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有放生的好處,最重要的是培養吾人的慈悲心。
沒有智慧的放生,當然會造成某些遺憾的結果。
然而,這裡的因緣果報,凡夫誰又能完全盡知?
醫師動手術救人一命,結果病人出院後跑去放炸彈殺了數百人,
這裡頭的因果業報誰能盡知?
吾人凡夫,只要能在自身的限制上盡力去作即可。
若不懂方法而放生,造成生態受到影響,
這是凡夫智慧與能力不足所致。
若明知方法不對,或明知有其它方法,卻仍堅持己見,
這就不是一句智慧與能力不足所能解釋的。
我當然不反對放生的心意與行為,
但我反對不分青紅皂白地亂放一通。
看人溺水想救人,請先學會游泳與救生術;
看人生病想救人,請先拿到醫師執照。
雖然因果業報這種東西很複雜,吾人凡夫無法盡知,
但是「無法盡知」不等於「完全無知」!
吾人應當就現在已知的部份而盡力。
與其買魚苗到溪海邊亂放,
不如拿錢去漁港僱用漁夫不出海。
幼魚放到溪裡能不能活?會不會破壞當地生態系?
這些問題,沒有相關知識或研究資料,不容易判斷;
然而,漁夫出海就是要捕魚回來賣給消費者吃。
若漁夫少出海一趟,自然少一些魚被吃。
想護生,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少吃肉、少用化妝品。
今日的肉品幾乎都來自於殺生,少吃自然少殺;
化妝品多半經過動物實驗,既非必須品,少用為宜。
每個人的心意與行為,都會造下對應的因,結成對應的果。
吾人自然應當努力思考學習更能兼顧修行的生活處世方式,
但反省批判之餘,仍應小心不要犯了謗僧重罪。
在家眾不宜隨便批評它人之過,尤其不應批評出家眾之過。
《優婆塞戒經》:
「雖為身命不得宣說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所有過罪。
若破是戒。是人即失優婆塞戒。
是人尚不能得煖法。況須陀洹至阿那含。
是名破戒優婆塞臭旃陀羅垢結優婆塞。
是名五重。優婆塞戒。」
《菩薩戒義疏》:
「第六說四眾過戒。
說是談道之名。眾謂同法四眾。過者七逆十重也。
一以抑沒前人。損正法故得罪也。
此戒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
大士掩惡揚善為心。故罪重也。」
(四眾:比丘、比丘尼、優婆塞與優婆夷)
聖嚴法師《戒律學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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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有的佛弟子,人人都能學戒持戒,犯戒的人,固然少了,
對於犯戒者的妄加批評,亂施攻擊,也不會有了。
因為一個真正持戒的人,他是不希望自己犯戒的,如果見他人犯戒,
他只有向那個犯戒的人當面勸告,乃至殷勤三諫,
經過三番勸諫,聽者固善,假若不聽,
在此羯磨作法-僧團會議制度無法遵行的情形下,只好內心為他悲痛,
否則的話,可在布薩誦戒之時,為之舉罪,由大眾秉公處斷。
絕不可以隨見隨說,見人便說,不分場合,不拘時間,
也不管對方聽者的身分。
要不然,他說他人犯戒,如果說的是真話,他自己便犯了「說四眾過」戒,
如果所說不實,更加犯了「妄語戒」,
如果被說者是出家人,他則犯了「毀謗三寶戒」;
這三條戒,都是菩薩的重戒,無論在家出家,都是犯的波羅夷罪。
波羅夷罪是現在失去戒體,死後當墮地獄的大罪,
若犯一條,墮地獄的時間是他化自在天壽十六千歲,
相當於人間的九十二萬一千六百萬年。
所以一個持戒謹嚴的人,絕不會輕易說他人犯戒,
如果常常愛說他人犯戒的人,他自己首先就是一個常常犯戒的人。
在這裡,尚有一點,必須注意:
前面說過,佛門的戒律是有層次階段的,所以在身分上說,也有嚴格的區別。
在羯磨法中的規定,佛子犯戒,如不自行發露,
(以其犯戒類別的輕重,或在一位、二位、三位清淨比丘前發露懺悔,
或在大眾僧前發露懺悔。)
見他犯戒的人,應該勸他發露懺悔,
要是三諫不聽,便在大眾於羯磨之際,為之舉罪,使得大眾以會議方式來處罰他。
但是舉罪也有層次類別的限制:
比丘可舉七眾過,比丘尼則除比丘外可舉六眾過;
出家眾可舉在家眾之過,在家眾不得舉出家眾之過。
絕對不可隨便舉他人之罪過,
這不是佛制袒護比丘,而是因為比丘可以研究一切戒律,
可以教誡一切人,餘眾則不能。
比丘尼不得研究比丘戒,怎會知道比丘犯了什麼戒?
至於在家二眾,不許聽誦大戒,怎會明白大律的內容,
而來指責出家人犯了什麼戒?
再說出家人有出家人的僧團規制,
出家人犯戒,自有僧團的制裁,
在家人豈得越階犯上,而來冒瀆舉罪?
同時,一個未通大律,未能對於大律的開、遮、持、犯,
有其通體認識的在家人,即使舉了出家人的罪,也是每舉不中的,
所以出家人如果犯戒,在家眾不唯不得舉罪,即或勸諫的資格,也是成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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