很難被事前我們辨認出來。

雖然我們絕對不應該用「白人」、「同情歷史上的南方邦聯」、「支持川普」、「言必稱第二修正案」之類的標籤,來認定其人必然不會是個負責任的人;然而,人顯然也並不會單單因為具備「上過前線戰場」、「當過或甚至是現職軍警人員」、「很常到靶場練習開槍或到郊外打獵」、「對於槍枝型號如數家珍」等種種「表象」、而真正具備了負責任的態度。

所以,擺在我們眼前的困境是:我們只知道社會上總有一些不可靠的人存在,而且顯然我們最好不要讓她們可以輕鬆取得槍枝(即便是最蠢的擁槍派,也從來沒反對過阻止壞人持有槍枝);但我們永遠無法事前辨認出她們是誰。

更殘酷的困境是:即便我們已經從過往實際發生過的若干次悲劇中、企圖歸納或整理出某些相對有用的「類型學」資訊、以作為我們辨認「不負責任者」的參考標準,這個世界上仍然有著許多人(其中,幾乎絕大多數都是擁槍主義者)反對我們增加若干合理範圍內的要求、來前述參考標準來加以過濾出「經過教育後、就有可能會負起責任者」。

問題仍然一樣:她們想像整個社會到處都是好人,所以任何企圖對好人增加麻煩或困擾的事情、都是擾民之舉,甚至都是對自由的侵害。

但她們卻覺得自己每天都有必要、把致命的武力放在身邊,好提防那些被她們視為是好人的鄰居或路人、會莫名其妙且無預警地跑來傷害她們。

結果真正會傷害到她們或她們家人的,往往是她們自己的不負責任的行為。

幾年前,印地安納有個熱心的父親,在對著子女教育「為了用槍安全,我們手中有槍的時候,要小心不能對著人」這點的時候,因為太過專注於示範了、所以沒注意地而把槍口朝著自己旁邊的子女而開槍。(雖然這是個悲劇,但我覺得它荒謬得很好笑。真實世界真是殘酷到了極點。)

說實話,在「買槍的人,應該接受用槍安全的知識,並承擔用槍的責任」這點上,我們不可能期待「一般平民、能做得比職業軍警人員還要更好」;也就是說,如果軍警人員自己、仍然不見得能把子女教育好,則一般平民就更不可能了。

然後本案發生了。但擁槍派仍然一口堅持「人人都是負責任的好人」,或至少「我們只要稍作干預,則人就能通過教育馬上變成負責任的好人」。

很多人整天說著「人只要擁有自由,就必然會負起責任」;但歷史與真實世界的紀錄卻提醒著我們「事實並非如此」。

誠如擁槍派愛說嘴的那般:「是人殺人,不是槍殺人」。但問題在於:美國社會的「人」,一直都有很大的問題;只不過擁槍派永遠不肯承認這點。

美國的槍枝問題之所以是個死結,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美國人根本不承認自己有問題」。所以,「無槍區」也好,「禁止販售突擊步槍」也好,這些爭論永遠都是虛耗精力與時間而已。

以色列或瑞士未必會發生的悲劇,在美國就是會發生。這跟「是否開放槍枝」這點沒有直接關係,而跟「是否開放美國人擁有槍枝」這點比較有關。

社會有病,而「徹底改造整個社會」又是更花錢且更不可能做到的事,則「減少有病的社會發作、以保護沒病的那部份社會」才是務實的作法。

雖然「通過教育改造社會」才是長期解決問題的方式,但「教育」需要錢,而擁槍主義者幾乎都不願意多花錢(不管是繳稅或自願捐款)來協助社區提昇教育品質。她們甚至不必然願意自己花時間精力來幫助社區與學校作守望相助工作(而只寧願上網痛罵暴政又要試圖剝奪人民自由)。

臺灣幾乎所有說自己傾向擁槍的人,都不懂美國社會有病到什麼程度;所以幾乎每個都是坐井觀天、想當然爾地鬼扯。

但我還能怎麼說呢?有病的人,總會不分國界地表現出類似的「有病」的症狀。

我既然無法把這些人隔絕於社會之外之外,也不一定能阻止這些人犯蠢,更無法提昇這些人的智能與知恥認錯的能力,則我只能盡可能地想辦法避免自己被這些人的愚蠢所波及。

荒謬的地方是:這些人,用自己的愚蠢擁槍行為、來證明了自己的擁槍主義立場或許還有點道理(因為她們本身,就是公共秩序與良善社會的最大威脅)。沒辦法,我們就是活在這樣一個荒謬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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