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9日

親歷槍擊事件之擁槍主義者改變信仰雜談(20180309)

隨著佛州州長簽署了州議會剛通過的槍枝管制法案,全國步槍協會馬上在佛州發動反制性的造勢,揚言將在法庭上起訴州政府違反第二修正案。

(可是,親,第二修正案本身只能規範聯邦政府的立法與行為,不能規範州政府啊!)

這篇是一個醫生今天的讀者投書(參見這裡)。這個醫生是佛州人,他的女兒正好就讀於這次佛州情人節槍擊案的高中,而她倖存了。

這個醫生本身是擁槍主義者,而且也確實擁有槍枝。

在槍擊案發生當晚,當他前去收容中心陪著女兒做完筆錄、準備把女兒接回家時,有媒體訪問他對於槍枝管制的意見。

當時,他很直接地就回答了:我擁有槍枝,而且我不願意政府剝奪我擁有槍枝的權利。

但他第二天、在報紙上讀到自己被訪問的新聞時,他開始後悔、並且感覺到自己很可恥:一個與槍枝有關的悲劇就發生在自己的社區,而他第一時間的反應、居然是跟著擁槍主義的長期洗腦論調起舞?

因為他真的感覺到自己很可恥,所以他寫了這篇讀者投書。

當然,他並沒有因此就突然變成一個反槍主義者,他也沒有因此就把自己擁有的槍枝給處分掉。他仍然擁有自己的槍枝,也仍然支持第二修正案;但他終於醒悟到:「槍枝管制」不必然等於侵害第二修正案所保障的權利。

因此,他開始支持「限制購買民用版突擊步槍、大容量彈匣、快速自動發射改裝套件」之類的槍枝管制法案。

何以故?因為後面這些東西,雖然經常是美國民間槍枝市場的大熱門商品,但它們大多都與真實的「自衛」需求沒有關係;它們跟組織民兵什麼的,其實幫助也不大。(這種程度的民兵,仍然打不過國民兵,更遑論聯邦政府的軍隊)。

說實話,這些大熱門的槍枝商品,幾乎都只是為了迎合玩家的「體驗」、「擁有」與「收藏」的欲望而存在;而這些欲望本身、從來都不是第二修正案所試圖保障的人民的自由。

話說,AR系的新穎槍枝,因為有很多選配戰術零件的彈性,所以確實越來越被“曾經受過軍事訓練”的獵人們所喜愛(以及更多不一定懂槍、但喜歡它看起來很炫很厲害的感覺的獵人)。

反過來說,其實也有很多老派的獵人,很反對使用這種民用版突擊步槍來打獵。她們傾向認為,為了滿足使用民用版突擊步槍獵殺大型動物的心理需求,獵人得額外購買更貴的槍與相關套件,但武器本身的可靠性卻未必比傳統半自動步槍或獵槍好。

所以爭論一直都沒有消失過。

我本身並不反對「有人要大錢買法拉利在社區接送小孩」;同理,即便拿民用版突擊步槍打獵完全只是錦上添花,我也沒有什麼好反對的。這些行為可能不必然是最有效率的花錢方式,但每個成年人都應該有自己支配財務的自由。

然而,這裡頭的爭論其實與「自衛」需求真的沒有關係;因為真的要防身的時候,就算霰彈槍、半自動步槍與手槍等武器未必就有太多戰術配件可用、但這仍然不妨礙它們發揮「自衛用武器」的功能。

另外,我本身對於「是否應該管制民用版突擊步槍」這件事情,還沒有確切的想法。(這主要是受限於我對於槍枝使用的經驗與知識不足的緣故)但我不認為「管制購買或使用」就等同於「剝奪人民自由」。

何以故?因為國家本來就可以為了增進社會全體的福祉、而以法律限制某些人民的自由。這在法律上叫做「警察權」。

當然,警察權的使用並非毫無限制;但它的界線也不是由人民自己隨便定義的。

根據美國保守派非常景仰的故大法官史考利亞的見解:警察權的使用界線,應該由立法者來主導,其次則是由法院來做檢查。

所以,倘若州議會覺得有必要立法管制某些槍枝,則「管制」這個行為本身,並不必然有什麼問題。如果立法本身侵害了人民的基本權利,則法院仍然可以扮演最後一道防線。

因此,NRA當然可以去法院提告。反正美國本來就是一個喜歡濫訴的社會。

然而,根據最近幾年各州與聯邦法院的幾個案子的判決來看,我以為NRA敗訴的可能性相當高;因為前兩個月,聯邦最高法院才判決加州若干關於購買槍枝的限制法規合憲。

但我不認為NRA會真的挫敗到哪裡去。反正等幾個月後、大眾的記憶逐漸模糊了,NRA又可以繼續遊說國會議員修法幫某些管制規定安上一些後門。

回到這篇的作者。

作為一個長期支持擁槍主義的人,這個父親此刻的「想法改變」其實是一個很特殊的事情。正如之前拉斯維加斯音樂祭槍擊案時,有個長期支持擁槍主義的樂手,當時就一邊躲在掩護後方、一邊傳簡訊告訴親友「終於明白自己過去大錯特錯」。

我不認為所有的擁槍主義者、都會在親身體驗到恐怖攻擊或無差別槍擊之後、改變自己對於槍枝管制政策的想法。但,顯然有些人可以。

對我來說,「會不會改變想法」這件事情本身沒那麼重要;「其實大多數人對於『槍枝管制』政策這件事情的看法,很大比重需要靠自己的親身經驗作為參考基準」這件事情比較重要。

何以這件事情重要?因為它預示著:除非自己真的有過類似的體驗,則很多人就會永遠地固執於一個錯誤、或至少是很不智的觀點之上。

當然,對於“執迷”其中的人而言,這些觀點怎麼看都不會是「不智」(更遑論「錯誤」)的。

然而,至少在管制槍枝這個議題上,美國社會縱使已經一再而再地經驗到相關的悲劇,但絕大多數“沒有親自體驗”的人、仍然會反射性地跳針「是人殺人、不是槍殺人」之類的話。

但這些說詞之所以無腦,是因為它本身不是根據理性或邏輯分析推導出來的結論,也不是奠基於長期經驗研究為證據的因果推論。

它其實是一種意識形態;一種人只要接受了之後、就可以不分場合、不顧脈絡、不在乎是否真的值得檢驗的教條說詞而已。

固然美國人對於「槍枝」有著非比尋常的執迷,但即便把這種因素考慮進去,我仍然觀察到:絕大多數支持擁槍主義的人,當在討論到槍枝相關的議題時,其實幾乎都會慣性地把那套意識形態教條說詞一字不漏地搬出來、並真心認為「說著這些話的自己、真是一個充滿理性思考能力的人」。

這件事情的可怕,不在於她們擁槍與否的立場;而在於「她們幾乎只能用自己或親友的悲慘下場作為代價、才有可能醒悟到自己長期以來的錯誤」。

我不是說她們所有的見解或政策立場都必然是錯誤的。那些見解與政策立場有沒有錯誤、這只能一個議題一個議題地進行論辯。

我說的是:她們幾乎證明了、自己就是一個一旦接受了某種意識形態、就不太有可能反思或改變的人;但她們最初會不會接受某套意識形態,又跟「那套意識形態已經被確認具有很高的正確性」無關。

也就是說:重點不在於「她們對某議題的看法是正確的或不是正確的」;重點在於「她們不見得有知識或能力、在一開始就先檢查卻確認該立場的正確性;但一旦她們基於某種不明原因地接受了該立場後,她們卻又幾乎沒有工具或可能性去自我檢查」。

唯一可能提醒她們要去檢查的機制,是她們自己、親友或身旁路人的悲慘下場的事實;但即令如此,她們仍然不必然會知道要去反思。

邪教洗腦,也不過就是如此而已。

無論如何,我不認為美國社會對槍枝的執迷真的會有所改變。「槍」本身或許沒有罪過,但「迷戀槍枝的無腦的人」卻有;可惜她們幾乎沒有反省自己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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