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網路世界與市民社會
網際網路與資訊社會
網際空間(cyberspace)奠基於資訊社會上。一般認為,網際網路與傳統大眾傳播媒體有所不同,傳統大眾傳播媒體之訊息是由高度資本化的中心發散傳播至個人,屬於單向傳播,而網際網路打破了傳播媒體的中心化特質,所有的使用者均為訊息的生產者(余紹逖等,民85:111)。
固然有人主張「網路世界」與「資訊社會」兩者相輔相成,網路世界落實了資訊社會,並加速成就了整個結構的建立,而資訊社會則是網路發展之極致,是鴻觀面向(macrovision)的社會結構,前者加速後者的建立,後者成就了前者之發展;然而,我仍以為這兩個概念並非同時發生(simultaneous),因為資訊社會概念所涉及的論述並未超越傳統社會結構概念,而網路世界卻隱含了另一個論述典範的暗示,也因此網路世界被認為是一種「虛擬概念的實體化」。
由資訊網路架構出的「網際空間」不僅成了資訊流通的管道,同時也累積了這些資訊內所蘊含的知識,形成一種「網路知識庫」。這些知識包含了各種形式的電子檔案,以及操作電腦的強大計算能力以解決問題的各種軟體程式。網際網路有許多新的特色(何建明等,民85:16),不過我僅就幾點特別重要的進行討論:
普遍的共享(sharing)
從網際網路發展之初,使用者並互相分享工具程式與資料,互相解答問題,交換意見,共享的內容不僅有形的「資源」與「資訊」,還包括有「意識型態」(ideology)與價值(value)。
有部份人士樂觀地認為網際網路空間類似哈伯馬斯(JurgenHabermas)所謂「公共領域」的概念,是一個價值中立的中性存在;然而哈伯馬斯強調在資訊時代,公共領域的空間被壓縮,因為政府機構、跨國公司和國際傳播集團掌控了全球的資訊網路。資訊的操弄和管理和資訊本身的商品化成為資訊時代的重要趨勢。民眾能獲得的資訊在表面上看來是愈來愈多,但要獲得真正不偏的資訊卻也是一個嚴重的問題。
不過我仍認為網際空間確實可以達成一定程度的普遍共享(包括價值與意識型態),但這並不是因為網路真如科學論者想像般確為一中性之存在,而較傾向接受彌爾頓(John Milton)在論述「言論自由」時,認為將各種正反不同的意見放諸公共領域並存,使其相互鬥爭,真理終獲勝利(Milton, 1644: 126),又或者英國自由主義大師彌爾(John S. Mill)所以為之「只有讓各種不同意見彼此爭執衝突,彼此互補,才有可能使彼此已存在的部份真理,有機會發展成完全的真理」(Mill, 1859: 60)等概念。雖然這些自由主義的或許過於樂觀,但仍有一定程度的參考價值。
個體化(individualization)
網際網路使用者透過終端(terminal)連結至伺服端(server),再透過伺服端彼此相連,而達成網網相連的境界;換言之,網際網路使用者並非兩兩直接連結,而是透過了「網際網路」這個結構而發生關係。因此,網際網路的出現似乎讓自由主義者或個人主義者大為雀躍。
在自由主義的社會理論中,市民是獨立自主的個體存在,相對於個體的市民,社會亦是一獨立自主的存在,只是自由主義與個人主義理論下之社會有所不同,前者論述之社會位階較高,而非僅為一個人聚合的場所,而是一種個體構連而成的有機體。社會人以個體之身份參與社會,也因此建構了整個社會,但是兩個個體之間並不是直接發生構連,而是通過公開場閾而產生關係之連帶。
正因為這種特殊的結構,使得社會不僅僅是一單純的集合名詞,而帶有相當強烈的有機性(organic)。社會人個體透過這種有機形成的社會而建立自我的概念,因為整個世界已被公/私二元模型支解,個人可以輕易地透過對於「非公」的理解來認知「私」,也因此個體方能獲得最大範圍的個體空間(individual space),以及絕對私領域(absolutely private territory)。
任何形式的私有化均面臨分配權威的問題,在武力決定的社會裡,任何非消耗品的分配均不易維持恆常的狀態,一遇暴力相向即有可能重新分配;而在經濟決定論下,任何掌握生產工具的階級即可重新進行私有化的分配。由此觀之,公共場閾的出現不僅能夠充分滿足個體自主,使得個體空間最大化,同時可以將整個世界加以簡單二分,確保各自領域的絕對性。因此對於自由主義者而言,網際網路的興起意味著個人主體建立的時代重新來臨。
知識為本(knowledge-based)
網際網路使用者是主動地設定其接收資訊來源與時間長短,因此在多元環境中,欠缺深度內容的資訊無法吸引網路使用者長久的青睞。網路世界本質上是透過高度且多元的互動所建立而成,同時相較於傳統傳播媒體而言具有低門檻的特性,因此使得網路世界是一個以知識為根本的結構體。既然如此,那麼在網路世界中,是否也同樣存在如傅訶(Michel Foucault)關於權力與知識的論述呢?
此外,網路世界既作為資訊社會結構之一部,且讓我們看看研究後資訊社會學者們如何論述:貝爾(Daniel Bell)認為資訊社會是後工業社會最接近的表現,並提出「知識價值論」以強調知識及其運用本身就是一種資源,具有改造經濟活動的權力;Manuel Castell認為知識為一項產品,同時不斷進行生產與再生產而促進經濟發展,而網際網路會將權力朝多面向下放,並加以去中心化;Andre Gorz認為資訊社會造成就業結構改變,形成保障良好的專業者(aristocracy)與專業階級(professional class),另一方面則造就了失業大眾與倖存階級(survive class)。
類似Gorz概念可見於法國結構主義學者布迪厄(PierreBourdieu)在對法國六○七○年代社會的研究;布迪厄提出了「智識資本」(intellectual capital)的概念,認為資本主義教育系統衍生出了有別於「經濟資本」(economic capital)的另一種資本結構,這種資本的基礎在於談論或書寫文化事務,並創造新的文化產品。而在智識資本的概念之下,尚有「文化資本」(cultural capital)的概念,用以指涉知識及藝術階級不僅創造和詮釋了高級文化,還確保了他們自己在文化論述之中的權力地位。
因此我們可以發現,網際網路固然是一種以知識為本的結構,但是作為資訊社會之一環,網際世界同樣面臨了後工業及資訊社會所必須承受的問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於專業知識掌握階級與知識無產階級之間鬥爭與對抗。
談到鬥爭,我們會聯想到馬克思(Karl Marx)的階級鬥爭論。可是在傳統市民社會裡論中,社會透過法律以及國家主權,將市民加以制約,並授以固定的邊界(boundary),以完成公/私二元界域之劃分;而市民資格是由法律規定(rule of law)及法院體系(system of court)決定,因此社會成員基本上必須接受關於市民社會的共同論述,然後方有機會取得市民資格。所以馬克思式的鬥爭本質上並不見容於市民社會之中,同樣地也就不容易立足於網際世界之中。當然,前面所謂的「不容易立足」當然不等同於「不可能發生」,只是從葛蘭西(Antonio Gramsci)「文化霸權」(hegemony)理論角度來看,網際世界的階級鬥爭會隱化為公共場閾中霸權論述的爭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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