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佛州州長簽署了州議會剛通過的槍枝管制法案,全國步槍協會馬上在佛州發動反制性的造勢,揚言將在法庭上起訴州政府違反第二修正案。
(可是,親,第二修正案本身只能規範聯邦政府的立法與行為,不能規範州政府啊!)
這篇是一個醫生今天的讀者投書(參見這裡)。這個醫生是佛州人,他的女兒正好就讀於這次佛州情人節槍擊案的高中,而她倖存了。
這個醫生本身是擁槍主義者,而且也確實擁有槍枝。
在槍擊案發生當晚,當他前去收容中心陪著女兒做完筆錄、準備把女兒接回家時,有媒體訪問他對於槍枝管制的意見。
當時,他很直接地就回答了:我擁有槍枝,而且我不願意政府剝奪我擁有槍枝的權利。
但他第二天、在報紙上讀到自己被訪問的新聞時,他開始後悔、並且感覺到自己很可恥:一個與槍枝有關的悲劇就發生在自己的社區,而他第一時間的反應、居然是跟著擁槍主義的長期洗腦論調起舞?
因為他真的感覺到自己很可恥,所以他寫了這篇讀者投書。
當然,他並沒有因此就突然變成一個反槍主義者,他也沒有因此就把自己擁有的槍枝給處分掉。他仍然擁有自己的槍枝,也仍然支持第二修正案;但他終於醒悟到:「槍枝管制」不必然等於侵害第二修正案所保障的權利。
因此,他開始支持「限制購買民用版突擊步槍、大容量彈匣、快速自動發射改裝套件」之類的槍枝管制法案。
何以故?因為後面這些東西,雖然經常是美國民間槍枝市場的大熱門商品,但它們大多都與真實的「自衛」需求沒有關係;它們跟組織民兵什麼的,其實幫助也不大。(這種程度的民兵,仍然打不過國民兵,更遑論聯邦政府的軍隊)。
說實話,這些大熱門的槍枝商品,幾乎都只是為了迎合玩家的「體驗」、「擁有」與「收藏」的欲望而存在;而這些欲望本身、從來都不是第二修正案所試圖保障的人民的自由。
話說,AR系的新穎槍枝,因為有很多選配戰術零件的彈性,所以確實越來越被“曾經受過軍事訓練”的獵人們所喜愛(以及更多不一定懂槍、但喜歡它看起來很炫很厲害的感覺的獵人)。
反過來說,其實也有很多老派的獵人,很反對使用這種民用版突擊步槍來打獵。她們傾向認為,為了滿足使用民用版突擊步槍獵殺大型動物的心理需求,獵人得額外購買更貴的槍與相關套件,但武器本身的可靠性卻未必比傳統半自動步槍或獵槍好。
所以爭論一直都沒有消失過。
我本身並不反對「有人要大錢買法拉利在社區接送小孩」;同理,即便拿民用版突擊步槍打獵完全只是錦上添花,我也沒有什麼好反對的。這些行為可能不必然是最有效率的花錢方式,但每個成年人都應該有自己支配財務的自由。
然而,這裡頭的爭論其實與「自衛」需求真的沒有關係;因為真的要防身的時候,就算霰彈槍、半自動步槍與手槍等武器未必就有太多戰術配件可用、但這仍然不妨礙它們發揮「自衛用武器」的功能。
另外,我本身對於「是否應該管制民用版突擊步槍」這件事情,還沒有確切的想法。(這主要是受限於我對於槍枝使用的經驗與知識不足的緣故)但我不認為「管制購買或使用」就等同於「剝奪人民自由」。
何以故?因為國家本來就可以為了增進社會全體的福祉、而以法律限制某些人民的自由。這在法律上叫做「警察權」。
當然,警察權的使用並非毫無限制;但它的界線也不是由人民自己隨便定義的。
根據美國保守派非常景仰的故大法官史考利亞的見解:警察權的使用界線,應該由立法者來主導,其次則是由法院來做檢查。
所以,倘若州議會覺得有必要立法管制某些槍枝,則「管制」這個行為本身,並不必然有什麼問題。如果立法本身侵害了人民的基本權利,則法院仍然可以扮演最後一道防線。
因此,NRA當然可以去法院提告。反正美國本來就是一個喜歡濫訴的社會。
然而,根據最近幾年各州與聯邦法院的幾個案子的判決來看,我以為NRA敗訴的可能性相當高;因為前兩個月,聯邦最高法院才判決加州若干關於購買槍枝的限制法規合憲。
但我不認為NRA會真的挫敗到哪裡去。反正等幾個月後、大眾的記憶逐漸模糊了,NRA又可以繼續遊說國會議員修法幫某些管制規定安上一些後門。
回到這篇的作者。
作為一個長期支持擁槍主義的人,這個父親此刻的「想法改變」其實是一個很特殊的事情。正如之前拉斯維加斯音樂祭槍擊案時,有個長期支持擁槍主義的樂手,當時就一邊躲在掩護後方、一邊傳簡訊告訴親友「終於明白自己過去大錯特錯」。
我不認為所有的擁槍主義者、都會在親身體驗到恐怖攻擊或無差別槍擊之後、改變自己對於槍枝管制政策的想法。但,顯然有些人可以。
對我來說,「會不會改變想法」這件事情本身沒那麼重要;「其實大多數人對於『槍枝管制』政策這件事情的看法,很大比重需要靠自己的親身經驗作為參考基準」這件事情比較重要。
何以這件事情重要?因為它預示著:除非自己真的有過類似的體驗,則很多人就會永遠地固執於一個錯誤、或至少是很不智的觀點之上。
當然,對於“執迷”其中的人而言,這些觀點怎麼看都不會是「不智」(更遑論「錯誤」)的。
然而,至少在管制槍枝這個議題上,美國社會縱使已經一再而再地經驗到相關的悲劇,但絕大多數“沒有親自體驗”的人、仍然會反射性地跳針「是人殺人、不是槍殺人」之類的話。
但這些說詞之所以無腦,是因為它本身不是根據理性或邏輯分析推導出來的結論,也不是奠基於長期經驗研究為證據的因果推論。
它其實是一種意識形態;一種人只要接受了之後、就可以不分場合、不顧脈絡、不在乎是否真的值得檢驗的教條說詞而已。
固然美國人對於「槍枝」有著非比尋常的執迷,但即便把這種因素考慮進去,我仍然觀察到:絕大多數支持擁槍主義的人,當在討論到槍枝相關的議題時,其實幾乎都會慣性地把那套意識形態教條說詞一字不漏地搬出來、並真心認為「說著這些話的自己、真是一個充滿理性思考能力的人」。
這件事情的可怕,不在於她們擁槍與否的立場;而在於「她們幾乎只能用自己或親友的悲慘下場作為代價、才有可能醒悟到自己長期以來的錯誤」。
我不是說她們所有的見解或政策立場都必然是錯誤的。那些見解與政策立場有沒有錯誤、這只能一個議題一個議題地進行論辯。
我說的是:她們幾乎證明了、自己就是一個一旦接受了某種意識形態、就不太有可能反思或改變的人;但她們最初會不會接受某套意識形態,又跟「那套意識形態已經被確認具有很高的正確性」無關。
也就是說:重點不在於「她們對某議題的看法是正確的或不是正確的」;重點在於「她們不見得有知識或能力、在一開始就先檢查卻確認該立場的正確性;但一旦她們基於某種不明原因地接受了該立場後,她們卻又幾乎沒有工具或可能性去自我檢查」。
唯一可能提醒她們要去檢查的機制,是她們自己、親友或身旁路人的悲慘下場的事實;但即令如此,她們仍然不必然會知道要去反思。
邪教洗腦,也不過就是如此而已。
無論如何,我不認為美國社會對槍枝的執迷真的會有所改變。「槍」本身或許沒有罪過,但「迷戀槍枝的無腦的人」卻有;可惜她們幾乎沒有反省自己的可能。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精選文章
隨意刪除個人社交版面別人的留言反而不利追求自己的言論自由雜談(20230617)
其實我一直都深信:除非留言的人是惡意造謠,或是使用污言污語謾罵或作人身攻擊,不然,無論留言的內容為何,我們都不應該隨意刪除,尤其不應該根據「我覺得你說的不對」這種主觀判斷而決定刪除人家的留言。 有人以為:每個人的版面都是自己的空間,所以有權利決定自己到底要留下哪些留言在版面上...
-
看到有這麼多人因為國民黨強攻服貿協議而號召集結包圍立法院,不禁失笑。這次是國民黨自己踢到鐵板,怪不得別人。只不過,我對於國民黨這次到底踢到什麼「鐵板」的認知,或許與絕大多數人有點不同。 一般人可能以為,國民黨這次自己粗暴違法通過兩岸服貿協議,引發民怨,所以才會招來公民團體對立...
-
在這篇長文中,我回顧了最高法院刑事庭174個案子,以確認我國法官在實務上對合意搜索的判斷原則。 其實,我國法官其實並不是完全對於「合意搜索」完全陌生或無知,因為它本來就是第一線執法人員很常使用的手段;在這點上,我國與歐美各法治國並無二致;而且也早就針對其中「權利保障」及「程序...
-
談一下這幾天很熱門的wonky這個字。 很多吱吱為了幫蔡英文緩頰,試著將wonky這個字翻譯成書呆子。其實wonky這個字真的沒有書呆子的意思,是wonk這個字才有書呆子的意思。 然而,wonky並不是wonk的形容詞;wonk這個字在字典上唯一可以查到的形容詞,是won...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